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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资管新规打破刚兑解读

2020资管新规打破刚兑解读

2020资管新规打破刚兑解读
2020年的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银监会于2020年发布的《资产管
理产品业务指引》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这些新规旨在继续加强对资管产品的监管,打破传统刚兑模式,并加强风险管理。

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更严格的分类,将资管产品划分为非标准化和标准化两类。

非标准化产品受到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2. 筹码稳控,要求机构设立和实施资产负债表、系统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的筹码制度。

3. 投资范围的限制,明确了不同类型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和风险管理要求。

4. 产品平台的规范,要求机构设立统一的产品管理和运作平台,规范产品注册、发行和交易等环节。

5. 加强风险管理,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新规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资管业务,加强风险管理,避免出现影子银行和金融风险,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新规的出台也将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
构的资管业务和产品设计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促使其回归真实资本市场和投资本质。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资管新规是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其核心内容是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以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资管新规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禁止资金池业务:禁止金融机构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2. 禁止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3. 限制期限错配: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

4. 强调主动管理: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此外,资管新规还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杠杆率、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总体来说,资管新规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解读资管新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资管新规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

2. 资管新规的目的是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而不是限制其发展。

因此,在遵守资管新规的前提下,金融机构仍可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3. 资管新规对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4. 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杠杆率等方面进行了限制,这将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5. 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这将有利于投资者了解资产管理的运作情况,保护自身权益。

总之,资管新规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2017年11月17日,由一行三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在实行净值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合通道,避免监管套利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本次意见稿出现的一些关键词:破刚兑、控分级、降杠杆、提门槛、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

银行影响指数:★★★★★破刚兑、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禁资金池,影响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的发展。

整体影响较大,银行理财产品格局可能发生重大变化:1. 收益:打破刚性兑付;②流动性:在面向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范围上会受到较大限制,且不得低于三个月。

这意味着,超短期银行理财的时代落幕;③ 风险控制:禁止设置资金池以新偿旧、滚动发行。

对单个资管产品资金采用“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规定。

同一金融机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规模合集不超过300亿元。

第三方独立托管增加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可设立资管子公司,该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互联网金融(影响指数:★★★★)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

①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互金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对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智能投顾须有上岗证。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这意味着智能投顾被正式纳入监管,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监管许可、取得投资顾问资质。

然而这对行业来说并不意外。

《指导意见》还提到了对报备、信息披露、监控等方面详细要求,并指出要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

信托(影响指数:★★★★)破刚兑、提门槛、除嵌套、去通道影响较大,特别是破刚兑,深远影响到整个信托行业发展,去通道也会影响很大。

资管新规细则

资管新规细则

资管新规细则一、资管业务定义【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资管新规补充文件":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银行理财新规":《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解读】特别提出私募投资基金适用原专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才按照资管新规来执行。

目前主要的适用法规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再参照执行。

资管业务是表外业务,补充文件明确鼓励非标资产回表。

对于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债权资产,MPA考核时,会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2018资管新规解读培训

2018资管新规解读培训

注:本方案为初步方案,仅供您参考,通常情况下会在培训前与企业做进一步沟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成最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定制化培训方面重点内容 1. 2. 3. 4. 5. 6. 7. 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 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 基本统一监管标准 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内部合规风控管理 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 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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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胜--企业创新定制化培训领导者

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 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 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资管业务新规》起草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 2. 3. 4. 一是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 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 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 四是增加规则弹性,确保平稳过渡
跃胜--企业创新定制化培训领导者 课程名称:2018 资管新规解读培训 培训学时:0.5 天 主办单位:北京跃胜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课程背景:

7 月 20 日晚间,继央行、银保监会先后发声发布资管业务细则征求意见稿后,证监会也就《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资管业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据证监会发言人介绍,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截至 2018 年 6 月,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 25.91 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 14.92 万亿元,基金 公司及其子公司约 10.83 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 1600 亿元。现有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管业务运营情况总体良好,产品投资运作较为规范,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 融资结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管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机构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 2016 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合规风控主体 责任,行业合规风控意识有所增强,盲目扩张业务、忽视合规风控的情况得到初步遏制。 2018 年 4 月 27 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 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照要求,积极推进存量业务和产品的规范。 证监会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的《资管业务新规》 ,是在系统整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现 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并吸收近年来证监会在私募资管业务防风险领 域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进行系统规范,拟作为《指导意见》配套细 则发布实施。 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 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资管新规下资金池业务判断与解析把手聚合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资管新规下资金池业务判断与解析把手聚合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资管新规下资⾦池业务判断与解析把⼿聚合【作者】梁秀秀【来源】“君泽君律师” 公众号⼀、资⾦池业务的本质特征资产管理产品中的资⾦池业务,⼀直都是监管部门历年监管的重点对象。

尤其是最近⼏年,监管部门⼏乎每年都会正式发⽂三令五申。

虽然近⼏年资⾦池业务的规模的确有所缩⽔,然⽽资⾦池业务的开展依然屡禁不⽌,诸多⾦融机构也因违规开展资⾦池业务⽽先后被罚。

鉴于此,中国⼈民银⾏、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中,重申严打资⾦池业务的强硬态度。

然⽽,针对什么是资⾦池业务?监管部门从未给过⼀个权威的解读。

针对资⾦池业务应该具备哪些本质特征?监管⽂件的⼝径也前后存在⼀定差异。

主要监管⽂件监管⽂件中关于资⾦池业务的界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王华庆纪委书记在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76号)由于资产池类理财产品采取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模式采取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模式,银⾏可获得⼀定的期限利差。

因此,部分银⾏相继建⽴起资产池,将各种期限、各种类型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集合后投资配置多种资产的资产池进⾏集合运作,导致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

由于不能实现⼀⼀对应,单个理财产品⽆法实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法进⾏估值和测算投资收益,违反了《商业银⾏个⼈理财业务管理暂⾏办法》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开展个⼈理财业务风险提⽰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中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单个理财产品专户托管和独⽴测算成本收益的原则。

同时,资⾦类理财业务⽀付给客户的收益也是按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兑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明确信托公司“受⼈之托、代⼈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标准化理财资⾦池等具有影⼦银⾏特运⽤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标准化理财资⾦池等具有影⼦银⾏特征的业务。

(精品)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解读学习PPT

(精品)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解读学习PPT

04
《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规定
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 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一是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
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 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二是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 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 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允许投资者在首 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理财子公司或其代销机构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02
《管理办法》的总体原则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 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 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 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监管制度对照衔接。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并参考其他同类资管机构 的监管标准,在准入条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强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
资管理、产品登记等相关事项;第四章“风险管理”,主要规定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隔离、关联交易、交易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一、背景介绍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旨在防范金融风险、提升资产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本文将对资管新规进行全面解读。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业务范围和分类资管新规规定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分类,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投资策略可以分为不同的产品类型,如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等。

2.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金融机构需要通过风险评估等方式,确定投资者适宜参与的产品类型和风险等级,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

2.3 资产投资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产投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明确禁止金融机构违规担保、违规同业、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行为。

并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决策、投资组合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4 杠杆和融资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杠杆和融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需要合理控制杠杆水平,防止过度融资、过度杠杆等风险。

2.5 产品募集和销售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募集和销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产品募集的限额、募集资金的管理、销售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

金融机构在募集和销售产品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6 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

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信息披露,增强透明度,方便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三、资管新规的影响和意义资管新规的出台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3.1 保护投资者权益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提供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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