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侦查的难点,行政法范文.doc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将非法获得的财产转化为合法财产,以掩盖其非法来源的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日益增强,自洗钱型洗钱罪成为了国内外法律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针对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成因、法律认定以及防范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分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包括利用金融系统、互联网技术、跨境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打击面临着诸多困难,如证据收集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二)成因剖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经济利益的驱动、金融监管的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
在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为了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
此外,金融监管的不足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法律制度方面,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处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漏洞,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认定(一)犯罪构成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具有掩盖非法所得来源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且该行为与非法所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难点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和认定是难点之一。
由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获取直接证据。
因此,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从间接证据入手,逐步还原犯罪事实。
此外,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四、自洗钱型洗钱罪的防范措施(一)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是预防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关键措施之一。
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
反洗钱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反洗钱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反洗钱法》又为人民银行更好地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对反洗钱行政执法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法律问题建议我国《反洗钱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洗钱犯罪的概念和外延,明确了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的身份,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须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为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人民银行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尚存在一些法律困境,需研究加以改进。
反洗钱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基层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必须持有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和执法人员身份证件两个证件。
《人民银行法》中没有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属性,《反洗钱法》虽然规定了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但也未明确是否属于国家机关。
基层人民银行能否成为行政主体,合理合法地开展反洗钱行政执法工作,从现有的法规来看并不十分明确。
基层人民银行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不能在当地法制部门登记备案,也就不能被纳入到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的范畴中,这在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处罚决定需要行政协助、联合执法及申请法律强制执行时存在一定的障碍。
(二)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范围还未明确界定一个国家的反洗钱工作涉及很多领域,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安、海关、检察院、法院甚至银监、证监和保监等众多部门都与反洗钱密切相关,人民银行能否处理好彼此协作关系对反洗钱实际效果至关重要。
但在反洗钱法规中并没有完全将上述机构的职责明确界定,相对应的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范围也就没有明确。
比如,在出现挪用单位资金购买彩票的案子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如何介入这项工作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现阶段对于像彩票中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公司、珠宝行等难以测算业务量和有机会接触大量现金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无明确法规界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介入这些机构的工作。
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实践中的难点及建议(新)

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实践中的难点及建议(新)基层人行反洗钱执法检查的难点与建议摘要:现阶段我国基层人行反洗钱执法检查存在着反洗钱人手不足、被检查对象范围狭窄、手工检查效率低下、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检查效果不理想和处罚力度不够等难点,针对这些难点,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人行反洗钱检查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的规定情况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
1反洗钱执法检查是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重要环节。
现阶段我国基层人行反洗钱执法检查尚存在诸多难点亟待解决。
一、反洗钱执法检查面临的难点与问题1.从检查主体看,基层人行反洗钱人手不足,检查主体力量薄弱。
目前,在省会中支以下一级的中支,反洗钱机构尚处于缺位状态,大多数基层人行反洗钱工作都是由会计结算部门的一至两人兼职担任,难以确保反洗钱的专业性、经常性和主动性。
同时,反洗钱工作综合性强、涵盖面广,它要求工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不仅对经济、金融、科技电子知识要熟悉,还要知晓国内外法律法规,基层人行现有工作人员能达到此要求的实在为数不多。
2.从检查客体看,被检查对象范围过于狭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尚未正式实施前所进行的反洗钱执法检查都未将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业务纳入执法检查的范畴。
3.从检查的依据看,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检查人员判断难度大。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颁布反洗钱执法检查的实施细则,仅是有的省会中支制定了《反洗钱现场检查操作规程》,这些规定主要对检查程序、内容、方法作了大致规定,检查人员判定可疑交易的依据是现有的法律法规。
但现有法律法规界定很模糊,如相关法规对可疑资金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反洗钱的困扰及策略

反洗钱的困扰及策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洗钱行为也日益增多。
洗钱行为是指将非法获取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合法化,以掩盖其非法来源的活动。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还对国家经济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各国政府及金融机构亟需采取一系列的反洗钱措施以应对这一问题。
那么,反洗钱所面临的困扰是什么?首先,洗钱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难以准确识别和监测。
洗钱者会利用金融体系中的漏洞,通过多渠道、跨境转账等方式进行洗钱,给打击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其次,洗钱行为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易,需要进行国际合作才能够取得成效。
然而,由于国际间的立法差异、司法制度不完善以及政府之间的协作不足等问题,导致了反洗钱合作的困难。
洗钱者往往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转移资金和财产,规避监管机构的追踪,从而使打击洗钱行动变得非常困难。
同时,洗钱行为的手段不断翻新,技术手段的运用使得反洗钱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洗钱者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虚拟资金的转移,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交易,进一步增加了打击洗钱的难度。
面对反洗钱所面临的困扰,各国政府及金融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加强反洗钱工作。
首先,建立和完善层级化、联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协作,共享信息,形成合力,提高洗钱行为的发现和打击效果。
此外,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履行反洗钱的责任,建立并完善内控制度,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和报告。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各国政府应加强信息交流与分享,共同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此外,应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协议,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追踪和冻结洗钱资金,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此外,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洗钱行为的识别能力和反洗钱意识。
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外部的监管和审计工作,严厉打击洗钱行为。
最后,应加强科技的应用,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反洗钱征文1000字

反洗钱征文1000字反洗钱征文1000字一:为了切实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洗钱行为给保险行业带来潜在风险,近几年来,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不断推进,保险行业在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方面基本都履行了反洗钱的各项义务,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方面可以说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受客观因素影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
本文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目前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反洗钱工作执行中的难点1、客户身份确认、个别身份识别信息确认难度大,身份信息不齐全。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12条和第32条对确认、核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及留存相关身份证明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业务中需要对部分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识别及保存相关基本信息。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业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的关系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要求,一般只要求办理投保的人员提供相关的说明;在接受投保业务中,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其投保签名难以确认其真实性;而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相关受益人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在一定的难度,个别个人信息如联系方式难以保证其真实性,对于客户住所与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求登记经常居住的信息采集也存在难度。
、客户现金形式缴纳的保费被虚拟“转账化”,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
目前财产保险业务已实现全险种“见费出单”的方式,财产险主要业务为机动车保险业务,这类业务笔数多,单均保费小,为方便业务操作,在缴纳保费方面,对于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业务,经办业务员经常采取先刷自己的银行卡缴费出具保单后再向客户收取的形式,对于一些代理渠道的业务也参考这种方式操作。
由于目前人民银行及保监委等监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这类业务缴费方式一定要通过投保人本人转帐或刷卡的方式缴纳保险费,所以目前这种方式广泛使用于财产保险业中,这种操作形式如果涉及金额较大,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
洗钱罪司法适用的困境、反思与对策

完善案件线索发现机制
01
02
03
拓宽线索来源
通过加强与金融机构、房 地产等领域的合作,获取 更多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 索。
加强情报分析
对获取的线索进行深入分 析,挖掘涉嫌洗钱的犯罪 事实和证据。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嫌洗 钱的犯罪行为,提高线索 的发现率和准确性。
建立调查取证协作机制
加强跨部门协作
详细描述
洗钱犯罪具有隐蔽性,难以被发现。目前的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但这些机构的报告 意识和能力参差不齐,导致很多案件被遗漏。此外,缺乏有效的群众举报机制,使得洗钱犯罪的发现更加困难 。
调查取证制度的反思
总结词
调查取证是洗钱犯罪司法适用的重要环节 ,但目前存在调查取证难度大、效率低等 问题。
一而导致的适用混乱。
统一量刑标准
对不同情节的洗钱犯罪行为制定 统一的量刑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性和权威性。
完善法律适用规则
根据实际案例和司法实践,不断完 善洗钱罪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则和程 序,提高司法效率和准确性。
04
结论与展望
对洗钱罪司法适用的困境及其原因的总结
困境总结 洗钱罪认定困难,由于洗钱行为通常跨多个地区甚至跨境,调查和取证难度大。
《洗钱罪司法适用的困境、 反思与对策》
2023-10-30
目 录
• 洗钱罪司法适用的困境 • 洗钱罪司法适用的反思 • 洗钱罪司法适用的对策 • 结论与展望
01
洗钱罪司法适用的困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件线索发现难
洗钱犯罪手段隐蔽
洗钱行为通常与正常经济活动交织,犯罪手段隐蔽,难以从表面识别,发现 案件线索难度大。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反洗钱工作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的挑战。
随着金融业务的全球化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洗钱犯罪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
本文将探讨当前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改进反洗钱体系。
二、反洗钱工作中的主要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在一些国家,尚缺乏全面、系统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基础去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此外,由于国际合作不够紧密,跨境资金流动也成为了困扰反洗钱工作的问题。
2. 监管体系不健全一些国家的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时存在欠缺专业知识、信息交流不畅等问题。
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培训制度和数据共享平台,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水平。
3. 数据采集和分析能力不足反洗钱工作依赖于大量的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然而很多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能力相对不足,导致监控手段较为有限。
相关部门应加强技术投入,提高数据采集处理的自动化水平,并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共享数据资源。
4. 人员培训和意识不足由于洗钱犯罪活动日益复杂多样化,缺乏对新型洗钱手法的及时了解和研究也成为了一个问题。
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接受系统学习培训,并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道德。
5. 国际合作不够密切洗钱犯罪活动通常是跨境进行的,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广泛深入的情报交流和行动协作。
目前存在一些国家对此问题关注度低、合作意愿不强等情况,造成反洗钱工作效果受限。
三、改进反洗钱工作的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各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并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惩治洗钱犯罪行为的规定。
同时,加强跨国法律合作,形成共同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
2. 健全监管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金融业务的监控力度,推动各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同时,要密切关注新型洗钱手法的演变,并及时调整监管政策。
3. 提高数据采集和分析能力相关机构应加强技术投入,提升反洗钱工作所需技术手段的自动化水平。
反洗钱执法检查整改难点及措施
反洗钱执法检查整改难点及措施
嘿呀,咱今儿来聊聊“反洗钱执法检查整改难点及措施”。
你说这反洗钱执法检查,那可真是个头疼的事儿啊!就好比是在一堆乱麻里找线头!
那些整改难点啊,真让人抓狂!比如说,怎么准确识别那些隐藏得深深的洗钱行为呢,这就像大海捞针一样难啊!“哎呀,那些狡猾的洗钱手段,可真是让人防不胜防啊!”(某银行职员小李皱着眉头说道。
)再比如,要让各个部门都协同合作,就像是让一群没怎么配合过的人突然一起跳舞,难啊!“这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咋就这么难呢!”(某企业管理人员老张无奈地摇头。
)
那针对这些难点,咱们得有招儿啊!首先得加强培训吧,让大家都成为反洗钱的行家,就像给大家配上了孙悟空的火眼金睛!还要建立更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不能让信息都各自为政啊,这就好比要把孤立的岛屿连成一片大陆!另外,加大惩罚力度也很重要啊,让那些想搞小动作的人知道厉害,就跟给他们头上悬把利剑似的!
总之,反洗钱执法检查整改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但咱不能怕难啊!只要大家齐心协力,办法总比困难多!这就像是爬山,虽然过程累,但到了
山顶那风景可美着呢!咱就得坚定信心,把反洗钱这项工作做好,不然让那些不法分子得逞了,那还得了!。
洗钱入罪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洗钱入罪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2019年4月1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充分肯定了中国反洗钱的国家风险评估体系、工作机制运行、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等方面好的做法,认为中国反洗钱体系具备良好的基础,但也指出了反洗钱处罚、特定非监管、法人信息不透明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其中对使用金融情报侧重上游犯罪,而相对忽视洗钱犯罪问题,《报告》提出完善情报中心工作流程,加大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打击力度的建议。
因此,笔者认为洗钱入罪作为反洗钱工作有效性一项重要指标,必定促使洗钱入罪是近期乃至一段时期反洗钱工作的重点,研究破解洗钱入罪难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课题。
当前我国洗钱罪发展历程及审判情况我国《刑法》于1997年设定了“洗钱罪”,把洗钱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为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在中国的蔓延提供了法律武器,最初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走私犯罪。
2001年、2006年刑法修正案先后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四种上游犯罪。
200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一步完善了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毒赃罪等明确认定。
2009年9月,最高法院还对审理洗钱刑事案件进行了司法解释。
经过十多年工作实践,司法部门判定洗钱罪案例较少,据统计,1997年到2009年的12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以洗钱罪进行判决的案件仅有20余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历年反洗钱报告,2010年到2015年,全国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针对7种上游犯罪的罪名)进行判决的案件仅有48件,每年平均判决案例不足10件。
我国当前金融反洗钱的难点及建议
我国当前金融反洗钱的难点及建议[加强反洗钱工作,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是关系到金融、经济平稳运行,社会安定团结的大事,也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银行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点工作。
2003年,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转变,反洗钱被纳入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并相继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些县支行根据上级行文件精神要求,也相继建立了反洗钱组织机构,但由于洗钱犯罪的特殊性、手段的隐蔽性及金融环境的不完善等原因,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主要是:一、金融环境不规范,金融秩序尚待完善随着金融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必然给金融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元化,进而银行间也引起了竞争的白热化。
为了多争取储户和存款,很多银行都程度不同地通过放宽开户条件,放松支取管理制度等各种手段吸引客户、扩大业务、吸收存款。
在这样的状况下,银行是见钱就揽,有钱就收,而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
二、部分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对反洗钱的重妾性认识不够有些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尚未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还糊涂地认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我们国家没有必要跟风,否则会造成失去大量客户的风险;就我县而言确实也存在哪家银行管理严,哪家银行有流失客户的情况。
因此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经营者睁一眼、闭一眼,对反洗钱工作反应麻木。
事实上,反洗钱工作已经关系到了经济运行的安全和国家声誉。
银行是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帐户往来、贷款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客观上使银行做了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和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有效掩体和重要渠道,有的甚至成了洗钱的机器。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到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声誉,关系到树立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金融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素质不强,存在道德风险过去几年金融机构和网点增加速度较快,部分金融机构从业资格的关口把关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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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侦查的难点,行政法-
一、洗钱手段的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
洗钱行为是掩饰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并将其清洗的行
为”在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清洗黑钱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
几种:通过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洗钱、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
利用专业人员洗钱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是资金流转主要渠道,因
此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利用金融机构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利用地
下钱庄进行洗钱是跨境洗钱者常用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中间环
节较为简单、方便、快捷,并且缺乏金融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获
得了洗钱犯罪分子的青睐。同时,一些犯罪集团利用拥有专门知
识和技能的专业的人员,例如律师、会计师、金融顾问等进行洗
钱活动。由于专业人员的介入,洗钱行为更加隐蔽,洗钱的方式更
加复杂,洗钱犯罪侦查部门的查处工作更加艰难。
二、刑法中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的严格限定,增加了侦查认
定洗钱犯罪的难度
刑法第192条中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
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
法所得及其控制洗钱犯罪若干对策研究产生的收益。
上述规定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过于简单、严格,使侦查机
关对洗钱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困难。首先,从刑法对洗钱犯
罪的上述规定,明知为的句式看,刑法将洗钱罪的罪过心理限定
为故意,并且要求洗钱者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违法
所得及其产生收益为掩饰和隐瞒这些收益而进行的清洗活动,才
构成犯罪。这种规定排除了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可能,也就是说,
洗钱犯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不构成犯罪,更排除了过
失行为构成本罪的可能性。同时,条文中用了为这一范式表明了
该行为是有目的行为,实际上将洗钱确定为目的性犯罪,这种规定
客观上增加了侦查部门打击洗钱犯罪的难度。如:一行为人,为
了挽救濒临倒闭的公司,而接受毒品犯罪分子以毒赃对其公司投
资的行为;还有,一行为人明知毒品犯罪分子赠予的资金为毒赃而
予以接受,上述两种行为,主观上都不是为了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
的收入,但客观上造成了清洗毒赃的后果,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
上述两种行为不宜认定为洗钱犯罪;其次,对明知的对象刑法规
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必须明确地知道其所掩
饰和隐瞒的是上述四种犯罪中的一种或多种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才构成犯罪。
在经济快速发展,犯罪形态多样化、复杂化的今天,毒品犯罪、
走私犯罪等犯罪活动常常和其他犯罪活动相互交融,要使行为人
明知其所经手的或者在某一银行帐户内存入的或者投资到某一
商业活动中的资金来源是某项特定的犯罪所得是非常困难的,尤
其是对于那些庞大的犯罪集团的洗钱犯罪网络来说,要弄清其具
体资金的非法性质和来源更是难上加难,为了达到追究洗钱分子
责任的目的,侦查机关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犯罪分子明确地知道其
所清洗的财产来自特定类型的四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在实践
中是很难做到的。
三、洗钱犯罪侦查部门和上游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
尚未理顺,使洗钱犯罪的查处存在一定的困难
洗钱犯罪是处置赃款、赃物的一种犯罪类型,是上游犯罪的
后续,洗钱者的目的就是通过洗钱消灭上游犯罪产生收益的犯罪
线索和证据,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而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紧
密联系的特征,以及上游犯罪不同的管辖分工,造成查处时难以操
作。目前,我国的洗钱犯罪侦查部门和洗钱的上游犯罪侦查部门
之间协作关系尚未理顺,在办理有关案件时各自为战,削弱了对洗
钱犯罪的查处力度。自1998年我国公安部成立了经济犯罪侦查
局以后,全国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就开始承担着打击经济
犯罪任务,虽然洗钱罪多数情况属公安经侦部门,但其上游犯罪却
分属不同的部门管辖,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和恐怖活动罪由公
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毒品犯罪由公安机关缉毒部门管辖,走私犯
罪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各部门一般都主要关注本单位
所负责的那部分罪名,在侦查过程中,即使发现有洗钱行为,也会
将洗钱行为看作上游犯罪的延续而进行追赃,也往往不会主动移
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由于洗钱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
强等特征,没有具有专门反洗钱的经侦部门的参与是很难顺利查
清的。根据洗钱犯罪的性质和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洗钱犯罪
案件的案源有相当部分是依靠对上游犯罪的查处时发现的,如果
上游犯罪的侦查部门不主动提供案源,就会使得相当多的洗钱犯
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赃款得到保全;另外,即使公安机关经
侦部门从其它渠道发现洗钱的犯罪线索,为了查明案情,必须先查
清其上游犯罪性质,也离不开上游犯罪侦查部门的协助和配合。
四、洗钱犯罪属无明显受害者的犯罪
侦查部门难以主动发现案源洗钱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如票
据诈骗、合同诈骗等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是洗钱犯罪属无明显的
受害者,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司法
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但是,短时间内洗钱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
人员的不利影响不明显,甚至他们通过金融操作或提供金融服务,
还可以从中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就难以有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在现实中,侦查
机关在查处洗钱案件时,大多数都是依靠金融机构提供情报信息
去发现洗钱案件线索的。因此,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务人
员的积极配合,就会有很大一部分的洗钱案件无法被发现和查
处。另外,我国目前对洗钱行为的完整的!有效的监控机制尚未形
成,大量的洗钱行为如果不和上游犯罪明显结合在一起,司法机关
根本无法主动介入,即使查处,也多是司法机关在追赃的过程中发
现,无法有效地遏止非法洗钱的源头和对洗钱的相关组织或机构
进行打击。
五、由于洗钱行为赃款流向的复杂性和隐蔽性,追查洗钱行
为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相当困难洗钱分子为了逃避侦
查,总是千方百计地掩饰和隐蔽其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
益。实践中,洗钱分子不但会利用金融机构等媒介频繁地对赃款
进行转移来搅乱侦查视线,同时还会将赃款转换成为固定资产,或
与其他合法的资金相融合,这就增加了侦查机关查获、识别赃款
的难度。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
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应当予以没收。然而,对于混合于赃款中的其他合法财产是否能
够予以没收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按照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
的没收的规定超出了传统上的直接没收的观念,采用了与《联合
国禁毒公约》相适应的间接没收措施,即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
包括违法收益,但是,若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的收益
和其他合法的财产多次融合,侦查机关识别、认定赃款、赃物难
度是非常大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机关负有对刑事案
件举证责任的规定,侦查机关为查明赃款的性质往往会花费大量
的人力物力而收效甚微,这对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是非常不利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