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
关于界定矿产资源压覆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尊敬的XXX部门领导:您好!我们收到了贵部门关于界定矿产资源压覆范围有关问题的函件,并就此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和研究。
现将我们的复函如下:一、对于矿产资源压覆范围的界定(一)压覆范围的概念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是指矿体或矿床所受覆盖岩层的范围,通常是由上覆岩层对下伏矿体的覆盖程度和范围所确定的。
在矿产勘查和开采中,准确界定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对于合理的勘查和开采具有重要意义。
(二)界定压覆范围的方法1.地质勘探法:通过地面地质勘探、钻探、地球物理勘探等方法,获取地下矿体的空间分布和岩性情况,从而推断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
2.数学模型法:利用地质统计学、地质力学、数学地质学等理论和方法,建立矿床的三维空间模型,通过对矿体、岩层的形态、特征、受力情况等参数进行分析和计算,来确定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
(三)压覆范围判定标准在确定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时,需要考虑矿体的结构、岩性、地质构造、构造应力场等多种因素,并结合大量的地质资料和勘探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一般来说,压覆范围的判定标准包括:岩层的厚度、古构造应力场的作用、地下水的影响等。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目前存在的问题1.地质数据资料不足:目前部分矿产勘查存在地质数据资料不足、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导致难以准确界定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
2.技术手段不够先进:部分地区的矿产勘查技术手段相对滞后,难以满足对矿产资源压覆范围的准确界定需求。
(二)建议1.加强地质数据采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地质信息数据库,为矿产资源压覆范围的界定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2.引进先进的地质勘查技术设备,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以确保对矿产资源压覆范围的准确、全面的掌握。
三、总结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界定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重要环节,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手段,结合丰富的地质数据和勘查资料,可以更准确地判定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为勘查和开采提供科学依据。
再次感谢贵部门对于矿产资源压覆范围界定问题的关注和指导,我们将积极落实相关建议,不断完善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做出积极贡献。
买卖玉石方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玉石买卖行为,保护玉石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玉石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玉石买卖活动,包括玉石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
第三条玉石买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玉石买卖活动中的交易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对玉石市场实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玉石的质量与标准第六条玉石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第七条玉石质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玉石的种类、名称、质地、颜色、透明度、光泽度、质地细腻度等基本特征;(二)玉石的大小、重量、形状、加工工艺等;(三)玉石的质量等级、产地、加工工艺等信息。
第八条玉石加工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玉石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九条玉石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明确约定玉石的质量要求,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第十条玉石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第三章玉石的包装与标识第十一条玉石产品应当包装严密,防止损坏。
第十二条玉石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明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规格;(三)产品产地;(四)产品加工企业名称;(五)生产日期;(六)质量等级;(七)执行标准;(八)警示标识(如有)。
第十三条玉石产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四章玉石的交易与合同第十四条玉石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玉石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二)玉石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玉石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024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2024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嘿,各位看官,今天咱们来聊聊2024矿山专项整治行动这档子事儿。
这可不是件小CASE,咱们得认真对待,毕竟矿山安全关乎无数家庭的幸福和生命安全。
咱们得明确一下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
简单来说,就是两个字:安全!咱们要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具体聊聊几个关键点。
一、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1.定期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加强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1.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2.加强矿产资源勘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
3.推广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降低矿产资源开发成本。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1.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山生产秩序。
2.严肃查处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3.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管,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四、强化矿山环境保护1.落实矿山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安全。
2.推进矿山绿色发展,引导矿山企业走绿色发展道路。
3.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矿山企业环境保护意识。
五、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培训1.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矿山企业员工安全意识。
2.加强矿山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3.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培训体系,确保培训质量。
咱们具体聊聊实施步骤。
第一步,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这个方案呢,就是你现在看到的这篇东西,咱们要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具体措施等。
第二步,召开动员大会,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这个大会呢,主要是让大家都明白这个事儿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
第三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15种不符合“三转”要求的情形和4种符合“三转”要求的情形整理【精选文档】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4日刊发六期‚聚焦主业、深化‘三转’系列述评‛点出了15种不符合‚三转‛要求的情形及4种符合‚三转‛要求的情形。
15种不符合“三转”要求的情形1、广东某市纪委、监察局牵头治理偷伐生态林木、偷采国家矿产资源和偷排工业污染物(简称‚三偷‛)等违法行为;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纪委、监察局主动介入、全程监督该区防汛避险搬迁房屋征收工作;3、贵州省某县纪委、监察局对该县乡镇教师考调进城任教工作的重要招考环节进行全程监督;4、江西省某县纪委、监察局抽调精兵强将,以站窗口、进企业、上公路、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等;5、东北某县纪委、监察局针对公路‚三乱‛、教育乱收费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联合交通、公安等相关单位对公路‚三乱‛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全县教育系统乱收费现象进行抽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6、湖北省某县纪委、监察局通过当地纪检监察网、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宣传教育收费相关政策,并组织成立由纪检机关和审计、教育等部门参与的检查小组,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整治活动;7、湖南省某市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清理规范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收费行为的工作;8、河南省某市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纪委专门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负责监督协调,参与现场招投标,实行全程视频监控,同时派巡视人员对监控的盲区进行巡查;9、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地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大工程项目资质预审、编标、发标、开标、评标以及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重要资金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资金流向等进行全程监督,重点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廉政制度、安全生产、物资采购、工程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10、福建省某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对乡(镇、街道)的招投标中心规范化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就招投标工作网络建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招投标工作操作流程、限额以下招标采购项目的办理,2012、2013年招投标案卷材料收集等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晋政办发[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3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改善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贯彻《通知》要求,做到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不缺位、不断档,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国务院关于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要求传达到煤矿队组。
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扎实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摸清底数、依法界定、分类指导,真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乡镇煤矿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清楚掌握本辖区内各类乡镇煤矿的底数,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对乡镇煤矿进行调查摸底、依法界定、分类指导,真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对于已经乡、县、市三级专项整治验收,省整顿办批准并核发“四证”恢复生产的乡镇煤矿,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为主的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评价核准的基础上,对其安全生产状况动态监察,凡降低标准生产、不进行认真整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实施关闭。
(二)对已经省整顿办批准但尚未核发“四证”或“四证”已过期的矿井要坚决停下来,撤出作业人员,待证件齐全有效后方可按《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工作程序》的规定逐步恢复生产。
盗采珊瑚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珊瑚礁生态系统正遭受前所未有的破坏。
珊瑚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然而,由于非法盗采珊瑚的现象日益严重,珊瑚礁的保护形势愈发严峻。
本文将探讨盗采珊瑚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保护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
一、盗采珊瑚的法律界定盗采珊瑚,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采集珊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盗采珊瑚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二、盗采珊瑚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挖珊瑚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盗采珊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盗采珊瑚给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珊瑚礁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
4.声誉损失盗采珊瑚的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给违法者带来声誉损失。
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盗采珊瑚者将面临信誉下降、商业合作伙伴减少等不利影响。
三、盗采珊瑚的警示1.提高法律意识公众应充分认识到盗采珊瑚的严重后果,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保护珊瑚礁生态系统。
2.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盗采珊瑚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珊瑚礁生态系统的安全。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7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甘资规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加强国家出资勘查成果管理,全面、准确掌握矿产资源家底,根据《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甘资规发〔2020〕4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资规发〔2020〕7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以下简称“矿产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界定(一)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其中“国家出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国有地勘单位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处理);探明矿产地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发现的具有工业价值或是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地段,具备以下条件:1.对矿体分XXX埋藏情况有一定的地质调查和必要的工程揭露、控制;2.对矿石质量有正规取样化验资料,矿石品位、矿体厚度等指标符合现行矿产工业要求;3.矿产地的资源量规模除岩金为1吨、砂金为0.5吨以上外,其它矿种要达到现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小型规模上限的二分之一的标准;4.资源量地质控制程度应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执行,包括查明和潜在矿产资源。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徐政办发〔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行动成效。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3日徐州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石行为,严格生态红线和山林红线保护,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按照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石专项行动。
为确保行动成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联合执法整治”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生态修复与打击非法“三位一体”,摸清重点区域、重点山体,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石、非法加工和经营石料等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和环保隐患,源头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任务(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石行为,特别是对生态红线和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非法开采行为,果断采取关闭、拆除、撤离、断电等措施,切实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二)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重大典型违法犯罪案件为突破口,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坚决惩治官商勾结等违法乱纪行为。
盗墓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考古事业的不断发展,盗墓案件频发,严重破坏了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
本文从刑法、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盗墓案件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及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打击盗墓犯罪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盗墓作为一种非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还严重破坏了我国文化遗产。
近年来,随着我国考古事业的蓬勃发展,盗墓案件呈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盗墓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对盗墓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盗墓案件的法律性质1. 刑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墓行为属于侵犯财产罪,具有非法占有、破坏文物、破坏文化遗产等特征。
2. 文物保护法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墓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盗墓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盗墓犯罪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盗墓行为可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如侵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盗墓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盗墓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四、盗墓案件的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盗墓案件在刑法适用方面,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为依据,根据盗墓行为的具体情节,依法确定刑事责任。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1.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包括3件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从严惩处的案例、1件经核实系工程附随采挖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不起诉的案例。
据介绍,这批案例以问题为导向,立足解决办案部门取证、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困惑。
其中,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吴某斌、李某军等非法采矿、行贿案集中体现了近年来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隐蔽性更强的特点;符某良等12人非法采矿案反映了当前非法采砂已逐步从内陆河道向海洋蔓延,并且形成了“采—运—销”一体化黑色产业链条的现象;邬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矿不起诉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如何准确鉴别采矿行为的罪与非罪。
近年来,旺盛的市场需求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日益猖獗。
2019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批准逮捕8210件15253人,起诉10561件25649人。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矿产资源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及其管理秩序,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引发地质灾害、安全事故。
下一步,检察机关要全面深刻领会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从严惩治力度,通过制发解答类意见等方式,着力研究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自然资源、水利、海警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衔接和协同,针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背后的监管手段有限、砂矿资源市场亟待规范等问题注重标本兼治、诉源治理,扎实做好矿产资源检察保护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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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干部培训讲义(2008年7月阿勒泰)第一种矿业权转让管理与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均做出有关规定。
但是,由于探矿权、采矿权是无形资产,转让形式具有花样繁多、隐蔽性强、难以界定等特点,在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中遇到了难以界定等问题,为了理清思路,统一认识,就如何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法律责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矿业权及矿业权转让的基本概念(一)矿业权: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
矿业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是依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适用于不动产法律规定的调整原则。
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
(二)矿业权人: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三)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并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
探矿权反映的是探矿权人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及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四)探矿权申请人: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了解这一点的意义在于,进行勘查作业的不一定是探矿权人,在出现违法勘查行为时,要搞清违法主体。
(五)探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探矿权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应当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
(六)勘查许可证:是国家在准予勘查登记后,允许勘查者从事勘查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勘查者取得探矿权的法律凭证。
(七)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采矿权反映的是采矿权人与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及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八)采矿权申请人:规定矿山开发出资人为采矿权申请人。
(九)采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采矿权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应当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
(十)采矿许可证:是指采矿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在准予采矿登记后,允许采矿者从事采矿活动的法律依据。
(十一)矿业权的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在法定条件下,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形式,依法将其所有的矿业权让渡于他人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主体的变更,是矿业权人权利和义务的整体转移。
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转让人必须是合法的矿业权人;2、受让人应具备法定条件;3、必须经依法批准。
二、矿业权转让的管理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矿业权转让进行管理,实行矿业权转让审批制度。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管理,严格杜绝在矿业权交易中炒买炒卖、扰乱矿业权市场秩序、牟取暴利的行为,国家对矿业权转让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管理;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管理;3、评估机构认定和评估结果确认管理;4、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处分。
(一)矿业权转让的审批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二)探矿权转让的条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 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受让人条件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五)矿业权转让的法定方式及程序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1、矿山企业合并。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矿山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被兼并矿山企业的采矿权转移给兼并企业,改变了采矿权主体;二是矿山企业与矿山企业合并或者矿山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采矿权转移给合并后新设立的企业,改变了采矿权主体。
2、矿山企业分立。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有的矿山企业解散后,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企业,采矿权转移给新成立的其中—个企业;二是原有矿山企业派生分立出新企业,采矿权同时转移给新企业。
两种情况,均改变了采矿权主体。
3、矿山企业与他人合资、合作。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资金不足等原因,与他人合资、合作时,采矿权转移给合资、合作后新设立的企业,改变了采矿权主体。
4、矿山企业资产出售。
主要是指矿产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需要以拍卖等方式出售企业资产以抵偿债务或者矿山企业因某种原因不想继续生产经营而整体转让矿山企业时,采矿权也随之出售或转让,改变了采矿权主体。
5、国有矿产企业改制。
国有矿产企业改制成由两个或者两个人以上投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采矿权转移给新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改变了采矿权主题。
6、采矿权抵押。
采矿权人以采矿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抵押物,当采矿权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以抵押的采矿权拆价或者以变卖的采矿权价款抵偿债务时,采矿权发生转移,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也可以依法出租、抵押矿业权。
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转让合同自转让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矿业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矿业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业权转让后,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转让前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不足6个月的,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时可同时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变更、延续登记。
为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配置资源、加速优势矿产资源规模勘查开发确需调整探矿权人的,给予原探矿权人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该勘查区内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以下达的任务书或勘查合同确定的项目资金为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原探矿权人在该勘查区内实际投入的5倍。
三、非法转让矿业权和矿产资源的形式与界定非法转让矿业权是指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以买卖、出租、承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矿业权导致矿业权主体发生变更的行为。
非法转让矿业权的主体是矿业权人,包括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一)非法转让矿业权的几种情形:1、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2、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3、买卖矿业权牟利的。
4、非法出租采矿权的5、非法抵押矿业权6、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二)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表现形式及界定1、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的表现形式及界定实践中,矿业权人往往采取私下签定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转让矿业权,来规避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批准的程序性要求,而我国法律规定矿业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属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凡未经申请批准程序,先行私下实施矿业权转让并实际形成矿业权主体发生转移的,都是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
2、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表现形式及界定承包是经济体制的产物,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简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承包属于一种合法的经济行为。
目前矿山企业承包,主要是经营承包和劳务承包两种形式。
这两种形式的行为范围和行为对象与采矿权的权利范围和权利对象相同。
然而,获得利益的方式却是不同的。
如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倘若雇佣包工队进入自己的矿区范围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采出的矿产品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自行支配处置,只是按日、按月或按工作量付给包工队劳务费,这种承包属劳务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矿山企业与承包方依法订立的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
非法承包形式常见的有三种:一是采矿权人投资建矿后,不负责矿山的管理知生产经营,而是采取以包代管的形式,由承包人独自进行管理、组织生产经营、销售矿产品并承担法定义务,采矿权人只收取承包费或分享矿山收益,承包人已实际成为采矿权主体。
二是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后,即不投资建矿,也不按规定进行采矿活动,而是承包给他人投资采矿或以劳务合同形式允许他人投资采矿,采矿权人则分享矿山收益或低价收购矿石牟利。
三是采矿权人自己不从事采矿活动,而是通过多次短期承包的形式允许他人采矿,从中牟利。
不论是经营承包还是劳务承包,承包人的利益是通过完成承包任务后从发包方取得劳动报酬,而不对采出的矿产品享有占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承包和以承包的方式转让采矿权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承包人是否获取采出的矿产品。
实践中,许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每采出一吨矿产品,发包方就给承包人多少钱,这说明承包人不是要获取采出的矿产品。
这种约定符合承包的要件,是合法的。
然而,也有许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每采出一吨矿产品,承包人就给发包人交多少钱,然后就可以在其矿区范围内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