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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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对女性的压迫

中国封建社会对女性的压迫

社会压迫之缠足
• 缠足是中国封建社会汉族 特有的一种装饰陋习。其 具体做法是用一条狭长的 布袋,将妇女的足踝紧紧 缚住,从而使肌骨变态, 脚形纤小屈曲,以符合当 时的审美观。在缠足时代, 绝大多数妇女大约从四、 五岁起便开始裹脚,一直 到成年之后,骨骼定型, 方能将布带解开;也有终 身缠裹,直到老死之日
• 社会压迫 • 思想压迫 • 文化压迫
社会压迫
七出: 古代妇女犯七出之罪,丈夫即可休妻。一出:不孝顺父母。 二出:无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三出:淫,除了不能 出轨,还不能对丈夫有过多的房事要求。四出:忌妒,即 吃醋,反对丈夫纳妾就是吃醋之一种。五出:多言,女人 切忌多嘴。六出:有恶疾。七出,盗窃。 三从四德: 所谓的“三从”是指: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所谓的“四德”是指:德、言、容、工。
文化压迫——列女传
吹响反抗的号角
• 19世纪末,各地天足会的 出现为破除缠足陋习、解 放妇女身心拉开了序幕。 • 20世纪初,蔡元培等人在 上海成立中国教育会,将 创办女校列入议事日程。 • 1907年,清政府在内忧外 患的情况下,推行新政, 在教育领域颁布了《学部 奏定女子学堂章程》和 《学部奏定女子师范学堂 章程》,首次正式把女子 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
文化压迫——列女传
• 刘向最初写此书的原意是对上古红颜祸水如妲己、褒姒等 秽乱宫廷种种恶行而借题发挥讽喻上听的。《列女传》也 写很多美德妇女,但都是为了衬托恶妇而作。后人多有仿 制《列女传》的作品,但多数内容偏重于节烈的表彰,宋 明以后益变本加厉,添加很多新的内容,仅母仪传就记载 了30余人,赞扬妇女美德大多数都把注意力放在贞烈上面。 民间讽刺女子行为之不梗,常说“不读烈女传,不晓妇 经”,把“列”解为“烈”,于是后人只知“烈女传”, 而不知“列女传”,实为大谬。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一、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具有很强的封建特征。

婚姻多以家族利益为重,个人意愿较少考虑。

离婚制度也多以家族成员的意愿为重,而对个人权益的保护相对较弱。

离婚需要经过家族或宗法制度的审批,个人自由离婚的权利较少。

二、古代离婚制度的形式1.家族主导的离婚:在古代中国,婚姻是一种家族行为,婚姻关系的解除也是由家族成员决定的。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家族长老会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的离婚要求被家族接受,就会进行离婚仪式,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双方都要还嫁妆或聘礼,并需要举行葬礼,表示解除婚姻关系的终结。

2.罢妻制度:罢妻制度是古代中国婚姻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这一制度,丈夫可以随时解除婚姻关系,只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即可。

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家族势力较强、重男轻女的地区。

一旦妻子“被罢”,她就必须回到娘家,无论是经济还是社会地位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3.官方离婚: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离婚申请。

在明代,政府设立了婚姻离异的专门机构。

夫妻之间发生离婚纠纷时,可以向该机构申请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双方可以申请正式离婚。

离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分割财产,并且双方都应按照约定支付赡养费。

三、离婚的限制古代中国对离婚有一定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双方的意愿被家族成员所主导,个人自由离婚的权利较少。

2.离婚需要通过家族或宗法制度的审批,一般需要家族长老和其他亲属的同意。

3.离婚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并遵守一定的离婚仪式。

这一制度主要是对婚姻关系的解决进行限制和控制。

四、离婚的社会影响古代中国的离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婚姻的自由度,但也减少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保障了家族的长久利益。

然而,这种制度也使得婚姻中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使得女性在离婚问题上处于弱势地位。

此外,这种制度还限制了个人的追求幸福的权利,导致婚姻成为一种社会约束和道德责任。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以家族为单位,重视家族利益,个人自由离婚的权利相对较少。

论中国古代的婚姻文化

论中国古代的婚姻文化

论中国古代的婚姻文化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国家,而婚姻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中国古代的婚姻文化与现代的婚姻文化有着很大的不同,这种不同体现了不同的时代背景和文化传承。

本文将从婚姻制度、婚姻习俗、婚姻观念三方面来论述中国古代的婚姻文化。

一、婚姻制度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有明显的父权制特征,男性在婚姻中拥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在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女性应当服从男性的支配。

因此,在婚姻制度中,女性只有在丈夫和家庭前途上做出最大的牺牲。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存在着早婚、晚婚以及门当户对等等约束因素。

婚龄、资产、身份等都成为影响婚姻匹配的因素。

在古代,婚姻往往是由父母之间进行商议,女性没有选择自己伴侣的权利。

相亲是传统的婚姻方式,而且是由家人带着介绍人来完成的,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男性则几乎拥有所有权。

这种婚姻制度并不平等,严重影响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同时,也不利于两性平等。

二、婚姻习俗中国的婚姻习俗极为繁多,传统的习俗有“嫁妆”、“梳头”、“入洞房”等等。

其中,“嫁妆”是指女方嫁娶时出的财产或物品,这是家族传承和父母教育女儿的体现。

除此之外,婚礼流程也应有尽有。

“请红娘”是婚礼中的重要一环,红娘一般是媒婆或熟悉家庭情况的人,她在婚礼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又如,婚礼上的拜堂、过门、喜酒等细节在传统文化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婚姻观念中国古代的婚姻观念处于父权制和家族观念的笼罩下。

对于女性来说,婚姻既是一种传宗接代、延续家族的责任,也是女性必须完成的人生使命。

因此,女性在婚姻中的举动必须遵循的是家庭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意愿和个性。

同时,中国古代的婚姻观念也是一种大众意识,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它也代表着特定的价值和思想观念。

由于这些价值观念的狭隘性,导致了妇女的权利受到严重压迫,且长期受到不平等待遇和歧视。

综上,中国古代的婚姻文化是一个多样性、复杂性的文化现象。

在长期的文化传承过程中,中国古代的婚姻文化不断发展并逐渐形成独特的特点和风格。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及其现实影响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及其现实影响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及其现实影响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与现代相比有很大不同。

它涵盖了婚姻的不同方面,如选婚、仪式、婚姻关系等,其中每一个方面都有其独特的规则和实践方式。

这篇报告将探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及其现实影响。

选婚制度在古代中国,婚姻由长辈牵头。

这意味着父母在选择子女的对象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很多情况下,长辈的选择远比年轻人自行选择的更为重要。

例如,在父亲选择儿子的妻子时,主要会考虑对方的家族背景和财富,而不是他们的兴趣和爱好。

这种选婚制度使得子女往往无法选择自己的婚姻伴侣,这可能导致一些问题。

在有些情况下,当父母选错了对象,新婚夫妻之间可能出现矛盾和争执,导致家庭不和。

此外,由于选择愈来愈受到教育和流行文化的影响,现代人对这种传统限制越来越不耐烦。

仪式中国婚礼仪式也有着独特的标志和传统。

在古代,婚礼通常分为三个阶段:求婚、订婚和举行婚礼仪式。

婚礼仪式一般会根据地区和社会阶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但是,许多主要的仪式和传统是通常存在的。

古代婚礼的传统气氛一直延续至今,并且富有创意性。

如今,婚礼的白色婚纱式样各异,而在古代,婚礼通常是以简单的黑色长袍为主。

尽管如此,古代婚礼的影响仍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的婚礼狂热者。

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在古代中国同样具有不同于现代的特殊性质。

在古代,婚姻结合多是以男性为主导,且男性享有更多权力和特权。

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子女,女性的地位就会下降。

随着时代的进步,中国社会也渐渐进入更加平等的婚姻关系。

社会开始将夫妻视为平等的伙伴。

尽管现代中国女性地位的提高没有完全解决传统男女不平等的问题,但证明了社会在推动进步方面取得了成功。

结论总体而言,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具有其独特之处并对今天的婚姻观及实践有所影响。

中华文化是不断发展与变革的,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正在实践婚姻平等的观念和实践方式。

今天,虽然古代婚姻的结构已成为过去,但人们对于它的思考与探究,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追寻和了解中华文化漫长而美好的旅途。

中国封建社会对女性的压迫

中国封建社会对女性的压迫

中国封建社会对女性的压迫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女性地位低下,受到严重的压迫和歧视。

对于女性来说,封建社会的存在,并没有带来真正的解放,反而使她们长期处于一个被压迫的地位上。

在封建社会中,女性面临着很多种不同的凌辱和虐待,这些虐待来自于社会制度和家庭观念的双重压制。

一、法律上的歧视封建社会的女性在法律上地位非常低下,她们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

女性不能继承财产,也不能担任官员,这给女性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为这种歧视妨碍了她们的成长和发展。

二、婚姻家庭中的不平等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观念非常保守和传统,女性的婚姻地位极为脆弱。

大多数女性异地嫁娶,在新家中完全失去经济和社交的资源。

妻子需要遵循丈夫要求,唯一的身份就是做母亲和妻子,她们没有地位、没有权利,甚至连自己的名字都不被重视。

三、教育权利上的剥夺封建时期的女性大多数都是没有受过教育的,因为这是男性的专属权利。

对于女性来说,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不能够获得正确的知识和技能,这使得女性的独立和自由非常的受限。

在封建社会中,男性认为女性只需要会做家庭和生孩子,不需要受到更多的教育。

四、言论自由上的限制在封建社会中,女性不能发表自己的言论,不能追求自己的真正权利。

女性发表自己的观点,遭受的压力和反对甚至比男人更大,因为这会被视为破坏封建伦理。

这种压制绝不仅仅是来自女性家庭,更是源于封建社会共同的目标。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对女性的压迫深重、广泛,影响深远。

女性在封建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只是一个家庭的补充和传宗接代的工具。

女性没有自主权、话语权和官方身份,她们的存在完全取决于男性,这种不平等的关系直至今日都是一个大的问题。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导语: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存在五大弊端:无自主性,承嗣性,抑女性,买卖性,繁缛性。

无自主性指的是毫无自主选择权;承嗣性指的就是男女双方结为婚姻关系的目的就是繁衍后代;抑女性指的是古代婚姻制度对于女性的束缚;买卖性指的是父母把儿女的婚姻当成买卖来做,婚后妻子可任由丈夫买卖;繁缛性指的是婚前婚时婚后繁重的礼节。

(1)婚姻制度晚清和北洋政府时代,聘娶婚制仍是当时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唯一合法婚制。

清末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中,明确规定男女须“依礼聘嫁”,与《大清律》的规定一般无二,不同者只是晚清刑律对违法者多以较轻的罚金刑代替明清时代的杖刑。

北洋政府承袭晚清法制,同样实行“结婚须由父母允许”(《中华民国民律亲属编草案》第1338条)的包办强迫的聘娶婚制,同时附条又说如果继母或嫡母故意不允许结合,子女可以经亲属会的同意而结婚;另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愿结婚而父母强迫的,则婚姻无效(同上,第1341条);因欺诈或胁迫而结婚的,只有当事人可以撤销婚姻(同上,第1345条)。

以上条文,从字面上看,反映了婚制在由旧式向新式过渡中的矛盾现象。

较之北洋政府,政府时代在实行旧式婚姻制度上出现了松动的迹象。

1930年12月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在一些条款上体现了婚姻契约的原则,其中“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第972条),肯定了男女双方可以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但该《民法》又说:“未成年之男女,订立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974条),在解释中又声称:“习惯上之买卖婚姻如经双方合意”,得“认为有效”,事实上就是为在当时实际生活中居统治地位的封建聘娶婚制辩护。

至于订婚以“婚书和聘财”为形式要件的规定,则无异于公开倡行买卖婚姻。

聘娶婚制对高官豪富之家是一次借机敛财和炫耀家财的机会,对贫民百姓,则无异于一场劫难:“凡娶一妻,均先讲一猪仔价,至少聘金三四百大元,且有私加其原订价至近千元,其余酒食费、媒妁费二三百元,其婚姻费用浩大可见一斑矣。

中国传统婚姻制度评析

中国传统婚姻制度评析

我国传统婚姻制度好的地方我国传统婚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产物,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结构。

然而,这种传统婚姻制度也存在许多弊端和不合理之处,下面是对其进行的评析:1. 重男轻女:我国传统婚姻制度强调男尊女卑,认为男性是家庭和社会的主要支柱和继承人。

这种观念导致了重男轻女的现象,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受到限制和压迫。

2. 父母包办:传统婚姻制度中,婚姻往往是由父母或长辈安排的,年轻人没有自主权。

这种包办婚姻的方式,往往导致婚姻的不幸福和离婚率的增加。

3. 婚姻观念陈旧:我国传统婚姻制度中,婚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传宗接代和家族延续,而不是为了爱情和幸福。

这种陈旧的观念,导致了许多婚姻的不幸福和离婚的发生。

4. 婚姻财产制度不合理:传统婚姻制度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不明确,导致了财产纠纷的频繁发生。

同时,女方往往需要承担嫁妆和生活费用的责任,这也导致了女方经济地位的低下。

5. 婚姻制度缺乏弹性:传统婚姻制度中,婚姻关系的解除非常困难,需要经过繁琐的程序和法律程序,导致了许多婚姻的不幸福和离婚的发生。

尽管我国传统婚姻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和不合理之处,但它也有一些好的地方,下面是对其进行的评析:1. 重视家庭和家族:我国传统婚姻制度中,家庭和家族的地位非常重要,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涉及到整个家庭和家族的利益。

这种重视家庭和家族的观念,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族传承。

2. 强调道德和责任:传统婚姻制度中,男女双方需要承担相应的道德和责任,婚姻不仅仅是一种契约关系,更是一种道德和责任的体现。

这种观念有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责任感。

3. 强调稳定和长久:传统婚姻制度中,婚姻被视为一种长久的关系,夫妻之间需要相互尊重和信任,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和长久。

这种观念有助于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长久,减少离婚率。

4. 强调礼仪和仪式:传统婚姻制度中,婚姻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礼仪和仪式,这有助于增强婚姻的庄重感和仪式感,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夫妻之间的感情和联系。

古代婚姻制度论文

古代婚姻制度论文

古代婚姻制度论文引言古代婚姻制度一直以来都是人们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

婚姻制度是每个文化和社会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古代婚姻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地区表现出多样性,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文化、宗教、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

本篇论文旨在探讨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与特点,及其对古代社会的影响。

第一部分古代婚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古代婚姻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

最初,人类社会主要以氏族和部落的形式存在,婚姻制度也是在这种社会组织形式下逐渐形成的。

最早的婚姻形式是合伙繁衍,即男女双方在没有明确的婚姻仪式和制度的情况下进行通婚。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婚姻制度逐渐规范化,婚姻成为一种具有法律和道德约束力的社会行为。

在古代社会,婚姻制度在不同文化和地区之间表现出多样性。

例如,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以家族制度为基础,强调亲属关系的重要性。

古埃及的婚姻制度则更加注重阶层和财富的差异,通过婚姻来维持社会的结构稳定。

古希腊的婚姻制度则强调男女双方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婚姻往往是为了达成政治联盟或商业交易。

第二部分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亲属制度、婚姻形式、男权制度等。

首先,亲属制度在古代婚姻制度中起着重要作用。

亲属关系不仅影响婚姻的选择和安排,同时也决定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婚姻在古代往往是一个家庭之间的联姻,而非个体间的私事。

亲属关系的考虑因素包括血缘关系、社会地位、财富等。

亲属制度对于古代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也给婚姻制度带来了一定的限制。

其次,古代婚姻制度的形式多种多样。

婚姻常常通过仪式、礼物和约定等形式来构建,这些形式不仅显示了婚姻的重要性,同时也承载了信仰和文化的内涵。

婚礼仪式在古代社会中也是重要的社交活动,能够促进部落和社区的凝聚力。

在不同文化和地区中,婚姻形式也存在差异,例如,中国古代的婚姻仪式强调祭拜祖先和家神,而希腊古代的婚礼则强调宗教仪式和神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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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姓名:冯倩学号:14309205班级:园林092摘要: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位妻子,妻下面有妾,妾下面是通房,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嫡出与庶出也有很大的差别,正是由于这样的婚姻制度导致了古代女性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键字:古代婚姻制度女子危害一夫一妻多妾制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实行的封建制度给女性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她们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危害。

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

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

因此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

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

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

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

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

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

《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

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

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淘汰另一批,争宠成为那些可悲的女人唯一的生活目的。

本是大好年华的她们,本应享受美好阳光美好事物的她们,本应拥有似水心灵的她们,本该聪灵毓秀的她们,在争宠的生活中逐渐迷失了自己的本性,只剩下些勾心斗角,阴谋与阴暗的心灵。

赵姨娘若不是妾,只怕她也不会整天想着怎么算计贾宝玉甚至要置他于死地的吧,她也是向往美好平静的生活的呀。

但是这样的制度造就成的环境误了一个又一个女子,生生摧毁了这些水做的骨肉。

可见一夫多妾制给这些女人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1.3妾的地位我认为,妾的地位更进一步反应了古代封建制度对女性的迫害。

不可否认,妾是中国古代制度下的畸形产物,是男尊女卑的标志,在古代由于大部分妇女没有自食其力的能力(是社会环境所迫),为了生存被迫为妾为通房丫头,有的是得到丈夫的喜爱被纳为妾,不管是何种方式,妾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

大多数时候妾只是丈夫的一个玩物,或者作为一个生育的工具,为夫家传宗接代。

妾的地位只比丫鬟高一点。

我们要知道的是妻和妾实质上是一种主仆关系。

妾压妻就是以下犯上,这不仅仅是家庭矛盾的问题,而是奴才冒犯主子的问题。

宠妾压主的事情,如果严格的按照宗法制度和法律的规定,这个妾是可能被杖毙的。

妻有权利管妾的一切事情,对于妻与妾两者之间的具体相处也是有明确规定的,譬如妾必须每天向妻请安,妻坐下时,妾只能站着,即使妻赐座,也只能坐半边屁股。

纳妾基本是丈夫个人的好恶来决定,这是一种个人行为,因此家族也不会对此负责,也不会认同与妾的家族有什么联系,所以古代的连坐制度从来不包含妾族的说法就是这个道理。

因为夫家是不认妾家这门亲戚的。

妾和丈夫其他女人所生子女之间基本可以认为是没有任何关系,妾没有照顾抚养这些子女的义务,这些子女也没有赡养父亲小妾的责任。

两者就是同在一个屋檐下的陌路人。

至于妾和自己所生子女的关系,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这只是血缘上的母子关系,而不是宗法认可的母子关系,宗法上的母子关系是所有子女(无论妾生还是妻生)与丈夫嫡妻之间的关系。

任何子女不论是否妾所生都与妾没有宗法意义上的母子关系。

也就是说妾是不被允许自己的孩子认作母亲的。

这对任何一个母亲都是十分残酷的。

上面谈到过的争宠大部分原因也是由于妾的地位太低导致的。

妻与妾的差别如此之大,哪个小妾不想被扶正,但是一般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

在这里顺便提一下,由于妻与妾的地位不同,使得她们生的孩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这便是嫡出与庶出的差别。

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

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红楼梦》中的贾环和迎春就是典型的例子。

庶出的自卑跟随了她们一生。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不仅给女性造成危害,也给她们的后代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2、古代婚姻对女子的要求2.1 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在秦之后封建王朝均以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强调礼教之下的夫为妻纲,要求女子三从四德,通过政权、族权和夫权的压制,使女性成为安分守纪、逆来顺受的庞大群体,以理顺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所以一夫一妻多妾制后代皆奉行不替正如我们熟知的,在古代女子是要遵从三从四德的。

三从四德是古代为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稳定社会及家庭关系,提高了人们的素质修养。

三从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妇女的品德、辞令、仪态、女红)。

未嫁从父,就是要求没有出嫁的“在室女”听从父家长的话,尤其是在终身婚姻大事上要听从“父母之命”。

既嫁从夫,就是要求出嫁为人妻的妇女随从、服从、跟从丈夫。

妻子视丈夫为“天”,“天命不可逃,夫命不可违”,必须顺从、敬重丈夫,夫唱妇随。

夫死从子,对于死去丈夫的寡妇来说,“从子”就是“从夫”的延伸,她不但要守节不嫁,还要含辛茹苦地抚养儿子长大,对作为一家之长的儿子遵从,重大事情由儿子做主。

从三从中可以看出来女子从一出生就是没有地位的,上面永远有人压着,一生都没有自由,当然,不管是谁,我们的行为必须有规章制度来约束,但是这并不代表剥夺人权,“三从”却使女子一辈子生活在别人的压迫之下,没有做主的权利。

历史上甚至会有这样的现象:历代官方表彰贞节烈成为制度,导致一些妇女自残生命,甚至在丈夫将要病死和战死前,妻妾们提前殉节,表示对丈夫的忠诚。

所有的这些就是一把沉重的枷锁,压得古代的女子喘不过气来。

2.2夫为妻纲夫为妻纲,夫妻关系的道德规范,中国汉代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而创制的为实行夫权统治,要求妻子无条件服从丈夫的理论依据。

《白虎通·三纲六纪》曰:“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

”“夫为妻纲”是“三纲”之一,从属于“君为臣纲”、“父为子纲”。

但在宗法制度下,十分强调血缘关系,而夫妇关系是血缘关系的基础,所以“夫为妻纲”被认为是“三纲”之始。

朱熹说:“盖闻人之大伦,夫妇居一,三纲之首,理可不废。

”(范李瑛)在古代婚姻制度中,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

即使是有婚姻关系,但在男女不平等的封建社会在婚姻生活中女子也会遭受极不平等的待遇。

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

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解除条件对女子的危害3.1.休妻古代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及丈夫手中。

在解除婚姻方面,西周时期确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

《大戴礼》载“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不顺父母是指对公婆侍奉不力,有失恭敬。

无子强调没有生养男性子嗣,使得家庭没有祭祀者和继承人。

淫指会破坏伦常秩序。

妒指不能容忍丈夫纳妾。

有恶疾则影响夫妻共同生活。

多言是指在家族中搬弄是非。

窃盗属背信弃义。

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 ,丈夫就可以休妻。

“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已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弃。

这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对于稳定婚姻关系,避免出现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动听从,丈夫居于家庭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但妻子不得弃夫而去,要从一而终。

如唐律规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处徒二年”。

这是家长制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确立“夫为妻纲”的男尊女卑原则,对后代影响深远,一直被沿袭到清代。

3.2.和离和离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坐”,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可自愿离婚,法律不追究。

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

3.3.义绝强制离婚,是指官府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事由,则不论双方是否愿意,官府强制离婚。

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旁系尊亲,或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相互有殴打、奸、杀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

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在家族之间发生奸杀行为时,婚姻自然不能再续。

发生义绝而当事人不自动解除婚姻,官府就要强制解除并给予处罚。

基于维护社会伦理的要求,官府对当事人婚姻进行直接干涉。

可见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 ,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

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4、结语从以上就可以看出封建妇女在古代婚姻中是被动者,受害者,古代女子在婚姻中是没有自主权、没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只能顺从这种婚姻制度的摆布,并且遭受这样制度的迫害,作为生活在现代世界的我们应该为拥有平等的婚姻感到庆幸,并应好好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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