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 痕迹鉴定内容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司发通[2000]159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司发通[200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促进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在广泛征求公、检、法、卫、教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先内部试行。
望你们及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报告部法规教育司,待积累一定经验修改完善后再以部颁规章形式发布。
附件: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附件: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司法笔迹鉴定

司法笔迹鉴定“笔迹”一词在我国出现最早,又称“手迹”、“手书”、“笔”、“书”、“墨迹”、“墨宝”等等。
《辞源》对“笔”的解释有二。
其一,“书具,古用简牍,笔即刀锥之类。
秦蒙恬始用鹿毛为之。
”[1]其二,“述事而书之曰笔”。
概括起来,“笔”有书写工具和书写结果两重含义。
《说文解字》将“迹”解释为“步处”,即行走后留下的脚樱古人将“笔”和“迹”叠用则表示用书写工具书写形成的印迹。
将“笔迹”一词与“笔”、“书”、“手迹”、“墨宝”、“墨迹”、“笺”等等表示书写结果的词、字进行比较,显然“笔迹”一词更为恰当。
经过历史长河的淘汰,“笔迹”一词被中华民族世代相传,充分体现了“笔迹”的辉煌生命力。
由于笔迹的适用范围扩大,研究笔迹的专家、学者增多,笔迹的定义也相应复杂起来。
有的从笔迹的特性方面给笔迹定义:“笔迹是每个人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有的从笔迹形成的原因和特性两方面给笔迹定义:“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是每个人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有的从笔迹形成的条件和结果给笔迹定义:“笔迹是人们借助于书写工具在承受客体上书或画时留下的书写动作运行的痕迹”。
有的从笔迹的范围和形成的原理给笔迹定义:“笔迹是书写文字符号的表现形式,是书写动作的反映。
即根据文字符号的书写规则,运用书写工具,通过书写活动在书写面上形成的痕迹”。
英美国家法庭科学工作者给笔迹定义为:“Hand Writing”,意即手写文字。
与我国传统的笔迹定义一致。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文件检验》将“笔迹”定义为:⒈“笔迹是按个人所理解和掌握的文字符号的规则,运用书写工具,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书写动作痕迹。
”⒉“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性特点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
”在我国,用笔迹解决诉讼纠纷、决狱断案已有两千余年的历史。
历代司法实践中,“对笔迹”被列为传统的办案手段之一,笔迹鉴定可堪称为一项古老的鉴定技术。
我国在公元前119 年(西汉)就有了汉武帝识伪书斩少翁的笔迹鉴别实例, 到东汉建安时期(196~220 年)的“国渊比书”形成笔迹检验破案的完整案例[2]。
司法鉴定分类PPT课件

文件材料鉴定包括纸张检验,墨水、油墨、印油、复写纸等字 迹材料检验,胶水、浆糊等粘合剂鉴定。
– 人相鉴定
人相检验包括证件人相鉴定、通缉人相鉴定、无名尸体人相鉴 定等。
九、文书资料、票券类鉴定
票券类
– 应用文件检验的基本原理与方法,票券类鉴定范围很 广,主要对伪造货币、证券、商标等进行鉴定,判断 伪造制作方法等问题。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 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
– 印刷文件鉴定
印刷文件鉴定包括货币票证鉴定、书报和书写纸 印品鉴定等。
九、文书资料、票券类鉴定
– 污损文件鉴定 印章印文鉴定、打印文件鉴定、誊写文件鉴定、复印文件鉴 污损文件鉴定包括消褪、擦刮、添改、补贴等变造文件的鉴 定,涂抹、褪色、烧毁、书写压痕等模糊记载的显现,字迹 与印文的形成时序的鉴别,文件制成时间的分析判断。
– 法医赔偿学是研究人身伤害的各种经济赔偿问题的一门 学科。
法医精神病学
– 法医精神病学,又称司法精神医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 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学科。
二、物证技术学
痕迹学
– 痕迹学主要研究对象有指纹(手印)、足迹、工 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辆痕迹、整体 断离痕迹等。
五、声纹鉴定
声纹鉴定是应用声谱仪对讲话的声音转变成一种 纹形的可见图形,比对被鉴定人的声音与嫌疑人 声音是否同一。
六、运动习惯类鉴定
人的运动习惯是司法鉴定认定人身同一的重要方 面。可以作为鉴定客体的运动习惯主要有:书写 运动习惯、语音习惯、行走运动习惯、工艺习惯 四大类。
七、物体表面形态及结构类鉴定
十、物品、物质类鉴定
物质成份鉴定。依据客体物质成份特征进行鉴定, 主要是依据物质的形貌、结构、排列组合及含量 比例等方面的特征。
司法鉴定四大类都是什么,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The kind of people who blindly look forward to but never act are a breeding ground for the plagu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司法鉴定四大类都是什么,鉴定的原则有哪些?司法鉴定的四大类: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及其他。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在涉及专业性问题的诉讼案件中常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在审理时提供具有专业性的鉴定意见,如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需要具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而定。
而现实生活中司法鉴定机构所承办的业务不仅仅是伤残鉴定,还有物证等其他方面的鉴定。
那么司法鉴定四大类都是什么呢?下面就由为大家说道说道。
一、司法鉴定的四大类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司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司法部2020年6月19日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0年6月23日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司法笔迹鉴定

司法笔迹鉴定•相关推荐司法笔迹鉴定司法笔迹鉴定笔迹鉴定的概念及特征“笔迹”一词在我国出现最早,又称“手迹”、“手书”、“笔”、“书”、“墨迹”、“墨宝”等等。
《辞源》对“笔”的解释有二。
其一,“书具,古用简牍,笔即刀锥之类。
秦蒙恬始用鹿毛为之。
”[1]其二,“述事而书之曰笔”。
概括起来,“笔”有书写工具和书写结果两重含义。
《说文解字》将“迹”解释为“步处”,即行走后留下的脚樱古人将“笔”和“迹”叠用则表示用书写工具书写形成的印迹。
将“笔迹”一词与“笔”、“书”、“手迹”、“墨宝”、“墨迹”、“笺”等等表示书写结果的词、字进行比较,显然“笔迹”一词更为恰当。
经过历史长河的淘汰,“笔迹”一词被中华民族世代相传,充分体现了“笔迹”的辉煌生命力。
由于笔迹的适用范围扩大,研究笔迹的专家、学者增多,笔迹的定义也相应复杂起来。
有的从笔迹的特性方面给笔迹定义:“笔迹是每个人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有的从笔迹形成的原因和特性两方面给笔迹定义:“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是每个人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有的从笔迹形成的条件和结果给笔迹定义:“笔迹是人们借助于书写工具在承受客体上书或画时留下的书写动作运行的痕迹”。
有的从笔迹的范围和形成的原理给笔迹定义:“笔迹是书写文字符号的表现形式,是书写动作的反映。
即根据文字符号的书写规则,运用书写工具,通过书写活动在书写面上形成的痕迹”。
英美国家法庭科学工作者给笔迹定义为:“Hand Writing”,意即手写文字。
与我国传统的笔迹定义一致。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文件检验》将“笔迹”定义为:⒈“笔迹是按个人所理解和掌握的文字符号的规则,运用书写工具,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书写动作痕迹。
”⒉“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性特点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
”在我国,用笔迹解决诉讼纠纷、决狱断案已有两千余年的历史。
历代司法实践中,“对笔迹”被列为传统的办案手段之一,笔迹鉴定可堪称为一项古老的鉴定技术。
笔迹鉴定的方法
笔迹鉴定的方法笔迹鉴定,指的是人们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笔迹鉴定和鉴定活动。
人们的写作习惯具体稳定,体现在书法上,整个过程可分为检查、比较检查、综合判断三个阶段。
一、笔迹鉴定的一般方法个人可以申请笔迹鉴定,笔迹鉴定应当去司法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只要有鉴定资质就可以。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
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
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
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在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是公安机关侦查手段,不是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做笔迹鉴定。
社会上有很多司法局、司法厅、司法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只要有资质,也是可以做笔迹鉴定的。
二、司法鉴定的合法原则包括哪些1、鉴定主体合法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鉴定材料合法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第五条笔迹鉴定。
包括依据笔迹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人。
第六条印章印文鉴定。
包括依据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印文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枚印章。
第七条印刷文件鉴定。
包括依据印刷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印刷方式印制形成,如制版印刷中的凹、凸、平、孔版印刷等,现代办公机具印刷中的复印、打印、传真等;依据印刷机具种类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机具印制形成;依据印刷机具或印版同一性鉴定标准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是否同一机具或同一印版印制形成等。
司法鉴定方案
1. 背景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依据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人证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为审判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为案件的裁决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帮助审判者正确判断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围绕司法鉴定的方案展开讨论。
2. 司法鉴定的种类司法鉴定根据不同的鉴定对象和鉴定要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物证鉴定物证鉴定是指对案件现场或相关物品的痕迹、状况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的鉴定工作。
物证鉴定可以包括指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血迹鉴定等多个方面,通过对物证的研究,可以还原案件的发生过程,提供关键的证据支持。
2.2. 人证鉴定人证鉴定是指对与案件相关的人员的身份、言行、状况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的鉴定工作。
人证鉴定可以包括声音鉴定、笔迹鉴定、心理鉴定等多个方面,通过对人证的分析,可以判断证人的可信度,辅助法院做出正确的判断。
书证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书面文件、合同、协议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的鉴定工作。
书证鉴定可以包括文本鉴定、图像鉴定、印章鉴定等多个方面,通过对书证的研究,可以确认文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法院审判提供重要的证明材料。
3. 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鉴定委托当一起案件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法院将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
委托书应当明确鉴定对象、鉴定要求、鉴定期限等重要内容,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2. 鉴定调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接受委托后,会进行相关调查工作。
物证鉴定会对涉案物品进行勘验和采样,人证鉴定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和测试,书证鉴定会对相关文件进行考证和比对。
鉴定调查是鉴定的基础,直接影响鉴定的结果。
根据鉴定调查的结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会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得出鉴定结论。
在技术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鉴定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司法鉴定制度与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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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治准则 三、执业准则 四、实施准则 五、行为准则 六、行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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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法治,尊重科学。 服务大局,执业为民。 客观公正,探真求实。 严谨规范,及时可靠。 廉洁自律,诚信敬业。 相互尊重,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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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鉴定程序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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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受理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
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的,应 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 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和特殊鉴定事项的 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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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委托的限制) 委托人应当 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 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 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特定目的提供 鉴定意见。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指鉴定材料的形式、内容都是客观 的。 鉴定材料的合法性:指鉴定材料的形式、收集、出示、 查证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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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1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 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 据材料。 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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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委托形式和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 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 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 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 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 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 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 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 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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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痕迹鉴定内容
第一节 痕迹鉴定内容
一、痕迹物证分类
1.1 各类痕迹物证的一般性特征
1.1.1 痕迹物证的定义
痕迹物证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律程序中提供证据的特定事物或事件,例如各种痕迹、残留物、痕迹表现等。
1.1.2 痕迹物证的分类
(1) 痕迹。
痕迹是物件间产生的表面特殊印痕,痕迹的形态、花纹特征等可供装备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得出判断与推理。
(2)残留物。
残留物是物体材质释放的小尺寸因数,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形态,可以用来作证件。
(3)痕迹表现。
痕迹表现是指物体受到外界外力的影响下产生的特殊形态,它的形态特征可以作为证据来推断出外力的作用与起因。
1.2 痕迹物证概念及分类
1.2.1 痕迹物证的概念
痕迹物证是指物体受到外界外力或人工处理等作用下,所表现出来的独特形态和特征,这些形态和特征可以为调查研究提供重要的证据。
根据其外形特征,痕迹物证可分为:痕迹、残留物、痕迹表现等。
1.2.2 痕迹物证的分类
(1)痕迹:指由物体表面产生的特殊印痕,其形态特征可以作为证据推断出犯罪的发生或者其他的起因。
(2)残留物:指物体材质释放的小尺寸因素,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形态特征,可以作为证据来判断事物的起因及来源等。
(3)痕迹表现:指物体受到外界外力作用后产生的特殊形态,这种形态特征可以作为证据来推断出外力的作用及起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