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

首批名单22、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可视化热加工技术转移示范中心23、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先进制造技术研究中心24、中国科学院嘉兴应用技术研究与转化中心25、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技术推广研究所26、四川中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7、中国科学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28、中国科学院沈阳国家技术转移中心29、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转移中心30、中国兵器科学研究院宁波分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军民双向技术转移中心)31、水煤浆气化及煤化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2、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开发中心33、中材料集团研究开发中心34、佛山市华南精密制造技术研究开发院35、重庆科技检测中心36、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国家工业水处理技术研究推广中心37、宁夏石膏技术转移中心38、上海新生源医药研究有限公司39、国家日用及建筑陶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0、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工程中心41、北京华创阳光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中心)42、厦门海峡科技创业促进有限公司43、科威国际技术转移有限公司44、北京中农博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科院饲料所技术转移中心)45、北京中科前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6、河南省863软件孵化器有限公司47、江苏省技术市场48、西安技术市场49、北方技术交易市场50、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51、上海技术交易所52、深圳市南方国际技术交易市场有限公司5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设技术市场5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常设技术市场55、沈阳技术交易所56、内蒙古常设技术市场57、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58、北京产权交易所5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60、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61、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62、福建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63、四川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64、山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65、安徽省科技研究开发中心66、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67、济南市产学研协作管理服务中心68、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69、武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70、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市场中心71、陕西省民办科技服务中心72、浙江火炬星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74、长春市科技信息研究所75、甘肃省科技发展促进中心76、云南技术转移中心暨上海-云南技术转移基地第二批名单1、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2、复旦大学技术转移中心3、北京化工大学科技处4、昆明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5、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6、先进制造北京技术转移中心(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深港产学研基地产业发展中心8、贵州元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福州大学科学技术开发中心10、上海理工技术转移有限公司11、东北大学技术转移中心12、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13、大连交通大学现代轨道交通研究院14、合肥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15、兰州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16、成都西南交大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17、中国科学院台州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心18、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所地合作技术转移办公室19、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技术转化推广中心20、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市场部21、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发展处22、中国科学院山东综合技术转化中心2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技术转移转化中心24、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25、中国农业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26、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27、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技术转移中心28、中国科学院扬州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心29、湖北中科博策新材料研究院30、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技术推广中心31、山东省油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2、山东绿叶天然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33、中国航天系统工程公司34、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35、郑州金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6、重庆市科学技术信息中心37、广东省自动化与信息技术转移中心38、西安技术产权交易有限公司39、广州技术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40、福州技术市场41、湖北技术交易所42、柳州技术交易中心43、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44、太原技术转移促进中心45、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46、廊坊技术转移中心47、青海科学技术开发中心48、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49、全国新技术新产品西南展销中心50、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51、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52、新疆申新科技合作基地有限公司53、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54、上海科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55、江苏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江苏矽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6、深圳清华国际技术转移中心57、哈尔滨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58、APEC技术转移中心第三批名单1.厦门中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科易网)2.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3.北京矿冶研究总院4.北京海淀中科计算技术转移中心5.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6.北京北航先进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7.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8.北京大学医学部技术转移办公室9.中北国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华北电力大学技术转移中心11.中国纺织信息中心12.北京蛋白质组研究中心13.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14.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15.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16.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17.天津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18.国欣棉花技术转移中心19.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20.沈阳工业大学风能技术研究所21.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工程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22.长春中俄科技园23.吉林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24.大庆市科技专利成果转化中心25.上海电缆研究所26.东华大学现代纺织研究院27.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28.上海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9.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30.江苏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31.江南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无锡江大技术转移工程公司) 32.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33苏州大学技术转移中心34.中国科学院泰州应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中心35.苏州市金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36.浙江理工大学科技服务中心37.浙江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中心38.湖州市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39.杭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40.宁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41.安徽祥源安全环境科学技术有限公司42.福建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44.赣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中心有限公司44.济宁市技术市场45.山东大学科技开发部46.山东力创科技有限公司47.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48.湖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49.长沙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50.广东省农业技术转移与扩散中心51.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52.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53.广州博士科技交流中心有限公司54.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深圳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心) 55.北海技术市场56.重庆市机电设计研究院57.四川省科技信息研究所58.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59.贵州省科技开发中心60.云南亚太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61.云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建设服务中心)62.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63.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64.西安计算机软件产业推进中心65.杨凌示范区农村技术开发中心66.甘肃省农业科学院67.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68.新疆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科学技术部关于确定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58家机构为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确定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58家机构为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9.09.24•【文号】国科发火[2009]555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确定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58家机构为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国科发火[2009]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确定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58家机构为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以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为主要工作,及时总结发展模式,以促进高新技术向企业辐射和转移,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全面推进产业升级为目标,在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为加快我国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不断提高自身服务质量,今后科技部将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定期对示范机构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标准的示范机构,将取消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
三、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将纳入科技部创新环境与产业化建设的工作内容,在国家科技政策引导计划中安排技术转移专项经费,支持促进技术转移的服务行为和示范机构的能力建设。
东南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东南大学设备处

东南大学文件校通知〔2013〕97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为确保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维护安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549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东南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为确保我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维护安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549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特种设备的定义及范围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
我校现有的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6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每种设备都有一定条件加以限定,具体限定范围、内容如下:第一条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它能源,将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一)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二)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三)有机热载体锅炉。
第二条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一)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二)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 (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的液体;(三)氧舱等。
第三条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其范围规定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东南大学房地产与家具管理暂行办法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7〕247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房地产与家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学校各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全校房地产与家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制定《东南大学房地产与家具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7年8月2日(主动公开)—1—东南大学房地产与家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学校管理职能的划分及《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总务处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范围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家具、行政办公设备等四大类。
第三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总务处、使用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总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辖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总务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购置预算标准,执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
第二章固定资产标准第五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总务处管理的固定资产:—2—(一)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家具、行政办公设备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家具。
(二) 各类房屋指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及其他用房等。
(三) 各类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蓄水池、水井、围墙等。
第三章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第六条总务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应定期核对账目,使账、账物保持一致。
东南大学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教材建设管理办法教材建设是高等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学校课程建设水平、科研水平及其成果的重要反映。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材建设与改革工作,鼓励教师深化教学改革、更新教学内容,编写既具有我校特色又符合教学需要的优秀教材,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思路以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为龙头和主线,在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重点规划,实施精品战略,建设和出版适应21世纪教育发展和教学改革需要、反映国内外先进水平、具有我校学科优势和特色的高质量、高水平教材,逐步建立具有东南大学特色的教材建设体系。
二、组织领导1.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直接领导下的校教学委员会教材建设组负责研究、规划和指导全校的教材建设工作。
2.由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领导下的教学工作组负责研究、规划和指导全院(系)的教材建设工作。
3.校教材建设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三、基本原则教材建设应遵循如下原则:1.重点原则。
教材建设应根据各院(系)学科设置的实际情况,根据我校课程建设的目标,优先支持我校各级重点学科、重点课程建设的配套教材出版,促使它们成为我校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龙头。
2.择优原则;教材建设应优先支持在教学使用中效果良好的优秀教材和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的学科(专业)所需的教材的出版。
3.创新原则。
教材建设应鼓励创新,避免重复建设。
应优先支持符合教学需要、反映学科新成果、结构合理、教学改革力度较大、较好地反映当代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及优秀成果,与现有教材相比有明显特色的教材出版。
4.效益原则。
教材建设应注意效益,优先支持学生受益面较宽的公共课、基础课教材出版。
四、具体任务1.教材建设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教材的建设,并以本科生主干课程的教材及研究生学位课程教材为重点,同时也应重视与之相配套的辅助教材建设。
2.学校每5年一次制订有关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性意见,明确该时期内教材建设的目标及立项的基本原则。
院(系)应密切配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制订教材建设规划 3.加强学习与研究,注意借鉴国内外教材建设与改革的先进经验,以最大限度满足教学要求为根本出发点,以课程为核心,整合各类资源,进行不同内容和形式的教材建设。
东南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屏障系统管理制度

东南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屏障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屏障内动物饲育管理操作规范l、严格按人员、物品进出屏障设施的规定和要求操作,单向流动。
2、准备当天所需物品。
(包括鼠笼、饮水、消毒液、饲料等)3、按周计划表进行动物换笼、断乳、配种、卫生、消毒等工作;必须使用消毒液浸泡的镊子夹取动物。
4、每天记录饲育室内温、湿度等环境因素,出现异常,及时汇报。
5、及时更换饮水和添加饲料,不得出现断缺。
6、每天坚持检查母鼠生产、哺乳情况,及时调整哺乳仔数,观察动物生长状况及有无漏水等现象,做好卡片记录,工作日记和周报表。
7、日常工作完毕,应将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清扫地板,彻底擦拭消毒地面一遍。
每周五还应对屏障内所有其它区域及物品进行擦拭消毒,之后用消毒液对屏障内所有区域进行喷雾消毒.8、按规定开关照明灯、紫外灯.第二章工作人员进出屏障设施的规定和要求l、感冒、皮炎及各种病菌、病毒携带者禁止进入洁净区;2、进入屏障区前,先换拖鞋,入更衣室,一切个人用品如钥匙、饰物、手表、眼镜、通讯工具等不得带入;3、洗手时间不少于1分钟,完毕后入无菌更衣室,打开灭菌包用灭菌毛巾擦干后分别戴上口罩、帽子,穿上连体的灭菌服、鞋套、拖鞋,戴上消毒手套;4、入风淋室风淋;5、进入清洁走廊—内准备室(提取所需用品)—饲育室进行工作;6、随手关门,严禁两扇门同时打开,以保证压差的维持;7、工作完毕后,将废弃物品等随人从非清洁走廊退出.第三章物品进出屏障设施的基本要求1、凡是可以清洗的物品(如饲养盒、饮水瓶等),在消毒灭菌处理前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洗;2、凡进入屏障设施内的一切物品,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的流向路线进入.根据物品的性质可分别通过高压蒸汽灭菌器和传递窗两种不同的途径消毒灭菌后进入;3、消毒灭菌后的物品分别从高压蒸汽灭菌器、传递窗的洁净操作侧取出,放在内准备室备用;4、消毒灭菌过的物品贮存时间不宜过长,一般在七天内用完最好;5、使用后废弃的物品和更换的笼具、饮水瓶等从污物走廊搬出。
我国国际技术转移体系现状及优化对策分析

12 技术引进管理体 系 .
技术引进涉及政 治 、 经济 、 金融 、 技术 、 法律 和国家发展战 略等多个
方面 , 是一个 极其复杂 的过程 , 因此大多数 国家 政府都通过健全管 理制 度和设立管理机构对技术引进工作实施 比较严格的宏观管理 。 技术引进
管理体系构成见图 2 。 马来 西亚 、 度尼 西亚 、 印 墨西哥 等大 多数 发 展中 国家均采 用制定 管 理制度 的方 法对技
务咨询服务 。 1 绩效评估体 系 . 4
国际技术转移绩效评估 体系是 指东道 国为 审查评估 国际技 术转移 图 1 政策法规体 系构成图 活动 的执 行情 况 , 建立的 以政府部 门为主导 , 以跨国公司和本 土企业为 对象 , 大学 、 研机构 和中介组织参 与 , 科 依靠市场 和企业 反馈信息 的组织 体 系。在该体 系中 , 政府运 用客观 、 的评估手段 , 国际技术转移开 科学 在 始前 、 过程 中和结束后 , 国际技术 转移活动的技术 、 对 经济 、 会和环境 社 收益进行有效评估。 这种评估不仅仅体现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等科技 活动本身 , 而且体现在经济 、 社会 、 环境等诸多方 面 , 反映了国际技术转 移活动对整个国民经济 的贡献水平和影 响程度 。
2o 07
第 1卷 第 1 7 期
我 国国际技术转移体 系现状及优 化对策分析
唐 晓斌
(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 江苏南京 ,10 8 20 1)
摘 要: 随着知识经济和科技全球化的发展 , 国际问技术转移活动 日趋活跃。分析 了国
际技术转移体 系的构成 , 绍 了5个子体 系的 内容 , 介 并结合我 国国际技 术转移体 系建 设现状 , 从政府的 角度提出 了优化和完善我 国国际技 术转移体 系的对策和措施 。 关键词 : 技术转移 ; 国际技术转移体 系; 术创新 技 中图分类号 :0 2 F6. 4 文献标识码 : A
东南大学科技园

东南大学文件校通知〔2012〕10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了贯彻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我校“三个坚定不移”的发展战略,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发展,深化我校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广大师生从事科技创新创业的积极性,鼓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力推进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学校成立“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利用学校科技资源服务区域经济建设的发展战略及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审议学校重大产学研合作事宜,在校长办公会授权范围内对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含专有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进行处置等。
在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负责受理我校教师在省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等申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的鉴定、转移(转让)、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依据相关法规,高校在职教师的职务发明及在科研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依托学校产生的知识产权参与投资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的,所形成的股权归学校所有。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由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统一对外投资,并持有由此形成的股权。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工作由资产经营管理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资产公司和江苏东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公司”)共同为相关教师团队提供政策咨询和专项服务。
以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形式(不改变所有权的)的技术转移工作,由科研院负责实施。
第五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校内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的转化、学科型科技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具体形式为兼职和专职二类。
兼职人员和专职人员是指从事属于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技术的主要发明人。
兼职创业人员是指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每年有少量时间从事归属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或创办学科型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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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文件校通知〔2012〕153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规范学校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加强管理,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和《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科技校企产学研管理办法通知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2年12月30日印发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的联系和科技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同时也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校企产学研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联合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有关学院(系)与校外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校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有较强的技术需求,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不含向政府部门联合申报所获取的各类项目经费),并有长期合作愿望,而成立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联合科研机构的建立,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人才和市场信息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围绕有市场前景的技术进行长期研发;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并逐步升级为部省级、国家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四条联合科研机构分为产学研联合研发中心和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两类。
产学研联合研发中心主要围绕企业提出的具体技术问题进行研发,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则围绕形成企业技术储备而进行的具有前瞻性的技术研发。
联合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大—XX(企业名称)XXX(学科领域)联合研发中心(实验室)。
第二章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第五条联合科研机构是合作双方共建的,设在东南大学校内的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
第六条与非涉密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联合科研机构由学校应用技术院(以下简称“应用院”)负责设立,业务上接受应用院的指导;与涉密事业单位设立的联合科研机构由学校先进技术与装备院(以下简称“国防院”)负责设立,业务上接受国防院的指导,在应用院备案。
第七条联合科研机构由校长办公会授权科研院院务会议论通过后设立,并由科研院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情况。
第八条联合科研机构具体设立程序如下:1.由拟设立联合科研机构的发起学院(系)与校外单位初步协商,提出书面申请(需经学院(系)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系)公章)和可行性报告、合作协议及拟成立联合科研机构的章程、管委会成员推荐名单、工作人员等书面材料,报送应用院(国防院),有关材料需经学校法制办对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应用院(国防院)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由应用院(国防院)组织专家赴相关企业进行现场交流和考察。
3.应用院(国防院)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及现场交流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报请科研院院务会讨论。
4.科研院院务会讨论通过后,与合作单位签定合作协议。
5.合作单位首期项目合作经费(原则上须超过100万元)到学校账户后,科研院正式发文公布。
第九条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1.联合双方有较好的科研合作基础或双方在相关领域具备较好的合作前景;2、发起学院(系)可以为联合科研机构提供一定的办公与科研场所;3.首期合作期限3年,根据首期合作情况并征求合作双方同意,可以续签;4.校外合作方在合作期总经费投入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得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到校经费)。
第十条发起学院(系)要与校外合作共建方进行认真蹉商,以平等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风险责任在合同或协议书中加以说明,联合各方共担风险、共享权利。
联合科研机构行为不得侵犯联合各方的利益,其收益包括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投资收入、利润分配等都必须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
对故意违反或不执行合同或协议书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与民口事业单位(含地方政府部门)和军口研究院(所、校)(含行业集团、军区)设立的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可在双方挂牌;其他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原则上仅在东南大学校内挂牌,若合作方提出挂牌需求,需报科研院院务会讨论,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才可实施。
第三章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的管理第十二条学校成立产学研工作领导对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进行管理。
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设立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双方管理人员、发起学院(系)领导、联合科研机构具体负责教授、合作单位科技负责人等总计7~9人组成;管委会设主任1人,主任原则上由应用院院长担任,与大型国有企业设立的联合科研机构,主任可由分管校长担任;设副主任l~3人,由双方推荐人员担任。
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责:①制定联合科研机构各项管理办法;②制定联合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确定联合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和培训目标;③任命联合科研机构主任和副主任;④审议批准项目指南及人才培养计划;⑤审议批准联合科研机构财务预决算;⑥进行联合科研机构运行状况的年度考核;○7联合科研机构其他重大事宜的审定和批准;○8批准项目立项和结题。
第十三条联合科研机构根据需要也可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成员由管委会确定。
主要工作职责:①确定的研究方向和培训目标;②确定每年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和培训内容;③遴选项目;④进行项目技术层面的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⑤为企业的科技发展与人才培养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联合科研机构设办公室,以发起设立联合科研机构的学院(系)(团队)为依托建立,办公室为联合科研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对联合科研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联合科研机构设主任1名,要求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准和思想素质,办事廉洁公正,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的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将职务发明成果非法泄漏、转让给合作方。
联合科研机构主任原则上只能担任两个联合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严禁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以“联合研发中心”或“联合实验室”名义私自对外聘用任何管理及工作人员,如确系工作需要,可由联合科研机构负责人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合作方负责聘任。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合科研机构,由科研院发文撤消机构:(1)有违反或不执行合同(协议)有关条款者;(2)不进行实质性科技合作或存在损害学校利益者。
第十八条联合科研机构考核办法:应用院根据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工作总结,结合其它工作情况,每年对每个联合科研机构科研情况进行评估。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连续多年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向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推荐,推动平台升级为政府产学研基地;对当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要向机构负责人提出警告和并向合作共建企业进行通报,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经科研院院务会讨论通过后,科研院将予以发文撤消机构。
应用院(国防院)在有关院(系)的配合下,负责处理与合作方善后事宜。
第四章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的运行第十九条联合科研机构在成立时要制定机构运行管理制度,经管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讨论、批准后开始执行。
管理制度应包含人员构架、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及其它相关活动管理,联合科研机构必须依据机构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二十条联合科研机构需按管理制度规定正常开展工作,每年至少召开管委会会议1~2次,互通情况,加强联络,机构负责人要向管委会提交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阶段)工作计划,管委会讨论后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报应用院留存。
第二十一条联合科研机构项目来源:联合科研机构研究开发任务主要来源于共建单位设立的项目。
在确保完成共建单位课题的前提下,双方可合作申请及承担政府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
第二十二条联合科研机构项目立项:可以由校外共建单位提出项目建议,或由联合科研机构根据共建单位的总体研究方向要求,提出项目建议,在得到合作共建单位同意后由应用院向校内相关学科发布指南,在教师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联合科研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建议提出立项意见,经双方共同协商,提交应用院批准;校外合作共建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不进行指南发布而指定校内教师承担相应项目,但仍需提交应用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合作双方科研人员交流,学校接纳合作方研究人员来校参加研究,同时,合作方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也应为我校科研人员在对方提供实验条件和必要的生活配套设施。
第二十四条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项目实施:联合科研机构设立的项目依据年度计划进行,合作双方每季度(或定期)举行一次正式的工作交流,深入讨论项目的进展以及计划实施情况并进行书面记录备案。
联合科研机构负责人在每年固定时间对承担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上报应用院。
第二十五条以联合科研机构为背景合作承担的政府科技项目,也纳入机构项目进行管理。
联合科研机构为此类项目的申请提供前期技术支持,并由具体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内容、工作进度、双方职责、成果归属和经费划分比例等。
第二十六条所有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均应按《东南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为保障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顺利运作,鼓励教师与校外单位进行长期合作,学校不对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的运行费进行提扣。
第二十七条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负责人在应用院的授权下管理使用运行费,并且必须在每年向应用院报告机构运行费使用情况及项目经费情况。
第二十八条联合科研机构承担共建单位资助研发项目涉及知识产权按以下原则处理:(1)项目研发涉及双方原有知识产权的,除明确需进行产权转让的项目外,原有知识产权所有权不变;(2)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双方共享,也可在项目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经科研院批准成立的联合科研机构若有需要,可凭批文到相关部门办理制牌手续,严禁联合科研机构私刻公章。
第三十条所有成立的联合科研机构均不得以联合科研机构的名义对外签定经济合同以及宣传(广告)等。
第三十一条合作方若因业务需要需对社会宣传(广告),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否则学校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