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王佳君、徐秀程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佳君、徐秀程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52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聆)【审理法官】(曾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佳君;徐秀程;庄志海;陈诚;庄友添;庄毅佳;蔡龙泉;陈华娥;林婷;黄俊敏;曾培泉;余毓铭;余建铭;谢荣光;陈得意;叶晓滨;刘小刚;赖少华;许宏翔【当事人】王佳君徐秀程庄志海陈诚庄友添庄毅佳蔡龙泉陈华娥林婷黄俊敏曾培泉余毓铭余建铭谢荣光陈得意叶晓滨刘小刚赖少华许宏翔【当事人-个人】王佳君徐秀程庄志海陈诚庄友添庄毅佳蔡龙泉陈华娥林婷黄俊敏曾培泉余毓铭余建铭谢荣光陈得意叶晓滨刘小刚赖少华许宏翔【代理律师/律所】洪渊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陈庆愿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曾文威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渊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陈庆愿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曾文威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渊艺陈庆愿曾文威【代理律所】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佳君;徐秀程;庄志海;陈诚;庄友添;庄毅佳;蔡龙泉;陈华娥;林婷;黄俊敏;曾培泉;余毓铭;余建铭【被告】赖少华;许宏翔【本院观点】审批是否同意在现有住宅楼加装电梯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对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法院应予尊重。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财政局于2015年3月27日共同作出厦建房(2015)14号《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分工-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自2015年9月2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部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在全省除龙岩以外八个设区市基层人民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
即在福州、宁德、莆田、厦门、泉州、漳州、南平、三明八个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各确定2—4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指定范围内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相对集中管辖分工见附件一。
龙岩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登记,再指定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
即将全省九个设区市划分为三个片区,各片区范围内的原属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指定给片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分工见附件二。
三、下列一审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1.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除外;2.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生态行政案件;3.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4.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5.原属平潭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四、自2015年9月21日起,起诉人应当直接向调整后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原管辖法院具备“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可依起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尚不具备“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经起诉人同意,原管辖法院可以先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三日内代为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经释明后仍坚持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的,原管辖法院原则上应予登记立案。
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福州哈迪世纪建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福州哈迪世纪建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4【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50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国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福州哈迪世纪建材有限公司;马武龙【当事人】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福州哈迪世纪建材有限公司马武龙【当事人-个人】马武龙【当事人-公司】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福州哈迪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魏继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蔡伟达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学龙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方姬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娟娟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继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蔡伟达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学龙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方姬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娟娟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继木蔡伟达陈学龙林方姬陈娟娟【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福州哈迪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马武龙【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众志达公司因承包的装修工程施工需要向哈迪公司购买铝扣板建材用于装修机房吊顶,在商定安装费后,由马武龙具体负责安装,据此,众志达公司系接受劳务方,众志达公司与马武龙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众志达公司因承包的装修工程施工需要向哈迪公司购买铝扣板建材用于装修机房吊顶,在商定安装费后,由马武龙具体负责安装,据此,众志达公司系接受劳务方,众志达公司与马武龙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王秀华、海峡导报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秀华、海峡导报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59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兰)【审理法官】(王小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秀华;海峡导报社【当事人】王秀华海峡导报社【当事人-个人】王秀华海峡导报社【代理律师/律所】许进德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梁军征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进德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梁军征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进德梁军征【代理律所】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秀华;海峡导报社【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民事权利合同不可抗力本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
王秀华主张其与海峡导报社之间自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为此提交了海峡导报社发放的工作证及其曾被海峡导报社评为发行部×××01年优秀站长、2005年优秀员工的初步证据。
根据《王秀华、海峡导报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2民终5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峡导报社。
法定代表人:林世雄,社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进德,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征,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秀华、海峡导报社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小兰独任审理。
王泽旭、林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泽旭、林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46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仲【审理法官】孙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泽旭;林骁【当事人】王泽旭林骁【当事人-个人】王泽旭林骁【代理律师/律所】张鸿江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周沛航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鸿江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周沛航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鸿江周沛航【代理律所】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泽旭【被告】林骁【本院观点】上述材料与本案缺乏联系,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没有影响,依法不予采信。
1、在案的《借条》与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林骁已经提供借款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质证新证据关联性证明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在案的《借条》与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林骁已经提供借款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上诉人王泽旭主张应抵扣16380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王泽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王泽旭负担。
林震巍、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林震巍、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闽02民辖终2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义清)【审理法官】(王义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林震巍;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邓飞;浙江省青螺公益服务中心;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当事人】林震巍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邓飞浙江省青螺公益服务中心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当事人-个人】林震巍邓飞【当事人-公司】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浙江省青螺公益服务中心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代理律师/律所】周丁荣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王羲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丁荣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王羲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丁荣王羲【代理律所】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震巍【被告】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邓飞;浙江省青螺公益服务中心;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本院观点】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涉案《腾讯公益平台用户捐赠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侵权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涉案《腾讯公益平台用户捐赠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原审原告林震巍向原审法院起诉违反了上述约定,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涉案协议签订地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论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件的若干问题
论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件的若干问题作者:林晓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无单放货顾名思义即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行。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物权凭证,也是《海商法》明确规定的承运人据以交付的单证。
承运人放行货物却未收回正本提单,往往会造成实际权利人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无单放货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且无法享受《海商法》中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
然而权利人在通过诉讼途径向承运人索赔时有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即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提示。
关键词海上货运无单放货损失作者简介:林晓翔,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91-02无单放货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中发生的较多的争议之一。
在海事审判当中无单放货的案件也比较常见。
因金额也往往较大,很过国内货主因此遭受了巨额损失。
无单放货案件往往发生在FOB指定货的出口运输中。
一般而言,此情形下,贸易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条件为FOB,国外买方委托其所在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承运人负责货物的运输,该国外货代指定我国的货运代理企业负责具体的订舱等事宜,随后该国内货代向出口商签发或转交以该货主为托运人,国外货代为承运人的正本货代提单。
出口方委托其办理报关、制单等手续,其仅仅与国内货运代理企业联系,并将货物交给国内的货代企业。
而由于承运人为国外买方指定的货代,一般与国外买方有很好的合作关系,因此出现无单放货的几率较于其他情形更大。
一、关于起诉主体一般情况下,货主同时作为托运人为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主体。
此时,需要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作为权利人证明,同时提交货物被放行及货款损失的证据。
然而在实务中经常出现托运人并非实际货主的情况,那么此时应当由谁来提起无单放货的诉讼呢?托运人与货主不一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托运人为货主的货运代理人,一是托运人为货主的贸易代理人。
张春良、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春良、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20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莹【审理法官】许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春良;马丽【当事人】张春良马丽【当事人-个人】张春良马丽【代理律师/律所】李式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式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式建【代理律所】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春良【被告】马丽【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春良与马丽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张春良尚欠款项数额及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春良与马丽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张春良尚欠款项数额及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首先,关于程序问题,张春良一审委托宜黄县中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王训国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张春良系宜黄县凤岗镇居民,与中港镇不属同一辖区。
一审法院认定该委托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正确,张春良在二审当庭提出一审程序违法,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张春良与马丽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马丽主张其与张春良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了转账凭证及《结算单》为证,《结算单》清楚载明“张春良于2014年12月11日借到马丽1000000元,连本带息已偿还800000元,尚欠本息合计750000元"。
张春良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并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也不能推翻马丽提供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张春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结算单》上签名表明对《结算单》记载内容的认可,对张春良具有约束力。
判决书格式
判决书格式篇一:刑事判决书标准格式某某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某某某某)某刑初字第某某号公诉机关某某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某某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某某某某]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犯某某罪,于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由审判员某某某独任审判),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某某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某及其辩护人某某某、证人某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起诉书中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的叙述及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某某某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辩护意见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案件经过应予以详述,不可抽象概括。
叙事要前后照应、情节完整。
必须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本院认为,……〔对于指控罪名是否成立、如何量刑予以充分论证;认真评述控辩双方意见;对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给予说明。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引用条文要有条理和顺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某某某犯某某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某某某……(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
)(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某某某犯某某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某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某某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某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某份。
审判长某某某审判员某某某审判员某某某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书记员某某某篇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与实例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与实例某某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某某某某)某民初字第某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某某某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福建法院文化和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福建法院文化和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福建法院文化和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目录1.莆田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2.廖绩松盗掘古文化遗址案3.李赛元等人盗窃文物案4.王伙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5.苏廷玉故居物权保护、租赁合同纠纷案6.福州市台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福州市台江区正祥花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7.曾庆源诉孙先轸等人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8.兴业银行永安支行申请执行福建省永安市吉盛轻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案9.寿宁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10.长汀法院设立法官工作室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典型事例案例一莆田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基本案情郭尚先故居是莆田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
1993年3月,武夷公司取得包括郭尚先故居在内的5.88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4年11月,莆田市政府向福建省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将郭尚先故居异地迁至绶溪公园内。
省政府办公厅复函要求莆田市政府对郭尚先故居予以原址保护。
武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复函。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根据莆田市政府的请示,郭尚先故居不属于法律规定“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古建筑文物。
省政府经征询省文化厅的意见,作出郭尚先故居应予原址保护的行政批复,并无不当。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武夷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古建筑与当地的地理、历史、气候条件以及风土人物、文化氛围密切相关,寄托着当地人的情感与记忆,一旦脱离相关环境,容易对其文化脉络造成割裂甚至不可逆的损害,因此古建筑应尽量予以原址保护。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支持省政府要求予以原址保护的行政行为,确立了“原址保护优先”的司法裁判规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存古建筑文物的全部历史信息,充分彰显了司法助力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心和善意,让文物留存,让历史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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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思民初字第6636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董依华、高扬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星光大道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28号金祥大厦三楼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海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明、任国民,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与被告厦门市星光大道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星光大道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扬良、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建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著协诉称,原告系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管理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
被告星光大道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渴望》、《少年壮志不言愁》、《小芳》、《一封家书》、《青藏高原》、《思念》、《女人是老虎》、《十五的月亮》。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利。
请求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厦门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并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共计10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18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星光大道公司辩称,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2、即使假设原告有权管理涉案作品著作权并有权以其自己名义起诉,原告亦未充分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及持续时间;3、原告索赔的经济损失并无事实依据;所谓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超出国家规定标准且有部分并非由其支出,实际并不合理;4、即使假设被告确有侵权,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获利及获利金额,被告营业收入不高,本案所涉作品仅占答辩人曲库歌曲极小部分,即便假设侵权确有获利,所得也极为微薄。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752、01753、01749、07211、07213、07208、7442、01737、07207、07210、07212号《公证书》;证明作者易茗等人将其享有的著作权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2、企业基本信息,证明两被告工商登记基本情况;3、出版物卡拉OK金曲《回忆中的歌声》,证明易茗等人系本案所涉音乐作品的作者;4、(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659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证明(1)、被告在其经营的KTV 营业性播放《渴望》等8部音乐作品构成侵权;(2)、原告为取得该证据支付的KTV包房费用。
5、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被告星光大道公司对原告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均不具备关联性。
被告星光大道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发票一般验旧汇总、歌曲库,证明被告营业收入不高,本案所涉歌曲仅占歌曲库的极小部分,即使认定被告确有侵权,侵权所得也极为微薄。
2、(2009)厦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同一份公证书的部分歌曲已于2009年经厦门中院判决赔偿。
原告对被告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及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据蓝天出版社的出版物《回忆中的歌声(卡拉OK金曲)》记载,涉案歌曲《渴望》的词作者为易茗,曲作者为雷蕾;《少年壮志不言愁》的词作者为林汝为,曲作者为雷蕾;《小芳》的词曲作者为李春波;《一封家书》的词曲作者为李春波;《青藏高原》的词曲作者为张千一;《思念》的词作者为乔羽,曲作者为谷建芬;《女人是老虎》的词作者是石顺义,曲作者是张千一;《十五的月亮》的词作者是石祥,曲作者是铁源、徐锡宜。
1995年8月1日,林汝为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林汝为现有和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1993年10月18日,易茗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易茗现有和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1994年3月1日,李春波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李春波现有和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1994年7月1日,张千一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张千一现有和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1993年4月5日,谷建芬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谷建芬现有和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1993年10月2日,乔羽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乔羽现有和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1993年11月8日,石顺义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石顺义现有和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2000年3月1日,徐锡宜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徐锡宜现有和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1993年4月5日,铁源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铁源现有和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1993年12月15日,石祥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石祥现有和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以上合同均已由(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752、01753、01749、07211、07213、07208、7442、01737、07207、07210、07212号《公证书》公证证明与原件相符。
2009年5月21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659号《公证书》,证明2009年4月13日公证人员应原告请求与原告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被告星光大道公司KTV包房点唱了《渴望》、《少年壮志不言愁》、《小芳》、《一封家书》、《青藏高原》、《思念》、《女人是老虎》、《十五的月亮》等歌曲,并对上述音乐作品的播放画面进行录像后刻录制作成光盘。
另查明,原告曾基于同一份公证书即2009年5月21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659号《公证书》中的不同歌曲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厦民初字第315号判决书对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合理费用已判决被告星光大道公司赔偿。
本院认为:本案音著协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其与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签订的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和音乐著作权管理合同的约定,取得了词曲作者的授权管理涉案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及录制发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原告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诉讼,因此音著协权利来源合法,诉讼主体适格。
被告星光大道公司系自助KTV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主要是词、曲的点播服务,未经过词曲作者或其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词曲作者的公开表演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不是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应当赔偿的侵权费用,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和被告的获利数额,本院将综合考量被侵权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人违法经营的场所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具体情节认定赔偿数额。
由于被告的侵权曲目系其点唱系统供应商在点唱设备中一并提供,以至被告对其行为的适法性难以判别,因此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性不大。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等为制止侵权发生的费用在另案中已得到支持。
故本案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等费用不再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的适用,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未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且原告本身也并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星光大道公司在其经营的KTV播放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管理的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市星光大道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曲库中的涉案音乐作品《渴望》、《少年壮志不言愁》、《小芳》、《一封家书》、《青藏高原》、《思念》、《女人是老虎》、《十五的月亮》;二、被告厦门市星光大道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8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刘德芬代理审判员 白良德代理审判员 曾争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伟生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125元,由被告厦门市星光大道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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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