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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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县民办幼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县民办幼儿教育事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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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制。

第六条乡(镇)人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民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布局局调整及各项管理与扶持政政策、措施的落实;负责抓抓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建设;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园总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向上一级反映民办幼幼儿园的动态,维护民办幼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法权益。

第七条县教育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实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幼儿教教育的发展规划,负责审核核认定幼儿园办园资格,颁颁发办园许可证;对幼儿园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导、评估定级管理;组织幼幼儿园的师资培训,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规范教材征订;会商价格格主管部门规范收费政策等等。

第八条县建设行政政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在城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园的布局、规模与位置,在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造过程中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负负责对全县幼儿园园舍、设设施安全进行监管及安全鉴鉴定,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的幼儿园进行整改。

第九九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依依法指导、监督民办幼儿园园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项工作。

第十条县公安安机关应当依法指导、监督督和检查民办幼儿园的治安安保卫工作。

---------------------------------------------------------------最新资料推荐------------------------------------------------------ 民办幼儿园出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教育、、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县交警部门主要要负责幼儿园接送车辆的管管理,应将民办幼儿园的接接送车辆纳入客运车辆的户户籍化管理,切实加强日常常监督管理,加强对驾驶员员资质的审定和安全法规的的教育。

压滤机滤布厂家规规范学校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序。

第十二条县消防部部门主要负责全县幼儿园消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存在消消防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行整改。

第十三条县城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清理整顿顿校园周边环境工作,对危危害师生安全和校园秩序的的经营摊点及其他设施坚决决取缔,确保学校周边良好好的秩序和氛围。

第十四四条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全县幼儿园项目建设的环境境影响审批工作,对连续剧剧儿园在建设过程中和使用用中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的排放提提出环保要求,并进行监督督。

第十五条县财政、、物价、税务部门主要负责责对全县幼儿园的收费进行行审定、备案、公示、督查查等工作。

对已取得办园许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票据。

第十六条县文化化广播电视部门主要负责协协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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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对全县幼儿教教育发展情况,通过艺术活活动和广播、电视等宣传媒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接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十十七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鼓鼓励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以以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县民政部门门负责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位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联组织应结合自身工作作职能,充分发挥其优势,,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动员社社会力量,推动幼儿教育事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条实行幼儿教育联席会制制度。

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头、卫生、公安、交警、消消防、财政、物价、文体广广播电视、人事劳动和社会会保障、民政、妇儿工委及及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幼儿教教育联系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进全县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健康发展。

第三章审批批程序和举办条件第二十十一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批依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负责。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举办民办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本条件:

---------------------------------------------------------------最新资料推荐------------------------------------------------------ (一)幼儿园的的设置符合本县教育发展规规划。

(二)举办民办幼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有合法的幼儿园章程、组织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的教职工队伍。

(五)幼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设施、设备以及环境卫生、、卫生保健安全(含消防))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定。

(六)有必备的办学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申请举办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表;(二)规范的幼儿园园名称和幼儿园决策机构组组成人员名单;(三)拟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身份证明;(四)拟聘任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证明;(五)拟办民办幼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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