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技能人才分类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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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社会工作是一项需要高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职业,因此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分类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示例:一、评价目的1. 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和发展,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能力;2. 为机构和企业选拔合适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升工作效能;3. 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体系。

二、评价内容1. 专业知识与技能:评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专业知识水平、技能掌握程度和实际操作能力。

2. 综合素质:评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责任心等综合素质。

3. 专业经验:评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实践经验和扎实基础能力。

4. 专业背景:评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教育背景和相关学术成果。

三、评价方法1. 笔试:通过编制社会工作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测试题,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行笔试评估。

2. 面试:面试评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专业经验和专业背景。

3. 实践评估:实践评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对职业挑战的能力,可以通过模拟场景或实际案例来进行评价。

四、评价标准1. 专业知识与技能评价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标准来确定。

2. 综合素质可以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来确定。

3. 专业经验可以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工作经历和受过的培训来确定。

4. 专业背景可以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学历和学术成果来确定。

五、评价结果与应用1. 评价结果可以根据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级来划分,对不同等级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给予不同的评价意见和发展建议。

2. 评价结果可以用于机构和企业的人才选拔和培训计划的制定,以提高组织的工作效能和发展潜力。

3. 评价结果也可以用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个人发展规划和职业发展指导,提升个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竞争力。

综上所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将有助于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素质和能力,并为机构和企业选拔合适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最新版】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最新版】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质量督导应当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秉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质量督导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

外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相关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是指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

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

第二章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第六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

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范文)

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范文)

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范文)为了加强医疗卫生人才管理和提高人才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我单位制定了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具体如下:一、评价对象:本方案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医疗卫生人才,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医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二、评价内容:医疗卫生人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专业技能:包括医疗技能和医疗知识的掌握程度、专业技能的运用能力等。

2、工作业绩:包括临床工作、科研工作、教育工作等方面的业绩表现。

3、基本素质:包括职业道德、团队协作、沟通能力等方面的基本素质表现。

4、学历水平:包括学位、职称等方面的学历背景和水平。

5、档案材料:包括工作考核、职业资格证书、奖惩情况等档案材料。

三、评价标准:根据评价内容,以“优秀”“良好”“合格”“待提高”“不合格”五个等级作为评价标准,具体如下:优秀:专业技能熟练,工作业绩突出,基本素质高超,学历水平较高,档案材料完备,能为单位做出重要的贡献。

良好:专业技能较为熟练,工作业绩突出,基本素质较高,学历水平较高,档案材料基本完备,能为单位做出重要的贡献。

合格:专业技能基本掌握,工作业绩较为稳定,基本素质较好,学历水平较为合理,档案材料基本齐全,能为单位做出一定的贡献。

待提高:专业技能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业绩表现一般,基本素质普通,学历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档案材料基本不全,需要单位发展培养,但仍然能胜任本职工作。

不合格:专业技能不达标,工作业绩差或严重问题突出,基本素质低下,学历水平较低,档案材料不全或存在严重问题,无法胜任本职工作。

四、评价方法:1、个人申报:医疗卫生人才可根据评价内容,主动向单位提交个人申报材料。

2、单位考评:单位可结合个人申报材料,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核和个人面试,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3、综合评价:各方面评价结果综合评定,确定医疗卫生人才的分类评价结果。

五、评价周期与效果:本评价方案周期为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将作为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审、职业晋升、奖惩管理等重要依据。

职业技能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方案

职业技能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方案

职业技能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方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满足社会(单位、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需求,我们遵照《**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实施方案。

一、评价时间及地点时间:XXX地点:**二、评价认定范围及对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等级范围: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的主要工种为:育婴员、电子商务师。

三、评价方式及依据一)评价方式:理论:笔试90分钟技能:现场操作120分钟二)依据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四、组织实施一)考生报名报名时间:2021年*月*日—*月*日报名所需材料:1.本人免冠电子版白底登记照,JPG格式,20KB左右;2.本人身份证信息;3.原技能等级证书或学历证书信息。

二)资格审核本次报名考试人数共*人,其中四级/中级工*人,五级/初级工*人。

所有考生的资质都经过严格审核,对有工作年限限制的,考生都有提供参保证明或者工作证明;无外省报考人员。

三)收费标准养老护理员:五级200元/人,四级260元/人;电工:五级200元/人,四级260元/人。

四)报名方式及联系人1.报名*2.报名邮箱:*3.联系人:*4.地址:*5.公交路线:*五、考务安排一)考场安排参考表(类别为:理论、技能、业绩评审等)序号12345考场号理论1理论2理论3技能1技能2合计时间类别职业(工种)级别人数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二)试卷命制试题题库是由公司聘请的相关专业专家及考评员共同编制,建立本公司题库,各工种相应等级15套试题(理论和实操),从试题库抽取本次等级认定考试试卷,理论和实操各两套(AB卷)。

三)阅卷判分及成绩确认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满分均为100分,两项成绩每门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含60分),如其中有一项未满60分者为不合格。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调动广大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政府部门对有认定意愿且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用人单位(指使用各类技能劳动者的企事业单位,下同)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指以人才评价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下同),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对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备案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开展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的认定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

但依据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结果,可按规定获得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坚持“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评价认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评价结果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突出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信息化平台建设、统一证书样式和编码,负责指导全省人社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部(省)属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会、院校等驻宁机构开展评价进行认定并实施监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所属县(区、市)开展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当地评价机构(含驻当地部省属单位或其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管;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上级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认定工作。

地方标准人才分类评价标准

地方标准人才分类评价标准

地方标准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地方标准人才分类评价标准是对地方人才进行分类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人才的选拔和使用已经成为各地区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地方标准人才分类评价标准的建立,对于科学评价人才、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地方标准人才分类评价标准需要明确人才的分类标准。

人才的分类可以根据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学历背景等方面进行划分,不同的人才分类标准对应着不同的评价要求。

例如,技术人才需要注重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的评价,管理人才需要注重领导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的评价,而专业人才需要注重学术造诣和研究能力的评价。

因此,地方标准人才分类评价标准的建立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人才类型的特点和评价需求。

其次,地方标准人才分类评价标准需要科学确定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是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可以有效地反映人才的真实水平和能力特点。

评价指标可以包括硬性指标和软性指标,硬性指标包括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能等客观可量化的指标,软性指标包括领导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主观评价的指标。

科学确定评价指标,可以帮助评价工作更加客观公正。

再次,地方标准人才分类评价标准需要建立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是评价工作的框架和体系,包括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程序等内容。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可以帮助评价工作更加有序和规范。

评价体系需要充分考虑到人才分类的特点和评价指标的要求,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最后,地方标准人才分类评价标准需要注重评价结果的运用。

评价结果是评价工作的重要成果,评价结果的运用直接关系到人才的选拔使用和人才资源的配置。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人才选拔、晋升、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地方标准人才分类评价标准的建立需要注重评价结果的运用,确保评价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地方标准人才分类评价标准的建立对于科学评价人才、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31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28日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切实解决技能人才评价与生产实践结合不够紧密、企业(行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指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行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自主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并报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方法。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范文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简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拥有相关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技能和道德素养,能够为社会各类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人才。

为了加强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与管理,制定并实施科学的分类评价方案已成为一项关键问题。

本文将探讨如何制定和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分类评价的方案。

评价维度在进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分类评价时,应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评价:学历与职称对社会工作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进行评价,这既是评价其专业素养的一种手段,也是体现社会工作行业发展的趋势。

在实施分类评价时,应根据不同职称和不同学历设定不同的标准和评价体系,以逐步完善社会工作人才人才梯队。

专业知识和技能评价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其中的重点,这包括了切实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和应对各种意外事件的技能。

因此,在实施分类评价时,需要设定相应的标准和项目,重点考察社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

技术工具和信息素养社会工作的工作环境与社会的变化密切相关,评价社会工作人员技术工具和信息素养也成为了评价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重要指标。

在实施分类评价时,需要设定相应的标准和项目,评价社会工作人员掌握和应用新技术、新工具的能力以及分析信息、解决问题的能力。

评价标准在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分类评价的标准时,应考虑到以下因素:职称评定标准根据社会工作人员职称评定标准和要求,在不同职称评定体系下,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

其中包括:文聘职称,年度评优,定期考核,评定正高级等。

同时,各评价标准的设置还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人才需求的变化而动态调整。

岗位职责与专业能力要求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标准时,应考虑到各个岗位的不同职责和专业能力要求。

对于不同的岗位,应该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以确保在职培训、人才发展、岗位晋升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取得有效结果。

教育应用国家对于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教育的高度重视,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中,教育应用也是一个重要的考核标准。

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能够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不断提高。

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

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对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医疗卫生人才分类评价是指对医疗卫生人才从不同维度进行评价,以满足人才的针对性发展需求。

该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医疗卫生人才的素质和能力,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人才支持。

二、评价目标本方案旨在对医疗卫生人才进行系统、科学、客观的分类评价,以明确不同领域的人才需求和发展方向,进而提高医疗卫生人才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评价内容1.按照所属单位:(1)公立医院(2)私立医院(3)社区卫生中心(4)医疗保健机构2.按照行业领域:(1)临床医学(2)预防医学(4)公共卫生(5)药学(6)护理(7)医学教育3.按照专业技能:(1)医学技师(2)医学技术员(3)医学检验师(4)药剂师(5)护士(6)医生(7)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等高层次专业人才 4.按照职业资格:(1)正式职工(2)临时工(3)专业志愿者5.按照学历水平:(1)本科及以上(3)中专(4)高中及以下四、评价方法1.文献调研和分析法:根据医疗卫生人才的职业背景和特性,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文献,探讨不同行业领域和职业资格人才的分类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2.专家访谈法: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通过调查、访谈和座谈等形式,对医疗卫生人才的分类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形成科学的评价体系。

3.实地调研法:通过走访相关行业领域和单位,了解医疗卫生人才的岗位操作情况和岗位胜任能力,形成实际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4.数据分析法:通过统计和分析医疗卫生行业的人才数量和结构信息,评估人才供需情况和潜在市场需求,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和评价计划。

五、评价指标1.学历背景:以最高学历为基础,划分成本科及以上、大专、中专、高中及以下四个等级。

用于考核人才的知识面、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我国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我国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我国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技能人才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他们是从事生产和服务等领域的实际工作者,承担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阶段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可以按照以下类别划分。

一、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是我国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法,该制度是由国务院人才办公室颁布的《职业技能等级分类与技能等级标准》,旨在通过对职业技能水平的评价鉴定,为职业技能的发展提供依据和指导。

该制度共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

二、技能人才荣誉制度技能人才荣誉制度是对技能人才的表彰和奖励,以鼓励他们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其中较为有影响力的荣誉称号如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全国劳动模范等,这些荣誉是对技能人才的极高赞誉,也为更多的技能人才提供了产生荣誉的机会。

三、技能人才评优评奖制度技能人才的评优评奖制度是对技能人才的专业技能、经济效益、管理水平等方面综合评价的体系。

经过评审获奖的技能人才不仅可以得到经济上的奖励,还具有极高的社会声誉和品牌价值。

四、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是建立完善的技能人才队伍,推动技能人才能力提升的关键环节。

该体系包括职业教育、技工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培训工作包括专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通过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技能人才得以不断更新技术知识,提升技能水平。

总之,我国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具备独立创新能力、高超职业技能的技能人才才能够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的转变,才能够让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中处于更有优势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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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人才分类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促进评价多元化、精准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建立健全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相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第三条重点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附件1)、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附件2),实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比照认定。

第四条职业资格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企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由职称评审机构组织评价。

第五条市人社局对各级各类评价机构实施动态评估,定期发布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建立退出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违规评价机构,一经查实,取消评价资质,纳入“黑名单”。

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2.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附件1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一、支持我市行政区域注册的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利用自有设施设备,在企业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二、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由市人社局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实施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

三、鉴定方式(一)经认定的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或开展企校合作的企业,单次申报单一职业(工种)超过15人,鉴定可安排在企业内进行;并可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申请调整试题。

(二)其他具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企业,单次申报单一职业(工种)超过15人,鉴定可安排在企业内进行。

四、鉴定流程(一)申报备案。

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市鉴定中心审核通过后,将企业和考生信息入网备案。

(二)考试命题。

市鉴定中心根据企业申请,组织专家修订编制或从国家题库抽取试题。

(三)考务安排。

根据企业申请进行考务安排,考评员可由企业选派,质量督导员由市人社局派遣。

(四)成绩认定。

理论考试由市鉴定中心负责。

技能操作考核由考评员负责,成绩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鉴定中心。

(五)综合评审。

企业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由企业参照《天津市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鉴定中心。

(六)证书核发。

鉴定成绩合格的,由市人社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申报材料(一)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二)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评审表。

六、联系方式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电话:83218261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电话:83635015附件1的附件天津市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流程一、为规范我市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流程。

二、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在市人社局指导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三、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采取评审专家组审核考生提交材料、现场评分的形式进行。

其中,高级技师须先进行论文答辩。

评审专家组不少于3人,专家应具备高级考评员资格。

评审专家由市鉴定中心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地点由市鉴定中心统一指定。

四、考生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成绩均达到60分,可进入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成绩不合格,允许在一年内重新评审一次。

全国统考职业与特殊要求的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相关文件执行。

五、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于理论和操作鉴定结束后一周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市鉴定中心。

市鉴定中心在收到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综合评审工作。

(二)论文答辩。

评审专家依据参加高级技师答辩考生提交的论文及现场答辩(评审专家须提4至6个问题)情况,给考生评分填入《高级技师论文答辩评分表》。

其中:论文内容评分占总成绩的40%、答辩情况占60%。

总评成绩达到60分,方可参加业绩评定。

答辩期间,考生需严格按照高级技师论文答辩考生须知要求进行。

技师综合评审不进行论文答辩。

(三)业绩评定。

评审专家通过听取考生情况介绍、审阅业绩材料,对考生综合情况进行打分,填写《天津市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评分表》,60分及以上为合格。

(四)综合评定。

评审专家根据打分结果在综合评审人员列表上勾选“通过”或者“不通过”,确定评审结果。

(五)结果公布。

评审结束后,市鉴定中心在合格人员的《综合评审申报表》上加盖公章以及“评审通过”,并将评审结果流转到成绩管理部门。

同时,通知申报单位领取评审成绩及所有申报材料。

六、综合评审申报材料:(一)高级技师1.综合评审申报表2.考生撰写的论文3.理论操作成绩表;4.论文答辩成绩表;5.综合评审汇总表;6.高级技师评审人员列表。

(二)技师1.综合评审申报表;2.理论操作成绩表;3.综合评审汇总表;4.技师评审人员列表。

七、对享受特殊政策的参评人员,其评审办法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一、支持工程技术领域的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简称“高技能人才参评技术职称”);鼓励工程技术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实现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二、高技能人才参评技术职称(一)参评范围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二)参评条件1.基本条件。

参评人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聘任为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2.业绩条件。

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工艺革新、专利发明、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不以身份、论文等作为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3.破格条件。

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岗位,具有高超技艺和一流业绩水平、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破格参评相应技术职称。

对“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和“海河工匠”获得者,可破格评审认定高级工程师。

(三)参评流程聘任初级职称按照《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8〕31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中、高级职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申报。

参评人员提交工作业绩及相应的职称申报材料。

2.推荐。

用人单位组织推荐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直接向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天人力”)申报。

3.报送。

业务主管部门或中天人力审核通过后,报送相关职称评审机构参评。

4.评审。

职称评审机构组织开展评审,通过评审的颁发职称证书。

符合破格评审认定条件的,经职称评审机构审核认定后,颁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一)申报范围我市工程技术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申报条件1.首次评价(含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专业技术人才在技能岗位工作,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取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2.晋级评价。

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可按国家职业标准申报现从事职业(工种)的晋级考核。

3.破格评价。

对工程技术领域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人员,可破格认定高级技师。

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免于理论知识考核。

(三)申报职业(工种)范围1.《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由市人社局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实施技能鉴定的工程技术类职业(工种);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类职业(工种)。

(四)参评流程1.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市鉴定中心进行考务安排。

2.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进行认定安排。

3.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由市鉴定中心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由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申报材料(一)高技能人才参评专业技术职称高技能人才参评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表。

(二)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1.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申请表;2.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评审表;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复印件。

五、联系方式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83218261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3218114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电话:83635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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