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一)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一)【摘要】文章以夫妻财产制度为视角,从实践、理论和立法三个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制度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主线,分析夫妻双方合法财产的权利保护,并结合物权法相关原则,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用于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不断的显露出他的不足和保护夫妻财产权利的不足。
因此更好的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对维护夫妻双方合法财产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度历来都是学者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也是调整家庭关系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而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
姻财产制度,是属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广义上来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权的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和性质是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根据其立法形式可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在我国的婚姻法学理论中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三种形式。
我国目前立法中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互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一)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不明确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而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和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的,但将来(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的决定离不开特定的创造人的智慧的结晶,其本身的所有权职能归创造人一人所有,无论知识产权的完成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而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强调的是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即在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对于所得的方法和来源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及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及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一起财产缺点完善论文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定是不是科学,台理,直接阻碍到夫妻最方的台法权益可否取得有效的爱惜,可否真正表现男女平等的原那么。
本通过守析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司击说明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存在的缺点,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立法曲假设干具体意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内容,成立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有利于爱惜夫妻两边的合法权利,稳固婚姻家庭关系。
而且也有利于保障民事交易的平安,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婚姻法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起所有,两边还有约定的除外_”“夫妻对一起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面对日趋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这一规定已明显滞后,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难以调整进展转变了的夫妻财产关系.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双轨制,即以一起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关于夫妻两边没有专门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概视为夫妻一起财产,由夫妻两边共共享有所有权一这一貌似平等的规定事实上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配偶一方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综观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老践人为要紧有以下几方面的缺点::夫妻一起对产的范围规定过宽。
依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说明的规定.夫妻一起财产能够分为两大部份:一是直接成为夫妻一起财产的财产,这部份财产指的是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两边所得的收人和购买的财产;一方或两边继承和受赠(包括同意遗赠)的财产、两边一起取得的知识产权;一方或两边从事承包或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两边取得的债权和其他合法所得‘,。
二是转化成夫妻一起财产的财产、其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衡宇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婚后由两边一起利用、经营、治理通过八年的;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珍贵生活资料,婚后经两边一起利用、经营,治理通过四年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195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 活时所得财产偿还;缺乏资力的原配偶,有分得财产的权利。1980年《婚姻法》 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 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引入专业的婚姻财产规划师和律师,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提供保障。
4、离婚财产分割不公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状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一方拥有 巨额存款、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而另一方却一无所有。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 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往往存在分割不公的情况。这使得一些人在离婚后无 法得到应有的财产权益保障。
三、完善措施
1、更新立法理念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夫妻财产制立法应该从维护夫权、父权和男权 的价值取向转变为维护夫妻双方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注 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 定。
9、对知识产权收益的认定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仅对已经实现的科 技成果收益予以调整而对尚未实现的科技成果收益则未予调整缺乏可操作性。
10、对分居期间各自收入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婚姻法》对分居期间各自的 收入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参考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 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也可 以是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特点有二:一是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更明细的规定,二是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
尤其是它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
因此,以婚后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结构体系。
1、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中,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所谓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财产,享有对该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在全部或部分优先于法定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这也符合《民法通则》法定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这样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
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 定 夫妻 财产 制 , 是 指 当夫 妻 双 方 没有 订立 时 , 直 接 按 照 法
收 稿 日期 : 2 0 1 6— 0 9— 0 2
作者简介 : 张彭皓( 1 9 9 4一) , 男, 辽 宁辽 阳人 , 硕 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为刑事诉讼 法。
响而改变 , 而 是直 接依据 法律 规定采 用 。 根据 国际社会 上 有 关 夫 妻 财产 制 的立 法 , 大 体 可 以分 成 两 种模 式 。第 一 种 是 通 常 夫 妻 财 产 制, 是一 种最 为 常见 也 是 为 我 国所 适 用 的财 产 制
、
引 言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的意义不可小觑 , 它对构 筑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关 系, 保 障夫妻双方合法财 产利 益 , 促 进社 会 稳定 发展 具有积 极 意义 。
《 婚 姻法 》 是 我 国建 国 以来 出 台 的第 一 部 法 律, 经过 1 9 8 0年 重新 制 定 , 并于2 0 0 1年修 订 , 距
今已有十余年之久。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 成熟 , 夫妻间的财 产种类和财产关系也变得愈加
度, 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进 行约定时 , 直接适用法律上有关夫妻财产的相关 制度。 _ 2 第二种 是非常财产制 , 即当法定事 由发
继 承或 赠与 所 得 的 财产 , 是 指夫 妻 双 方 所 获
得的继承或赠与的财产 , 应 当归为夫妻共 同财产。 但是《 婚姻法》 第十八条对此进行了限定 , 如果被
继 承人 或赠 与人 明确 表示将 财 产赠 与给 夫妻 中 的
一
3 . 补 充性 。为 了充 分尊 重 和保 护 夫妻 双 方 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构建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三制并存的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但新的夫妻财产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所有权形式日趋复杂,社会和家庭的财产关系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对家庭和财产的需求也趋向多元化、复杂化。
然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仍显露出过于原则、简单等缺陷。
这就给司法实践造成了难以操作等问题,长此以往,有损于家庭的稳定与和睦,并影响社会的安定。
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立法,反思现行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全面、具体的设想,使夫妻财产更科学、体系更完整、操作性更强,更好地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Matrimonial property relations is the essential cont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is the adjust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has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egislation. The revised Marriage Law "in 2001 for the first time established a couple personal unique property system, to build a common system of marriage procee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the coexistence of three systems, the couple individual property system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is bound to the new situation marital property relations,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have a profound impact. New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is established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China, the increasing complexity of form of ownership, social and family property relations has occurred great changes, family and property diversification complicated.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established by the 2001 revised Marriage Law, however, remained exposed too the principle of simple defects. This resulted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difficult to operate, and other issues, the long run, detrimental to the stability and harmony of the family, and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Therefore necessary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theory, learn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to reflect on the current system, proposed to further improve our comprehensive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concrete idea, more scientific marital property, the system is more complete, more maneuverability and better adjust the marital property relations, Improvement of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目录引言 (4)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4)(一)夫妻财产制的含义 (4)(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分类 (4)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 (5)(一)对法定财产制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5)1.仍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 (5)2.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5)(二)结构体系比较完整,种类较为齐全 (5)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 (5)2.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相辅相成 (6)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6)(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结构的不足之处 (6)1.缺乏通则性规定 (6)2.立法体例不完善,结构不合理 (6)3.缺乏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6)(二)夫妻财产制度在具体实施中的不足之处 (7)1.法定夫妻财产制缺陷 (7)2.夫妻约定财产制缺陷 (8)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9)(一)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构想 (9)1.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9)2.增设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9)3.规定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程序、方式 (9)(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方面 (9)1.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规定 (9)2.几种特殊财产的归属问题 (10)3.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 (10)4.明确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效力 (10)(三)完善夫妻个人财产方面 (10)1.增加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解释 (10)2.孽息归属的明确 (10)3.奖金归属的规定 (10)五、结论 (11)引言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具体言之是确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婚姻家庭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夫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完善

浅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完善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是婚姻法立法的重要内容,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方式,对一方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在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多样性、复杂性,婚姻纠纷案件中财产争议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审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发现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婚姻法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
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
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根据现行的婚姻法对17条、第18条的规定,法定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作了明确,《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_0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_0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_0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不足;立法建议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新的规定,加强了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较原来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立法上的缺陷,还需加以完善。
引言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当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入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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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缺陷完善论文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定是否科学,台理,直接影响到夫妻最方的台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能否真正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
本通过守析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司击解释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立法曲若干具体意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内容,建立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稳定婚姻家庭关系。
而且也有利于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维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婚姻法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_”“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这一规定已明显滞后,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调整发展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双轨制,即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一这一貌似平等的规定实际上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配偶一方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综观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老践人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夫妻共同对产的范围规定过宽。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直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部分财产指的是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和受赠(包括接受遗赠)的财产、双方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或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以及其他合法所得‘,。
二是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其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八年的;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贵重生活资料,婚后经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四年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牟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十年以上的、均车化为夫妻共同财产③。
上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仅我围过宽,而且许多内容也有违法理和常理。
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们为夫妻共同财产,是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一大缺陷、多年来一直遭到众多学者的批评。
笔者认为,这种批评是有道姻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方式分为遗嘱继承和注定继承两种。
遗嘱是公民对自己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的单方法律行为。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定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将一方依遗嘱继承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无异于改变了遗嘱的内容,将本应属于遗嘱推定的某一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变成了该继承人与其配偶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显然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而巨‘这也将导致逻辑上的混乱和法理上的难L}自圆其说。
一方面,法律落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保护当事人订立的合法有效的迫嘱,另一方面,又规定相应的制度,去改变遗嘱的内容,使法律对当事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的保护大打折扣。
同样,这一问题也存在于赠与行为中。
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子女和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除了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可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外,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将儿媳和女婿列入继承人范围,他(她)们无权当然地取得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然而,将一方按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使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使婚姻法规定的内容与继承法相互脱节,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夫妻财产所有权按期限转化的规定,同样有悖于民法的基本理论,也是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的。
我们知道‘所有权属于自物权,是最典型、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而物权具有绝对性。
现行婚姻法也只规定婚后财产共同制,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否则,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能归其自己所有。
婚前财产经过一定的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婚后财产共同制的否定,使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同时也从根本上违背了“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的民法基本原理,使一方只要一定的时间就能取得本不应属于他(或她)的财产所有权,而另一方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就丧失了一半财产的所有权,严重地侵犯了享有婚前财产所有权一方的合法权益。
2.对夫妻共同对产权行使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婚姻法》第l3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应该说,这些规定,对维护男女平等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如何保障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这些权利,有效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法律却无具体规定。
因此,一旦夫妻就某项权利的行使出现纷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法律就无所适从‘而这类问题却频繁地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如:以夫妻财产作投资时,该投资的文件是否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对于一方所作的投资或经营,他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主张无效?或者以事先未经本人同意而不承担有关债务偿还责任?诸如此类的间题,现行法律根本无法予以回答。
而解决不了这些间题,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就会成为一种摆设。
3.将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失公平。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分居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工作关系而两地分居或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并不罕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得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I这一规定将所有分居期间的财产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忽略了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夫妻分居尤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双方往往除了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外,不再有任何联系,共同关系已是名存实亡。
根据民法原理,财产的共同共有是指“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匀共同关系并不是一种抽象的关系,而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在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基础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身份关系只能认为是取得共同财产的一个前提条件,正如已分开生活的父母子女的财产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一样,不在一起生活,互不相于的夫妻的财产,也不应一律作为共同财产。
将财产分给仅仅“名义”上的配偶,或者为其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正的。
4.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
对于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只是将其作为婚后财产共有制的除外条件在第13条提了一句。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也只作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个人拥有财产数量的不断增加,婚姻双方当事人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约定财产制的作用日显重要。
但由于现行法律对约定财产的规定过于简单,实践中很难操作,使这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有时甚至成为一些人规避法律、逃避伎务的合法工具。
二、完菩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i}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因此,从实质上看,结婚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一方面要有男女双方同意缔结婚姻关系的协议,另一方而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批准。
协议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基础,是男女双方对在他们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合意。
没有这种协议,婚姻关系无从发生_有鉴于此,笔名认为、应当从契约的性质和特点出发,规范夫妻双方当导人的财产关系。
因此,在夫妻财产制度的建立上,首先应兰尊重作为平等当事人的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同时。
要建立具体制度.切实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男女平等、1.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
有人认为,约定财产制表面上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但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不仅会成为当事人实施规避的借口,而且约定真伪难于判断。
审查约定诉耗太大,因此,应取消财产约定,实行单一的法定共同制‘’少笔者认为.现行约定财产制的缺陷并不在于这一制度本身。
而是在于对这一制度所作的规定不完善:取消约定财产制度,实质上是否定婚姻的契约性质和当事人处分财产权利的自由,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采取的态度不应是简单的否定,而是应进一步加以健全和完善二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笔者认为应规定以下内容: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
作为一种契约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一是婚姻当事人要有绪结夫妻财产契约的能力。
在我国,由于法定婚龄高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年龄。
因此,从年龄角度看。
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当然具有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能力。
二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各国的立法通例,夫妻财产契约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为了规范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我国法律也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不得1J,口头形式为之。
三是夫妻财产约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按程序确认。
国外对夫妻财产契约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公证方式和登记方式;前者须在法院或公证人前订立,并由当事人签署;后者在婚姻申报时进行登记。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
应当兼采公证和登记两种方式,当事人既可以在婚姻登记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财产契约登记,也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对财产契约进行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从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出发,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不应加以太多的限制。
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该约定就应视为有效J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约定:一是选择夫妻财产制的形式。
从各国的婚姻立法看,国外在夫妻财产制上主要有四种形式,即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按照统一财产制,夫妻可以在契约中约定.将妻的所有财产估定价额,转移其所有权于夫,妻则保留对此项财产的返还请求权。
共同财产制包括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和所得共同制。
一般共同制是指不论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l;}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有。
所得: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原有l产的孽息为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