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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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治安处罚..

法》第二十三条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治安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什么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礌(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什么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范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5分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Microsoft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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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一、背景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九条是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惩罚规定。

二、第九条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主要规定了对于公安民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处罚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1.公安民警滥用职权–当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对于滥用职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民警玩忽职守–当公安民警在工作中,故意或者出于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对于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措施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民警,可给予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

2.记大过处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情节较重的公安民警,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影响其晋升、任用或者评先评优等。

3.处分衔接–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四、刑事责任追究当公安民警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1.渎职罪–当公安民警因故意或者出于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渎职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当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寻衅滋事罪–当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罪名–若公安民警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涉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执行《治安处罚条例》有关问题解释

公安机关执行《治安处罚条例》有关问题解释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安部2007-01-26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87]公发25号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87]公发25号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年7月7日[87]公发25号)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根据这一规定,现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怎样运用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这种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二)这种行为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但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本条“可以调解处理”的规定,对这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不予处罚。

是否调解处理,应当从实际出发,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为目的。

对需要赔偿损失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和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能否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除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外,只能给予一种处罚。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如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需要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应当填写《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闹事、搞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
(二)在公共场所行为粗野、喧哗、打闹、破坏公物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的;
(三)拒不服从公安机关责令解散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出入公共场所时有不文明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六)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七)非法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枪支等危险物品、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
(八)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在公共场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斗殴、闹事、扰乱秩序、喧哗、打闹、破坏公物、拒不服从公安机关指挥、侵犯他人权利、不文明行为、传播不良内容、危险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需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罚。

在处理此类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首先进行口头劝导,督促当事人改正不当行为;对于拒不改正的,
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处罚措施。

在处罚过程中,应当采取合理、公正的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公众也应当自觉遵守治安管理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同时,在出现违法行为时,公众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够营造出法治化、文明化、和谐化的社会氛围,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公共安全保障水平。

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条治安管理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我国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包含了三十条规定,下面就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的解析。

第一条:本法所称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本条规定了治安管理的定义,明确了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第二条:公安机关有权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进行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有权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进行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这是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危害社会治安的发生。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危害社会治安的发生。

这是治安管理的基本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是治安管理的根本目的。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这是治安管理的最终目标。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这是治安管理的重要任务。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这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治安管理制度。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治安管理制度。

这是治安管理的重要保障。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治安意识。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治安意识。

这是治安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1全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1全文摘要:一、引言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概述1.法律背景2.主要内容三、2021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的主要修订内容1.修订亮点2.具体条款修改四、新法实施后的影响1.对社会治安管理的积极影响2.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五、结语正文:一、引言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发展,我国对治安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

2021年,我国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旨在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2021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概述1.法律背景《治安管理处罚法》自1995年起实施,是我国治安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适用条件和程序,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主要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2)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社会治安等;(3)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等环节;(4)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救济措施,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三、2021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的主要修订内容1.修订亮点(1)明确了网络空间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和措施;(2)加大对涉恐、涉暴、涉毒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强化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4)优化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2.具体条款修改(1)第二十三条:将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从“十五日以下拘留”提高到“二十日以下拘留”;(2)第三十四条:加大对非法持有、私藏、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第五十三条:明确了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四、新法实施后的影响1.对社会治安管理的积极影响新法实施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更加明确,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有助于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实施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实施条例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可以保障人民安全的法律之一,同时也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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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 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 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 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 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 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 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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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 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 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 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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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 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 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 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 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 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 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 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 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 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 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 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 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 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 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 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 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 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 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 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 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 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 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 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 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 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 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 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 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 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 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 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 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 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 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 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 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 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 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 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 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 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 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 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 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 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 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 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 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 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 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 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 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 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 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 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 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 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 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 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 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 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 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 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 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 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 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 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 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 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 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 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 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 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 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 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 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 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 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 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 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 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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