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2011年度全国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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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11年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

2011年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重点建设项目(285项)1、地铁六号线一期北京市重大项目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跨区县。

海淀区、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线路全长30.6公里,共20座车站2、地铁七号线一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跨区县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全长23.67公里,共21座车站3、地铁八号线二期北京市重大项目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跨区县。

海淀区、昌平区、朝阳区、西城区、东城区线路全长17公里,车站11座,设车辆段1座;其中北段长10.7公里,南段长6.8公里4、地铁九号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跨区县。

丰台区、海淀区线路全长16.45公里,共设车站12座5、地铁十号线二期北京市重大项目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跨区县朝阳区、丰台区、海淀区线路全长32.44公里,共设车站23座,其中换乘车站12座。

设宋家庄、五路停车场2座6、地铁十四号线北京市重大项目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跨区县。

丰台区、崇文区、朝阳区线路总长47.7公里,全线设车站36座7、地铁十五号线一期(北沙滩-望京西,后沙峪-俸伯站)北京市重大项目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跨区县顺义区、朝阳区。

北沙滩-俸伯线路全长38.3公里,共设18座车站,其中地下站14座、高架站4座8、轨道交通房山线(世界公园站-郭庄站)北京市重大项目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跨区县房山区、丰台区线路全长24.7公里,沿线设车站10座和车辆段一处,占地约22.87公顷9、轨道交通昌平线(城南站-十三陵景区站)北京市重大项目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昌平区回龙观东~老北京微缩景观线路全长20.5公里,设车站7座10、轨道交通西郊线北京市重大项目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跨区县巴沟至香山线路全长9公里,共设7座车站和1座巴沟车辆段11、京石铁路客运专线北京段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跨区县北京西站至石家庄北京段线路长48.7公里,含桥梁、路基、轨道12、京沪高速铁路北京段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跨区县丰台区至大兴区北京段长约41.5公里(全长1318公里,共设21个高速车站)13、北京站至北京西站地下直径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铁路局跨区县。

北京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与防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北京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与防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北京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与防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依托北京交通大学道路与铁道工程国家重点学科组建,并于2013年6月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正式认定。

现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为陈峰教授,技术委员会主任为中国工程院施仲衡院士。

据统计,当前我国已经批复了29个城市的96条轨道交通线路,共计2200公里。

另外还有18个城市正在规划,全部加在一起,共有47个城市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300条城市轨道交通。

以北京为例,目前地铁总里程已接近500km,日均运送乘客超过1000万人次。

且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方案(2011年-到2020年)》,到2020年北京地铁轻轨线路将达30条,总长约1050公里。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各类线路安全问题和灾害事件时有发生,轨道交通线路工程的安全与防灾问题日益突出。

北京交通大学在轨道交通线路工程的安全与防灾领域有着长期的研究积累。

针对北京市轨道工程发展的需求,为促进轨道交通线路工程安全与防灾领域的成果产业化和技术进步,以及依托科技持续保持北京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组建了轨道交通线路工程安全与防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了5个重点研究方向:轨道结构安全建造及安全服役技术、复杂条件下路基工程建造与安全监控技术、线路工程地质灾害安全监测与防治技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近接施工安全控制技术、轨道工程火灾及恶劣气候条件下灾害防治技术。

工程中心总建筑面积2000余平方米,主要实验设备总资产4000余万元,年科研经费超过3000千万元。

工程中心现有固定研究人员43人,含教授(含研究员)17人,其中1人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入选“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1人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人为原铁道部青年科技拔尖人才,1人为北京市科技新星,2人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3人获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青年奖,1人获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奖励,6人为铁道部优秀教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京建发〔2020〕351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逐步完善首都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物局、市科委、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0年12月22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准确把握“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推进首都建筑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率先构建首都建筑业高质量新发展格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京建发[2011]151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11]15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推动治理整合和绿色生产达标工作,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2011年建筑市场重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京建发〔2011〕120 号),拟于2011年4月~6月,对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工作原则(一)市区联合检查与区县检查相结合此次市区联合检查的范围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的第一批可申请保留的66个搅拌站点(见京建发〔2010〕659号文件附件)之外,已列为各区县搅拌站治理整合方案中长期保留或阶段性保留的站点(尚未上报搅拌站治理整合方案的区县由区县建委提出联合检查的搅拌站名单);区县建委检查的范围是:属地内其余搅拌站点。

(二)综合检查、专项复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是指涵盖搅拌站资质条件、原材料质量、生产质量管理和试验管理的全面检查;专项复查是指对2010年12月底前市区建委联合组织的资质动态核查中判定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的搅拌站资质进行的复查;随机抽查是指对2010年12月底前市区建委联合组织的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进行的随机抽查。

综合检查由市、区建委联合或区县建委组织;专项复查和随机抽查由市建委组织。

为客观、准确地掌握搅拌站的日常生产和管理状况,上述检查对搅拌站均不进行事前通知。

(三)专项检查与搅拌站治理整合工作相结合各区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实施方案中列为长期保留、阶段性保留的搅拌站点,在本次市和区县建委联合检查中资质条件、原材料质量、生产质量管理和试验管理均符合要求的,将列入北京市第二批可申请保留和进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的搅拌站,在三季度内进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2]2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2]2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2〕2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请示〉的复函》(建质监函〔2012〕71号),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特点,现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适用于第三方监测标段与施工标段为同一标段情况。

二、当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整条线路或同一条线路的多个施工标段实施监测时,若监测区段范围内存在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则该施工单位的施工标段数量占比不得超过监测区段范围内总施工标段数量的三分之一。

三、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制定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确保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合同中提出相关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三方监测单位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当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1月12日——结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9•【字号】京政容函〔2011〕749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函〔2011〕749号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市轨道交通建管公司、东直门快轨公司、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保障挖掘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委制定了《关于建立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2011年通告第3号),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机制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挖掘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责任(一)挖掘工程建设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工作意见要求,明确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的主管领导、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

落实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承办部门、人员,制定工作制度,原则上一个法人单位使用一个工程建设和一个管线防护登录账户。

(二)挖掘工程建设单位按要求登录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主动与反馈信息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联系配合。

制定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间的对接配合工作制度,开展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人员责任。

及时召开工程建设单位管线配合会,做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责任人联系方式。

挖掘工程完成后,会同有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联合验收,确保工程建设满足地下管线安全运行要求。

(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每个工作日登录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系统,准确及时回复挖掘工程地下管线防护配合信息,按要求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地下管线资料和现场交底、防护等工作。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教育和宣传。

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第七条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11《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修订情况介绍

整。将不同勘察阶段的勘察要求独立成章,将不同结构类型的 勘察要求放入详细勘察阶段章节;将不同工法的勘察要求合并 为一章,在该章节中增加辅助工法的勘察要求;同时增加不良 地质作用和环境调查的章节。其他部分章节也有局部调整。

4、突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勘察特点。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具有线路工程、地下工程、环 境工程的特点,因其结构类型多、施工方法多、所处的环 境与地质背景复杂等使其具有自身的勘察特点;同时各地 区的地质、环境背景不同,导致各个地区在轨道交通修建 过程中遇到的工程问题也有所差异。
附 录
现行规范
附录A 岩石按风化程度分类 附录B 土、石可挖性分级 附录C 地球物理勘探方法的原 理、特点及应用范围 附录D 渗透系数的计算 附录E 降水引起的地面附加沉 降计算 附录F 基床系数K的经验值 附录G 岩土热物理指标
修编规范
附录A 岩石坚硬程度的定性划分 附录B 岩石按风化程度分类 附录C 岩体按结构类型分类 附录D 碎石土的密实度 附录E 隧道围岩分级 附录F 岩土施工工程分级 附录G 不同等级土试样的取样工 具和方法 附录H 基床系数K的经验值 附录J工法勘察岩土参数选择 附录K 岩土热物理指标经验值 附录L 常用图例

“修编规范”
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4 岩土分类、描述与围岩分级 5 可行性研究勘察 6 初步勘察 7 详细勘察 8 施工勘察 9 工法勘察 10 地下水 11 不良地质作用 12 特殊性岩土 13 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 14 勘探与取样 15 原位测试 16 岩土室内试验 17 工程周边环境专项调查 18 成果分析与勘察报告 19 现场检验与检测
(已建成线路对建设的影响。)

2007年,基于现实的需要,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 责任公司经多方征求意见,决定开展该规范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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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2011年度全国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市规发〔2011〕1248号
各轨道交通工程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检查组将于2011年7月31日至8月4日对北京市在建轨
道交通工程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检查组将从我市
在建工程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轨道交通工程、5个住宅工程(至少含3个保障
性住房)和1个公共建筑工程进行专项检查。
委已于2011年5月31日和6月9日分别下发《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市规发〔2011〕461
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准备工作
的通知》(市规发〔2011〕930号),现请有关单位就以下内容再次予以落实:
一、自查要求
尚未开展自查工作的单位,务必登录我委网站按照市规发〔2011〕461号和
市规发〔2011〕930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于2011年7
月28日前上报市规划委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对于未开展自查工作、未
准时上报自查情况的单位,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受检要求
(一)各受检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和建筑工程及建筑市场
监督执法检查,提前做好备查项目的资料准备工作。
勘察单位准备好受检工程的勘察报告(加盖审查专用章)、原始资料(勘察
大纲、钻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室内试验记录和校审记录)等有关材料;设计
单位准备好受检工程的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审查专用章)及结构计算书、
节能计算书(表)和设计变更、洽商文件等有关材料;施工图审查机构准备好受
检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报告书、意见书及有关政府批准文件。同时各单位应
准备好本单位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盖公
章)。
(二)检查时间恰逢周末,请各单位提前安排好相关人员备检。主管领导、
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要保持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检
查组确定受检工程后,我委将立即通知各单位。请各单位务必将有关资料按规定
时间和地点送达,切勿出现延误或报送文件不全的情况。
(三)各单位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设计人员或审查人员应带齐
相关资料提前到场,迎接检查,遇到问题认真、耐心向检查专家解释,积极主动
配合检查组工作。
本次轨道交通工程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结果及配合情况,将作为各勘察设
计单位及执业注册人员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记入单位及个人信誉档案。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郝庆斌、蔡晶;电话:68024985、68034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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