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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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5、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1)有限责任公司为资合性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2)组织结构的设置是对的。当公司符合无监事会条件时一般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所以由丙作为公司的监事是正确的;当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时可不设董事会,公司自己主观决定由哪位股东出任公司执行董事,所以甲出任执行董事叶是对的。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发上属于派生(存续)分立的性质;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由保健品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书面征集其他股东的意见,应有1/2以上股东同意(人数上的要求,非表决权的要求)。

(5)(背景:保健品厂是唯一盈利的)既可以以饮料公司又可以以保健品厂还可以以二者作为被告。因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动权在银行,想告谁、告谁更有把握追回欠款就可以告谁。

(6)可以和解;或者请求法院宣告该公司破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甲与乙是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北京居住。2005年7月,甲出国留学,住房由乙单独居住。2006年11月,丁国人丙来中国投资,与乙协商购买其居住的商品房。2007年1月,乙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产证上是以乙的名字登记的,因此在丙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后,由乙协助顺利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2007年10月,甲回国,发现乙未经过他同意就出卖了商品房,价格也不令人满意。于是甲向北京某法院起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为善意第三者,买卖合同应有效成立。同时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条款,合同纠纷应当由丁国的法院受理,并应当适用丁国的法律。

试问:北京某法院有管辖权吗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北京某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专属管辖条例,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房地产属于不动产类别,因而北京某法院有管辖权。至于卖家的诉讼请求,根据“谁主张谁取证”原则,甲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应该由甲提供乙未经他同意就出卖商品房的证据,如果能拿出证据,则由乙承担赔偿。丙是善意第三人,物权法中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在甲反对合约之前乙已与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规定,合同是有效的。(分居也属于婚姻存续期)

2、甲与乙于2007年4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在2008年1月前提供20台机床,每台5万元;乙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先向甲支付30万元;并约定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提交丙仲裁委员会仲裁。2007年10月,由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甲要求乙上调价格,乙不同意。甲提出解除合同,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乙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公司遂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甲公司的仲裁申请后,即决定由仲裁员李某一人组成仲裁庭对案件独任仲裁。李某接受指派后,对案件公开进行了仲裁审理,并在甲公司未出庭(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出缺席裁决。甲公司不服裁决,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于是撤销原裁决,重新作出裁决。

试问:(1)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吗?

(2)本案在程序上有何错误?

答: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因为甲乙在合同中已经签好了,如遇纠纷便仲裁,所以即使后来乙要求诉诸法院,法院也不会受理。而且,在合同中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各方面条件都符合,也指定了丙仲裁庭作为仲裁委员会。(如在合同中未约定以丙仲裁庭作为仲裁委员会的话,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意见相左,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程序上的错误:1-“即”: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所以不能“立即”

确定仲裁员,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2-“即”:仲裁庭组成方式有违法律规定。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并选定仲裁员。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或者未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所以在没有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之前,不能先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3-“公开”:开庭方式有违法律规定。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当事人协议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可以公开进行。”而在此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公开审理的要求,所以不能够公开审理。

4-“缺席”:裁决方式有违法律规定。根据《仲裁法》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在本案例中,甲为申请人,无故缺席不应继续缺席裁决。

5-仲裁监督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且仲裁委员会不能实行仲裁的自我监督”“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仲裁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不服裁决,仲裁庭不可以撤销仲裁,更不能重新仲裁。

第三章案例

1、某市甲、乙、丙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80万元;乙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丙以配置工人劳务以及其企业名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申请人的协议存在违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协商后,均予以纠正。2008年1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认为,按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2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试问:(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存在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的观点是否正确本案中,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答:(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存在3个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公司名称不对: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三人的协议中约定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不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出资额不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本案例中,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没有实际货币出资金额,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出资的形式不对;法律规定不能用名誉和劳务来出资,而丙正是协议以配置工人劳务以及其企业名誉入股出资,在资合公司中,出资形式必须可以用货币估价,而劳务和名誉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位,无法正确对其估价,因而错误。

(2)甲认为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的观点不正确。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公司成立需要公告,因而这一看法是错误的。本案中,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2008年1月10日,因为法律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之日。

2、甲、乙、丙、丁决定共同出资设立L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发起人。L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拟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

2009年12月31日前缴足。四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某一人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或者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的人。同时委托甲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5月20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了理由。后经甲与另外三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7年6月6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签发日期为2007年6月1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成立后不久,甲想将其出资转让给王某,甲于2007年8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3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丙表示同意,丁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因甲在与其共事时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王某高。2007年9月10日,甲将出资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订立的协议有何违法之处?

(2)、本案中的L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3)、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甲、乙、丙、丁订立的协议有4处违法之处:

首次出资额不足20%: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在本案中,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仅为15万元,达不到法律规定的限额;缴足出资额的日期不对: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而本案中,公司成立之日为2007年6月1日,2年以后应为2009年7月1日,而协议中规定的缴足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超过了限定的日期;不得抽逃股东出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即股东一旦出资,不得中途抽逃出资;乙认为转让无效的看法不对: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本案中,包括甲在内有3名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因而此转让是有效的。

(2)L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7年6月1日。

(3)转让有效。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在此案中,乙虽然不同意但出价比王某低,因而不属于同等条件。另见(1)。

3.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九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公司章程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后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7年1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7年3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增加到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7年8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8年1月,光中公司因决策重大失误,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试问:本案有何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1)本案的违法之处:

一、提议召开股东会议的人数比例不合法:法律的强制规定不同于随意性规定,没有提出“可以按公司章程执行”时,不可随意更改法律规定的比例。此案中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数的应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制定公司章程时不能自己提高比例门槛。

二、首次会议的召开和主持有违法律规定:法律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案中出资最多的是乙,因而应有乙主持召开首次会议,而不是甲。

三、涉及增减注册资本问题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此案中,%的比例不合法律规定,因而无效。

四、只有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而本案中是由董事会作出此项决议的,有违法律规定。

五、补足出资有违法律规定:实际不足的部分应由出资人补足,若出资人无法补足的,应有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本例中没有强调清楚承担责任的股东的性质。

(2)应该。海南分公司作为光中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所以应该由光中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甲、乙均为国有企业,2008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协议。该协议规定:

(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50万元,注册商标15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60万元,专利权140万元,非专利技术50万元。

(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3)公司设立5年后,双方可各自抽回出资的1/2。

试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1)设立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才能成立国有独资公司,两国有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货币出资不足30%。甲与乙公司共出资450万元,450万元的30%为135万元,而货币出资一共为50+60=110万元,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比例。

(3)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果想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只能是子公司。

(4)法律规定,公司一旦设立不得抽逃出资,因而协议规定的“双方可各自抽回出资的1/2”有违法律规定。

(5)出资形式不符合要求,法律规定,非专利技术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而乙公司以非专利技术出资50万元,不符合规定。

6、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12月份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甲公司的监事会共有11人,其中职工代表3人,均是通过公司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2007年1月12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2007年1月20日,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本人出席会议实到人数为6人,另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议程包括:(1)决定公司投资方案;(2)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以上各事项决议时,有6人同意,董事会认为决议已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所以决议有效。甲公司的董事刘某拥有该公司200万元的股份200万股。2007年2月,刘某转让了其股份中的40万股;第二年3月,刘某再次转让其股份50万股。

试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有何违法之处?

答:(1)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1/3。在本案例中,监事会共有11人,而职工代表仅为3人,不足法定1/3的比例。

(2)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有违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案中,1月12日通知,1月20日就召开了董事会,有违法律规定。

(3)董事会议的召开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乙不能委托监事代为出席,因为董事会议只有董事才有表决权,监视可旁听,但是没有表决权;丙的委托也是无效的,因为负责人不是董事,没有权利出席董事会议;只有甲的委托是有效的,所以甲乙丙三人中,只有1人的委托是有效的。如此算来,出席的董事中,实到6人,委托1人,即有7人出席董事会议,不足董事会成员15人的1/2,所以此次董事会议的召开是无效的。(应该由8位董事出席才能算有效,因为不可能有1/2个人,所以应算为8人)

(4)董事会议程有不合法的内容:董事会不能就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发行债券的决议应该由股东大会作出;议程的第4条,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越俎代庖的性质,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是股份公司经理的职责范围。

(5)董事转让股份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第2次转让中,因为前一次已经转让了40万股,所以董事刘某还剩的股份为160万股,而160万股的25%为40万股,小于实际转让的50万股,所以刘某的第2次股份转让有违法律规定。(第1次转让是有效的。虽然法律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但是在本案例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董事刘某是发起人董事,而公司建立也不等同于公司上市,2个方面的条件都不符合,所以第1次的转让是合法的。)

(6)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例中,全体董事共15人,出席的和委托的共7人,并没有达到过半数的要求,所以决议是无效的。

1、某市温泉大酒店,分别向甲电视机厂,乙电视机厂及丙电视机厂发出函件,称:“我店急需25寸彩电500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方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电视机厂都先后向被告回复,告知备有现货,且通报了彩电的价格。而丙电视机厂在发出函件的同时,给被告发送了500台彩电。在该批彩电送达温泉大酒店之前,温泉大酒店听说甲电视机厂的彩电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甲电视机厂发出函件称:“我酒店愿购买贵厂500台25寸彩电,盼速送货,运费由我方负担。”在发出函件后第二天上午,甲电视机厂发函称准备发货。下午,丙电视机厂将500台彩电送到,温泉大酒店告知丙电视机厂,他们已决定购买甲电视机厂的彩电,因此不能接受丙电视机厂送来的彩电。丙电视机厂认为,大酒店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未成,丙电视机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问:温泉大酒店是否构成违约?

答:没有构成违约。酒店的话属于要约邀请(只有标的没有价款,合同不成立,受要约人[酒店]没有接受,可不负任何责任。对方一旦承诺要约,即告合同成立。

2.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上午收到该回电。上述E—mail为甲乙两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在互发电子邮件中,哪几个行为是要约?

(2)案中合同的成立地点在何地?

(3)假设本案中乙发现甲的电脑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后,拒绝购买,甲也不同意降价,双方遂解除合同。则乙往返于C地和D地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1)甲1、乙1(为一反要约)、甲2(对履行期限进行了补充,因为上文乙没有涉及时间,所以可视为一反要约)。(乙2为承诺)

(2)合同的成立地点在c地。承诺生效是在甲处(乙发出的承诺,到了才生效)。甲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应由甲承担。甲提供了虚假信息,造成了乙实质性的损失,应付缔约过失责任。

3、某面粉厂向机械厂购买了一台面粉加工设备,价款10万元,约定机械厂交货后一个月付款,面粉厂向机械厂交付了2万元定金,后面粉厂没有按期付款,机械厂诉至法院。

试问:(1)、面粉厂是否有权收回定金?

(2)、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1)面粉厂违约了,无权收回定金。

(2)2万元应该判给机械厂,要求面粉厂继续履行合同交10万元或赔偿损失(支付同期利息)

4、某药材公司与某制药厂签订了购销枸杞的合同,合同约定,药材公司于9月底将50吨枸杞交给制药厂,每吨1.2万元,制药厂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定金10万元,交货后2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还约定,药材公司晚交货一天,扣除货款50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况,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药材公司的董事长出国,合同仅有药材公司的公章,但董事长未签字。合同订立后,因药材公司收购地区连续下雨,致使药材公司未能收到足够枸杞,9月底,药材公司未能按时交货。10月6日,药材公司通过火车将50吨枸杞发给制药厂。火车行进途中,因遇山洪暴发致使一部分货物被冲走。10月20日制药厂收到货物后,请当地卫生部门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检验,确认该批枸杞已不适宜于作药材用,故暂时存放在仓库里,并立即电告药材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药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赔偿制药厂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5万元。药材公司意识到情况对自己不利,提出该合同未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因而合同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2)制药厂发现某药材厂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如何处理?

(3)制药厂能否要求退货?

(4)制药厂能否请求药材公司赔偿其停工所造成的损失?

(5)假如因某药材公司的违约,给制药厂造成8000万元的损失,药材厂能否提出减少赔偿金的要求?

(6)制药厂能否请求药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7)药材公司董事长未签字,该合同是否有效?

(8)若制药厂要求药材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在药材公司支付违约金后,制药厂可否仍要求药材公司继续履行?

答:(1)公司。标的物风险一般由过失一方承担。

(2)行使抗辩权不支付货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可以。《合同法》货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补救措施(6个)

(4)可以。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可要求赔偿损失。

(5)可以,货款合计才60万元,8000万元相对来说是不可预见、不可肯定的损失。

(6)不可以。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只能“或”,应该选有利于自己的定金。

(7)有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案例中当事人已经盖章了,所以董事长不签字也是有效的。

(8)可以。二者不相冲突。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2006年11月17日单荔枝 十一、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合营期限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协议。 试分析: 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答题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三十六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二十五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四十三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十二、假冒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长沙鼓风机厂是国家大型骨干企业,已有40年历史。“七五”以来,国家和企业先后投入9200万元自行研制了几代产品。80年代后,该厂又独家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所生产的“长风”牌鼓风机不仅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而且远销2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近几年来不少地区实施名牌战略,加大了培植名牌的力度。以名牌产品为纽带、名牌企业为龙头,“长风”也被当作龙头。可悲的是,当了龙头的“长风”却受到了不正当竞争的大肆蚕食,假冒侵权行为极为猖獗。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答案 第一节 案例1:下面的案例中某学校食堂是否属于消费者? 1999年中秋节前,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次日经加工后分用于本校师生午餐;进餐后不久,在该食堂进餐的师生纷纷出现腹绞痛、腹泻等症状,遂立即与医院及市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经紧急治疗,患病师生均脱离危险。后查明,这次事故系某食品加工厂供应的腊肉腐败霉变所致。为此,学校依法向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加工厂赔偿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某学校食堂符合消费者的特征。生活消费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耗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动服务的行为和过程,具体表现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师生午餐之用,因此属于消费者。但目前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现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仅指个体消费者,不应包括单位和法人。因此对消费者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已成当务之急。 案例2:下列案例中,受害人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1994年底到1995年初,辽宁省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从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购进30760公斤名为“掖单子十三”的玉米种子,在未复检的情况下,售给739户农户,农民播种后发现玉米长势参差不齐、植株高矮不一,进入结穗期的穗型、粒型、轴色与正常的“掖单子十三”相比均不一致,植杆早衰、减产程度较大,于是他们集体到政府上访,在县政府支持下,鞍山市种子管理站做了田间鉴定,结论为此种子不是“掖单子十三”杂交种,于是739户农户对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和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提起集团诉讼。 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适用该法的规定。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这是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农业生产与农民的生活消费密不可分,农业生产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的作为商品销售,有的作为生活消费品自己使用。农业生产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来源。农民在农业生产消费中也处于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了特殊适用的规定。本案中受害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第二节 案例1: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结果未检查出大学生身上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其离店。事后,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的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也称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精神上的利益。但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2-1】 本案中,王小强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骗造成损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王小强与其父母在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因而其家长不负有所谓的连带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对方此要求。对方可以要求王小强在未来数年分次还清。 【案例2-2】 在本案中,某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的设立申请当然也不会被批准。(1)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决定了某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本案中,某打算和其表弟王某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 (3)某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法律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上严禁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 【案例2-2】 (4)关于企业申报出资问题,某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虽然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出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由投资人自愿申报的原则,但是申报出资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缺少。 (5)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因为某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案例2-3】 是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有两处错误: 第一,申请书上应当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宏发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宏发食品加工厂,宏发食品加工部。 【案例2-4】 未经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和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的行为有效。因为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和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的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案例2-5】 甲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因此,首先用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8 000元清偿欠叶某的债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叶某22 000万元,可用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 【案例2-6】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经济法案例(全)

经济法案例(全) 1.[案例5-3] 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裁决对他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 [问题提示] 医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吗? [案] 原告: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沭阳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袁,,院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工商局)。法定代表人:薛亦根,局长。 1996年11月至6月14日,XXXX桑阳第二医院在自XXXX以来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未对住院患者进行宣传、明示或出具保险凭证,以红联发票的形式向宝阳制药公司等单位收取了每位住院患者75,434.08元的回扣。1998年6月14日,沭阳第二医院利用自身优势,在对在校学生和妇女进行体检时,秘密向宝城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于等个人支付现金9075.40元。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沭阳二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9月5日,[XXXX市[沭阳第二医院依法将常公上

庭子送至,收到听证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9月14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条例》第9条和《办法》第20条,XXXX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称:(1)该医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沭阳二医院进行了错误的处罚;(2)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的《办法》第十条为无效条款,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沭阳二法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只要他们从事商业经营或营利服务,就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制。本案中,舒阳第二医院既没有公示和表述住院患者,也没有出具保险证明。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舒阳第二医院向住院患者收取了保险费,在药品购销中收受了对方的回扣,在收取了学生和妇女的体检费后,舒阳第二医院以现金形式支付了于等人的劳动服务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和《办法》第十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者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常州市工商行政管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经济法案例分析 (2)

反垄断法案件分析 1、电信和联通是否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运营商是否存在垄断,首先要看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看是不是通过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来排挤竞争,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①本案的相关市场无疑是宽带入网市场,这个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强势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互联网接入服务是通过批发中国电信或者中国联通的宽带进入互联网络向其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 ②中国的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的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和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是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宽带接入,因此这两家企业在中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上构成双寡头垄断。 ③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各自在中国南部和中国北部提供宽带入网服务,它们的宽带基础设施基本是相互独立的,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互联互通的程度不是很高,这个案件中相关市场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区域性的,即两家电信企业在它们各自相关的区域市场上都是几乎占百分之百的份额,从而可以判断这是两个垄断性的企业。 ⑵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不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反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何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两家企业能否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有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①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了支配地位,中国的宽带互联网的骨干网的经营者只有联通和电信两家,一方面他们自己直接开发用户,面向个人用户或者大企业;另外一方面,他们又把自己的带宽来租赁给其他一些所谓的二级运营商,比如铁通、长城宽带、北京歌华等,他们对二级运营商的租赁叫做批发价,批发价是二级运营商租赁之后,再去给市场上的消费者或者终端使用者,但是这就和电信、联通自己的零售市场直接面向用户市场发生竞争,所以电信和联通给二级运营商的价格非常贵,利用他们的垄断地位严重的压制了竞争。②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因为电信、联通对不同客户的待遇差别很大,即“同一种产品,不同用户、不同价格”。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是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 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⑵电信和中国联通想以自由定价权这一条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是行不通的。①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差别待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对此的规定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交易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电信和中国联通不能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②企业在现代经济市场中并不拥有绝对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定价权,即便是在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法律,包括反垄断法也要对企业的自由定价权进行限制,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③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价格歧视”行为并不是经过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而是竞争被控制后人为形成的价格,这时他们行使自由定价权的行为已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基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 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案例题

1、 2007年,调控措施一直没有停止,但房价依然一路高歌的将上涨进行到底。今年以来,虽然央行7次 上调存款准备金率,3次加息,但是我国金融机构的房贷规模依然高速增长。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9月27日晚间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此举即所谓楼市的“新政”。 自“新政”实施以来,我国的房价开始出现了调整。部分地区出现了房价和成交量双双下措的现象,加上美国金融危机、人民币上值、出口受挫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自去年“新政”实施以来,房地产市场就步入低迷期。2008年10月,除了18个大城市政府联手“救市”之外,建设部,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多个部门也出台了刺激楼市的多项“救市”措施。除了取消营业税,降低首付,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上限外,甚至于有些地方政府对购房者给予购房政财补贴。但据调查,85%的网友对政府的“救市”行为表示反对,因为现在的楼价还是高高在上,故有学者把政府此举行为称为“救价”。结合以上资料从经济法的角度评析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 答:①政府有关部门的一系列行为是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表现,目的是为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加息等行为是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调整市场。 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市场,政府调控具有自身缺陷。政府调控具有内部性,而且干预行为可能会失当。18个大城市政府联手“救市”正体现了政府调控的内部性。“救市”的本质是地方主义保护地方利益。从新政的出台,房地产市场步入低迷到“救市”抬价形成两个反差的效果,正体现了政府破坏市场经济规律和干预行为失当。 2、为了发展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制定了《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 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2001年至2004年间证监会出台了40多个法规条例和处罚决定。亿安科技案、中科创业案、博时基金案、银广夏案及三九集团事件先后被调查和公布。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这些法律法规、条例和处罚决定的作用。 答:由于一定因素的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非理想状态,即市场失灵。 制定《外资企业法》《公司法》等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它们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3、以下资料体现了经济法的何种原则?(材料题) (1)中新网9月20日电美国政府最新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计划,可望于本周末出炉,下周进行立法。 美国总统布什与财政部长保尔森19日都表示,金融市场岌岌可危,联邦政府有必要介入金融市场;不行动的风险更高。这项计划将花费巨资,但强调方案将借此提供金融市场稳定,保护美国纳税人。评 析以上资料体现经济法的何种原则。 答: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2)2006年底开始,粮食涨价了;2007年春天,食用油涨价了;到了今年5月,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也一路水涨船高。为了积极化解和防范猪肉价格上涨引发的民生问题,财政部提出了建立母猪保险与饲养补贴相结合的制度、增加困难人群生活补助、构建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等一系列综合措施,目前正在抓紧贯彻落实。评析以上资料体现经济法的何种原则。 答:体现了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指追求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政府为了积极化解和防范猪肉价格上涨引发的民生问题,财政部提出了建立母猪保险与饲养补贴相结合的制度,增加困难人群生活补助正体现了这一原则。 (3)经济学家白津夫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必须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未来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点已经成为跨国公司目前在中国收购活动的基本要求。”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用意在于整 合中国的市场和资源,追求垄断地位,谋取垄断利益。只要他们在某些行业某些地区取得了市场优 势地位,垄断行为的发生将不可避免,因此,必须对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进行严格的管制。评析 以上资料体现经济法的何种原则。 答:体现了经济安全原则。 (4)中国在最近20年,经济得到迅猛发展,资源利用率很低,由此造成的资源的损失很多,最终未完全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 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 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1991年甲不幸去世。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基础理论 1、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1 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2、1993年3 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 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经营不到2 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 (2)石料厂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 3、李经理某日上午日程安排如下: 8:00~8:30 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 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 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大会议 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 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 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 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 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 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 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 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 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 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 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 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 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 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 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 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 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 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l%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 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l月20日,a公司与 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l月28目,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 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答:1、如果就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就是资不抵债,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 2、以现有资产抵掉欠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比例可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就是新货时的价格。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于就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她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与 2、7万元,合计18、1万元。公司显然不能成立。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就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就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该公司的设立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章程应有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3到13人。该公司有15名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2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同时章程中还规定: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

经济法习题与案例及答案----合同法律制度6p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一、填空题填空题 1、违法合同不具有法律,不能达到预期的后果。 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的法律规范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通过。 4、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给对方,由对方给付的合同。 5、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的合同。 6、我国的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但有关关系的协议除外。 7、《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应适用的国家的法律。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涉外合同,应适用。 9、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时生效。 10、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形式。二、单项选择题 1、某村果园长期管理不善,连年无收益,王某以每年上缴 500 元承包费为条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 5 年。承包后王某精心管理,当年净收益多达 3000 元。村委会主任即要求修改合同,增加承包费,王某不允。村委会主任便废除原合同,以 1200 元年承包费的条件承包给他人。在下述各种意见中,正确的意见应该是()。 A、须经全村大会讨论决定方可变更、解除合同 B、应报请乡政府决定 C、村委会以集体收益为重,有权变更、解除合同 D、合同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的,定金应当()。 A、返还 B、上缴国库 C、双倍返还 D、没收 3、合同纠纷经协商、调解无效,甲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乙方当事人则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案()。

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A卷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计40分) 1. 华联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本年度,会计部门发生了以下事项:(1)华联公司的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均有会计主管签字、盖章后报出。 (2)华联公司为促进销售,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规定销售人员自己联系销售渠道,自找客户,谁销售谁负责收款,工资与销售额挂钩。 (3)华联公司设置了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4)华联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正,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请指出该公司上述做法的错误并说明理由。(20分) 答:对该公司上述做法存在的错误分析如下: (1)华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报送不符合有关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有总会计师签名盖章。(5分) (2)华联公司制定的关于“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造成了内控缺陷。销售工作与收款工作是两个不相容职务,“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规定不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

要求。(5分) (3)华联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不依法设账,或私设会计账簿的”,均属于违法行为。(5分) (4)经办人员直接在原始凭证上进行更正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按规定将发票交原出具单位重开。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位或金额等关键项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5分) 2.某酒厂1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含增值税售价117元;(2)自产啤酒10吨,每吨成本1000元,不含增值税售价1500元,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税务机关核定的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元/斤;酒类产品增值税税率17%;假设本月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要求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额和增值税额。(20分) 答: (1)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①以自产粮食白酒用于厂庆活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额=2000×117÷(1+17%)×20%+2000× =40000+1000 =41000(元) (5分) (解题说明:白酒的消费税采用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含税价需换算为不含税价再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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