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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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7]105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7

【实施日期】2007.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群防群控、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分级负责、有效处置;社会参与、广泛宣传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鼠疫疫情分级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1)肺鼠疫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2)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3)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

1.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1.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鼠疫病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进行诊断,首例病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认。

2.1 应急指挥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和县级鼠疫应急指挥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北

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石家庄警备区、武警石家庄市支队等。指挥部主要负责对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特大或重大鼠疫疫情发生时,市鼠疫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发布鼠疫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紧急动用市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市交通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市畜牧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疫区猪肉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市粮食局:负责疫区米、面、食用油的应急供应工作。市供销社:负责疫区食盐的应急供应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疫区蔬菜的应急供应工作。市林

鼠疫防控应急预案

巴彦花镇中心卫生院鼠疫防控应急预案 鼠疫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甲类传染病,包括动物间鼠疫和人间鼠疫。我国动物间鼠疫分布广泛,人间鼠疫每年都有发生和流行。随着人口流动和商品流通的日益频繁,防控形式严峻,因此鼠疫预防控制工作仍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保证在鼠疫疫情发生和流行时能及时、高效、有序处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一、鼠疫疫情报告 (一)鼠疫疫情的报告范围 1、初诊为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和原因不明的发热急死病人(以下简称急死病人)。 2、发现大量自毙鼠或10天内在同一地点范围内连续发现3只以上原因不明死鼠。 (二)疫情报告人 中心责任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每一位公民均为义务报告人。 (三)疫情报告的时限、方法和程序 发现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或急死病人时,应在6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 二、疫情的处理 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迅速派出人员在1小时内抵达现场,并准备足够的治疗、消毒、灭蚤、灭鼠等药品、器械和服装,以备应急之需。 三、鼠疫防控 当辖区内发生鼠疫疫情时,中心根据工作的需要成立领导小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划定疫区,确定隔离范围和控制对策,迅速动员群众参与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疫情的确定 (一)对病人、疑似病人和急死病人依据流行病学、临床、细菌和血清学等方面情况加以判定。对鼠类等动物和蚤类等昆虫,可根据细菌学或特异性敏感的血清学检验来判定。 (二)确定疫情的时限 对鼠疫疑似病人,应当在2日内作出明确诊断。疾控中心对检验材料应当在24小时内提出初步报告。 五、疫情的控制 (一)人间鼠疫疫情的控制措施

成都城市房屋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88号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708 {所属类别}房屋建筑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11-01 {生效日期}---------- {效力属性}有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医院鼠疫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XXX医院鼠疫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2.成立领导小组 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在院领导统一领导下,医务科负责组织、协调医院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科室切实做好本科室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XXX医院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组长:XX院长 副组长:XX副院长 组员:XX副院长 XX副院长 XX副院长 XX副院长 鼠疫应急指挥部由院领导组成,院领导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院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院内鼠

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医院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各科室报经院领导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院领导核准,可以对院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由院领导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可以在本院内采取限制。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日常管理机构 医院内鼠疫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㈠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及其任务 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6号

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9-12实施日期:2001-9-12文号:成都市政府令第86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Array 土尘土带出工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5]3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1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保证法律顾问在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今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健全

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市政府各部门要至少聘请1名法律顾问;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完善从专家库中选聘法律顾问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可建立本级政府法制专家库,也可利用省政府和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实现法律资源共享。探索建立公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8]2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

元,最低一级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附件2。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由该区(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划分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中应有最高一级税额标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 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 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鉴于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将每3年对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0号)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0号)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政府令第170号 【发布日期】2009-09-22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70号) (2009年9月9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的停车场(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和利用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的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自设停车场)。 第四条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机构和收费人员的管理工作,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道路停车场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属公共停车场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除,恢复道路原状。属自设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审批手续,责成设置单位自行撤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与通行能力和停车需求相适应的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 公共停车场设置完成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交由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经营;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公共停车场交由各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按照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设置自行管理的自设停车场,自设停车场应对外开放,并不得设置专用停车泊位。 自设停车场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实施统一管理。 设置自设停车场应当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办理审批手续。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自设停车场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自设停车场设置所需经费由设置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前提下,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公共停车场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转包或转租。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标志、标线清晰醒目; (二)停车场标志、军车免费标志和公示牌设在明显位置;公示牌内容包括停车场编号、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消防和安全保卫制度、监督投诉电话等; (三)设有照明设施和消防器材; (四)昼夜停车场可以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7]17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1 【实施日期】2017.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阅读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激发群众读书热情,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共同建设“书香石家庄”,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新广出发〔2016〕80号)和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石人常〔2016〕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建设“书香石家庄”为目标,以提高全民阅读率和阅读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完善设施功能,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活动,充分激发大众读书热情,形成“多读书、读好书”的文明风尚,全面提升市民素质,为我市增强辐射带动功能、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提供文化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促进全民阅读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举措,必须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推动。同时,全民阅读重在参与,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推动全民阅读长期深入开展。 --科学引导,优化内容。全民阅读的核心是阅读内容,必须将丰富阅读活动内容与提升思想文化内涵相结合,将出版文化精品与市场推广相结合,将传统阅读与数字阅读相结合,切实加强宣传推广,不断提升全民阅读的质量和水平。 --分类服务,保障重点。注重从娃娃抓起,关心少年儿童良好阅读习惯的养成,切实发挥阅读在素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注重满足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切实加强关爱和扶持。针对成人社会不同群体,注重引导其自主学习,不断提高干事创业的本领。 --全面倡导,公益普惠。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相统一,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倡导全民阅读全民参与、全民普惠,保障全民平等享有基本阅读权益。 三、工作目标 通过连续五年(2017年-2021年)广泛深入开展全民阅读工作,在全市形成“人人爱读书

鼠疫疫情控制应急处置预案

XXXXX医院鼠疫疫情控制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二.成立领导小组、专家救治组及医院感染控制组,并细化各组职责。 (详见附件一) 三.日常管理机构 医院鼠疫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协调工作由医教科和公共卫生科负责。 具体任务: 1.在院领导下,开展对鼠疫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鼠疫应急工作中的行为。 3.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4.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做好医院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四.监测与预警 1.按照《全国鼠疫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 2.本院要按照国家及省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五.信息管理与报告 1.信息管理 公共卫生科负责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2.信息报告 (1)医生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公共卫生科上报,报告主管院长,医教科组织院专家会诊,确诊为疑似病例后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进行网络直报。 (2)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六.现场调查与控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2]29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2.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2〕29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2〕1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根据9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已经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和工商管理方面对无证占道摊贩的三项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城市

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取得规划许可证前)、环境保护(部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批复》,石家庄市市、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

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 -- 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和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发生和流行,指导和规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国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群防群控,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广泛宣传的原则。 1·4 适用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 专业资料-

工作。 1·5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1个平均潜伏期(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1·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城建收费项目减免审批事项,经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城建收费减免政策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为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对以下建设项目给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建设的教学设施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 (三)原拆原建项目,按拆除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危陋住房改造项目,对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渣土处置费。 对已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7)9号)有关规定,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按遗留问题对待。 (五)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城建规费征收管理,按省政府《关于加强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城建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冀政函(2007)63号)规定执行。即:省直部门和单位的建设项目,面向全省服务的按规定全额缴纳城建规费,任何单位不得减免;面向省会服务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等与广大市民关系密切的公益类项目,可减半缴纳城建规费。驻石部队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确属情况特殊需要照顾的,由省政府研究确定。 (六)同一项目只享受一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进一步严格城建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其中属于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第四条,即城中村改造或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须经项

2021年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XX市卫生系统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总体目标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职责分工 3.预警与分级 3.1 预警 3.2 分级 4.动物疫情判定、人间病例诊断与疫情发布 4.1 动物疫情判定 4.2 人间病例诊断 4.3 疫情报告 4.4 疫情公布与通报 5.应急处置 5.1 启动预案应急机制 5.2 预案应急机制终止 5.3 应急处置措施 5.3.1 预警应急处置措施 5.3.2 一般(Ⅳ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5.3.3 较重(Ⅲ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5.3.4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措施6.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激励机制 6.3 责任追究 7.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2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7.3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7.4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7.5 做好物质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7.6 做好车辆调度,保证交通畅通 8.预案管理 9.附件

XX市卫生系统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目标 为预防控制鼠疫XX市流行和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鼠疫控制及其考核原则与方法 GB15992-1995》、《消毒技术规范——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动物和人间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XX市卫生局成立局长任组长、分管疾控、医政工作的副局XX市疾控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科、法制监督科、医政科、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中医科、爱卫办等科室科长(主任)为成员的鼠疫防控工作领导小组XX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安排部XX市鼠疫防控工作。XX市区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2.1.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鼠疫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实行鼠疫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上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辖区内的鼠疫防控工作。 2.1.3成立预防控制专家组、医疗救治专家组 ⑴成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为组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副主XX 市卫生监督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流行病学、消毒、检验和卫生监督专业人员组成的鼠疫预防控制专家组(成员名单附后)。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鼠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并对下级疫情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及时提出预防控制的策略与措施建议;对防控措施效果进行评估。 ⑶成立由综合医院业务院长为组长、传染(感染)科、呼吸内科、ICU、儿科、急诊科等专家组成的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名单附后)。主要职责是负责鼠疫病例的诊断、制定诊疗方案;组织、协调开展病人的救治工作,对疑难危重病人的抢救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医院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XX市区参照成立相应的预防控制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 2.2 职责分工 2.2.1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XX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协XX市鼠疫防控工作。统一调XX市卫生资源对鼠疫疫情进行应急控制,组织开XX市鼠疫防控技术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专家组排查不明原因发热病例,对XX市区鼠疫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协调XX市级鼠疫防控物资储备。根据鼠疫疫情及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168号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蓉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市和区(市)县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部门职责) 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实名刷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 专家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石政函[2017]1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1 【实施日期】2017.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通知 (石政函〔201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2017年1月19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批准马学东等95名同志为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行业内按姓氏笔画排序),管理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工业类30人 马学东石家庄市科技信息研究所 王英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王成祥河北同福粥道食品有限公司 王春发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邓志成石家庄数英仪器有限公司 左丽华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 刘新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刘学彬河北征宇制药有限公司 刘铁军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刘晶晶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孙会哲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孙胜斌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闫明生石家庄东华金龙化工有限公司 何庆国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宋子辉石家庄市新星粘合剂厂 宋以冬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 张之奎石家庄鹏海制药有限公司 张学勇河北安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李友东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李少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汉煜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苏士伟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邵青立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119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7]5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政发〔201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清理结果目录如下: 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

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 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 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 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 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 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 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 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 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 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 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 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 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 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 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 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 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

疾控中心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最新整理)

尚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鼠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我县接壤康保县历史上曾发生过人间鼠疫,为保证在鼠疫疫情发生和流行时进行高效、有序的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流行造成的危害,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和《尚义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接到鼠疫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情报告规定的时间,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和张家口市疾控中心报告疫情。 二、建立隔离病房和临时实验室 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调动鼠防应急小分队,携带应急装备和药品,在2个小时内出发,迅速赶赴发病地点。 (一)以病人所居住的房屋或就诊的诊室为隔离病房,在其隔壁或临近的房屋建立临时实验室。 (二)消毒病房。按照个人防护的要求,迅穿好防护服装,对病房和实验室由外向内进行空气消毒和灭蚤杀虫处理,同时将病房隔离。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小分队流调人员按照《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一)目的 1、核实诊断。 2、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掌握调查地区鼠疫人群中发生发展和分布规律。 3、追踪和管理和患病的人和物的密切接触者,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 4、监测和评价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 5、掌握鼠疫自然疫源地的空间分布、结构、性制及流行规律,尽早发现疫情或流行指征。 6、制定预防和控制鼠疫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二)工作程序 1、个案调查。着装后进入消毒后的病室,要认真、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前的活动及接触病人及野生动物情况,发病后的密切接触者的有关情况,并填入个案调查表。 2、对密切接触者追踪和调查 根据鼠疫病例个案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开展对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填写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必要时给予预防性服药。 四、诊疗人员进行诊治 小分队诊疗人员着装后进入病房,详细询问病史和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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