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的不作为共犯理论检视

快播案的不作为共犯理论检视
快播案的不作为共犯理论检视

导读:不作为犯处罚的实质依据在于其设定了对侵害或威胁法益侵害结果的具体、现实的支配。这个观点应该是不作为理论实质化发展的趋势和最低限度的共识。那么问题来了,快播公司对淫秽物品的扩散和传播有现实、具体的支配力吗?能够将面向结果的因果发展掌握在自己手中吗?他能具体、现实地支配因果发展流程吗?或许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认识。你问我的观点啊?我哪知道啊,知道了也不说,你猜。不用猜了,读完此文,你心里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了,不是吗?

“快播案”的争论已经从程序之争走向实体之争,其中实体之争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不作为共犯问题。

对于他人的作为犯罪具有阻止义务而不予阻止,这种以不作为的形式参与他人作为犯罪的类型,在理论上被称为“不作为共犯”。不作为犯罪理论本身就是一个理论难题,而共同犯罪理论又有“刑法理论绝望之章”的称号,那不作为共犯这两个理论难题合在一起的不作为共犯就是难上加难喽。

一、不作为共犯的成立范围如何划定?

1.不作为教唆犯

“不作为共犯”,这里的“共犯”是狭义的共犯,是相对于正犯(实行犯)而言的。狭义的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那不作为共犯理论上也应该包括不作为的教唆犯和不作为的帮助犯。但是由于教唆犯的本质是通过唆使行为唤起正犯的行为决意,而不作为不足以唤起他人行为的决意,所以,通说均否认不作为的教唆犯。快播案中,也不存在的不作为的教唆犯问题,因此没有讨论的必要。

2.不作为帮助犯

而不作为帮助犯则是理论通说都承认的,这一点无论是德日通说还是国内通说均无例外。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不作为共犯及其陌生。前段时间,我为一个参加十佳公诉人比赛的选手们串讲刑法总论是重点讲述了不作为共犯,并举了我自己办理的案例进行说明,但是从他们的反映来看,他们认为不作为帮助犯在实践中被认定的寥寥无几,且案件最后拍板的领导不可能接受这个理论。这是令我感到意外的。但是有人会说,既然实践界对于不作为共犯是排斥的,那么快播案为什么会被起诉呢?其实大家应该很清楚,无论是从起诉书还是庭审辩论中均可以看出,起诉的依据是司法解释,并非不作为共犯理论,不知是他们不知用,不敢用,还是不削用。当然,我这么说,并非认为快播案就是可以不作为理论进行定罪处罚,而是认为无论是否构罪都应该用到这个理论工具进行检视,因为定与不定取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保证人地位(下文详述)。

3.不作为片面帮助犯

也有人提出王欣与上传淫秽视频者即便没有共同犯意联络,按照不作为片面帮助犯也可以定罪处罚。那么不作为片面帮助犯在理论上是否能站得住脚呢?

关于片面共犯问题在理论上确实争议很大,有人全面否定,有人全面肯定,有人只承认片面帮助犯。全面否定说,既不承认片面正犯,也不承认片面帮助犯;帮助犯肯定说否认片面共同正犯而仅肯定片面帮助犯;全面肯定说不仅承认片面帮助犯还承认片面共同正犯。

那通说咋样呢?这就复杂了。德、日通说是承认片面帮助犯的,而否认片面的共同正犯,司法实践也有片面帮助犯的判例。但国内就乱了,因为按照四要件的理论,共同犯罪是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符合某一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有共同的行为和共同的故意,而共同的故意表现为相互的意思联络和沟通,犯意联络是双向的、全面的,而不能是单向的、片面的。这样一来,哪里还有片面共犯的存在余地呢?国内传统理论通说如此立场,司法实践固然是断然

不会认同片面共犯呢?既然不会承认片面共犯,那就更不可能承认不作为片面共犯了,自然而然不会承认片面帮助犯了。但是这种传统通说“一统天下”的局面已被打破。国内承认片面帮助犯的学者越来越多,通说地位已经不保,而实践中也出现了运用了片面帮助犯的判例(只是没敢写进判决书而已),比如笔者就指导运用此理论起诉过案件,并被判决,用流行说那真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结一下,不作为共犯的成立范围,可以是不作为帮助犯,也可以是不作为的片面帮助犯。

二、不作为共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保证人”是个啥?

实践界对于不作为犯罪理论,据我所知,相当陌生,我这个“据我所知”应该是准确的,因为我就是基层一线的办案人。陌生到何种程度?很多人甚至没听说过“保证人”这个词,很多人以为这个“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那个“保证人”。他们所理解的不作为义务还仅停留在“三分说”的阶段。

如前所述,不作为共犯成立范围限于不作为帮助犯。作为义务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要前提条件,所以不作为帮助犯的成立也必须以帮助者有作为义务为前提条件。有作为义务的人就是保证人(或者叫保障人)。这样,保证人的义务来源,就成为定案的关键了。

2.腐朽老旧的三分说

关于保证人的义务来源,我们很多司法实践人士所理解的学说还停留在形式三分说阶段,哪三个呢?即法令、契约、危险前行为(先前行为)是保证人义务三大来源。这个三分说是啥时候提出的呢?那是19世纪初期,天啊!这是哪一年的老黄历了。这个三分说一直20世纪50年代在德国都处于通说地位,在国内其通说地位却一直支撑到今天?神那,创立者泉下有知,当从墓里爬出来了。国内传统刑法理论还有个四分说,与三分说相比,变化不大,只是加了个职务或业务的义务来源而已。

那这个三分说有啥不好呢?它最大的缺点就是没有回答:你凭啥说这三个义务来源就是保证人的义务来源?有这三个义务凭啥就要保证危害后果不发生?比如,基于法令的义务,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行为,并不一定直接成立刑法上的犯罪。

3. 实质的法义务理论兴起

不作为理论发展的历史就是刑法理论从形式化到实质化发展的历史,它是刑法理论实质化发展的缩影。

实质法义务说为实质违法性说一派所倡导。因与纳粹勾连而臭名昭著的德国基尔学派提出不作为之刑事责任取决于不作为之违反义务性和不作为者依健全国民感情显然为特定犯罪之行为人,从整体秩序和伦理来界定不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虽然基尔学派的实质违法论随着纳粹的倒台而倒台,但是在不作为义务来源上学术遗产却被继承下来了,他们说主张的共同生活团体作为义务来源,为日后的理论和实务所接受,且迄今成为通说。1930年,德国刑法理论在保证人义务来源中加入了“密切生活关系与危险共同体”,例如家庭成员重病而不予救助、登山团队成员对陷入危境的队员不予救助。实践中丈夫看妻子服毒自杀而故意不予救助的案例时有发生,还记得那道全国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中的题目:男子眼看同居女友跳楼自杀而不予救助。可惜的是,控辩双方在不作为保证人地位上并没有展开应有的理性交锋。1950年,德国的阿明.考夫曼将保证人地位的来源分成两类:一是基于照顾义务;二是基于监督义务。

1970年代左右,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罗克辛提出了“支配说”,一经提出,追随者众多。支配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居于主控支配地位时,才有保证人地位,才有保证人义务,包括保护性支配和监控性支配。目前,在德国占通说地位的观点是机能二分说,该说将作为义务分为对脆弱的(无助的)法益的保护义务和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

总结起来,保证人地位来源有:(1)基于法律;(2)契约;(3)先前行为;(4)基于密切的生活关系和危险共同体;(4)基于自愿承担保护义务;(5)基于危险源的监控义务。

从这个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就是一个从形式到实质的发展过程,人们试图找到一个单一的实质性标准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罗克辛的得意门生许迺曼提出“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支配”的对等原则,他认为仅有当不作为人针对造成法益受侵害之事实的法律地位,以对于结果归责具决定性的观点与作为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可加以比较时,那么以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处罚不作为才属适当。所以与作为对等的不作为前提要件是,对于法益侵害的重要条件(造成结果的原因)具有与此种支配在强度上可相比较的意志力,也就是对于时间有实际控制。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荣坚认为,“不作为犯的基本事实形态是对于自然的放任,是对于已经存在的风险的放任。作为犯的基本事实形态是对于自然的干涉,是制造原本不存在的风险”,因果的危险前行为是保证人地位的唯一来源,通说所认为的各种保证人类型多数都可以还原为危险的前行为,个别不能还原的不应当成为保证地位的来源。“基于法益保护的目的,法律上一个合理的要求,也是一个合乎期待可能性的要求是,制造风险的人有义务把风险控制在容许限度的范围内,质言之,制造风险的人,必须控制风险;破坏自然的人,必须恢复自然。承此,行为人违背控制风险义务即可能构成犯罪,也就是所谓不作为犯罪”。无独有偶,日本西田典之也认为,“如果作为是指向结果的因果设定,不作为便属于因果过程的放任。为此,不作为要与作为具有构成要件性等价值,不作为者就必须将正在发生的因果流程控制在自己的手里,即获得基于意思的排他性支配”,对于获得的排他性支配并非基于自己的意思这种“支配性”的场合,才考虑必须存在父(母)子关系、建筑物管理人、安保人员等社会持续性保护关系,如早上起来发现门口放有弃婴,由于是自己的大门口,应该说具有排他性支配,但是这种支配并非基于自己的意思。日本结果无价值论者曾根威彦也认为,在放任不管的话就会向侵害结果方向发展的法益保护,事实上被托付给了特定的不作为人的时候,即只有在和不作为人之间具有防止结果的紧密关系的场合,才能将不防止结果的不作为和作为引起结果的场合同等看待”,“不作为人将面向结果的因果发展掌握在自己手中,即具体、现实地支配了因果经过”。

笔者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侵害或危险,这一点无论是对作为犯而言,还是不作为犯而言都是一样的,其差别仅在于作为犯是制造了原本不存在的法益侵害的风险,而不作为犯是对已经存在风险的放任。因此,笔者认为,不作为犯处罚的实质依据在于其设定了对侵害或威胁法益侵害结果的具体、现实的支配。这个观点应该是不作为理论实质化发展的趋势和最低限度的共识。那么问题来了,快播公司对淫秽物品的扩散和传播有现实、具体的支配力吗?能够将面向结果的因果发展掌握在自己手中吗?他能具体、现实地支配因果发展流程吗?或许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认识。你问我的观点啊?我哪知道啊,知道了也不说,你猜。

浅论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司法认定

浅论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司法认定 (作者:夏俊杰——红安县检察院) 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是最为复杂的理论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作为刑事案件的主体,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这些区分对于犯罪人的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笔者身处基层检察院,时常碰到涉及从犯认定的司法实务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常感觉理论储备不足。有鉴于此,该文以各种刑法理论观点为基础,归纳性、总结性地分析论述了在共同犯罪中应如何认定主从犯、抑或是不区分主从犯的判断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与单独犯罪相对而言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就共同犯罪而言,二人以上可以共同谋划,互相分工,更易于完成犯罪;也可以商讨对策,相互包庇,更易于逃避侦查,因此往往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共同故意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因其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而需要区别对待。理论上,各国刑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划分。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为了使罪责相适应,也需要按照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因此,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也是对共同犯罪进行处罚的前提。为准确理解我国刑法的主从犯规定,有必要首先了解国内外立法确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主要有这些划分方式:(1)二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种,具体划分又有不同,①分为首犯和从犯,如《唐律疏议·名例》中对“共犯罪者条”解释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②分为正犯和

国际经济学练习题

绪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经济学产生与发展的客观基础是() A.国际经济活动范围不断扩大B.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复杂 C.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不断增长D.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密切 2.国际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A.国际经济活动B.国际经济关系 C.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D.国际经济活动与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学产生的时间() A.20世纪60年代 B.20世纪50年代 C.20世纪40年代 D.20世纪70年代 二、判断改错题 1.国际经济学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是国际贸易理论。() 2.国际经济学是西方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经济学的微观部分主要讨论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问题。() 4.国际金融理论与政策是站在单个国家角度来研究金融问题的。() 绪论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二、判断改错题 1.×。将“国际贸易理论”改为“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金融理论”。 2.×。国际经济学是从西方经济学中独立出来的一门系统科学。 3.√。 4.×。国际金融理论与政策是独立于个别国家之外来研究所有国家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问题。 第二章古典国际贸易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主张对外贸易顺差,并将金银视为财富的唯一形式的理论是()A.比较优势理论B.贸易差额理论C.要素禀赋理论D.相互需求理论2.贸易差额论的政策主张中对发展中国家制定贸易政策有借鉴意义的是()A.发展本国工业B.发展本国航运业C.追求贸易顺差 D.对外贸易垄断3.最早对重商主义提出质疑的英国学者是() A.约翰·穆勒 B.亚当·斯密C.大卫·李嘉图D.大卫·休谟

4.甲国使用同样数量资源比乙国能生产更多的X,则乙国在X生产上具有()A.绝对优势B.比较劣势C.绝对劣势D.比较优势 5.甲国生产单位布和小麦分别需要6天和9天,乙国为10天和12天,根据比较优势理论() A.乙国进口小麦B.甲国出口布C.乙国出口布D.甲国出口小麦6.比较优势理论的提出者是() A.约翰·穆勒B.大卫·李嘉图C.亚当·斯密 D.李斯特 7.被称为西方国际贸易理论基石的是() A.贸易差额理论B.绝对优势理论C.比较优势理论 D.相互需求理论8.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国际贸易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A.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差异B.技术水平差异 C.需求强度差异D.商品价格差异9.律师打字速度是打字员的两倍却雇佣打字员打字,以下表述错误的是()A.律师在打字上具有绝对优势B.律师在律师咨询上具有比较优势 C.打字员在打字上具有比较优势D.打字员在打字上具有绝对优势 10.按照比较优势理论,大量贸易应发生在() A.发达国家之间 B.发展中国家之间 C.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D.需求相似国家之间 二、判断改错题 1.贸易差额论虽然产生时间很早,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贸易理论。()2.贸易差额理论的奖出限入政策是针对所有产品而言的。() 3.贸易差额理论是第一个自由贸易理论。() 4.绝对优势理论分析的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的一个特例。() 5.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不一定具有比较优势。() 6.根据绝对优势理论,一国两种产品都处于绝对劣势时仍可以参与互利贸易。()7.比较优势理论认为从理论上说所有国家都可以参与互利贸易。() 8.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只有当一国生产率达到足够高时,它才能从自由贸易中获益。 () 9.如果贸易发生在一个大国和一个小国之间,贸易后国际市场价格更接近于小国封闭条件下的国内市场价格。() 三、名词解释 1.绝对优势2.比较优势 四、简答题 1.简述绝对优势理论主要内容。 2.简述比较优势理论主要内容。

案例版、、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完善

试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完善 袁彬冯景旭 一、从一个案例说起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李某为杀害张某准备了菜刀并邀请王某帮忙。一天夜里,李某、王某在张某必经的小巷将张某拦住。李某捅了张某一刀,扎中张某腹部。张某负伤逃跑。李某、王某紧追。追赶中,王某担心受到法律严惩,建议放弃。李某不同意。王某说服不了李某就自己走了。为了阻止李某进一步的犯罪行为,王某给附近派出所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在民警快接近李某时,李某被群众逮住。张某经治疗伤愈。 显然,这是一起共同犯罪,全案为故意杀人未遂。但是对从犯王某的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以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行为人有效地阻止同案人(实行犯)实施犯罪为由,认为王某行为仍属犯罪未遂,王某的报警行为与李某犯罪未得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王某的行为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王某的行为与李某犯罪未得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王某自动放弃了其犯罪行为,并且也表现出了足够悔意,可以定犯罪中止。 现行通说认为王某成立犯罪未遂。对于王某实施阻止李某继续犯罪的行为,一般是作为一个从宽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这似乎是解决问题的一个优良方案。但细细考量,我们会发现,这其中仍然有不甚理想之处: 将王某后面的行为仅仅作为量刑情节而且是酌定情节从宽处罚,这其实只解决了对王某行为的量刑问题,而没有解决定性问题。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在性质上,属于犯罪论,因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涉及的是定罪,而非量刑。本案中,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并进一步考察其从宽情节,虽然可以达到犯罪中止的处罚效果,但是这毕竟不同于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处罚是法定,这里仅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靠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弱来实现,对行为人的从宽处罚缺乏法律保障。 由此,笔者以为有必要进一步审视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 二、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主要涵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

论共同犯罪(一)

论共同犯罪(一)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 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1.理论对比 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

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即非难的可能性。“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责性。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问题,是我们考试复习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这里的主观方面,是指故意还是过失,是犯罪类型,与是否承担责任无关)的要件。因此,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同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能够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个要件。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共犯问题初探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共犯问题初探 摘要: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里,共同犯罪主要是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问题。其中,在共同正犯中包括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之间的共同正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之间的共同正犯两种情形。不作为的教唆犯表现为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教唆他人实施不作为犯。不作为的帮助犯指以作为方式帮助他人实施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不纯正不作为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述 犯罪的危害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不实施法律要求实施的积极行为而造成法益的侵害。根据危害行为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犯罪分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两种。以积极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是作为犯,以消极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是不作为犯。不作为犯又包括两种类型。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是纯正不作为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二、不纯正不作为犯与共犯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与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犯罪形态。德日刑法理论中对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的研究,存在“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和“限定肯定说”三种观点。其中,笔者认为限定肯定说较为合理。 全面否定说从不作为与作为在实体构造上的不同出发,一概地否定不作为共同正犯成立的可能,既没有不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共同正犯,也没有不作为与作为之间的共同正犯。德国学者考夫曼认为,由于不存在不作为的故意,因此没有必要考虑共同的行为意思。而且在不作为中因不存在实行行为,所以也就没有了分工合作的可能性。因此,考夫曼主张在不作为的情况下,没有探讨共同正犯的余地。 全面肯定说主张共同正犯中的实行行为可以是共同的作为,也可以是共同的不作为,还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该说得到了德围判例的普遍支持。日本学者大塚仁认为,“具有共通义务的两人以上者,互相联络犯罪意思,进行了违反其义务的不作为时,就可以说存在共同实行,能够成立共同正犯”【1】。德国学者威尔纳也认为,无论在复数的不作为间,还是在作为与不作为间,均存在成立共同正犯的可能。前者是指二人以上共同负有义务者不履行义务的决心。各人在共同实施的不法的范围内,不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他人的行为也应当负责,因为自己的决心得到了别人的支持,别人的决心也得到了强化。后者对“由积极的作为产生的侵害结果不加防止,表明不作为者(保障人)的行为是对作为者精神上的帮助。但对此后的保障人的不作为不能排除共同正犯的成立【2】。 限定肯定说从共同正犯的本质出发,在批判全面肯定说的基础上,将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限定在具有现实的法的意义的范围之内。在限制肯定说内部,不同的学者对究竟应当在什么范围内成立不作为共同犯罪的观点也不一致。德国学者耶赛克认为,参与者一方以作为形式承担了行为的实施,另一方违反法的义务没有阻止作为者的作为时,可以认定成立共同正犯,但从行为支配理论的

(完整版)经济犯罪产生原因

对经济犯罪产生原因的认识 我认为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会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十分的完善,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中的缺陷来谋取个人利益;由我国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竞争,进而引发不良的经济犯罪现象。当前分配制度造成的不均并没有别的制度来解决或弥补这种不公,使人们对社会财富分配不认同,容易使人以极端手段来摄取财富,造成经济犯罪。 2、个人认识的差异。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懂法,不同的人受教育程度不一样,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也不一样,对经济犯罪所造成的后果的看法不同。经济犯罪分子更多地是注重个人利益而往往会无视社会和集体利益,更不会在乎社会规则的破坏。在这些人眼中,个人利益时至高无上的,所以认识不足的人往往会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铤而走险地进行经济犯罪,不惜以身试法。 3、收入不均。社会上的人大概可以分成两种:钱多的人和钱少的人。一般情况下,钱多的人由于习惯并沉迷于享乐,追求更多的财富、更高的社会地位、更好的物质享受,会产生追求更大更好的享受。而钱少的人则由于自身的经济因素和社会地位不高等会对富人产生一定的仇视,这种人虽然对生活的更好的人厌恶,却反而想取而代之;这是对社会地位不等、物质享受不同一种变态心理,却也是常常容易产生的,于是他们就会不顾法律的限制,用过激的手段去追求认为也应该属于他们的财富。 4、教育因素。目前,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除了专门的法律院校,其它学校一般只开设法律科目的选修课,选课学生数量不多,并且传授的内容只是粗略地涉及相关法律。甚至部分人并没有选择上大学,更造成学生对法律缺乏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家庭教育也存在很大问题。很多家长不懂经济,更不懂经济犯罪的类型及相关的后果,也就不能教育孩子如何避免经济犯罪。 以上是我认为比较重要的原因,此外还有其他因素会造成经济犯罪,如历史因素等。解决经济犯罪问题,不是能一蹴而就的,要打击、教育、防范相结合,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

信号检测与估计理论简答

信号检测与估计理论简答题 1.维纳滤波器与卡尔曼滤波器的区别 维纳滤波器: 1)只用于平稳随机过程。 2)该系统常称为最佳线性滤波器。它根据全部过去和当前的观测信号来估计信号的波形,它的解是以均方误差最小条件所得到的系统的传递函数H(Z)的形式给出的。 3)信号和噪声是用相关函数表示的。 卡尔曼滤波器: 1)平稳随机过程和不平稳随机过程均适用。 2)该系统常称为线性最优滤波器。它不需要全部过去的观测数据,可根据前一个的估计值和最近的观察数据来估计信号的当前值,它是用状态方程和递推方法进行估计的,其解是以估计的形式给出的。 3)信号和噪声是用状态方程和测量方程表示的。 2.解释白噪声情况下正交函数集的任意性 设)0)(()()(T t t n t s t x ≤≤+=中,噪声n(t)是零均值、功率谱密度为2/)(0N w P n =的白噪声,其自相关函数)(2)(0 u t N u t r n -= -δ。于是,任意取正交函数集)()},({t x t f k 的展 开系数 j x 和 k x (k=1,2,…)的协方差为 )])([(k k j j s x s x E --] )()()()([00??=T k j T du u f u n dt t f t n E ????????=T T k j dt du u f u n t n E t f 00)()]()([)(? ???????-=T T k j dt du u f u t t f N 0 00)()()(2 δjk k T j N dt t f t f N δ2 )()(2 = =? 当k j ≠时,协方差0 )])([(=--k k j j s x s x E ,这说明,在n(t)是白噪声的条件下,取任 意正交函数集)}({t f k 对平稳随机过程k x (k=1,2,…)之间都是互不相关的。这就是白噪声条件下正交函数集的任意性。 3.请说明非随机参量的任意无偏估计量的克拉美-罗不等式去等号成立的条件和用途 克拉美-罗不等式] )),(ln [(1 ])?[(2 2θ θθ θ??≥-x p E E 或 )] ),(ln [(1 ])?[(22 2θθθ θ??-≥-x p E E 当且仅当对 所有的x 和θ 都满足 k x p )?(),(ln θ θθθ-=??时,不等式去等号成立。其中k 是任意非零常 数。 用途:当不等式去等号的条件成立时,均方误差取克拉美-罗界,估计量θ? 是无偏有效的。以此,随机参量下的克拉美-罗不等式和取等号的条件可用来检验随机参量θ的任意无偏估计量θ? 是否有效。若估计量无偏有效,则其均方误差可由计算克拉美-罗界求得。 4.简述最小的均方误差估计与线性最小均方误差估计的关系。 在贝叶斯估计中讨论的随机矢量θ的最小均方误差估计,估计矢量mse θ可以是观测矢

过失共犯理论探究及其类型展开的论文

过失共犯理论探究及其类型展开的论文 关键词: 共同犯罪;过失犯;因果关系判断;过失共同正犯;类型展开 内容提要: 社会发展促使过失犯罪领域出现了新形态,主张过失共同犯罪的学说日渐引起关注。当前的争论主要限定在刑法诠释学的范畴内进行,大陆法系主流立场尚不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行为共同说作为其理论根基并非绝对;当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整体上对特定法益形成了具有结果属性的现实危险,其中的危险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并且在规范判断上存在择一或者重复的因果关系时,过失共同正犯得以成立。承认过失共同正犯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是否承认其实牵涉到其他实质考虑。过失共同犯罪理论应限定在过失共同正犯领域,具体适用主要有三种类型。共同犯罪向过失犯领域扩张,合理反映了现代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应对,也体现了刑事实体法对被害人法益的重视,我国将来在立法论上有必要予以肯定。 近二十几年来,随着著名的瑞士“滚石案”判决结果的出台,在整个大陆法系领域内,主张过失共犯能够成立的刑法学说日渐引起学界关注,其缘由主要在于,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过失犯罪领域出现了新的形态,部分学者认为局限于原有的共同犯罪理论,仅仅对过失犯罪行为进行单独的处罚已不能有效地适应法秩序需要,因此自解释论的范畴逐渐开始采肯定立场。虽然直到目前为止,关于过失共同犯罪应当肯定与否仍存在激烈争论,整体而言其在理论和实务中也仍属于少数派见解,但是各国学说有渐渐趋向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趋势,面对这一新的时代思潮,本文认为有必要就这一理论变革进行系统研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关于共犯的理论和大陆法系并不完全一致,且立法明确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因此本文的探讨范畴不局限于狭义共犯,也不仅限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一、共同犯罪领域的革命—过失共犯概述 过失犯罪,只能够由行为人各自进行,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使这种违反和他人注意义务的违反具有同时性或者存在某种关联,彼此之间也不适用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体负责”的处罚原则,这一点直到上个世纪末期依然是刑法学界基本上不存在争议的共识。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过失犯罪类型案件,依据传统的刑法理论见解无法予以妥当处理,或者基于社会保护的需要认为传统的处理结果存在不妥善之处,比如某甲和某乙共同经营某小吃店,由于未曾留意腐烂食物的及时处理,而在意思相通的情形下,误将应该倒掉的食物端给了客人吃,结果导致客人急性中毒;张某和赵某二人出去郊游,共同在野外烧烤,在烧烤结束后疏忽火苗的扑灭就回家了,结果引起了森林大火;再比如,两个同时值班看管锅炉的工人,因为无聊喝酒,然后都睡着了,结果致使锅炉爆炸造成财产人员损害的。面对诸如此类的过失犯罪案件,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考虑扩大共犯理论的适用范围,进而开始主张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 最先在大陆法系引起普遍讨论的,是今天学界已经比较熟悉的瑞士“滚石案”的判决,这个判决采取了肯定过失共犯成立的立场。“滚石案”的基本案情是:两个瑞士的年轻人a和b,于1983年4月21日下午6时55分左右,从某森林小屋返回家的途中,发现toess河右岸的山坡上有两块大石,重约50公斤和100公斤以上,于是a提议将大石头从山坡上推下去。a 和b对于此处的地理环境非常熟悉,并且知道河岸经常有渔夫出现,将如此重的石块推落下去有可能对他人产生危险,在这样的状况下,b接受了a的提议。为了确认河岸边是否有人,b跑到绝壁边大声喊叫一声“有谁在下面吗”,但是他的位置使得他无法看到toess河右岸的全部景观。在没有听到任何回应之后,b跑回a所在之处,用手将超过100公斤重的大石块推动使其滚落到山坡下,随后,a也以同样的方式将重达50多公斤的石块推落。两块大石头之一碰巧击中了在河边垂钓的渔夫c,导致了c的死亡,但是对于究竟是哪块石头砸死了c,事后根本无法确定。关于该案的最终判决,瑞士联邦法院基于“行为人若不遵守注意义务,

身份犯共犯若干问题研究(修改)

身份犯共犯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 在刑法理论中,有些犯罪的主体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刑法理论上将其称之为身份犯。分析不同身份的犯罪人在其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从而判断其具体的刑事责任极其程度,是深入研究共同犯罪必然涉及的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问题。鉴于刑法理论的通说把身份犯分为纯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纯正身份犯关乎定罪,不纯正身份犯影响量刑。笔者以此分类为基础,分析刑法中的身份犯问题,研究最多、争议最大的当属有纯正身份者参与到共同犯罪中时而引发的一系列争论。因此,本文试就共同犯罪与纯正身份中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纯正身份犯共同犯罪犯罪构成 Abstract I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some crime main body is by the special main body constitution, criminal law theory general it called it violates the status.Analyzes the different status crime person's in its common crime function, thus judges its concrete legal responsibility extremely degree, is the thorough research common crime involves inevitably has the important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significance question.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logically coherent argument violates authority the status for the pure status violates (true status to violate) violates with not the pure status (untrue status to violate), the pure status violates concerns determines guilt, not the pure status violates the influence discretion of punishment, the author take this as the classification is a foundation, analyzes in the criminal law the status question, the research are most, disputes in a big way when has a series of arguments which in the pure status participation common crime initiates from time to time.Therefore, this article tries on in the common crime and the pure status related question makes a discussion. Key word: The pure status violates the common crime crime constitution

产生规模经济的原因主要有四点

产生规模经济的原因主要有四点:第一,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厂商可以使用更加先进的生产技术。在实际生活中,机器、设备往往有不可分割性,有些设备只有在较大的生产规模下才能得到使用。第二,规模扩大有利于专业分工。第三,随着规模的扩大,厂商可以更为充分地开发和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包括一些副产品。第四,随着规模的扩大,厂商在生产要素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方面就拥有更多的优势,随着厂商产量的增加,这些优势逐渐显现出来。 但是,规模经济并不是意味着厂商的规模越大越好,对于特定的生产技术,当厂商的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后,生产就会出现规模不经济。造成规模不经济的原因主要是管理的低效率。由于厂商规模过大,信息传递费用增加,信息失真,滋生官僚主义,带来了成本的增加,出现规模不经济。 企业越大,越不容易管理,效率反而低下。原本五个人就可以搞定的,现在是十个人,即使质量是一样的,成本翻了一番。何况,三个和尚没水喝,人太多了质量未必提高。 而且企业太大了,管理容易松懈,下情难以上达,对市场敏锐程度也会降低,缺少创新精神,加上船大难以掉头,容易和市场不接轨。 我认为,在一定限度内,企业规模扩大确实是应该的。因为,第一,企业规模巨大,可以采用先进的专门的机器设备与工具,可以进行精细分工,由专门的技术人员来操作,这会使劳动者提高劳动熟练程度,并在长期的操作中,积累经验,以实现对不合理操作的改革,这样会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在中小企业中则不易做到:第二,现代企业需要各种各样的专门人才,如财务、营销、研究与开发乃至法律事务人才。在小企业中,财力的限制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使用这些专门人才,而在大型企业中,这些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平摊到每一件产品中时,数量很少,因此使用这些人才,不但能够提高效率,而且能降低成本:第三,如果大型企业把经营过程扩展到生产、供应、销售等不同环节,则会使生产(本文共计2页)......[继续阅读

共犯论

绝望之章、令人昏迷的共犯论 @1共同过失犯罪问题 关于过失共同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存有颇多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便是它否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它的成立条件以及完善其立法应注意哪些处 罚原则?对此,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意见不一。刑事司法则立足于现有的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将共同过失犯罪只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而不当作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究其原因,乃是认为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就必然背离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有走上“客观归罪”道路之嫌疑。但是我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的。 案例:雷某与孔某两人相约在一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5米左右处一个树干上的废瓷瓶为目标比赛枪法。两人共用一支TW-20型半自动步枪,轮流各射击子弹3发,均未打中目标,但其中一发子弹穿过树林,飞向离阳台1000余米附近,击中行人龙某致其死亡。另外,击中被害人龙某的子弹究竟是雷某还是孔某所发,不能查明。 这个案件怎么处理呢? 在对该案如何处理时,存在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雷某和孔某在阳台上射击,主观上均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又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其二人均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二人均具有过失且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但由于不能查明致死龙某的子弹为何人所发,对其中任何一人处罚均可能导致冤枉一人、放纵另一人的后果,如对两人均处罚,依据传统过失理论,则必冤枉一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两人均不应定罪处罚。

以上两种意见,似乎各有其理,第二种意见从因果联系角度强调查明直接致害人的必要性,并以疑罪从无原则认为不应处罚,但在处罚与否问题上却不免失之于宽。第一种意见突出了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并指出两人行为均具有可罚性,但其处罚依据则嫌不足。 但是以共同犯罪的理论,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了。两个人在射击,首先两个人负有共同的不伤害到他人的注意义务。两人共同地违反了这一共同注意义务,致使第三人的死亡,就能够构成共同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自己编的罪名)。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两人都对龙某的死亡承担过失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所谓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共同过失实施的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对其处罚应当适用其他共同犯罪所适用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指每个行为人对所有的共同危害结果承担责任,而不仅仅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负责。 2、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沿革 从立法上看,共同过失犯罪经历了由全面肯定到部分肯定,再到全面否定的过程。1912年的《暂行新刑律》第35条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 犯论,”第36条规定:“值人故意犯罪之际,因过失而助成其结果者,准过失共同正犯论”,既肯定了过失的共同正犯,亦承认了过失的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对过失的共同犯罪的全面肯定。1928年的刑法则取消了《暂行新刑律》第36条的规定,在第47条规定:“二人以上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皆为过失犯”,仅肯定了过失的共同正犯,而过失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复存在,这是对共同过失犯罪的部分肯定。1935年的刑法则进一步取消了过失共同正犯的规定,已经否认了

浅析共犯关系之脱离 (3)

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共犯关系之脱离 丁震锋 201030840309 指导教师刘美彤讲师 学院名称人文与法学学院专业名称法学 论文提交日期2014年04月论文答辩日期2014年05月

摘要 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是由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首先提出来的,最初是为了弥补共犯中止的不足。如今,共犯脱离问题在各国有了独立研究价值,我国在此问题的理论研究上有所落后,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笔者希望能通过对共犯脱离问题进行一系列的探讨,以期丰富刑法理论中关于共犯脱离理论的研究。 本文共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 前言部分通过一个案例来引出共犯关系脱离这一概念,简单介绍了理论界对共犯关系脱离的研究现状,并指出本文的写作目的。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共分三部分来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共犯脱离的基本理论,是本文的基础章节,通过对共犯中止的概念来引出共犯脱离的概念,同时对于目前共犯关系脱离的学说流派做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目的在于加强对于共犯脱离概念的理解,以期能为后面的内容提供更好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的关系,这一部分分别对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第三部分共犯脱离在我国的适用,分为两个部分:共犯脱离的成立条件、具体共犯脱离的类型,主要针对共犯脱离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及一些粗浅的建议。 结语部分是对本文的基本观点进行了概括性的总结。 关键词:共犯脱离共犯中止在中国的适用

A Brief Analysis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Ding Zhenfe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42, China)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was firstly put forward by Japanese scholar Pro.Otsuka Hito. The aim of creating such a concept was to make up the deficiencies of discontinuance of complicity. Nowadays, research on the problem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ies gains independent research value in various countries. Our theoretical study on this question is lagging. There is no uniform estimate standard in judicial practices. The author hopes to explore series problems of the departing from the complicity, in order to enrich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about the departing from the complicity i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The dissertation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which are foreword, text and epilogue. The foreword leads to the concept of departing form complicity theory through a case. It briefly describes the research status of departing form complicity theory, and points out the purpose of writing this dissertation. The text part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is the main body of this paper. The first part is about the basic theory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is the basic section of this paper. This section discusses the concept of discontinuance of complicity, which leads to the concept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The purpose is to enhance the understanding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in order to provide a better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next content.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and discontinuance of complicity. This section discusses and analyzes the link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and discontinuance of complicity. The third part is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in China. This section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ditions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the different types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This section briefly provided some analysis focused on the application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on China, and made some superficial

信号估值与检测

信号估值与检测 一、信号检测与估值理论的研究对象 信号检测与估值理论是现代信息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以率论与数理统计为工具,综合系统理论与通信工程的一门学科。它为通信、雷达、声纳、自动控制等技术领域提供理论基础。此外,它在统计识模、射电天文学、雷达天文学、地震学、生物物理学以及医学等领域里,也获得了广泛的应用。 众所同知,通信、雷达、自动控制系统等都是当代重要的信息传输和处理系统,对它们的性能要求,总的说来有两个方面。 一是要求系统能高效率地传输信息,这就是系统的有效性; 二是要求系统能可靠地传输信息,这就是系统的可靠性或抗干扰性。 ? 使系统信息传输可靠性降低的主要原因有: 1.不可避免的外部干扰和内部噪声的影响; 2.传输过程中携带信息的有用信号的畸变。 二.信号检测与估值理论发展的简略回顾 ? 信号检测与估值理论是从40 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整个40 年代是这个理论的初创和奠基时期。在这期间,美国科学家维纳(N.Wiener)和苏联科学家柯尔莫格洛夫(A.H.K)等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们将随机过程和数理统计的观点引入到通信①和控制系统中来,揭示了信息传输和处理过程的统计本质,建立了最佳线性滤波理论,后人称之为维纳滤波理论。这样,就把经典的统计判决理论和统计估值理论与通信工程紧密结合起来,为信号检测与估值理论奠定了基础。对于当时的传统观念来说,维纳滤波理论的创立是一次冲击和突破。因此,在20 和30 年代,人们在研究信息传输系统的可靠性问题时,总是习惯于把信号看成是一个确定性的过程(周期过程或瞬态过程),因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一章 贝叶斯准则(Bayes Criterion):在假设Hj的先验概率P(Hj)已知,各种判决代价因子cij给定的情况下,使平均代价C最小的准则。根据贝叶斯准则得到似然比检验,将似然比函数(转移概率密度函数之比)λ(x)与最佳似然比门限η(由先验概率和判决代价因子确定)比较来判决哪种假设成立。似然比检测有时可简化为对数似然比检验。还可进一步化简,使判决表达式左边的检验统计量为观测量x的最简函数。贝叶斯准则是信号统计检测理论中的通用准则,对各假设的先验概率P(Hj)和各种判决的代价因子cij做某些约束,则得到它的派生准则,如最小平均错误概率准则(先验等概时即为最大似然(ML)准则),最大后验概率(MAP)准则,极小化极大准则,Neyman-Pearson(N-P)准则。 最小平均错误概率准则(Minimum mean probability of error criterion):使平均错误概率最小的检测准则。在通信系统中,通常有c00=c11=0, c10=c01=1,即正确判决不付出代价,错误判决代价相同,此时平均代价C恰好就是平均错误概率Pe,贝叶斯准则就转化为其特例形式的最小平均错误概率准则,似然比检验的判决门限为η=P(H0)/P(H1),似然比函数仍为λ(x)=P(x|H1)/P(x|H0)。当先验等概时,η=1,判决就表示为两个似然函数P(H0), P(H1)的比较,即转化为最大似然(Maximum Likelihood)准则。 最大后验概率准则(Maximum a posteriori probability (MAP) criterion):最小平均代价的贝叶斯准则在判决代价满足c10?c00=c01?c11的条件下,其判决式成为P(x|H1)/P(x|H0) P(H0)∕P(H1)(上述最小平均错误概率准则也即为此),最终可表示为P(H1|x)><P(H0|x),即比较后验概率的大小,就成为最大后验概率准则。易知,最小平均错误概率准则(因而最大似然准则)是MAP准则的特例,也可以说,在给定的判决代价条件下,两种准则是等价的。 奈曼-皮尔逊准则 在许多情况下,信号的先验概率和代价因子无法知道,如雷达系统要确定目标出现与不出现的概率是困难的,此时无法应用贝叶斯准则,应以检测概率最大为准则,如果用降低检测门限的方法来提高检测概率,但门限降低后又会使虚警概率加大,因此只能在对虚警概率加以限制的条件下,使检测概率最大,这就是奈曼-皮尔逊准则。 极小化极大准则(Minimax Criterion):在已经给定代价因子cij,但先验概率P(Hj)未知时,为避免产生可能过分大的代价,使极大可能代价极小化的信号检测准则。其方法是,猜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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