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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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策略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策略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策略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发生的角度说,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我国《婚姻法》第17、18、19条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一起架构起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整体面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可以得到延续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而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则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这是各国法律所重视的,也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既规定了法定的财产制度,又涉及了约定的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17条和第18条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尤其是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

凡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有第18条规定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

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

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新的规定,加强了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较原来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立法上的缺陷,还需加以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不足;立法建议引言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当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入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在婚姻立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阶段,国内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近些年经历过多次修改,虽然每次修改都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但是整体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基于此,本文针对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促使制度更为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财产归属前言:进入二十一世纪,国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受到国际化的影响,人们的思维观念发生改变,越来越崇尚自由,导致近些年的离婚率大大提高,并因此产生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是重点问题。

为此,国家推出婚姻法制度,对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以及约定财产等进行明确划分。

到目前为止,婚姻法是保障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不管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分配管理都可以依照此制度进行处理。

在本文研究中,针对夫妻财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制度的改善建议,旨在帮助我国建立更为贴合国情民生的婚姻制度。

1.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内涵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主要对这一问题提供解决措施的制度。

里面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管理、使用、分割等,并且对婚后的财产处理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财产处理方式,简单来讲就是当夫妻双方没有对名下财产进行明确划分时,使用的一种合理方式。

在法律中,财产制度规定较为详细,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经过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指的是在工商业标记和创造性智力成果下所衍生权利的统称。

因为知识产权带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特点,所以,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内容只能够属于作者自身,只有规定的财产权内容能够进行转让、继承。

正因如此,知识产权的一般特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知识产权收益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缺陷的对策与建议

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缺陷的对策与建议

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缺陷的对策与建议摘要:目前,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特殊的、复杂的离婚案件财产分配问题,《婚姻法》中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条款规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以达到最佳效果。

所以,司法机构应从国情和社会现状出发,针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对现行《婚姻法》进行立法和完善,为法院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女性;权益1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度又叫做婚姻财产制度,在法律上具有婚姻效应。

其中财产制度是从夫妻二人的特殊关系中延伸出来的,主要作用就是利用法律途径制定出一些条款、规则来判断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还债以及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财产是一种十分常见的问题,夫妻双方谁对财产具有所有权是公平划分财产的基础。

研究夫妻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就是了解婚姻财产制度。

国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等。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双方有权利协商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权;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共同财产制度,第十八条对个人财产制度做出了详细的阐述。

在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归属权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情况下,法定财产按照婚前、婚后定为夫妻一方所有或者夫妻双方共有。

除了《婚姻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意外,我国实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婚后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从这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约定财产的情况非常少,婚后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况也不常见。

因此,婚后财产是离婚分割财产的主要标准。

2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缺陷2.1缺乏总则性条款从《婚姻法》的总则来看,并没有涉及到与夫妻财产相关的规定。

作为提纲掣领的条款,总则的相关规定是《婚姻法》中的基础性内容,便于解释和理解具体条文。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介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法律制度,是婚姻效力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

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微观的财产制度,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不容忽视。

我作为一名二十一世纪的法律学习者以及未来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之际,结合自己大学期间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国外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做粗浅的论述,分析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AbstractMarital property regime, as between the Act and property law between the legal system, Marriage is the effect of an important law, but also the modern system of family property focus. As the most basic social micro-property system, and family functions to achieve the material foundation Construction of its rational and scientific significance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I, as a 21st century law learners and the future workers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ill complete their studies at a time when with the University during their learning and knowledge of the law and the limited observation of life in our country and abroad on the current systemof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so shallow theoretical exposition, analysis of China's current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defects,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s, expect to improve our existing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for the early establishment of the ROC perfect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ultimately preserve marriage, the consolidation of family harmony and social harmony.Keywor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引言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和司法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发挥着其特有的巨大作用,对其进行现时的研究特别是发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规定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仍有深远的意义。

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

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

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和谐社会中起到了终止纷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作用。

各国的法律也将其作为各国婚姻法的制度重点,同样也是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分居制度、明确指示产权归属以及明确继承所得归属制度,从而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制度完善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基础(一) 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意义一方面,夫妻财产制是保障婚姻家庭正常运转的根本因素。

每一个正常运转的家庭都离不开最基本的物质保障。

夫妻各自通过其正当的劳动关系产生其劳动剩余价值,也就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正常开销。

比如最基本的生活费、子女教育的教育费用、生病住院的医药费用以及照顾老人用的赡养费等等,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增加财富的积累使生活质量向小康生活迈进。

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将夫妻的财产关系确定,并且用此制度约束双方,能够保障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以及明确夫妻双方个字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婚姻生活更加美好从而得到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制度也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

在当今社会中,金钱与权力的大小也象征着地位的高低。

婚姻关系中也不过如此,夫妻地位是否平等,也是由财产关系决定的。

夫妻财产制始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就是说,从封建制度的夫妻财产制度到现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影响着夫妻之间地位的变化,从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到现代社会的“男女平等”。

追其根本,也能够看出财产关系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当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标志,其财产的平等性也就直接体现了夫妻地位关系的平等性。

(二) 现代夫妻财产制的进步性首先,适应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能够决定立法的方向,法律制度的确立要与经济状况相吻合,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也要跟社会生产力想符合。

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中规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主,约定财产制度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随着当今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出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缺陷;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及特点根据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如果一方选择了约定财产制,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对象及约定的种类。

1.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契约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约定财产的范围。

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以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约定财产制是依据夫妻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做出决定或所做的决定不明确或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民主行使财产制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一方面,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管理和分配方式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和实施方式。

本文将就中国、美国和法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优缺点。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中国,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平等、互助共同”的原则,并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是明确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共同劳动所得、财产增值和债务等。

个人财产则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前、婚后个人所得和继承遗产。

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优点是明确、简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可以减少争议和矛盾,保证了财产的公平归属。

此外,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也相对明确,减少了离婚过程中的纷争和诉讼成本。

然而,中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较为简单,不能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付出和贡献,容易造成财产不公平的情况。

其次,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不够完善,一些夫妻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不利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保护。

二、美国夫妻财产制度在美国,夫妻财产制度根据不同州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大多数州采用了“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该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个人所得还是共同劳动所得。

同时,夫妻还享有对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和使用权。

美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优点是保护了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利益。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得的财产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享有财产的使用和继承权利。

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因财产问题产生纷争,保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然而,美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该制度的规定相对复杂,不同州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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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人们生活价值
观念的转变,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数量的增多,家庭主体间相对独立性的较强,身份关系的渐
趋弱化,随之而来的便是离婚率的升高,离婚会导致原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的分离和财产关
系的重新分割,然而,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在此,笔者结合当前司法
实践,浅谈现行《婚姻法》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对策。

一、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根据我过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虽然对符合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的财
产的认定和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纠纷的复杂性,以及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存在不少缺陷,仍然直接影响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
有人认为,约定财产制表面上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但存在着严重
的弊端,不仅会成为当事人实施规避的借口,而且约定真伪难于判断。有些人认为,审查约
定财产诉讼的耗费太大,因此,应取消财产约定,实行单一的法定共同制。我觉得现行的夫
妻约定财产制的缺陷并不在于这一制度本身,而是在于对这一制度所作的规定不完善。取消
约定财产制度,实质上是否定婚姻的契约性质和当事人处分财产权利的自由,不利于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约定财产制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如果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
《婚姻法》规定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来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
约定的,则该财产约定才对其发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之间曾经对其财产有作
过约定的,则该财产约定对他不发生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一)》中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只言片语,
虽然较旧婚姻法有所进步,但其内容的贫瘠无疑会使约定财产制的效用大打折扣甚至沦为形
式。在实际生活中不排除会出现不少夫妻一方串通他人伪造债务侵吞另一方财产的现象,对
未参与交易方的夫妻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分居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工作关系而
两地分居或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并不罕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
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
方所得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这
一规定将所有分居期间的财产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忽略了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夫妻分居尤
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双方往往除了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外,不再有任何联系,
共同关系已是名存实亡。将财产分给仅仅“名义”上的配偶,或者为其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这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
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双重属性。[1]新《婚姻法》第17条第3
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
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
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法条可以把知识产权在现实社会中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获得
的经济利益,或者可以获得的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如服务标记、商标、专利等;另一类是正
在形成的并未实现的经济利益。[2]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对于前者当然按
共同财产对待而无可厚非,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具
有一定的风险,即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一文不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
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一方适当经济照
顾。”这些规定只解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问题,但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的知识产
权,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没有作出规定或解释。如果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
值,可能对一方当事人不公。

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夫妻双方的
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内容复杂,存在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家庭经济功
能强化,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单位,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多种形式参与经济生活,夫妻财产被大
量用于生产、投资和经营,使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因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
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引发诸多纠纷和问题;夫妻对经济利益日益敏感和关注,对个人财产
及权利保护的需求和呼声日趋强烈;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增多,处理难
度加大。面对上述新的变化和出现的新问题,现行的我国夫妻财产制愈来愈显示出其不足,
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证制度
我国《婚姻法》以第三人是否知情作为有无对抗效力的前提,而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
是很难清楚夫妻之间有何财产约定的,因为这些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很强的隐秘性,除
非夫妻一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人根本无从知晓。对这一问题,我觉得应该建立约定
财产制的公示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公证方式,二是登记形式。[3]公证成本较高,鉴于我
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采用财产约定的登记制度比较合适。登记机关将财产约定的登记作为
社会公共信息,以合适方式对外披露。至于这种公示可能暴露私人财产的隐私,这是夫妻双
方自愿接受的,因为夫妻双方既然希望其约定对抗第三人,就必须要公证,而公证就必然意
味着将其某些财产的秘密公开,当然,具体财产来源等细节还是不能公示,第三人不能查阅,
以保护夫妻双方的隐私权,这样既能保障效率,又能防止公权力过分干涉私权领域,才能遏
制社会上故意利用夫妻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的现象。如果夫妻财产约定未经登记的,则其中
一方与第三人交易时,另一方不得以约定财产制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仍可要求交易对方
夫妻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清偿债务。

(二)确立约定财产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应具备的条件并没有作明确规定。依民事法律基
本精神,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可知,
法定婚龄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要高,因此,当事人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订立财产
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对于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能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
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进行。所以,只要无精神障碍,订立财产约定的夫妻双方都应该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须指明的是,此处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是夫妻,即具有合法的夫妻身
份,未婚同居或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2)当事人双方意思
表示真实。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且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受欺诈、胁迫等而作出的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3)不得违反法律和
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还包括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
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如不能
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之内,不能借约定逃避债务,不能约定免除法定抚养、
扶养和赡养义务等。

(三)财产补偿制度
财产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明显超过另一
方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另一方相应补偿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
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如为了支持一方继续深造,另一方不仅自己作
出牺牲,承担了包括家务在内的所有劳动,对婚姻家庭贡献较大。又如因双方家庭条件不同,
婚后,一方在亲属的抚养、瞻养、救济上花去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则无此支出
等。出现上述情况,我认为,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当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以真正体现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四)过错赔偿制度
是指配偶一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制度。《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既然婚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那么,根据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或者因过错侵犯对方享有的共同财产权利造成对方损失
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赔偿制度其中有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古老的离婚救济方式,早在实
行过错离婚主义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如离婚被判为过错全属夫妻一方,则该
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
今。[4]尽管现代盛行无过错离婚主义,一些国家仍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重要离婚的救济方式。
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惩罚过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稳定婚姻家庭关
系,有必要追究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才符合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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