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权

民事强制执行权
民事强制执行权

民事强制执行权:属性、构造及其正当性论证

提要: 我国立法对民事强制执行权定位不尽合理,既不能充分发挥执行权的强制实施功能,也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受到质疑。执行权的本质是强制实施权,不具有对实体权利争议进行判断和裁决的功能。为保证执行的效率性与正当性,应当合理构造执行权的内容,并配置于不同的主体行使。

关键词: 民事; 执行权; 性质; 配置; 正当性; 论证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3637( 2011) 03 -0099 -06

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问题,是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民事强制执行权的配置,不仅涉及执行立法的基本结构,而且还涉及到强制执行的正当性问题,也更关乎当事人利益的有效保障问题。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的前提性问题是对执行权性质的正确定位,这一论题直接影响对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的正当性。对强制执行性质的研究,不仅能够正确把握执行立法的方向,同时,还有利于合理划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功能,正确处理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审判性事件,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实现民事强制执行的效率性和正当性。

一、民事强制执行权性质论争及厘清

理论界关于民事执行权性质的争论由来已久,至今尚难形成定论。然而,对这一问题的把握,不仅仅是一个厘清理论上争论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 从外部层面来看,民事执行权性质

的准确界定,关系到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从内部层面来看,其决定了民事执行权的内容、执行机构的设置及执行权的分配等。故而,对民事执行权其他问题的讨论都离不开对执行权性质的界定。

( 一) 相关观点的评说

我国理论界对民事执行权性质的认识,主要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司法权说”和“行政权说”。认真剖析这两种观点形成之基础,对我们正确认识民事执行权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从而为民事执行权的合理配置提供理论基础。

1.“司法权说”评述

“司法权说”处于学界通说的地位。有学者认为,强制执行既然是国家司法机关即法院所实施的行为,民事执行权又是国家赋予司法机关职能的一部分,执行行为应属于司法行为

[1]。还有学者直接将民事执行权定义为司法权,认为“民事执行权是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司法权力。”[2]从我国立法及实践情况看,民事执行行为由法院实施,特别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采取审、执合一的立法体例,执行法包含于民事诉讼法中,这使得人们自然地会认为民事执行活动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是民事审判的一个环节,民事执行行为是一

种司法行为,因而得出执行权是司法权的结论。“司法权说”立证的主要依据是民事执行权由法院行使,民事执行行为是法院审判行为的延伸或者属广义上的审判行为。这种以权力行使主体的性质决定权力本质属性的“主体决定论”,逻辑上缺乏缜密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有关人员的观点所述,“判断某一个国家职权行为在国家分权( 分工) 属性中的性质,并不能以某国家阶段的制度为基础,也不能以行使权力的主体性质为前提。判断某一个权力的性质应该依某一权力形成的工作性质为基本依据。”[3]也有学者对民事执行权属性之“司法权说”提出了质疑,认为司法权的本质特征是判断权,具有被动、平等、中立等特征,属性单一;而民事执行权既包括属于判断权的执行裁决权,又包括不同于判断权的执行实施权,属性并不单一,显然与司法权的本质属

性有区别。实际上,执行与依法裁判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活动[4]。我们认为,民事执行权之“司法权说”的观点值得商榷。民事执行权在表现特征、功能、基本运作模式等方面,与司法权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西方国家的司法权就是指的审判权,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司法权“是法院享有的,对当事人提请其解决涉及当事人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的纠纷作出判断,对法律进行释义并宣告法律是什么的终局性权力。这种权力被赋予法院和法官,以区别于立法权和行政权。”[5]这就意味着司法权的行使是以一定的纠纷为存在前提,是对一定的纠纷所涉及的真与假、是与非、曲与直进行判断,其基本的功能在于解决纠纷,判定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司法权最为明显的特征是

其权力行使的“消极性”。托克维尔指出: “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 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 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6]与行政权等国家

权力不同,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应当消极处事,超然待物,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当然,对司法权消极性的理解并不仅限于其启动这一阶段,其消极性贯穿于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程序启动上的消极性,并不是区别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本质特性,因而,即使现代执行法律规定了执行程序的启动依当事人申请开始,但这也并不能由此说明执行权就具备司法权的品质。“消极性”特点是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的根本属性,“从国家处理纠纷的观点来看,公共权力也无法平等地一一介入私人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或摩擦,只能消极地等待人们把纠纷诉至法院才能予以解决。法学99更重要的是,从近代法治国家的司法权性质来看,司法权不能积极地介入市民生活,如果需要国家介入的话,主要应通过行政权的行使来实行。”[7]尽管在执行中也存在判断、裁决的行为,但这并不是执行权的本质属性,也并不能因执行权中存在裁决的成分而认定执行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有人认为,执行活动中也会进行一些裁定,但是这种裁定,类似于行政权的

决定,与审判程序的裁定判然有别,非属同类。”[8]根据上述分析与论证,笔者认为,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其基本功能是判断是非、

解决纠纷。司法权的运行是一种“交涉性”的判断过程,作出判断的逻辑结构应当是: 主张→论证→判断。因此,为使法院的判断获得正当性,必须确立“对审”的程序结构,必须为当事人的辩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恪守“中立性”和“消极性”,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民事执行权与司法权存在本质区别,从其设定的目的来看,并不在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进行判断并作出结论,而是强

制实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或者其他可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之权利。所以,执行权的行使必然要求效率性、一定的主动性和强制性,这与司法权公正性、消极性及中立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诚然,在执行中也存在程序是否应予启动、采取怎样的执行措施,以及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判断并作出回应,但其都不同于司法权判断并解决纠纷的功能,也不能因为我国执行立法与诉讼立法合一体例、民事强制执行权由法院行使,而将民事执行权定位为司法权。2.“行政权说”评述“行政权说”认为,民事执行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等特征,民事执行活动是一种行政活动,执行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因而民事执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著名学者贺卫方教授也持这一观点,认为“作出司法判决是司法行为,然而执行判决是一种行政行为。”[9]该说的立证基础,是基于民事强制执行权运行的外在表征与行政权具有相似之处,因而将民事执行权划归行政权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形式决定论”不足取。诚然,民事强制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总体表现出主动性、强制性等与行政权运行特征相类似的外在形式,但民事执行权的功能及内容却与行政权存在本质区别。行政权本

质上是一种管理权,是行政机关对国家、社会事务依法实施的管理行为,其基本功能是通过行政权的行使,使整个社会系统协同、有效运转,公益性、主动性、强制性等特征是行政权的基本特征。相反,尽管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也具有与行政权类似的特征,但其并非是一种国家事务的管理权,而且从狭义上理解,民事执行尽管在实际效果上具有公益成分,但更主要的是因为国家禁止私力救济( 通过私力实现权利) 而为债权人提供的公法上的救济。日本学者竹下守夫教授对民事执行权之“行政权观点”提出质疑并认为,“国家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在没有确证债权人有取得执行行为的结果的权利时,也不能对债务人发动强制权。民事执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具有将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的私权按照法律程序来实现的机能,而并不单具有追求国家目的的行政机能。那种认为强制执行行为属于行政机能的见解是有必要进行反省的。”[10]

( 二) 从权力内容及功能为视角对执行权属性的分析

以上讨论的两种观点,代表了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关于民事执行权性质研究的主流观点和研究现状。两种观点各有自己的论证基础和重点: “司法权说”注重的是民事执行权的实际行使主体; “行政权说”更为关注民事执行权运行的外部特征。由于两种观点的立证基点主要是民事执行权的外部表征,而非深入到其实质内容,因而也就无法全面、准确地界定民事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笔者认为,对民事执行权性质的把握,必须从其权力内容及其设定的功能入手才能有效,毕竟事物的性质是对内容的高度抽象,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

属性。关于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学者们尽管表述不同,但各种观点所表达的执行权的内容、功能基本一致。日本学者认为,强制执行权,是国家通过强制力强制实现请求权的给付内容的一种强制权力[11]。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强制执行权,乃执行机关行使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而实现债权人私法上请求权之权力[12]。祖国大陆学者认为,民事执行权是执行机关应权利人的申请,根据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以及就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有关事项作出裁决的司法强制权[13]。从以上对民事执行权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执行权的概念由三个要素构成: 一是执行权的主体是国家,二是执行权的内容是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三是执行权的实现方式具有强制性。第一,就执行权的主体而言,经历了从债权人执行权主体到国家执行权主体的变迁。“在古代法上,作为债权者自力救济的前提,强制执行权的主体为债权人,国家权力建立以后,从观念上作为一项原则国家禁止自力救济,作为债权实现的方式,强制执行转化为国家的作用,执行权作为国家统治权的一种作用的观点得以形成。”[14]由于执行权主体的历史发展的缘故,执行权的主体依然存在“债权人说”、“国家说”和“折中说”等观点的争论。“国家说”为通说①。这些争论也说明了强制执行权的性质与国家的其他权力存在区别,特别是与作为国家统治基础的行政权存在区别。第二,从执行权的内容来看,是因国家禁止债权通过私力即债权人自己来实现,其主要内容就是替代债权人的行为来实现民事权利。这一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明确了执行权的功能,是

通过国家权力实现已确定之民事权利。第三,从执行权行使的方式看,是一种强制性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方式,体现了执行权的强制性特征。从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来看,执行权主体的公权性、实施的强制性要素,似与国家其他权力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学者们才会对执行权的属性存在“司法权说”、“行政权说”的认识。然而,按照这两个要素分析,立法权也同样具备,但我们并不能认为立法权与司法权、行政权在属性上的一致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公权性、强制性是国家权力的基本要素和基本特征,其本质区别在于国家各权力的内容要素或功能要素方面的不同。根据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权是既不同于司法权之判断权特质的一种权力,也不同于行政权之管理权特质的一

种权力; 其运作的外在表现,虽某些方面具有司法权的消极性特征和某些方面类似于行政权主动性的特点,但不能就此将民事执行权理解为既具有司法权的属性,又具有行政权的属性,

因为其承载的权力内容或功能完全不同于司法权和行政权。民事执行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力,其基本功能是实现私法上的请求权,具有强制实施的本质属性。

二、民事强制执行权构造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事执行权构造,又称民事执行权结构,民事执行权配置,它是指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将民事执行权进行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从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现状来看,主流观点是将民事执行权分解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并将这两种权力分别授权

执行机关的不同主体行使②。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属性,本文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强制实施权。执行权属性的厘定,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提供了前提,将民事执行权进行有效的分权或者配置,有利于建立相互制约与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在确保执行效率性的前提下,实现民事执行的正当性。民事强制执行权应当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原则进行合理构造,遵循迅速、制约与救济相当性原则进行权力配置及程序设计。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的原则有:

( 一) 经济性与迅速性原则

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是任何程序设计都不可能回避的核心问题,程序设计应当尽可能全面地考虑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要求,并通过立法技术最大程度地实现两者的统一。不同程序承载了不同的价值追求,应当通过原则的确立和规则的制定,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些价值的理想整合。就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具体要求而言,对公正与效率这两种价值的体现存在差异: 审判程序是以事实判断和解决纠纷为基本目的,这就要求司法权的行使应当以公正为首要的价值目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应当是审判程序设计的基本价值理念; 执行程序是以强制实现已确定的权利为己任,民事执行权的行使理应以效率为考虑,以求权利实现的经济性与迅速性,故而,执行程序的设计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根据以上分析,执行权的内容中尽管具有判断、决定的权力成分,但其本质上是强制实施权。因此,在考虑分权配置时必须满足债权人权利实现的经济性和迅速性要求。“强制执行,应以债务人之财产为标的。惟强制执行重在迅速,执行

法院就执行标的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仅依外观上事实认定,与实际未必符合。执行法院认定此种执行标的物属于债务人之责任财产而对之执行,并使第三人实体上之权利蒙受损害,许第三人本其实体法上权利所生之异议权,提起异议之诉,以谋救济。”[15]民事强制执行权应当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价值要求,通过权力配置及相应的程序装置来加以实现。

( 二) 权力行使的制衡性原则

法国政治学家孟德斯鸠曾指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6]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勋爵也曾说过: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执行权作为一种强制实施权,其既涉及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问题,也涉及债务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保障问题,加之执行权行使的经济性和迅速性要求,执行程序多采略式审查程序,来自程序本身对执行权行使的制约被大大弱化。这就使得我们必须另辟蹊径,不得不将程序的制约转向通过分权配置对执行权的行使形成制约; 把执行权按照处理的对象及目的不同进行分解,并划归不同的主体行使,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关系,以实现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要求。

( 三) 权利救济的相当性原则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构建了一个“罪刑相当”的理论模型,设定罪与刑的两个序列阶梯,让最重的犯罪对应最严重的刑罚,轻微的犯罪对应轻微的刑罚,不使犯罪与刑罚的对应出现轻重次序混乱,

这就是刑法中所谓的“罪刑相当原则”。在民事审判中,关于审判程序的设计也考虑了类似的“相当性原则”,即“权利救济相当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审判程序

设计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案件被类型化以后植入与其相当的不同的诉讼程序,以实现权利救济与成本投入的最优化组合。自国家禁止自力实现私权以来,民事强制执行也从广义上被理解为权利救济的保障,相当性原则也同样适用这一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大致会涉及执行程序事项的处置、执行措施的决定、执行措施的实施以及执行中实体事项的处置等,由于这些事项所涉及的重要性及救济的程序要求不尽相同,执行权的分解、配置与程序设计就必然存在一个是否具有“相当性”的问题。总体的指导思想是: 执行中的权利救济与执行权的性质和功能相当、执行权的配置与执行程序的设计相当。

三、民事强制执行权构造的内容及其正当性论证

既定民事权利的强力实现中,是以基本的程序规则为保障的,就民事强制执行而言,一方面是通过国家强制权力实现当事人的债权; 另一方面,权利的强制性实现是伴随一定的程序过程。因此,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基础应当参照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执行权的强制实施权的本质属性,二是执行中的具体事项对执行权行使的基本要求。归纳起来,民事强制执行中大致可分为三项内容: 一是执行中的实体事项的处置; 二是执行中的程序性事项的处置; 三是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针对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以及根据本文前节讨论的“分权原则”,笔者基本赞同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关于执行权配置的“二元构造论”,即

将民事强制执行权分解为: 民事执行裁决权与民事执行实施权。( 一) 设定民事执行裁决权的正当性论证

1.执行裁决权概念的厘定

在一般意义上来理解,裁决权与审判权属“同意异语”的概念,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然而,将裁决权运用到具体的程序中或者权力概念下,则与审判权语境下的含义有较大的差异。比如,在行政程序中属行政权实现方式的行政裁决权和在执行程序中属强制执行权实现方式的执行裁决权,就与司法权中的裁决权有很大的不同。就民事强制执行权中的执行裁决权而言,不同于审判中裁决权的功能主要在于解决纠纷、定纷止争,其基本功能是制约强制执行实施权,同时也为强制实施权的运行和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救济提供程序和制度上的保障。基于这样的思考,笔者认为,民事执行裁决权是指,执行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执行中的程序性事项或者执行中程序上的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或者决定的权力③。笔者上述对执行裁决权概念的定义,表达了这样两项主要特征: 一是执行裁决权具有司法权运行的外在表征,表现出一定的消极性并对一定的事项作出裁决或决定; 二是执行裁决权的适用对象,是执行程序中的程序事项,这些程序事项可能是因当事人申请或异议而作出裁决,也可能是因强制执行之必要而依职权作出决定。

2.设定执行裁决权的正当性

民事执行的基本功能是强制实现已确定权利,民事权利的强力实现,决定了不可避免地存在国家权力因此而强行介入债务人或利益关

系人的生活领域,所以,必须保证民事执行具有正当性基础。或者说,在民事执行中的正当性如果得不到保障,必然会导致对私法秩序的不当损害,由国家权力介入以禁止私力救济的意义将丧失殆尽[17]。故而,民事执行只有在满足正当性的场合下才能存在。民事执行的正当性,首先来自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强制执行权的内容包括对相关事项裁决的权力和强制实施的权力,这两个层面的权力若委以同一主体行使,恐有被滥用的危险。所以,根据本节讨论的分权原则,为避免权力滥用,实现权力间的制衡,将涉及执行程序中相关事项的裁决、决定权分离出来,交由特定的主体来行使,能有效地确保执行权实施的正当性。执行裁决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强制执行中相关事项的审查

判断,其运作的外在特征与司法权相类似,但其设定的目的不在于解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是权力制衡之需要,所以,执行裁决权的行使有其不同于司法权的特殊原则。其基本功能是: 一是对执行中的程序事项作出决定,如发布执行命令、决定相关执行措施的适用、执行程序的启动、中止和终结等; 二是对执行程序中程序性争议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这是为执行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所必须,也是强制执行获得正当性的基础。

3.将执行裁决权定位为执行程序性事项决定权的正当性我国理论界及司法界关于执行裁决权适用的对象认识不尽统一,多数观点认为执行裁决权是对执行中程序事项的争议和实体争议进行裁决的权力。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如同前文所述,强制执行是对已确定之权利的强力实现,强制执行权的本质是强制实施权,

不具有实体纠纷的解决功能。诚然,在强制执行中可能会涉及案外第三人和执行当事人实体性

权利争议,但执行程序并不能够为实体争议的判断和裁决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解决纠纷的程序正当性要求与执行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其内涵不尽相同。有学者对此认为,“由于判决程序的任务是用判断、宣告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必须以正义或者公正作为根本原理,因此要求提供更为慎重的程序保障,其着重点在于确保程序在过程与结果上的正当性,而执行程序则以迅速、不折不扣地实现已经被确认并宣告出来的权利为目标,其原理是对拥有权利者的实际保护以及保持社会对法律制度的依赖,所以更偏重于效率性或更讲求效益。”[18]基于上述理由,将执行裁决权定义为执行程序事项的审查、决定和裁决的权力是妥当的。执行裁决权的内容包括:对当事人启动执行程序的审查与决定; 相关执行措施包括强制措施的审查与决定; 当事人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与决定等。

4.执行裁决权行使的原则

尽管执行裁决权具有与司法权相类似的内容及运行特征,但由于其适用的对象仅限于执行中程序事项的审查裁决,因而其与司法权采“消极性”、“中立性”原则,以及两造对审的程序结构和裁判公正的审级程序保障机制相区别。执行裁决权的运作既要考虑确保实现执行正当性的权力制约目的,同时还应当满足执行的经济性和迅速性要求。所以,执行裁决权行使的原则不同于司法权行使的原则。笔者认为,执行裁决权行使的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项:

( 1)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结合原则。强制执行程序是以执行的经济性、迅速性为价值目标,同时兼顾公平、公正。职权主义在实现执行的效率性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执行中部分程

序的启动、执行财产的发现、执行措施的决定、执行程序的进行等应当是具有效率性的,都应当遵循职权主义原则。同时,民事执行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强力实现私人之债权,在追求执行迅速性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其在执行程序中的表现为给予当事人部分程序启动、终结、异议的决定权,依当事人主义原则规制法院执行裁决、决定行为。( 2) 程序结构采“非对审”原则。与司法权审查、判断的“对审”程序结构不同,执行中相关程序事项的审查、裁决和决定应当采略式程序为之,不进行开庭的对审辩论,以书面审理为原则。执行裁决权行使的程序结构采“非对审”的略式程序,主要是源于执行裁决的对象为程序性事项和执行的效率性原则所使然。人们可能会担心这种程序结构会弱化执行公正的程序保障,其实,即使以公正为第一位价值目标的审判程序,其对程序事项的裁决、决定也大多采略式程序。基于执行裁决权的适用对象为执行中的程序事项,非对审的程序结构能够满足执行裁决的公正性要求,对一些重大程序事项的裁决再辅以必要的程序救济,执行裁决的正当性是完全可以保障的。( 3) 有限救济原则。与审判程序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审级保障不同,从经济性和迅速性价值要求出发,当事人对执行裁决权的行使存有异议之时,通常以异议之方式加以救济,这是各国执行立法对程序事项裁决救济的通例。有限救济原则的表现: 对一般程序性事项的裁决,无赋

予当事人异议权予以救济之必要; 对于重大程序事项的裁决,给予当事人略式程序保障异议权救济。

二) 设定执行实施权的正当性论证

1.执行实施权的概念

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执行实施权的认识是一致的,认为是执行机关依法享有的以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为目的,依职权实施执行行为和强制性执行措施的权力。执行实施权是强制执行权的核心内容,体现了民事执行权的本质。执行实施权的运作具有行政权行使的外在表现特征,即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和强制性等特点,这是强制实施权承载的功能所使然。

2. 设立执行实施权的正当性

执行实施权是民事执行权的主要内容,将其分离单设并由特定主体行使,符合执行经济性、迅速性的价值要求,同时,也是权力制衡的必然结果。执行实施权的内容是通过强力实现已确定的民事权利,对其行使的基本要求应当是主动和强制,这与执行裁决权相区别。由于其强力实施的内容不具有审查、裁定的功能,因此该权力的行使只服从并且不折不扣地实施特定主体发布的指令,不接受和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主张。因而将该权力从执行权中分离,并交由特定主体行使,能够极大地满足强制执行的迅速性要求,其设定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对执行实施权的行使存有异议时,也只能向行使执行裁决权的主体提出,以不至于因当事人的异议而迟延权利的实现。

3. 执行实施权行使的原则

职权主义原则。根据执行实施权为强制性权力的性质,执行实施权的行使主动性较强,执行实施机构应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动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实施权的职权主义原则,是指在实现权利中的积极主动的要求,但这并不能否认当事人在程序启动、终结、和解方面的处分权。因此,执行实施

权所遵循的职权主义原则又有一定的相对性。( 2) 效率优先原则。这是指执行实施权在实施过程中,对相关事项的审查采形式主义,以提高执行的效率性。因此,在执行实施的程序运作方面多采取略式程序。( 3) 协助执行原则。是指执行实施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协助执行的作用,将协助原则作为民事执行实施权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 a.警察等有关人员的协助义务:因为在执行中常常会遭到被执行人的抵抗,甚至发生暴力抗拒执行,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警察等有关人员的协助。这种协助应当是警察机关的义务。如《日本民事执行法》规定,当执行官执行职务受到抵抗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其抵抗,或者请

求警察予以协助;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58 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时在遇到抵抗时,有权使用武力,并且为此目的,可以向警察机关请求支援。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 3 条也规定,执行人员于执行职务时,遇有抗拒者,得用强制力实施之。实施强制执行时,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请求警察或者有关机关协助。警察或者有关机关有协助义务。b.产权评估机构,登记机构的协助

义务: 在执行财产时,需要查清财产的权属状况,财产价值的评估,财产的拍卖,财产权属的变更等,相关机构应当协助进行。

四、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构想

( 一)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就外在形式上可以称得上是做到了执行与审判的分离: 民事执行法律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但其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单立,与诉讼并不是一种程序上的延续; 执行机构虽然设在法院,但其专司民事执行之职务。然而,认真分析我国的执行机构设置和执行权的配置,我们不难发现其存在诸多需要思考的问题: 1.权力过于集中,缺少必要的制约

我国传统上民事执行权采单一构造,强制执行权没有进行分权配置,执行裁决行为和执行实施行为均由执行员实施。执行权单一构造的模式,不但容易导致权力失去监督,执行行为失范,而且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均无法得到保障。这种执行权的配置现状,不但是形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而且其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司法实践中“执行乱”现象的产生。

2.执行专门化程度不够,法院审执行为交叉

正如本文前述,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强制实施权,民事执行行为与审判行为无论在适用对象、产生的法律效果、适用程序结构和人员素质要求等方面都有相当的区别。由于没有分权配置,我国目前的执行机关既负责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也负责执行中程序事项的决定、程序事项争议的裁决和实体争议的裁决; 执行人员均要求法官资格,这

是典型地将执行行为理解为司法行为的表现; 民事执行行为没有完全脱离或从法院的审判行为中分离出来,形成专门化的民事执行机关和民事执行行为。由于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实现率低,执行混乱,执行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法院的整体形象和司法审判的权威性。民事执行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消极后果已经蔓延至对法院判决之既判力的影响,审判终局不终,案结事不了,申诉、上访案件大幅增加,对司法权威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3、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不够,执行救济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执行制度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执行救济重视不够,异议制度不健全,执行中实体权利救济程序设置不当,存在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正当利益且难以救济的危险; 特别是一元化的执行机构设置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不分的执行权结构,更加剧了这种危险的程度。

( 二) 改革探索: 执行分权构造及其实现

针对我国民事执行存在的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见仁见智,纷纷提出改革设想: 有的建议实行彻底的审、执分离,民事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执行机构从法院分离出来;有的建议改革执行机构,实行执行权的分权配置。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法是否单立,执行权是否从法院剥离由其他机构行使或者单独设立执行机构,这些都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我国目前执行实践存在或出现的问题,从根源上说是对执行权性质定性模糊,执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合理,执行程序设计不符合执行权运作的原理。按照本文对执行权构造的论证

思路,将民事强制执行权分解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这两项权力应当分别划归不同的主体行使才能达到分权设置的目的。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笔者建议: 第一,将民事执行权的属性定义为强制实施权,执行权分置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配置不同的主体行使; 第二,执行机构仍旧附设在法院,执行机构人员由执行法官、执行书记员和执行员构成; 第三,增设执行辅助机构或规定特定机关、机构和人员的执行协助义务;第四,构建和完善执行中的实体权利保障体系。关于民事执行权属性和执行权分置的讨论,前文已经讨论得比较充分不再赘述,下文重点分析执行机构人员构成及其权责、执行辅助机关以及执行中实体权利保障体系的构建。

1.执行机构人员构成及其任务

( 1) 执行法官。执行法官,是指具备法官任职条件,负责民事执行中程序事项的决定,发布执行命令,对执行中的程序争议进行审理并裁决的法官。从执行分权的角度讲,执行法官行

使的是执行裁决权,其具体内容包括: a.对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调查,决定执行程序的开始、中止与终结; b.发布执行命令; c.决定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的适用; d.就当事人为执行中程序事项的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 2) 执行书记员。执行书记员是执行工作的辅助人员,负责对民事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对执行法官裁决行为的记录和执行员执行实施行为的记录,同时负责送达执行文

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执行请求: 申请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下列款项: 1.本金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 2.合同期间利息人民币______元,逾期利息人民币______元(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3.执行期间利息,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_____万元整,月利率___‰,借款期限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抵押人以其名下的位于 XX路X号4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字第____号,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抵押至____做担保。如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出借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约定了明确、具体的核算方式”。 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在______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编号:_________号】。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本金。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经申请人向____公证处申请核查执行事实。____年___月____日,公证处下发了_______号《执行证书》。 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是一篇好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这里给大家转摘到XX。 篇一:法院强制执行正式范本 强制执行 申请人: 韩东洋,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身份证:1111111111111111111111X、 被申请人: 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B1层。 法定代表人:毕升,董事长。 第三人: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118号院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毕升,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京顺劳仲字[xx]第1021号]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年12月15日至xx年9月30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结清xx年12月15日至xx年9月30日在职期间全部工资及加班工

资、带薪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00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即第三人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xx年11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做出[京顺劳仲字[xx]第1021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人民币,现在该调解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附: 1、XX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执行申请人: 年日月 篇二:强制执行范文 强制执行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强制执行申请授权委托书

强制执行申请授权委托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飞职务:总经理 现委托张云柯作为我司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5)浦民 一(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委托单位: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强制执行申请授权委托书 [篇2] 委托单位:(单位名称)乌鲁木齐大德全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芦草沟乡水磨沟村 法定代表人:于德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景会、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委托宋景会同志作为我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案号(2012)塔民二初字第9 号)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全权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大德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德全 受委托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强制执行申请授权委托书 [篇3] 委托人:(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局(委)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姓名: 单位:(旅游主管部门及所在机构名

称)职务: 联系电话: 姓名: 单位:(旅游主管部门及所在机构名称)职务: 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名称)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陈述事实、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等与本次申请强制执行有关的事宜。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授权委托书 [篇4] 委托单位:(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强制执行申请书全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0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09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10)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10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一二审判决书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二) 申请人: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 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

《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规定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的新规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决定,此决定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决定对申请强制执行方面作了许多修改和增加完善,这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很有效的措施,但同时对一些强制执行的历史法律空缺还是未能完善,现结合笔者在申请(被申请)强制执行方面多年来的办案实践经验,谈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新规定和不足,供大家探讨。 1.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的增加 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其他有利于申请执行的情况,有选择的向某管辖法院申请执行,这既避免了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时间和财力的浪费,又有利与申请人根据其或被申请人不同的实际情况而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 2.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移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原相关规定,法院承办执行案件的时间为6个月,满6个月后,未执行的法院一般会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止执行,这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新规定的出台使得申请人如认为承办法院超过6个月还是未执行的,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了承办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尽职的执行行为。 3.申请执行期间的延长 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原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根据双方主体是否为个人而分别规定为12个月和6个月。这样的区别对待也是无实际根据的。笔者曾代理过一些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案件,好多案件因原规

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和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和范文 通过诉讼,判决、裁定生效后,对方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未按判决、裁定履行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判决、裁定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1: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 申请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和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 事实与理由: (具体写明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3月日 附: 1、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附2: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 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13579 被申请人李xx,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24680 请求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包括货款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和迟延

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张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xx 年xx月xx日作出(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前偿还货款xx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该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生效,现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未按《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2013年4月日 附: 1、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强制执行 特别授权委托书

强制执行特别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因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xx公司一案,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我的代理人。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代为申请执行立案,代为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 强制执行特别授权委托书 [篇2] 人民法院: 兹委托下列人员在我方与 因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作为我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1)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手机: (2)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手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法院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强制执行特别授权委托书 [篇3]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飞职务:总经理 现委托张云柯作为我司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5)浦民 一(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委托单位: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强制执行特别授权委托书 [篇4]

委托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姓名,其他信息。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委托人与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强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1、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2、代为承认、放弃、增加、变更执行请求; 3、代为进行执行和解、调解; 4、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5、代为接收、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强制执行特别授权委托书 [篇5] 委托单位:(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现委托、两位同志作为我局就××案件(执行案号为()××行非执字第号)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

民事执行申请书

民事执行申请书 篇一: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请人XX元。被告于X 年X月X日已支付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用X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篇二:民事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单位写清楚: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职务、住所地、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单位写清楚: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职务、住所地、电话、邮编) 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及生效情况: 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证: 申请人要求查扣被执行人的上述有关财产,若查扣错误,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标准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大兴区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XX 电话:139101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XX市XX道4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电话:139101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

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 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 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 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两年之内申请执行。

最新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3篇-精品

恢复强制执行要怎么写呢?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3篇,欢迎大家阅读。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镇煤矿,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矿长,电话: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在申请人的执行过程中,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第一被申请人拒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特申请贵院给予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再给付申请人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288705元; 2、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从判决生效日起至前述费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双倍债务利息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执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为:“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由原告(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中河镇煤矿给付被告(申请人)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950元、伤残津贴3118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50元、生活津贴247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检查费1027元,合计388705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于2008年11月份领取判决书后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为“由第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70000元,此款在2009年3月前付100000元,其余170000元从2009年4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2009年12月前全部付清。否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判决的执行并由第二被执行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费用100000元,但至今并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每月的5000元而未履行约定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

强制执行阶段的授权委托书

强制执行阶段的授权委托书 现住址:贵州省 x x 县x x x乡x x村 x x x组 身份证号码:522126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8xx-xx270xx 受委托人: x x 工作单位:贵州省xx-x县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5224241986xx-xxx-xxx-x联系电话:13885xx-xxx-xx 委托人 x x x 与 x x 故意伤害民 事赔偿强 制执行一案,依法委托受委托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 调解、提 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代理期限:自 2015 年 x月 x 日起至本案结束止。 委托人: 2015 年 8 月 21 日 强制执行阶段的授权委托书 [篇2] 委托单位:上海华联吉买盛钦洋购物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飞职务:总经理 现委托张云柯作为我司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5)浦民 一(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委托单位: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强制执行阶段的授权委托书 [篇3] 委托人: 受委托人:姓名:职务:电话: 工作单位: 姓名:职务:律师电话: 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本人与**执行一案中,作为本人的执行代理人,参与执行程序。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申请执行;阐述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意见;调查并向

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执行中止、执行终结裁定文书;增加或放弃、变更执行标的;接收执行的财产,指定接受财产帐户;代为和解。代理人:史迎雪的代理权限为:同上。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强制执行阶段的授权委托书 [篇4]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 委托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为委托人的执行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如下: 申请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调查取证;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扣押、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 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被执行人财务帐册进行审计; 申请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强制措施; 参加执行听证,发表听证代理意见;申请参与分配;向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职务:经理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

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格式样本

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格式样本 【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1】 人民法院: 兹委托下列人员在我方与 因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作为我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1)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手机: (2)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手机: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法院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

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兹授权同志(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人为我单位在贵行办理(□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撤销□印鉴预留□印鉴变更□印鉴挂失) 因本人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到_______办理_______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委托书不能继续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本委托书则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特此委托。 年月日 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如果是应当由本人自己完成的行为,如具有人身性质的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

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相关法规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根据、管辖〕 【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第五十一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一条至第四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 法释〔2000〕45号):第十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 法释〔2000〕8号):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五条至第十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变更执行法院〕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三百零四条至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七十九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10.19 法发〔2011〕15号):1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5.27 法〔2011〕195号):9、11。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机构、程序〕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10.19 法发〔2011〕15号):3、4、5、10、11、27。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从来都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还是困难重重,不少被执行人甚至以身试法,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人员。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

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模板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法定代 表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________公司、______公司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事项,经______公证处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发(2019) ____证经字第____号《执行证书》,据此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事项分述如下: 申请事项 _______元 1、被执行人______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 及截至___年___月___日的利息_______元; 2、被执行人______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_________元为基数,以____%为年利率计算); 3、被执行人______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二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为标准计算); 4、被执行人______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公证费_____元、律师 费_____元; 5、被执行人______公司对被执行人______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6、执行费用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 ______公司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 《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提供信托贷款本金 ______元,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同日,申请执行人与______公司签订《保证合同》,______公司为______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履行向申请执行 人提供连带责任公证。____年___月___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______公司、______公司共同向______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信托贷 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________公证处 出具了编号为(2019)____证经字第____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现《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被执行人 ______公司并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故申请执行人依照约定向__________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________公证处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2019)____证经字第____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1、贷款本金_______元及截至___年___月___日的利息_______元;2、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_________元为基数,以____%为年利率计算);3、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_______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二为标准计算);4、公证费_____元、律师费_____元;5、被执行人______公司对被执行人______公司的前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内容包括:申请执行人姓名,住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写明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等,结尾签名,盖章。 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和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若是遇到法院做出了判决,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实际上,民法对此做出了规定,我们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保护自己权益。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提供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以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民事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

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二、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xx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xx)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1、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 2、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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