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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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和指导矿业权评估行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准确和可靠。

以下是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目的和原则:评估目的包括确定矿业权的价值、确定矿业权产权交易价格和确定资本化成本等。

评估原则包括真实性、合理性、可比性、可行性和公正性等。

二、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包括各类矿产资源、矿业权及其附着物等,以及矿业权的权利人、权属状态、产权性质和权益范围等。

三、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

市场法是以市场交易为基础,通过比较市场上类似矿业权的交易数据来确定价值。

成本法是以重建矿业项目的成本为基础,通过计算矿业权的投资成本来确定价值。

收益法是以矿业权带来的未来经济收益为基础,通过利用净现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方法来确定价值。

四、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包括设立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工作、搜集评估数据、确定价值方法、编制评估报告和审定等步骤。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并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评估工作。

五、评估报告和结果:评估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评估目的、方法、数据来源、假设条件和结果等内容,并由评估机构负责人签署。

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并具备可信度。

六、证明文件和备案:评估报告需要附带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支撑材料。

评估报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七、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总之,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和提高矿业权评估的质量和水平,为矿业权交易和矿业投资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于推动我国矿业发展和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矿业权评估主要方法

矿业权评估主要方法

矿业权评估主要⽅法矿业权评估主要⽅法矿业权评估主要⽅法我国矿产资源丰富,分布⼴泛。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资源,为了更好的对我国矿产资源储存和利⽤情况更好掌握,我国制定了⼀系列的矿业权评估⽅法。

矿业权评估⽅法主要有:⼀、统⼀DCF法;⼆、收益权益法;三、收益法;四、折现现⾦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约当投资-折现现⾦流法。

《矿业权评估指南》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法包括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流法、折现现⾦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以及采矿权的贴现现⾦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

由于评估⽅法理论以及对参数选择的要求不同,某些⽅法适⽤范围重叠,同⼀矿床、相邻矿⼭采⽤不同⽅法评估,评估结果差异很⼤,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现象。

为此,修改⽅案对⽅法的修改主要是统⼀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DCF法,适当调整各评估⽅法的适⽤范围。

⼀、统⼀DCF法⽅法名称:修改⽅案将探矿权的折现现⾦流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流量法统称折现现⾦流量法(DCF法),简称现⾦流量法(类似收益法是收益现值法的简称)。

1.《矿业权评估指南》采矿权DCF法存在的问题折现率的⼝径问题。

由于开发投资收益已在折现前扣除,因此,此计算模型采⽤的折现率应仅为资⾦成本(货币的时间价值)⽽不包含投资回报因素,最合适的应采⽤长期国债利率⽽不是⽬前五年期存款利率3.6%+风险报酬,即⽬前扣除开发投资收益⽅式折现率7%偏⾼。

(2005年我国⼀期记帐式10年期国债利率4.44%,折现率按资⾦成本⼝径取5%即可。

)这也导致⽬前采矿权评估⽅法设计时控制现⾦流出(该进成本、投资的不进)、以保证(提⾼)评估结果尽可能适应采矿权交易市场要求。

类似的,收益法的折现率也存在同样问题。

扣除开发投资收益内涵问题。

根据计算模型,扣除的应是开发投资的收益,⽽不是⽼指南的销售收⼊利润(开发投资与销售收⼊⽆线性相关关系),也不是现指南的净现⾦流量分成额。

此外,现指南的净现⾦流量分成额也与评估界等关于⽆形资产(按财务部规定采矿权界定为⽆形资产)占项⽬净收益(净现⾦流量)⽐例公论(三分法除⽆形资产外的投资、经营管理占2/3)相⽭盾。

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1.2 评估模型
n
P [(CI CO)t / (1 i)t ] t0
式中:
1
P——矿业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包括:
销售收入 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 回收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值 回收不动产及设备增值税抵扣额 回收流动资金 … CO——年现金流出量(-)包括: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 (CI-CO)t——第 t 年净现金流量,等于第 t 年现金流入量减去第 t 年现金流 出量; i——折现率; n——评估计算期; t——折现期时间序号(t =0,1,2,…n)。 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如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基准日 t=0,2016 年 t =1。 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如评估基 准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评估基准日 t=0,2015 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 准日,t =3/12,2016 年 t =1+3/12,依此推算。
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
(CMVS206-2017)
本规范提出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收入权益法、 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基准价因素调整法、 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等九种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评估模型、计算 公式、适用范围、前提条件、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以规范各种评估方法的应 用。
2.5 操作步骤 (1)根据评估对象与范围,分析、确定、估算可采储量; (2)确定产品方案与生产能力,估算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 年限; (3)分析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开发利用技术经济参数或指标; (4)分析确定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5)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矿业权及其评估》课件

《矿业权及其评估》课件

矿业权市场的概述
矿业权市场的定义
01
矿业权市场是矿业权交易的场所,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
矿业权市场的特点
02
矿业权市场具有资源稀缺性、交易不频繁、交易金额大等特点

矿业权市场的功能
03
矿业权市场能够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保障矿业权的合法流转。
矿业权市场的建设
矿业权市场法律法规建设
探矿权评估概述
探矿权评估是对矿产资源勘查权的评估,是矿业权评估的另一重要 内容。
探矿权评估方法
探矿权评估常用的方法有地质评价法、风险勘查法等。
探矿权评估程序
探矿权评估程序与采矿权评估程序类似,包括评估准备、现场调查 、资料收集、评估计算、撰写评估报告等步骤。
矿业权评估中的重要参数
资源储量
资源储量是矿业权评估的重要参数,包 括可采储量和经济可采储量等。
矿石品位
矿石品位是反映矿产资源质量的重要 参数,品位高低直接影响矿产资源的
开发利用价值。
矿床规模
矿床规模是反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价 值的重要参数,包括大型、中型、小 型等规模。
采选技术条件
采选技术条件是反映矿产资源开发利 用可行性的重要参数,包括采矿技术 条件和选矿技术条件等。
矿业权市场的建设
04
与发展
收集资料和现场勘查
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市场信息、地 质资料等,进行现场勘查,了解矿 产资源状况。
选定评估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
确定评估参数
根据评估方法的要求,确定相关参数 ,如折现率、未来收益等。
计算评估结果
根据确定的参数和方法进行计算, 得出评估结果。
出具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1. 简介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和估值的过程,旨在确定矿产资源的价值和矿业权的潜在收益。

本文将介绍矿业权评估的基本概念、评估方法和关键要素。

2. 矿业权评估的基本概念矿业权评估是一种综合性的评估过程,包括对矿产资源的评估、矿业权的评估和矿业权价值的确定。

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矿业权的市场价值,为矿业权的交易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矿业权评估的方法3.1 矿产资源评估矿产资源评估是矿业权评估的基础,通过对矿产资源的调查、勘探和分析,确定矿产资源的类型、规模、品位等关键参数。

评估方法包括地质勘探、样品分析、地质建模等。

3.2 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是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和估值,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矿业权的权属状况:包括矿权的取得方式、矿权的法律地位等。

- 矿业权的期限和范围:矿业权的有效期限、矿业权的开采范围等。

- 矿业权的开辟潜力:包括矿产资源的丰度、开采技术的可行性等。

- 矿业权的市场环境:包括矿产市场的供需情况、价格趋势等。

- 矿业权的风险因素:包括地质风险、政策风险等。

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3.3 矿业权价值确定矿业权价值的确定是矿业权评估的最终目标,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矿业权的现金流量:包括矿业权的开辟收入、运营成本等。

- 矿业权的折现率:根据风险和市场情况确定适当的折现率。

- 矿业权的剩余价值:考虑矿业权的持续性和未来发展潜力。

- 其他因素:包括矿业权的市场竞争情况、政策环境等。

4. 矿业权评估的关键要素4.1 地质条件地质条件是矿业权评估的重要因素,包括矿产资源的类型、规模、品位等。

地质勘探和地质建模是评估地质条件的关键步骤。

4.2 市场环境市场环境是矿业权评估的重要考虑因素,包括矿产市场的供需情况、价格趋势等。

对市场环境的准确分析可以匡助确定矿业权的市场价值。

4.3 技术可行性技术可行性是矿业权评估的重要指标,包括矿产资源的开采技术、加工技术等。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一、引言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勘查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益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的过程。

矿业权评估方法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保护矿业权益、促进矿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矿业权评估的基本原理、常用方法和数据分析,并结合实例进行详细阐述。

二、矿业权评估原理矿业权评估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对矿产资源的勘查数据、矿产储量、市场需求、开采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矿业权的价值。

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矿产资源的地质特征、市场环境、技术条件等因素,以及法律法规对矿业权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三、矿业权评估方法1. 基于市场比较法的评估方法市场比较法是通过对类似矿业权交易案例的分析,确定矿业权的市场价值。

评估师可以参考过去的交易数据,分析相似矿业权的交易价格、地理位置、资源储量等因素,从而推断出当前矿业权的价值。

2. 基于收益法的评估方法收益法是通过对矿业权的未来收益进行估计,计算出矿业权的现值。

评估师需要考虑矿业权的开采周期、预计产量、销售价格、开采成本等因素,结合贴现率和利润率等指标,进行现金流量的计算和折现,从而得出矿业权的价值。

3. 基于成本法的评估方法成本法是通过对矿业权的开采成本进行估计,确定矿业权的价值。

评估师需要考虑矿产资源的勘查成本、开采设备的投资、人力资源的成本等因素,结合矿业权的预计产量和开采周期,计算出矿业权的成本,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折现,得出矿业权的价值。

四、数据分析1. 勘查数据分析评估师需要对矿产资源的勘查数据进行分析,包括地质勘查报告、矿石采样数据、地质构造图等。

通过对勘查数据的综合分析,可以确定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品质等特征,为后续的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2. 市场需求分析评估师需要对矿产资源的市场需求进行分析,包括市场规模、价格趋势、竞争对手等。

通过对市场需求的了解,可以判断矿业权的市场前景和潜在价值,为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提供支持。

3. 开采成本分析评估师需要对矿业权的开采成本进行分析,包括人力资源成本、设备投资、能源消耗等。

矿业权的评估

矿业权的评估

矿业权的评估一、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资产各种矿物质及其富集而成的矿产,是在遥远的地质年代,在地球物理、化学和地质等作用下,经历漫长的时期逐渐形成的。

矿产资源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矿产资源是指在现有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具有开发价值的、赋存于地表或地下的各种矿物质的总和,包括已经探明的储量和未探明的储量两部分;狭义的矿产资源仅指已经探明储量的、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开发利用的、以不同形态(气态、液态和固态)存在于地表或地下的矿物质。

矿产资源资产是在社会经济运营中,经过开发利用或转让、出租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矿产资源,包括已经探明、可以开发利用的经济储量和边际经济储量。

与一般的资产不同,矿产资源资产是由自然状态下的矿藏,经地质勘察后资产化以后形成。

矿产资源资产是不可再生的,是一次性耗竭的物质资源,其耗竭过程为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的过程。

矿产资源资产的经济寿命较长,自然增值和贬值的幅度较大,而且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开发风险性,但同时也表现出获利性、有效性、变现性和可比性的特征。

根据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可细分为两个部分,即矿产资源自身价值和矿业权价值。

其中,矿产资源自身价值是未经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产生的那部分价值,又称原始价值,这部分价值是由矿产资源的有用性、稀缺性和垄断性所决定的;矿业权价值是投资者投入后所产生的价值。

二、矿业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矿业权的概念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对矿产资源进行勘察、开采的权利。

矿业权是指在依法有偿获得勘察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察或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目前我国矿业管理是将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管理的。

按照物权理论,矿业权属于他物权,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等一系列活动并享有由此所得收益的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将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让与他人、容许他人使用的一种权利。

《矿业权评估实务》课件

《矿业权评估实务》课件

矿业权评估的注意事项
评估方法选择
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评估对 象,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资料完整性
确保评估所需资料完整、准确 ,避免因资料缺失或错误导致 评估结果失真。
评估基准日选择
选择合适的评估基准日,确保 评估结果能够反映当前市场条 件和资产状况。
法律法规遵循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估 过程和结果合法合规。
评估对象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销售等全过程。
评估结果可以为矿业权交易、企业并购、融资贷款等经济活动提供价值参考。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01
02
03
04
确定矿业权价值
通过评估,可以确定矿业权的 价值,为矿业权交易提供参考
依据。
保障权益
评估有助于保障矿业权所有者 的权益,避免因价值低估或高
对矿业权评估的建议
加强人才培养
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加强培训和继续教育。
完善评估标准
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和方 法,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加强行业监管
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规范评估市 场秩序,提高评估质量。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矿业权评估交流与合作 ,引进国际先进理念和方法,提高我 国矿业权评估水平。
THANKS。
03
矿业权评估的程序
评估准备阶段
明确评估目的
确定评估的具体目的,如转让、 抵押等,为后续评估工作提供指 导。
收集相关资料
收集与矿业权相关的资料,如矿 区地质资料、采矿权证等。
现场调查与资料收集阶段
现场踏勘
实地考察矿区,了解矿山的地理位置 、交通条件、矿体分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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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主要方法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分布广泛。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为了更好的对我国矿产资源储存和利用情况更好掌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矿业权评估方法。矿业权评估方法主要有:一、统一DCF法;二、收益权益法;三、收益法;四、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

《矿业权评估指南》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以及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由于评估方法理论以及对参数选择的要求不同,某些方法适用范围重叠,同一矿床、相邻矿山采用不同方法评估,评估结果差异很大,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现象。为此,修改方案对方法的修改主要是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DCF法,适当调整各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

一、统一DCF法 方法名称:修改方案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折现现金流量法(DCF法),简称现金流量法(类似收益法是收益现值法的简称)。

1.《矿业权评估指南》采矿权DCF法存在的问题 折现率的口径问题。由于开发投资收益已在折现前扣除,因此,此计算模型采用的折现率应仅为资金成本(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不包含投资回报因素,最合适的应采用长期国债利率而不是目前五年期存款利率3.6%+风险报酬,即目前扣除开发投资收益方式折现率7%偏高。(2005年我国一期记帐式10年期国债利率4.44%,折现率按资金成本口径取5%即可。)这也导致目前采矿权评估方法设计时控制现金流出(该进成本、投资的不进)、以保证(提高)评估结果尽可能适应采矿权交易市场要求。类似的,收益法的折现率也存在同样问题。

扣除开发投资收益内涵问题。根据计算模型,扣除的应是开发投资的收益,而不是老指南的销售收入利润(开发投资与销售收入无线性相关关系),也不是现指南的净现金流量分成额。此外,现指南的净现金流量分成额也与评估界等关于无形资产(按财务部规定采矿权界定为无形资产)占项目净收益(净现金流量)比例公论(三分法除无形资产外的投资、经营管理占2/3)相矛盾。类似的,收益法的净利润贡献率也存在同样问题。 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取值数据来源问题。扣除开发投资的收益,在资产评估中常采用依据上市公司资料计算;老指南矿权评估中依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但统计年鉴中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指标收益指标仅有利润总额(企业利润与亏损合计),难以据此计算出净利润(缺亏损额、盈利企业所得税率不都是33%),因此也难以计算出总资产收益率(原来的销售利润率2.98%也存在同样问题)。因此,现行条件下难以准确计算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

2.《矿业权评估指南》探矿权DCF法及存在的问题 探矿权DCF法计算原理与采矿权DCF法类似,主要区别是开发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其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而是采用开发投资收益(回报)包含在折现率中,其折现率类似于项目经济评价(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矿地产经济评价)中折现率或基准收益率ic含义,包括了资金成本和投资报酬(含风险报酬和平均投资报酬)。经济评价中折现率为ic时,计算出的NPV净现值代表的是项目超出基准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反映投资可行性――NPV≥0。由此,在探矿权DCF法评估,当折现率由资金成本和行业投资报酬(基准投资收益)构成时,其项目净现金流量现值NPV即为项目超出基准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也即矿业权评估价值。

由于折现率对评估结果影响很敏感 (尤其是建设投资较大时影响很大。通常折现率的百分数数位取整数,尤其是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风险报酬这种风险累加法估算时,因数字有效精度取决于其构成中最短有效精度,故其百分数为整数),如何合理确定折现率是该计算模型成败的关键。

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用于评估值计算问题。与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整个项目的现金流入流出和收益情况不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是站在项目投资主体(自有资金)角度考察项目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其反映的是自有资金而非整个项目投资收益,从DCF法计算原理看,采用该表用于评估计算是不正确的。当项目投资较大时,全投资现金流量表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评出的结果相差很大,理论上难以解释。此外,全投资现金流量表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两个表折现率的含义是否相同、取值是否一致,也存在疑问。

综上所述,《矿业权评估指南》采矿权DCF法和探矿权全投资现金流DCF法计算模型均是符合评估价值内涵的,考虑到上述(参数)问题及国外矿地产DCF法评估通用模型,修改方案采用探矿权DCF法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评估计算模型统一DCF法(取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评估、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折现率中包含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探矿权和采矿权DCF法统一方案,除《修改方案》第一稿讨论时有专家建议以“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为基础统一的意见外(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的问题见后叙),无其他意见。

3.DCF法适用范围 修改方案综合了各方意见,扩大了DCF法适用范围,除保留原来的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外,也可选择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以及具备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DCF法是收益途径评估首选方法。

对DCF法能否适用普查阶段矿权评估,目前尚有争议,主要是认为普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矿床,普查资源量误差很大,在评估其价值时应着重于该普查矿区的勘查前景而非眼前的资源数量。考虑到其仅限于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主要是北方主要煤田(尤其是晋、陕、蒙、新等主要产煤区)煤层稳定、煤田总体已进行较高程度的勘查,在此较高勘查程度“背景”下的普查区类比估算得出的资源储量大致可靠这些条件下适用,因此,为解决目前评估中的实际问题,作为一种尝试,做出以上适用范围调整,也有待实践总结完善。

二 你知道矿业评估方法吗?矿业评估是衡量一个矿业企业好坏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一个矿业企业各项指标的重要方法。下面是我国主要矿业评估方法简述。

1、收益权益法 收益权益法是针对我国“双小”矿(矿床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财务或经济评价资料欠缺或不规范等条件下推出的,该方法存在对具体矿床开采条件等考虑不足等问题,评估计算可能过于简单化。但因该方法所需参数少、应用简单(也能避免评估结果的“随意性”),目前采用较为普遍,但有“过度”使用甚至超范围使用。因此,有建议取消或限制使用本方法。考虑到评估的历史延续性和方法选择的多样性(采用多种方法评估区间值时也可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且对服务年限较短的矿业权采用DCF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偏小甚至出现负数问题(相对于收益权益法),故《修改方案》保留收益权益法,同时,为解决该方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及目前该方法使用“过滥”问题,《修改方案》限定该方法适用范围,具备DCF法等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不使用收益权益法。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有建议在收益权益法原有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增加两个调整系数即资源质量系数(主要是针对金属矿种的品位)和开采条件调整系数,或者扩大权益系数的区间。考虑到金属矿品位品级等资源质量在产品价格中反映,开采条件复杂程度属成本因素,已在权益系数中反映,因此,增加两个调整系数似与原有的权益系数重复。至于调整权益系数的区间问题,方案第一稿曾考虑过,因区间大可能造成随意性大、有失严谨性、评估定量难等问题,且此方法可通过调整时点价格、限制使用范围等办法处理,故暂不修改。

2、修改方案取消了收益法计算模型中的 “净利润分成额” 扣除项,原因可参见DCF说明。

收益法是针对正常生产矿山采用的,其实质和DCF法类似的,区别在于投资处理不同。收益法未考虑流动资金投入,将固定资产投资等以折旧形式进入总成本(DCF法为直接进入发生时点的现金流出、不进入经营成本),实际上未能真正反映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计算折旧时不计资金时间价值,累计折旧虽然等于固定资产投资额,但折旧费折现后累计值显然小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当折旧时间越长、折现率越高时,采用该方法计算的矿业权价值的偏差越大,这也是该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准确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及与国际通行方法接轨考虑,有部分专家、修改小组成员建议取消收益法。

由于收益法和DCF法评估经济参数基本类同,采用DCF法代替收益法关键问题是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能否合理取值。若固定资产投资取固定资产净值,通常正常生产的初期矿山采用DCF法也是可行的,但当剩余服务年限较短的中晚期矿山其固定资产净值不合理时,采用DCF法评估结果可能会出现问题(如固定资产净值尚余较大存量时,采用DCF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偏小甚至出现负数)。

考虑到我国其他评估行业收益法均普遍采用,《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保留该评估方法但应谨慎使用。评估时应首选现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选择适用收益法。

结合讨论意见,修改后的DCF法评估生产矿山采矿权时对固定资产投资作如下处理:具备在评估基准日相近时间完成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等资料时,可以参照新建和在建项目矿业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的处理方法确定固定资产投资;不具备近期完成的设计等资料时,可以用评估基准日企业已形成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及在建工程账面值,剔除矿山企业办社会资产和不良资产,作为评估采矿权采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注意的是,对于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原值,采用不同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计算,固定资产计提完折旧后,折旧结束时点回收固定资产的残值,下一时点以不变价原则投入等额初始投资的更新资金,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固定资产余值);对按企业已形成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及在建工程账面值确定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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