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最新关于银行反洗钱征文

最新关于银行反洗钱征文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中,银行反洗钱工作已成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经济安全的重要任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洗钱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给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洗钱,这个看似遥远却又近在咫尺的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着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简单来说,洗钱就是将非法所得通过各种手段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的收入。
犯罪分子可能通过贩毒、走私、诈骗等非法活动获取巨额资金,但这些钱不能直接使用,因为其来源是非法的。
于是,他们想尽办法将这些“黑钱”混入正常的经济流通中,使其变得“干净”,这就是洗钱的过程。
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枢纽,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银行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和广泛的金融业务,使得洗钱分子很可能利用银行的服务来达到洗钱的目的。
其次,银行具备完善的资金清算和支付系统,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渠道。
因此,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反洗钱机制,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对交易的监测和对可疑活动的报告,以有效地防范洗钱风险。
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银行需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这意味着银行在为客户开户、办理大额交易等业务时,要全面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职业背景、资金来源和用途等。
对于个人客户,要核实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了解其职业、收入状况等;对于企业客户,要审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了解其经营范围、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
通过深入了解客户,银行能够判断客户的交易行为是否与其身份和经营活动相符,从而发现潜在的洗钱风险。
交易监测是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
银行要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对客户的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
例如,关注大额现金交易、频繁的跨境资金转移、与客户身份和经营活动不相符的交易等。
一旦发现可疑交易,银行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洗钱嫌疑。
同时,银行还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模式和趋势,提高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探讨银行反洗钱实施中的困境与解决方案

探讨银行反洗钱实施中的困境与解决方案1. 引言银行反洗钱实施是保护金融系统免受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侵害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银行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 困境2.1 技术挑战银行反洗钱实施需要借助高科技手段来监测、识别和防范洗钱行为。
然而,现有的技术工具在面对不断变化的洗钱手段和技术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此外,技术工具的更新和升级也需要巨大的投资和时间成本。
2.2 法律合规难题银行反洗钱实施必须符合各国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但各国的法律合规标准存在差异,这给国际银行业务带来了困扰。
银行需要同时遵守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规定,这增加了合规难度和风险。
2.3 数据质量和隐私问题银行反洗钱实施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然而,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对于反洗钱的效果至关重要。
同时,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也是银行应该重视的问题。
如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隐私安全成为困扰银行的难题。
3. 解决方案3.1 技术创新银行应积极投资于研发和采用新的技术手段,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和区块链等,以提高洗钱监测和防范的能力。
同时,银行应与科技公司和专业机构合作,共同推动反洗钱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3.2 国际合作与标准统一银行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银行和监管机构分享经验和信息,共同应对洗钱风险。
此外,银行应支持国际组织和监管机构的努力,推动全球反洗钱标准的统一和协调,减少合规难度和风险。
3.3 数据治理和隐私保护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数据治理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银行应制定严格的隐私保护政策和措施,合法使用客户数据,并加强对员工的数据保密培训和监督,以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4. 结论银行反洗钱实施中存在技术、法律合规和数据隐私等困境,但这些困境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国际合作和数据治理来解决。
银行应不断探索和应用新的技术手段,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数据治理和隐私保护,以提高反洗钱的效果和合规能力。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第一篇: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随着保险业洗钱活动频率的日趋增高和洗钱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业已然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通过保险业进行洗钱的方式呈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趋势。
保险洗钱危害极大,不但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还直接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无形中助长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多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防范和打击保险洗钱行为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之一。
虽然保险业已经被正式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但在实际工作中,保险机构存在着片面重视保险主业发展,忽视反洗钱工作,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要求与保险行业自身要求存在偏差,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佳等情况,所以说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亟待加强。
一、目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还不够健全完善。
具体表现为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与日常业务办理相脱节,造成了反洗钱工作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反洗钱义务履行不够到位;没有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对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系统进行修订,妨碍了反洗钱工作开展,如客户身份资料与业务人员相分离,业务系统的交易记录保存时间短,一些交易记录保存不全等;各机构网点主要依据各项业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而未按照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造成了部分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缺失;未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身份识别档案,分属于不同部门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缺乏相互之间的核对、印证,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留下了可乘之机;未建立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一旦业务人员离职或岗位变动,就会失去很多重要情况和线索;客户身份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因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由专人管理,并在一定时间后上交上级单位,一线业务人员不能方便地调用客户身份信息,严重影响反洗钱工作开展;对客户身份证件的核实缺乏有效措施,目前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多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措施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核实,很难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甚至存在客户身份证件失效后仍继续办理业务现象。
反洗钱论文(精选3篇)

《反洗钱论文》反洗钱论文精选(一):试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实践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论文摘要: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实践正在反洗钱领域逐步深化。
文章从理论认识层面、法规制度层面和技术操作层面分析了当前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存在的问题,并立足实际,从提高理论认识、完善法规制度、改善可疑较易识别方法、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等方面提出了推荐和具体措施。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监管研究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
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
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
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
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
上述认识存在必须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
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
《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
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合规理念普遍被金融机构理解以后,过多的规定、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过度依靠,而且在必须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机构规避职责的依据。
反洗钱论文3篇

---------------------------------------------------------------范文最新推荐------------------------------------------------------反洗钱论文3篇反洗钱论文精选(一):试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实践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论文摘要: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实践正在反洗钱领域逐步深化。
文章从理论认识层面、法规制度层面和技术操作层面分析了当前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存在的问题,并立足实际,从提高理论认识、完善法规制度、改善可疑较易识别方法、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等方面提出了推荐和具体措施。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监管研究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
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
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1/ 34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
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
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
上述认识存在必须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
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
《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
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浅析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困境及对策

浅析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困境及对策第一篇:浅析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困境及对策浅析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困境及对策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义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由此说明,反洗钱工作不仅是国家赋予金融部门的一项法律职责,也是关系商业银行自身安全的极其重要的工作。
目前,通过银行进行的洗钱犯罪活动不仅日益严重,而且是洗钱犯罪活动的主要领域,客观上使商业银行面临严峻的考验。
笔者就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困境和应采取的对策措施作一探讨。
一、商业银行甄别可疑交易手段尚显落后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而来至今,由原来执行的[2003]2号《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2003]3号《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过程中商业银行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管理办法,在筛选、甄别交易数据中,商业银行信息员、报告员普遍采用通过原始的人工筛选交易数据方法填制V3.0、V3.1可疑交易报告表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在这期间做了大量的反洗钱工作。
随着新的1、2号令管理办法颁布以及国家反洗钱法的出台,商业银行从2007年起采用系统自动采集总对总报送方式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表,虽然部分商业银行具备反洗钱监测系统采集,但还存在有可疑交易数据难以采集的问题,例如部分电子银行交易数据、跨行支付交易等等,所以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只可以作为辅助作用来参考,还必须组织员工对单位、个人大量发生的账户交易数据情况进行全面的过滤、筛选、甄别才能比较全面发现大额和可疑交易,而且仍然还要使用人工新增方法报告,由于是采用人工方法筛选,因此难以避免会出现数据录入差错,收付标志输错、漏输交易数据多输交易数据等现象。
银行反洗钱操作的难题与对策建议

银行反洗钱操作的难题与对策建议引言银行反洗钱操作是保护金融体系免受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银行反洗钱操作面临着一些难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这些难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对策。
难题一:监测与识别可疑交易银行需要监测和识别可能涉嫌洗钱的交易,但是这一过程面临着以下难题:- 数据量庞大:现代金融交易数据庞大且复杂,使得监测和识别可疑交易变得困难。
- 高度隐蔽性:洗钱交易往往伪装成正常交易,隐蔽性极高,难以被发现。
- 误报率:银行需要平衡准确识别可疑交易和避免误报的风险。
对策建议一:技术创新与数据分析- 引入先进的技术工具,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以处理庞大的交易数据,提高监测和识别的准确性和效率。
- 建立有效的数据分析模型,对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和异常检测,以减少误报率。
- 加强与执法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共享情报和数据,提高对可疑交易的监测能力。
难题二:客户尽职调查银行在开展业务之前需要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了解客户的风险程度和背景。
然而,这一过程存在以下难题:- 客户信息可信度: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不准确或虚假,使得尽职调查变得困难。
- 信息获取成本高:获取客户的真实身份和财务信息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对策建议二:合规技术工具与合作机制- 使用合规技术工具,如身份验证和风险评估软件,以提高客户信息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 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共享客户信息和尽职调查结果,降低信息获取成本,提高调查效率。
难题三:员工培训和意识银行员工需要具备良好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以有效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然而,存在以下难题:- 培训成本和时间:培训大量员工需要耗费大量成本和时间。
- 新型洗钱手段:洗钱手段不断演变,员工需要及时了解并适应。
对策建议三:持续培训与知识共享- 建立定期的员工培训计划,涵盖反洗钱法律法规、洗钱手段和识别技巧等内容。
- 鼓励员工参与行业内的知识共享和交流活动,及时了解和应对新型洗钱手段。
银行系统论文: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银行系统论文: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随着本世纪中期以来国际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猖獗,洗钱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关注。
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遏制其进一步泛滥,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纷纷制订相关法律予以惩治。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与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的不断加强,洗钱犯罪在我国正逐步呈上升趋势。
因此,研究和探讨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提出其预防对策,对于我国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洗钱犯罪的由来及危害洗钱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洗钱过程包括隐瞒犯罪收益的所有权及其来源,将非法所得的现金改变为另一种形式的财产,将犯罪收益通过财经金融体制加以清洗,最后使犯罪收益给人以一种新的具有表面合法性的感觉,从而可以随意加以使用。
“洗钱”一词的由来,可以追溯到本世纪20 年代的美国。
当时,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 卡彭、约· 多里奥和勒西· 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些犯罪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
该组织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物总管购置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企业的收人混入这部分现金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将犯罪收人变成合法收人,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
洗钱行为作为犯罪,最初是由意大利1978 年3 月21 日法令在刑法中增设的648 一2 条予以规定的。
但当时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
随着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在全球的泛滥成灾,国际间洗钱领域在不断扩大。
据有关资料统计,仅在美国和欧洲,每年就有850 亿美元进人洗钱体制中并进而被用于继续开发犯罪活动或者被用于渗透合法企业,这些犯罪收益进入国际、国内金融体制中,不仅使全球金融体制面临威胁,而且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剧社会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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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统论文: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随着本世纪中期以来国际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猖獗,洗钱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关注。
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遏制其进一步泛滥,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纷纷制订相关法律予以惩治。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与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的不断加强,洗钱犯罪在我国正逐步呈上升趋势。
因此,研究和探讨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提出其预防对策,对于我国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洗钱犯罪的由来及危害洗钱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洗钱过程包括隐瞒犯罪收益的所有权及其来源,将非法所得的现金改变为另一种形式的财产,将犯罪收益通过财经金融体制加以清洗,最后使犯罪收益给人以一种新的具有表面合法性的感觉,从而可以随意加以使用。
“洗钱”一词的由来,可以追溯到本世纪20 年代的美国。
当时,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 卡彭、约· 多里奥和勒西· 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些犯罪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
该组织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物总管购置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企业的收人混入这部分现金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将犯罪收人变成合法收人,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
洗钱行为作为犯罪,最初是由意大利1978 年3 月21 日法令在刑法中增设的648 一2 条予以规定的。
但当时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
随着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在全球的泛滥成灾,国际间洗钱领域在不断扩大。
据有关资料统计,仅在美国和欧洲,每年就有850 亿美元进人洗钱体制中并进而被用于继续开发犯罪活动或者被用于渗透合法企业,这些犯罪收益进入国际、国内金融体制中,不仅使全球金融体制面临威胁,而且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剧社会的不稳定。
为此,英,美、法、日等国家80 年代先后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洗钱罪,并将其上游犯罪演变为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带有跨国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与此同时,国际立法也加大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
国际立法中最有影响的当数《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该公约明确规定了毒品洗钱的犯罪性质及其犯罪行为,是国际社会惩治洗钱犯罪的重大突破。
我国刑事立法对洗钱犯罪活动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90 年12 月22 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
该决定第4 条规定:“… … 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1989 年10 月25 日批准加人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有关内容而在国内立法中的反应。
规定中虽然没有出现“洗钱”一词,但其内容与洗钱的内涵一致。
这是我国刑法打击洗钱犯罪的最早规定。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人,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我国也沉渣泛起,且越来越猖獗。
为此,现行刑法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例,在第191 条中明确规定了洗钱罪。
该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l )提供资金帐户的;( 2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追究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91 条的规定,既反映了国际立法对国内立法的要求,也反映了我国政府惩治洗钱犯罪的立场和决心,为我国司法实践准确地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洗钱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它能够渗透、污染和腐蚀各级政府机构,合法的商业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各阶层,为犯罪分子安全、自由支配赃款创造条件,为重新犯罪提供物质基础,为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设置障碍。
由于金融机构是犯罪分子洗钱的核心,而洗钱行为作为一种非正常的金融活动,涉及金额大,资金转移快,突发性强,极易诱发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困难。
一些金融机构出于受本部门经济利益的驱使,往往与洗钱者同流合污,为洗钱者大开方便之门,有些甚至直接参与洗钱,协助犯罪分子将资金转移、兑换。
金融机构的这些行为一旦败露,就可能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进而引发金融危机,后果不堪收拾。
此外,为达到顺利洗钱的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设法利诱或拉拢政府官员和银行职员作内应,从而导致贿赂横行,官员腐败,世风颓落。
而洗钱者将犯罪收人合法化,意味着对上游犯罪行为的间接支持,使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恃无恐,从而滋生新的犯罪。
而一旦犯罪收益合法化后进人经济领域,对经济领域的冲击也是非常大的,司法机关一经查处这些犯罪所得,将予以没收,而司法机关的没收对生产、企业将是灾难性的打击,这些打击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所以,若不加大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制,进而危及国家的安全。
二、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洗钱之所以在国际范围内越来越猖獗,成为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分子的“地下安全通道”,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利欲驱动,是犯罪分子洗钱的原动力。
在当今社会中,贩毒、走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十分泛滥,他们通过上述犯罪行为聚集了大量的非法收人。
但由于各国政府严格的金融和税务制度,使得犯罪集团的非法收入难以被挥霍、转移,也不能在经济领域中正常流通,这就出现了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合法化问题,洗钱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犯罪现象。
于亟需资金的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受本部门、本行业及个人利益的驱使,往往不惜铤而走险,违规操作,将犯罪分子的非法资金融人到银行的合法资金中,使之合法化。
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受巨额资金之利诱,其工作人员往往出于个人经济上的需求,违背职责接受贿赂。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一则非法财产的合法化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获取,二则他们又可以将清洗后的钱重新投人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中进行“再投资”,从而获取更多的财富,故有人将洗钱称之为维持犯罪的“生命线”。
为了让这条“生命线”得以延续,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官员,对之施以恩惠,让他们在利欲的驱动下不惜一切帮助罪犯洗钱,包庇罪犯,阻挠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办案,为洗钱得逞创造各种方便条件。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犯罪分子从事经济犯罪的考虑之一就是他能够预见到可以使用其非法所得;如果犯罪行为人认识到黑钱的使用或者清洗困难重重,银行或有关当局会格外注意,那么他犯罪的原动力就会少得多”。
(二)对外开放及国际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是洗钱犯罪得以产生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缓慢,对外交流合作很少,走私、贩毒、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很少甚至没有发生过,故洗钱犯罪没有滋生的前提。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经济迅速发展,走私、贩毒等犯罪现象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并日益国际化。
一方面由于经济迅速发展而相关的政策或制度不配套所带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某种无序现象的存在,境内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团将犯罪资金转移到境外进行清洗,然后再回到境内进行合法投资的现象日趋严重。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政府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国际金融机构间的交流不断增多,境外的犯罪组织和洗钱业已利用金融进行洗钱活动。
许多境外身份不明的金融机构,主动提出与国内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开具的交易条件十分优厚,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提出洗钱目的,国内有些金融机构为了部门利益,不严格依法对开户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对客户通过帐户进行资金处理,也不查明资金的真实来源或用途,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机会。
同时,由于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均属跨国、跨地区的有组织犯罪,其犯罪收益和资金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不同国家的金融机构将资金清洗后聚集起来进行投资。
(三)银行制度不健全、不严密,是洗钱犯罪滋生的“温床”。
银行的纪律、制度要求银行为客户保守财物秘密。
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银行的保密制度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本世纪30 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颁布银行保密法,要求金融系统为客户保守财产秘密。
银行保密的动机,一是认为它体现对人权的重要内容― 隐私权的保护,二是认为它有助于本国经济特别是金融业的发展。
然而,一切洗钱活动无不与银行保密制度直接或间接有关。
保密法越严格,对洗钱活动越有利。
如世界各国银行中保密制度最为严格的瑞士银行,近年来洗钱的丑闻就不断曝光。
此外,金融机构内部的调控机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为洗钱犯罪大开了方便之门。
在我国,有些金融机构内部该分开的职责没有分开,对管理人员的权力和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有些金融机构执行会计制度不严;有的金融机构虽然建立了许多制度,但不健全、不配套,不能发挥有效的控制作用;有的金融机构虽然建立了一些有效的制度措施,但缺乏对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的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等。
正是这些不健全、不严密的制度、措施,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肆将违法犯罪所得通过金融机构进人合法领域,洗钱犯罪活动因而得以畅通无阻。
(四)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打击不力,是洗钱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
近些年来,我国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泛滥成灾,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国际上的有组织犯罪,跨国性犯罪也十分猖獗。
国际、国内犯罪分子勾结在一起,凭借其资金、犯罪工具、技术优势,屡屡逃遁于司法机关的法网之外。
由于司法机关的经费、警力不足,某些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装备落后,难以防范所有上述犯罪,使某些走私、贩毒分子逃避了法律制裁。
而正是这些“漏网之鱼”将其犯罪所得、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清洗,才得以产生洗钱犯罪。
从一定程度上说,司法打击不力是洗钱犯罪不断蔓延的“源泉”。
(五)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为洗钱犯罪构筑了一条“安全通道”。
由于法律的制订、执行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价值观念、道德风俗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较大。
就世界各国而言,有些国家在70 年代就规定了洗钱犯罪,有些国家80 年代规定了洗钱犯罪,有些在90 年代作了规定,但至今仍有不少国家仍未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
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国家对资金来源及投资者本身的其他身份不加过问,甚至对此类资金明知存在问题,也持欢迎态度。
而国际间方便快捷的结算制度使得犯罪分子通过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完成犯罪变得十分方便和安全,这就为犯罪分子构筑了一条安全快捷的“地下通道”,大大激发了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