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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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刑事诉讼中,除了追究犯罪责任的目的外,还允许受害人及其代表、社会公益组织等起诉人民法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着很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本文将对其进行探析。

一、促进社会公正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使那些对于犯罪行为的低刑(如黄赌毒等)不予起诉,或者浮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弱视诉讼的公益性诉讼得到更好的发挥,减少了针对犯罪行为的起诉次数和法院审理的事务量,从而能够更加重视重要案件和公益性案件的审理,实现了更加合理的司法利益的分配。

二、提高社会责任感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起诉人或者其代理人要对国家、社会和受害人的利益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认识,须要有身份的认识和参与,并且在诉讼中需要承担一定量的证据辩才的义务,这意味着起诉人和其代理人有更大的社会责任感,能够更好地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三、增加司法效率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减小法院中的很多收入等经济纠纷的审判数量和法定审判需要的能量,防止因为经济目的的产生的虚荣哗众的现象,实现了刑事公益性起诉和民事公益性起诉的统一,提高了司法效率和侦治突破的标准。

四、维护社会秩序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能给公益事业公正量刑等方面带来积极影响,保护公众权益,增强社会秩序和法律与社会道德的约束力,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控和权益保护,从而促进了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处理那些低刑或者危害性弱的犯罪案件时,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价值,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社会的发展进步。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

2021年2月第18卷第2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Feb.2021Vol.18No.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郭文豪(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为更好地解决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及相关公益问题,从2015年开始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自开展试点至今,已经在当前的公益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作为一种新生的诉讼类型,其发展也是面临着诸多的困局,如其与既存的诉讼制度存在着某些方面的相似而引发存留之争、其基本法律依据的争议、以及其诉讼主体与相关程序的问题。

虽我国进行了相关法律的修订,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完善,但现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仍存在相关的不足,还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困境;发展;合理性分析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并基于其自身的特征,从近几年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来居上成为公益诉讼的主要形式,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异军突起的同时,其自身的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作为我国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又因其起诉主体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也是极其重要的环节,所以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特定领域的刑事公诉时,对因该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一并审理,要求犯罪分子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活动。

2018年3月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20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此之前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条司法解释的面世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式确立,同时这也是目前可以找到的为数不多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在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一章节中,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事宜,即该司法解释的第138条到第164条。

就该章节的规定,总结如下。

特别声明:该去看原文的,别偷懒。

1、什么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回答是被害人。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哪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调解?答:可以调解,调解的空间非常大。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可以很宽很大。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2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9【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已经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9日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立案第四节调查第五节提起诉讼第六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七节上诉第八节诉讼监督第三章行政公益诉讼第一节立案与调查第二节检察建议第三节提起诉讼第四章民事公益诉讼第一节立案与调查第二节公告第三节提起诉讼第四节支持起诉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是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坚持司法公开。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法院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怎么提起?

法院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怎么提起?

法院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怎么提起?法院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来进行提起,而且检察院也是可用诉讼人的身份来进行提起诉讼;在提起的时候是可以增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也是为了可以更快的处理好这起案件。

一、法院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怎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同时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应该说,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有存在这种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势必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

比较发达的美、日、英等国相关立法,可以看出,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

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

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相对健全,尤其在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及反垄断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详细而完备的权利规定及程序设计,为人们今天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参考。

三、刑事附带民事成立条件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标注版)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标注版)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

122法制时空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蒿臣阳(燕山大学 河北秦皇岛 066004)摘 要:近年来,在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的环境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资产保护领域等频繁发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侵害,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人民对公益的重视程度越发提升,为解决此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随着公益诉讼的发展,出现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个特殊的诉讼制度,并且其在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重,但在其审理模式上一直有争议,“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两种审理模式应如何选择一直令人备受困扰。

通过对比分析这两种模式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会出现的情况,法院在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时,应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先刑后民”模式为例外。

关键词::公益诉讼;“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审理模式作者简介:蒿臣阳(1996-)女,河南新乡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8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源近代公益诉讼起源于20世纪69年代,我国的公益诉讼产生于20世纪之后,从清末沈家本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引入我国开始,经历民国,直至新中国成立,公益诉讼一直存在,历经了多年的实践探索。

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在2015年开展了公益诉讼制度的试点,在2017年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写入现行法律体系,随着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不断发展,在2018年我国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念广义上的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包括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机构或者一般组织或者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害或者可能侵害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除自身之外其他人的利益,都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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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检察职能,加大对刑事案件中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
护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件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即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刑事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物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或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由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的过程中,代表国家、集体利
益提起要求相关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责任部门]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同或单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
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理。

第四条 [适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集体财物被犯罪人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二)犯罪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集体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
(三)过失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因财物被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四)其他因犯罪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资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
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 [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的范围]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
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或者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主动退赔处理的。
第六条 [赔偿责任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
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
人。

第七条 [提起时间]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
告之前。

第八条 [证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自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材料。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一)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是国家、集体财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
(二)国家、集体财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证据;
(三)犯罪行为与国家、集体财产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四)以犯罪人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应当提
供该主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证据;

(五)其他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必需的证据。
第九条 [财产保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建议人民法院查封或
扣押被告人财产。

第十条 [起诉书制作]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单独制作起诉书。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和依据的法律。
对于被告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关的犯罪行为,可以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书中叙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等应当与刑事起诉书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法院立案]
人民法院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 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
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七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
其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出庭任务]
检察人员出席附带民事起诉案件庭审的任务是:
(一)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二)参加法庭调查,举证证明附带民事起诉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
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参加法庭辩论;
(四)发表出庭意见,提出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十三条 [审理]
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
民事诉讼被告人因故不能到庭的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
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
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

第十四条 [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判决]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
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第十六条 [上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
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三日内上报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参加二审的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抗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抗
诉。

第十八条 [执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将执行款项和财产及时上缴国库
或返还给受害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挪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积极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
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解释]
本规定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6年01月01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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