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2011年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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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OHS法律

现行OHS法律

现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规范性文件清单
编制:马慧萍
审核:杨自政
审批:李兴春
修订日期: 2014-12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
目录
一、国家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综合类)
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高处作业)
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安全用电)
三、劳动保护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女职工与未成年劳动保护
六、劳动保护用品
七、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及宣传
八、伤亡事故报告、处理与统计
九、职业病预防
十、化学危险品、防火防爆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十二、起重机械安全
十三、综合标准
十四、基础标准
十五、高处作业标准
十六、电气标准
十七、起重标准和机械使用标准
十八、地方有关规定
现行OHS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规范性文件清单一、国家级:法律、法规。

部门职责表

部门职责表

部门职责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公共服务事项表履行部门职责所对应的权力事项表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事项名称: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审批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提交材料清单:1.申请表1份;2.2寸彩色照片2张;3.所居住辖区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4.身份证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5.在公共地段设置便民服务点的,须提供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6.摆摊位置示意图及详细界址。

审核标准:1.按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并能在活动结束后清场还原;2.有专人维持现场秩序、卫生,不得影响交通。

收费依据及标准:【规范性文件】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有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涉〔1995〕160号)、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盐市价〔1996〕30号)、滨价发〔2014〕25号经营性或其他性质占道:0.5元/日·㎡。

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事项名称: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号公告)【规章】《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4号)【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建设厅标准编号:DGJ32/TC01-2004)提交材料清单:1.大型户外广告:(1)提供户外广告设置现状图及效果图各2份;(2)提供施工图纸2份,加盖设置单位公章。

浙江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1)

浙江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1)
2、《省外从业单位进入浙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35~38条;
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28条。
5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人备案
造价科
按规定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3、制作调查报告: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行政案件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4、告知:执法人员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台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台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一部分:行政监管)
序号
执法职权
责任
处室
工作程序和要求
执法责任
1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质监科
1、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到主管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56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79号)第76条;
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61号)第39条;
5、《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60号第33条;
6、《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第52条;
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6.28•【文号】交通部令第一号•【施行日期】198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3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国发2014)50号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共计19项)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各项程序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应依法进行招标的原则性规定。

三、条文释义:自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拉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以来,招投标制度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个领域均得到了广泛应用。

特别是1999年《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2011年11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2012年4月14日,国办转发了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2013年,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铁道部等九部委又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加强。

贯彻执行好招标投标制度,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条款中,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设施;公用事业,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行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建设的项目,使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建设的项目,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等。

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清单2024

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
2010.10.01
住建部
72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JGJ 80-20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016.12.01
住建部
73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JTT1499-2024
公路水运工程临时用电技术规程
2024.07.01
交通部
74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JGJ 120-201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2012.10.01
住建部
75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JGJ 184-2009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2010.06.01
住建部
76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JGJ 33-201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2012.11.01
住建部
77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JGJ 88-2010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GBT 5972-2016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
2016.06.01
质监总局
94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JGJT 266-2011
市政架桥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2012.05.01
住建部
95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GB 26469-2011
架桥机安全规程
2012.04.01
质监总局
96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2019.07.01
质监总局
56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GB 5768.8-201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8部分:学校区域
2019.07.01
质监总局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60、《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6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2004年第11号,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国发[1998]31号公布,自1987年10月1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颁布,自1995年
12月3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国发〔1987〕92号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2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2、《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5月3日印发。
地方性法规
23、××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1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1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79号令,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62、《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住建部建设部规章一览表(截至2016.3)


住部令00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部令008号 住部令007号 住部令006号 住部令005号 住部令004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 1 页
文 号 标 题 住部令003号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住部令002号 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部令001号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建部令168号 房屋登记办法 建部令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部令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部令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部令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部令163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部令162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 建部令161号 令的决定 建部令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部令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部令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部令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部令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建部令155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建部令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部令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部令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部令151号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部令150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部令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部令148号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部令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部令146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部令145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部令144号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部令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部令142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部令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部令140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建部令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部令138号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建部令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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