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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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一、编外人员的定义与管理原则编外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中,依法未列入编制但需要使用的人员,属于单位的雇佣关系人员。

编外人员管理原则上应与正式编制人员一样,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编外人员的招聘与录用1.编外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需求进行,招聘程序公开、公正、公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招聘岗位应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工作要求等,并公开招聘信息,通过履历表、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选拔。

3.招聘程序结束后,招聘部门应及时将录取名单报单位领导审批,录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入职体检、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

三、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1.编外人员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包含基本工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休假制度、考核考核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劳动合同期满前,单位应与编外人员协商是否续签合同,若不续签,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编外人员。

四、编外人员的薪酬与福利1.编外人员的薪酬标准应明确,并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发放。

2.编外人员享受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3.编外人员享有合法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制度,单位应保障其休假权益。

五、编外人员的考核与晋升1.单位应根据编外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2.编外人员考核结果应向其本人告知,并有相关奖惩措施。

3.编外人员的晋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晋升岗位应根据其绩效、能力和工作经历等综合因素综合评定。

六、编外人员的职业发展与培训1.单位应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需要,为其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岗位晋升的途径。

2.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

七、编外人员的纪律与处分1.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实施方案(最新)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实施方案(最新)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加强编外用工总量控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必要、精干、高效”的总体要求,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制度,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编外用工人员范围编外用工人员是指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含借用人员、非全日制人员)。

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公益岗位相关规定管理。

三、管理原则(一)从严控制用工数量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

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坚持总量控制、先核后用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在空编数内使用编外用工人员;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用工人数内使用编外用工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外用工规模突破核定用工人数的,需逐步消化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服务外包的岗位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

(二)明确部门职责编外用工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用工计划、薪资标准和经费预算,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培训、考核、辞退、退休等日常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编外用工负主体责任,应在编制部门指导下对编外用工人数进行核定,审核用工单位编外用工人员薪资标准,并向财政部门申报本系统编外用工计划、经费预算,负责本系统编外用工人员的招聘录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不同岗位类别和标准以及用工单位的经费保障模式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的招录考务、劳动合同备案、统计等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

(三)规范招录程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编外用工人员。

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人事编制、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聘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临时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临聘人员合法权益;(二)合理配置,做到人岗相适;(三)规范程序,确保招聘公开、公平、公正;(四)强化考核,激发临聘人员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临聘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四)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临聘人员:(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三)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需聘用临聘人员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需求、任职条件等;(二)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四)确定拟聘用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章管理与待遇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确保临聘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为临聘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临聘人员考核制度,对临聘人员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惠府办〔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3日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使用市编委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第三条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因增加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问题。

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市场运作机制,做到编外聘用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第四条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作为市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指标核定第五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增加工作任务后确需增加工作人员的,可根据实际向市编办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

市编办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编委研究决定。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时,应说明聘用理由、聘用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申请指标数及经费供给方式。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节约行政成本,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是指上述单位采用不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方式使用的工作人员(包括抵编不进编人员)。

第三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工作需要、编制管理相结合,坚持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人员;可以通过市场实行服务外包的,也不准使用编外人员。

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一般限于后勤、辅助性岗位和极少数专业技术岗位,行政执法、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工作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和审批制度。

编外用工总量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每年年初审定。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需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委办)申请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含岗位、人数),市编委办根据申请单位的职能、任务、核定编制和在职在岗职工等情况,在编外用工总量内予以审核批准,明确使用条件,并随职能、任务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聘用编外人员,应在批准的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新聘用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具备岗位所需技能。

属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新聘用的编外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一般工勤岗位可实行劳务派遣;专业技术岗位可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九条编外用工经费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市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朝政办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完善《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07〕2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直机关和财政全部补助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朝委办发〔2007〕27号)等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人员范围和原则(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由市财政负责支付工资、保险、补贴的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政府雇员和编外聘用人员。

(二)总体原则。

遵循“总量控制、只减不增、按需核定、规范管理”的总体原则。

二、关于政府雇员管理问题(一)招录。

原则上对市直现有政府雇员数量和经费实行总量控制,出现的空岗,只减不增。

确需增补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征集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人才,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自主实施公开招聘。

(二)续聘。

合同到期需要续聘的政府雇员,由用人单位于合同到期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人员信息,经市财政局核准预算后方可续聘,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管理。

政府雇员由原来的定级管理调整为层级化管理,政府雇员分为五个层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至五级。

高级雇员为一至二级,普通雇员为三至五级。

建立层级晋升、降低和辞退制度。

1.晋升管理。

(1)审批权限。

政府雇员晋升岗位层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

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的招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按程序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招聘,编外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二章聘用范围及分类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一)专业技术类岗位指聘用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教师、医疗卫生人员、食品检测员、财务人员、普查员、审计员、群文辅导、文化专干、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等;(二)辅助执法类岗位指聘用于辅助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辅警、城管协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路政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三)文职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文职和事务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办公室工作人员、窗口人员、扶贫专干、禁毒专干、退役军人事务专干、运营管理人员等;(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编外用工原则上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2.因事业发展,用工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职业发展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职业发展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职业发展管理办法目录- 引言- 第一章职业发展原则和目标- 第二章职业发展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职业发展机制和流程- 第四章职业发展评估和激励- 第五章职业发展资源支持- 结论引言为了促进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职业发展,制定本《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职业发展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机制,激发其工作动力,提升工作绩效。

第一章职业发展原则和目标1.1 职业发展原则:公平、公正、竞争、激励。

1.2 职业发展目标: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培养高素质人才,实现人岗匹配。

第二章职业发展的具体内容2.1 职业发展规划: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特长和兴趣,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发展计划。

2.2 职业发展培训: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升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3 职业发展交流:鼓励编外聘用人员参加行业内外的交流活动,拓宽专业视野。

2.4 职业发展晋升: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绩效和能力,提供晋升机会。

第三章职业发展机制和流程3.1 职业发展评估: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和能力评估。

3.2 职业发展规划: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职业发展方向和计划。

3.3 职业发展记录:建立个人的职业发展档案,记录职业发展历程和成果。

第四章职业发展评估和激励4.1 职业发展评估: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绩效、能力和贡献,进行职业发展评估。

4.2 职业发展激励:对表现优异的编外聘用人员给予奖励、晋升等激励措施。

第五章职业发展资源支持5.1 职业发展资源: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包括培训经费、研究材料等。

5.2 职业发展指导: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职业规划和发展建议的指导服务。

结论本《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职业发展管理办法》旨在提供给编外聘用人员明确的职业发展方向和机制,促进其个人成长和事业发展。

希望通过本办法的实施,能够激发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动力,提升整体工作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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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编外聘
用人员的权益,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
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不适用于聘用编内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工作任
务的需要,不得代替原本应当招用编内人员的职位。

对于工作成果卓越的编外聘用人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编内。

第二章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政策
第五条事业单位在聘用编外人员时,应当先行公开招聘,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招聘条件。

第六条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职位、工作要求、待遇待遇标准、报名时间和地点等详细信息。

第七条在报名和筛选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公示的招聘条件
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背公正原则。

第八条经过初次筛选的符合要求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并
根据综合评定成绩确定录用人选。

第九条被录用的人员应当与事业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
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编外聘用人员享有与编内职员相同的权益,包括劳动
保险、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履行与编内职员相同的工作职责,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二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维护用人单位的形象,遵守职业
道德和纪律,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十三条编外聘用人员需要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
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和业绩符合要求。

第四章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
确保对他们的管理规范化和常态化。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
展机会,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包括个人
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编外聘用人员进行集体活动,加强团队建设,增进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编外聘用
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任聘用人员将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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