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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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分为两种: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二是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其实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为主流。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主要源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法律规定,它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制度的
特点。

此制度优点在于:夫妻之间的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关系亲密度高,并且避免了家庭
财产出现无谓的纠纷;同时,在财产评估等方面,方便了夫妻间的商议和协调,确保了夫
妻共同利益的实现。

缺点在于:不同配偶的已婚财产权受到限制,夫妻一方的收入和财产
最终等同于另一方的贡献,夫妻双方缺乏独立意识和责任意识。

总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是主流,也是我们的素质内涵,同时也需加
以合理的考虑和改革,让夫妻之间的家庭生活更美满,更和谐。

论我国现行婚姻中的财产制度

论我国现行婚姻中的财产制度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0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2 期论我国现行婚姻中的财产制度史淑珺(100004 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摘 要: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

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

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

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

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

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

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和财产处理原则。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旧的《婚姻法》和新的《婚姻法》两种规定,下面就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浅析。

旧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一方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夫妻各自财产制,即夫妻的财产各自所有;三是夫妻协议财产制,即夫妻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割。

这种制度强调了夫妻财产的共同性和个体性,并且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的《婚姻法》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是确立了“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婚后夫妻所获得的财产将由夫妻共同所有,而不再以个体财产的形式存在。

《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和程序,包括债务处理、产权归属、分割方式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夫妻财产的处理方式。

新的《婚姻法》的改革对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中,通常存在一个经济相对较弱的一方,他(她)对财产的获取能力和掌控程度较低,容易受到财产争夺的不公正待遇。

而新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对于保护这一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和程序,提供了一个合理公正的分割方式,以避免因财产问题而引发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和矛盾。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复杂性和纠纷的多样性,夫妻财产分割往往需要借助法律程序,导致程序复杂、负担沉重,并且易受到利益方的操控。

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执行和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实践,以保障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维护。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婚姻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新的《婚姻法》中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论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制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财产制度较为抽象,不能清晰地界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由此损害了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因此,笔者针对上述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本文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作以下思考。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具体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1.现行的婚姻法明确列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强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但有些方面还是比较模糊。

本法17条第1、2款规定一方或双方婚后通过劳动、工作所得的收入和从事生产、经营中所得的收益。

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价值高于购房价格。

但在本法第18条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学者认为,这部分增值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由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首先,婚前财产是指婚姻登记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仍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保持独立所有和支配权。

其次,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其他补偿,以及经营性财产和非劳动所得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双方应共同管理和共同享有这些财产。

在离婚、分割财产或者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最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通过继承、赠与、遗嘱等方式获得的财产,以及独立产权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约束。

总体来说,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旨在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财产分配。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和执行中的一些不足,如何确保财产的公平分配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社会变革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也对夫妻财产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改革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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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内容摘要: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

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

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

针对所发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着。

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

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

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

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学习者及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作有详细的规定。

同时,各国由于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的影响,在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中又各不相同。

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就当代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有着多种形式。

对其从不同角度可作以下分类: 1、从各国关于夫妻财产的立法形式来划分,有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类型。

(1)法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

具体说,即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不同,各自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同。

如日本采用分别财产制作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我国台湾地区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等。

(2)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

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的形式。

现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夫妻缔结财产契约,如英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

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与妆怒制。

在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适用。

(1)统一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一体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财产制。

即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

这种财产制带有浓厚夫权主义色彩,多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所采用,如1804年《拿破仑法典》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予以规定。

现今瑞士民法将其附加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

(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财产联合一起由夫管理。

这种制度从夫妻别体主义出发,已开始注重妇女权益、讲究男女平等。

瑞士民法典中称之为夫妻财产合并制,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采用其为法定财产制。

(3)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财产制度。

依共有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等多种形式。

这些形式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如我国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列为约定财产制等。

(4)分别财产制,是夫妻独立财产制。

即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该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将其财产以契约形式交另一方管理,也不排斥双方有共同财产。

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少数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也有部分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

(5)妆怒制,是关于怒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等的法律制度。

妆怒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

妆怒制影响深远,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巴西、意大利等,曾经或仍在法律中规定妆怒制。

3、按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不同,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可作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分类。

(1)通常法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

大多数国家的法定财产制即属此类,我国的《婚姻法》中就有此类法定财制的规定,见其第19条第1款规定。

(2)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该制度是对通常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制;1980年《婚姻法》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且允许夫妻财产可自由约定,也就是说: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即依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出的规定,有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也是我国婚姻法学界对夫妻财产制的分类。

1、共同财产制,在我国专指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关系缔结后,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共有权,构成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该制度内容上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但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

所以,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分工角度及我国民族特色、传统观念;现行婚姻法仍以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基础。

《婚姻法》修改时期,全国妇联调查结果有77.1%的人同意上述规定。

2、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对专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制度。

它排斥任何形式的夫妻共有,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制。

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该由其本人管理、使用和收益;在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不予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即作为个人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它是我国2001年对《婚姻法》修改时新增设的一项夫妻财产制度。

3、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依照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只要约定合法,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约定财产制是现代社会夫妻财产制度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力度,强调财产所有者独立的支配权。

我国现行婚姻法扩大了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加强了约定财产制。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中得到的完善及其意义(一)新《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日益提高,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日益丰富,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

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已不足以调适日益变化的夫妻财产关系。

顺应时代的发展和客观的需要,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需完善。

因此,2001年的新《婚姻法》在综合原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同时参考婚姻法修正案反馈的意见及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使其相关规定更具体全面且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形成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1、明确了共有财产范围,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

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在夫妻共有财产上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

它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有简单化、平均化倾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日益丰富多样化,该规定的弊端也显现。

即对共有财产范围规定的不明确,使之与个人财产的界限也不明确,进而忽视了夫妻一方的独立性,无法满足各自权益要求。

而新《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该规定在婚姻家庭立法上有重大进步。

它以列举式和概括性规定具体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且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属于共同财产的条件,即解决了其既得利益的规属问题。

此项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使其作为我国法定财产制的主导地位不变。

2、明确界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完善了对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

我国1950年《婚姻法》均未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但在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中可推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且对婚后财产可约定为个人所有。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专属个人专有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再次承认夫妻双方的某些财产为其特有财产。

新《婚姻法》将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正式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该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且,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这就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婚姻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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