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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题(含答案)1

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题(含答案)1

1、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

[单选题] *A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正确答案)B 、期货投资咨询资格C 、证券投资咨询资格D 、基金销售人员资格答案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2、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单选题] *A 、 10B 、 15C 、 20(正确答案)D 、 30答案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二)变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下列不属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的是()。

[单选题] *A 、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正确答案)B 、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C 、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D 、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答案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六)对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册验船师C级科目1法律法规

注册验船师C级科目1法律法规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复习题C级科目1(法律法规)单选题1、船舶未配置相应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

A、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B、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C、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D、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答案: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9条2、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

A、按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B、回收,禁止排入水体C、湖区等规定水域应回收答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3、除渔业船舶外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进行处罚。

A、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县以上人民政府C、海事管理机构D、公安机关答案:C《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8条4、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D、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答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2条5、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由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A、海事管理机构B、公安机关C、当地政府D、船检机构答案:A《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9条6、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A、船检机构B、海事管理机构C、当地政府D、直属海事局答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4条7、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

A、不得航行和作业B、可以到低一级航区航行和作业C、按船检机构提出限定要求航行和作业D、不能航行,但可按船检机构提出限定要求作业答案:A《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8、船舶的计划修理一般应与本规程(《内河营运船舶检验规程》)规定的各类检验结合进行,否则应对修理项目申请。

法律法规咨询问一问

法律法规咨询问一问

法律法规咨询问一问1. 引言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和疑问。

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变动性,使得我们在做决策和行为时都需要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咨询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解答和建议。

2. 劳动合同问题2.1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合同到期而终止。

然而,有时候合同终止会遇到纠纷和争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和建议:•问题:我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吗?–解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不能擅自终止。

如果要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与对方协商,并遵守合同的解除条款。

•问题:如果雇主违反合同要求,我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吗?–解答:如果雇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行为,如拖欠工资、违法合同,你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雇主给予经济赔偿。

2.2 加班工资问题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和解答:•问题: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解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的1.5倍或者2倍支付。

具体计算方法应当根据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问题:如何证明我加班了?–解答:应当妥善保留加班的相关证据,如加班记录、工作日志等。

当出现争议时,这些证据可以作为支持你的主张的依据。

3. 房屋租赁问题3.1 租金和押金问题在租赁房屋时,租金和押金是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和解答:•问题:我可以要求房东降低租金吗?–解答:房租的金额一般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你可以尝试与房东协商降低租金,但房东并不一定同意。

•问题:房东拒绝返还押金,我该怎么办?–解答:如果房东无故拒绝返还押金,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起诉房东、向相关部门投诉等。

3.2 租赁合同解除有时候在租赁期间,双方可能会考虑解除租赁合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和建议:•问题:如果我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解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汽车类题库(1500题)通用试题(1315道题)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441题)1.1道路交通安全法(131道题)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处。

A.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B.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C.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D.吊销驾驶证答案:A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A.12个月B.6个月C.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D.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答案:D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A.60日B.30日C.15日以上D.15日以下答案: D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款。

A.10元以上20元以下B.20元C.20元以上200元以下D.200元以上答案:C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A.拘留驾驶人B.扣留机动车号牌C.吊销驾驶证D.扣留机动车答案:D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A.记12分B.处警告C.拘留驾驶人D.扣留机动车答案:B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A.注销行驶证B.吊销驾驶证C.扣留该机动车D.拘留驾驶人答案:C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A.注销行驶证B.收缴号牌C.扣留该机动车D.拘留驾驶人答案:C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

A.100元以上200元以下B.200元以上500元以下C.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D.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答案:D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

信息安全标准与法律法规(第三版)第一章

信息安全标准与法律法规(第三版)第一章
请妥善保管自己的智能存储设备(2008年艳照门事件)。
案例:女友提出分手,男友公布女友裸照被告上法庭(P11)
讨论:如何避免?
课堂讲授法;
案例分析法
作业/讨论
/辅导
备注
课后小结
现代信息系统中信息安全的定义
商业与经济领域信息安全的定义
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信息安全的任务
1.1.3信息安全的基本属性
完整性、可用性、保密性、可控性、可靠性
1.1.4保障信息安全的三大支柱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信息安全标准
1.2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律问题
1.2.1犯罪
1)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章第13条)
2.信息安全的基本属性
3.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律问题
教学基本内容纲要(含板书设计)
教学方法与说明
1.1信息安全概述
1.1.1什么是信息
信息的定义
——通常情况下,可以把信息理解为消息、信号、数据、情报和知识
传播形式
——信息是一种资产,包括数据、专利、标准、商用机密、文件、图纸、管理规章等。
信息有生命周期
1.1.2什么是信息安全
信息有生命周期112什么是信息安全现代信息系统中信息安全的定义商业与经济领域信息安全的定义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信息安全的任务113信息安全的基本属性完整性可用性保密性可控性可靠性114保障信息安全的三大支柱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信息安全标准12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律问题121犯罪1犯罪的概念刑法第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石化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最新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最新.1更新)

石化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最新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最新.1更新)

石油化工行业建立工程常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标准更新2021年6月一、常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1修订主席令〔第4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版主席令〔第1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版主席令〔第2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版主席令〔第2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主席令〔第6号〕6.?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版国务院令第279号7.?建立工程平安管理条例?2003版国务院令第393号8.?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2021修订国务院令第549号9.?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版国务院令第493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1版国务院令第613号二、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方法?2004版建立部令第134号2.?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 2005版建立部令第141号3.?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视管理规定? 建立部令第166号4.?城市建立档案管理规定?2021第二次修正5.?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21-02016.?建立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21-02027.?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 住建部建质[2021]91号8.?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 住建部建质[2021]87号9.?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方法? 住建部建质〔2021〕76号1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住建部建质〔2021〕75号三、中国石化规章制度1.?承包商平安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21]560号2.?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平安管理规定?3.?平安用火管理制度?4.?进入设备作业平安管理制度?5.?临时用电平安管理制度?6.?高处作业平安管理制度? 中国石化安[2021]788号7.?破土作业平安管理制度?8.?起重作业平安管理规定?9.?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平安管理制度?10.?平安生产禁令〔试行〕? 中国石化安[2007]421号11.关于在作业现场推行“七想起不干〞工作要求的通知中国石化安监函[2021]28号12.?建立工程生产准备与试车规定?石化股份建〔2021〕268号13.?工程建立质量监察规定?石化股份建〔2021〕462号14.?创优工程管理方法?中国石化建[2021]29号15.?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建[2021】369号16.?石化工程质量检查大纲?〔2021版〕四、常用标准标准➢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平安、环境、卫生➢建筑工程➢钢构造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防腐、绝热保温工程➢焊接、试验方法、压力容器➢电气、仪表工程。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常识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这里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3、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4、申请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或凭证是: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在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用途抵押时,报废时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6、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7、允许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机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8、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强制保险标志。

9、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认真检查。

10、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安全和文明驾驶。

11、驾驶人在饮酒后,过度疲劳时,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时不可以驾驶机动车。

12、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13、道路交通信号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等。

14、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机动车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15、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三、刑法:1、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 年以上 15 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新的一年,新的开始。

同时,一批新的法律法规也将在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其中全国的有17部,地方的有10部。

一、中央(共17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

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根据修改后的计生法,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无论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

新法还修改了有关节育强制措施的条款,育龄夫妇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与措施。

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

那么,今后婚假是否只剩下3天呢?专家指出,计生法修改后,婚假时间等具体问题还需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法规条例,现在判断为时尚早。

2、《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后,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持证人提供六项基本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服务等。

此外,持证人还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进行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便利。

条例还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按照城市不同规模作出规定。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1)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二版)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网上增值服务(1)
1.为什么要编制《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
答:《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是摘录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形成的参考书。

其编制的意义在于:
(1)还原法律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及《实务》所涉及的法律是以理论形式出现的,其表现形式与法律的原文已经大不相同。

编制《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可以还原法律,使得考生能从另一个角度深入理解法律。

(2)丰富教材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及《实务》作为考试用书不可能囊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可以成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及《实务》的外延性教材,起到丰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及《实务》的作用。

2.《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中为什么有《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没有涉及的法律法规?
答:《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中的法律法规不局限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出现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各专业《实务》中出现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知识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这门课的考试范围。

与各专业《实务》中知识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各相应专业《实务》的考试范围。

3.光盘中的案例有什么作用?
答:这些案例是为了考生能够深入理解《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这门课的知识点而设置的。

可以认为是《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书的补充部分。

具体作用参见《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对案例的作用的说明。

4.光盘中的案例也属于考试范围吗?
答:光盘中的案例更侧重于帮助考生理解教材,其中涉及的知识点自然属于考试的范围。

法律法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90320(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目录一、破产申请与受理 (1)1.除企业法人外,哪些主体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1)2.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是否必须是其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 (2)3.债务人不能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全部资料,人民法院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受理其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拒不提供《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材料,人民法院能否驳回破产申请? (3)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是否应采取公告方式通知? (4)5.有关主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人能否申请连带保证人破产? (5)6.因债务人的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下落不明或其他原因,管理人无法接管债务人的账簿或接管的账簿不完整、不真实,破产案件应如何推进? (5)7.在破产程序中,审查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如何处理? (6)8.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注册地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是裁定不予受理,还是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7)9.破产案件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诉讼案件,依据相关特殊管辖规定确定的管辖法院与破产衍生诉讼的专属管辖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8)10.破产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在先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仍具有约束力,是否能够排除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对有关债务人诉讼的专属管辖? (9)11.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应如何计算、收取? (9)12.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的,一审法院是否仍需作出受理裁定? (10)二、管理人 (10)1.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哪些应由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102.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的诉讼,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如何列示? (11)3.管理人作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如何列示? (11)4.管理人另聘其他机构或人员的费用如何处理? (12)5.债务人财产已全部或大部分设定抵押的,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 (12)6.《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这一事实状态应当如何确定? (13)7.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 (14)8.当前可否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15)9.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5)10.对管理人参加的民事诉讼、仲裁调解,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6)11.管理人对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工作,是否必须从省法院建立的相关专业机构备选库中选定? (17)12.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为企业预重整等提供专项顾问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形而不得担任管理人? (17)三、债务人财产 (18)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政、刑事保全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18)2.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通知后,既不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管理人能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9)3.债务人股东能否以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出资义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主张抵销? (20)4.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均设定担保,无剩余财产或是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能否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转入执行程序? (21)5.在可撤销期间内,债务人为他人所负债务而提供财产担保,管理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予以撤销? (22)6.在可撤销期间内,债务人对已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补充增加担保,管理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予以撤销? (22)7.债权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 (23)8.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已支付完毕全部购房价款的消费者,能否请求房地产企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该行为是否构成《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无效个别清偿行为? .. 24四、债权申报与审查 (25)1.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时,对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是否还需进行实质审查? (25)2.管理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有误,是应由管理人依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救济,还是在管理人不予确认后,由债权人另行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进行确认? (26)3.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而直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应如何处理? (26)4.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务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担保人? (27)5.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否须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27)6.债务人负责人下落不明无法对债权表进行确认的,可否视为债务人无异议? (28)7.债权人能否对他人的债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29)8.债权人、债务人对异议债权提起诉讼,有无期限限制? (29)9.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示? (29)10.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税款滞纳金能否认定为破产债权? (30)11.职工对管理人调查公示的劳动债权金额有异议,能否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 (31)12.经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在破产程序中是否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顺位清偿? (32)13.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或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相关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 (32)五、债权人会议 (33)1.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将一笔债权转让给多个主体,或者多个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同一主体,受让债权的主体如何行使表决权? (33)2.同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多笔债权时,如何确定其代表的债权额及债权人人数? (34)3.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前,人民法院如何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临时确认债权额,以便于其行使表决权? (35)4.人民法院临时确认的债权额与最终确认的债权额之间出现差异时,如何处理? (35)5.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能否行使表决权? (36)6.债权人会议有表决事项时,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表决权如何统计? (36)7.债权人会议可否对破产财产的拍卖次数和拍卖不成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等方案进行决议? (37)8.债权人会议能否将其职能对债权人委员会作出概括性授权? (37)六、破产重整、和解与清算 (38)1.在重整申请审查阶段对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应如何进行判断及查明? (38)2.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应着重注意哪些问题? (39)3.在重整期间,哪些情形下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9)4.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且该出资权益附有股权质押权,应当如何调整出资人及股权负担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40)5.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又裁定其关联企业与债务人合并破产的,在债权审查时的止息日以及可撤销行为时限是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受理日为准,还是以人民法院裁定合并破产的时间为准? (41)6.人民法院在正常批准重整计划时,应重点审查哪些事项? (41)7.人民法院在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应重点审查哪些事项? 428.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的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 (42)9.债务人的担保人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债权予以清偿后,能否再向重整成功后的企业行使追偿权? (43)10.在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人对特定财产已变现的价款能否主张提前分配? (44)11.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之间可否进行转换? (44)12.重整程序是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终结,还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终结?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45)13.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置财产所产生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税款,属于破产费用还是税收债权? (45)14.其他利害关系人阻挠管理人向买受人交付已拍卖成交的破产财产,财产买受人是否有必要提起一个排除妨害诉讼? (46)15.网络司法拍卖中,保证金不能弥补差价的,悔拍人应否补交? (47)16.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48)七、其他问题 (49)1.哪些破产案件可以适用简易审? (49)2.执转破案件可否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0)3.在执转破程序中,执行法院向破产受理法院移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处置权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50)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规范办案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服务保障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就破产审判实务中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一、破产申请与受理1.除企业法人外,哪些主体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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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础法律知识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1、宪法: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 。 2、民法商法(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投标法。

3、行政法(行政主体,不平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4、经济法(国家协调、干预过程中发生的):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5、社会法(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非诉讼(仲裁法)

法的形式和效力级层 1、宪法(宪法至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仅次于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名称:条例(不带某某地)

4、地方性法规(效力同部门规章,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名称:某某地条例) 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制定,名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6、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名称:某某地办法、规定、实施细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为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2、行政法规之间: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 (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就用地方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非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结论不能影响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结算的依据。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企业法人(经工商部门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是由企业法人授权的。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如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不如期支付,有施工企业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工程施工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只适用于委托代理,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未必终止) 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中代理人死亡或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都将会终止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被追认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由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客观条件),如由本人发出的委任状、以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显示本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等证明文件;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相对人未善意(主观条件)。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三人串通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是违法的,仍进行活动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地)、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符合规定: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2、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处分。

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当时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按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如:一房两卖,谁先进行过户登记的,房子就属于谁)

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需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保护 物权被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发生的根据: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侵权:1、施工现场噪音、 2、建筑物搁置的东西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负责(受害人可以问一个人要,别人不得拒绝)

3、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从建筑物中抛东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中人给予补偿,能证明自己的除外。

无因管理(学雷锋付出代价,要以要求赔偿)、不当得利(意外之财,应该返还)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保险概述: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保险合同一般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

2、建筑工程保险的种类: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一般由发包人投保。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飓风、台风、暴雨、洪水等

意外事故:无法控制的。 除外责任:设计错误、自然磨损(老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档案(资料)缺失、维修保养费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设计或铸造错误、由于超负荷、超电压;施工机具装置失灵。 两种保险的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抵运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证明。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接收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去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返坏财产、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官对民)、行政处分(官对官)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区别刑事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区别刑事没收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区别刑事拘役)

3、刑事法律责任:刑罚(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区别行政拘留)、有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区别行政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区别行政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常见刑事责任: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5年以下加罚金,严重的5年上10年下加罚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个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3年以下,严重3年以上7年以下。管理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5年以下,严重5年以上。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3年上7年下。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面积在300㎡以下的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军用房屋工程。 3、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由建设单位申请,具备条件: (1)办理了该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已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落实(工期不足1年原则上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不少于30%)

(8)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已增加的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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