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专利及其强制许可的研究——以“达拉斯买家俱乐部”的困境为视角
生物医药法律案例研究(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生物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专利侵权案件尤为突出。
本文以某生物制药公司侵犯专利权案为例,对生物医药法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件背景某生物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我国一家专注于生物制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该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生物药物,并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某生物制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与原告业务领域相同的企业,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的生物药物。
原告发现被告侵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销售的生物药物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四、案件分析1. 被告生产、销售的生物药物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本案中,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描述了一种新型生物药物及其制备方法。
被告生产、销售的生物药物与原告专利产品在结构、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且在制备方法上存在一定差异。
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生物药物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特征基本一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2.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构成侵犯专利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的生物药物,符合侵犯专利权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五、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生物医药领域的专利侵权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技术含量高:涉案生物药物属于高技术领域,涉及复杂的生物技术和化学合成技术。
浅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第16卷 第3期2019年 3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3Mar. 2019浅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韩镭1刘桂明2(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北京100088;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北京100088)摘 要:本文以中国第一个专利挑战成功的仿制药——帕罗西汀案例为线索,通过比较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中国现行药品注册中涉及专利的相关规定以及修改方案,分析专利链接制度,特别是专利挑战过程中,原研药和仿制药分别面对的机遇和挑战,并对中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设立进行思考。
关键词:专利链接原研药仿制药帕罗西汀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201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其中第15~19条给出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整体框架设计,将来势必对具体的制度进一步细化。
这也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专利链接制度。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起源于1984年美国的《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Hatch-Waxman法案),该法案包括:简略新药申请(ANDA)、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Bolar例外、数据保护等几个方面。
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通过与美国签定自由贸易协定,相继引入了专利链接制度,但欧盟、瑞士、日本、印度至今尚未建立这样的制度。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出现的根源在于药物治疗效果和患者支付成本之间的调和,既要考虑原研药开发者付出的高昂成本,对其智慧贡献进行适当的保护,也要考虑广大患者的治疗负担,适当鼓励仿制药参与竞争。
通过双方的平衡和博弈,促进药物技术的研发、应用进入良性循环。
本文将比较美国专利链接制度和中国现行药品注册中与专利相关的情况,并以中国第一个专利挑战成功的仿制药——帕罗西汀为例,分析专利链接制度,特别是专利挑战过程中,原研药和仿制药分别面对的机遇和挑战,以及对于中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设立的思考。
利益相关者申请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司法可行性分析

利 益 的 同时 , 很 大程 度 上会 损 害药 品专 利 权 人 的利 益 , 因此 ,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 0 3 — 0 8
制许可 申请人 的要求相 比 , 要 求过于严格 , 许 多 国家 立法并
可 制 度
利益相关者是指“ 任何 能影 响组织 目标 的实 现或受这种
实现影响的 团体和个人” 。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中的利 益相关者是 指那些在 强制许可实施 过程 中有 既定利益 的个 人或团体。 对 于由消费者团体或者市 民团体提 出专利强制许
治疗药品, 阻碍药品的可及性 。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能降低药价 , 能最直接的使药 品消费者受益 。患者是药 品专利强制许 可的
或 者市 民团体有 资格 作 为原 告 , 直接进行 司法诉讼 , 申请 药
品专 利 强制 许 可 。 在 公 共 健康 危 机 日益 严 峻 的情 况 下 , 我 国
希望 以高定价来获取 回报和利润 , 我国的医药生 产与流通 企
业是利润率最高 的行业之一 , 但是 由于药 品的消费者 是广 大 患者 , 过高的行 业利润率无疑会造 成患者医药费用的不合 理 增长 , 医药行业作 为关乎人 民生命 安全 的特殊 行业 , 除 了包
沈 佩 翔 、 ’
( 西北工业大学人 文与经法学院 , 西安 7 1 0 1 2 9 )
摘
要: 近年来, 许 多国家引入第三方如消费者团体 , 通过 司法诉讼 申请专利强制许 可, 引起我 国对药品 专利 强制
许 可制度 的反思 。从利益相 关者 角度 出发 , 探讨我 国实行 利益相 关者 申请药品专利强制许 可的司法可行性。
浅谈如何平衡医药品专利的保护与限制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 誓圈羹翟藿翟翟隧遴li竺!!!里!圭!f叁型圭塾金浅谈如何平衡医药品专利的保护与限制董怡徐姣郑晶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医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矛盾,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之法。
关键词医药品专利公共健康制度基础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当今社会,人类正面临着各种疾病、传染病的侵害,而90%的药品尤其是治疗严重疾病的药品专利掌握在欧美发达国家手中,使发展中国家公民面对这些昂贵的专利药品进退两难,十分无奈。
在医药专利权和公共健康权之间产生极大矛盾,然此二者皆有其必要之处,缺一不可。
一、医药专利权存在的制度基础(一)新药研制风险大、成本高首先,研究和开发新药必须大笔资金的投入,研制出来一个新药直到它上市,其资金成本高达8到10亿美元。
其次,新药研发周期长,见效慢,其时间成本往往高达数年,甚至十几年。
并且,新药研发过程中的风险亦是显而易见。
其一,全球范围内的制药公司并未互相公开信息,一种新药存在多家公司同时研究的情形,此时便要与时间争斗,最先研制成功并申请专利的方有资格获利:其二,并非所有高成本的资金、时间、人力等各方面的投入就可产生效益,新药研发仍然面临着失败无所获的风险。
面对此巨大的风险和高额的成本,药品研发人理应获得对其药品的独占权。
(二)‘公地悲剧”的副作用“公地悲剧”是关于个人对产权界定不清的公共物品的争夺和瓜分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现象。
这个词起源于威廉佛司特洛伊(W i l l i am For st erLI oyd)在1833年讨论人口的著作中所使用的比喻,①并于1968年由英国加勒特哈丁教授(G arr et t H ardi n)在((T he t r age dyot t he com m ons))--文中正式提出“公地悲剧”理论模型。
若将医药品作为“公共物品”供所有人共同使用,一方面,未被设置专利权的医药品允许仿制药大量流入市场,将造成医药品使用的混乱局面,反倒不利于医药品的正常流通:另一方面,将医药品作为“公共物品”,无法为药品研发人带去应得的利润,这将使研发人的科研热情大为减少,从长远来看,将导致医药技术停滞不前,不利于人体健康。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_多哈健康宣言_之后的发展_冯洁菡

第61卷 第5期2008年9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Wuhan University Jo urnal (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s ) Vol .61.No .5Sept .2008.700~705 收稿日期:2008-01-23作者简介:冯洁菡,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04CFX026)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多哈健康宣言》之后的发展冯 洁 菡[摘 要]《多哈健康宣言》、《总理事会决议》以及《修订T RIPS 协定议定书》所建立的“第6段机制”放宽了对医药产品的专利限制,突破了T RIPS 协定关于强制许可药品主要供应国内市场的规定,从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进口廉价专利药品以解决公共健康问题。
借鉴国际和国内层面考察实施“第6段机制”的立法和实践,我国立法应立足于促进我国公共健康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强制许可;第6段机制;公共健康;TRIPS 协定[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08)05-0700-06一、引 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全球每年有1700万人死于传染性疾病,其中90%以上发生在非洲、亚洲和南美洲。
主要的致死性传染疾病是艾滋病、呼吸传染、疟疾和结核病①。
造成发展中国家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无力支付所需的药品、原有的药品失去药效以及国内经济发展落后和公共保健措施不完善等等,其中引起公共健康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无力购买必需的基础药品(essential drug s )。
昂贵的药品价格通常是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结果。
在T RIPS 协定以前,没有国际条约规定必须对医药产品和方法授予专利。
在不承担国际义务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多采用制造和进口仿制药品(generic drug s )的方式向其国民提供廉价药品。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中国进路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中国进路
梁金马
【期刊名称】《科学·经济·社会》
【年(卷),期】2017(035)001
【摘要】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已经为不少国家利用,为提升其国内甚至外国的药品可及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该制度虽在中国还处于零实施的状态,但基于强制许可的启动程序繁杂,启动后可能遭到跨国制药公司及其母国的报复,且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预期,我国对药品专利应慎重使用强制许可.应对公民购买专利药物价格高的问题,中国应构建多元解决机制,而强制许可只是该多元机制中的一元.
【总页数】7页(P106-112)
【作者】梁金马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3
【相关文献】
1.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的应用——从“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事件谈起 [J], 郝敏
2.中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模式的微观探索 [J], 华爱军
3.探讨国外专利强制许可实施对中国药品专利保护启示 [J], 谢冬雅;杨帆
4.中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立法进路 [J], 汤启悦; 朱文倩; 单少琦; 古心叶; 苏凯莹;
张宁静
5.中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制度缺陷及改革思路 [J], 王金堂;赵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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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视野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中的利益平衡
一
、Leabharlann 药 品专利 强制 许可 中利 益平衡 的理 论基 础
( ) 一 专利 药品生产 的 “ 多功 能性”
新 制度经 济 学 中的 “ 部性 ” e ma t) 论表 明任 何产 品 外 (t ly 理 e i
的生产都 会不 同程度 上对社 会产 生“ 出效应” 也就是 存在这 方 的药 品, 溢 , 而这 些 昂贵的药 品很大程 度上 是更 高水平 的专利 保护 的
药品 的生产 给专 利权人 带来 丰厚 的利 润 , 即具有 一般 的 商品 生产 功能 ; 一方 面专 利药品 的生 产还 具有 维护社 会公 共健 康 另 的功能, 即一种非商品生产功能。正是由于专利药品生产的多功能性, 各个国家在有关的专利政策上就必须实现保护专利
权 人利 益与 维护社 会公 共健 康之 间的 平衡 。 关键 词 药品专 利 多功 能性 利益 平衡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091— 50 10 -522 0)01 -2 0 疾病 , 中 9%以上发 生在非 洲 , 洲和南 美 洲 。主 要 的致死 性 其 0 亚 传染疾 病 是艾滋 病 、 呼吸传 染 、 疾和 结核 病 。造成 这种 状况 的 疟 原因 很大 程度 上 在于这 些 国家 的很 多居 民根 本就 支 付不起 昂贵 中图 分类号 : 93 D 2. 4
ie 上 的社会领 域 的非商 品生 产功 能 , 即具有 一定程 度上 的 “ 功 能 rc )。 多
性” 。
一
在 T IS 议之 前 ,没有 国 际条约 对药 品及其 制 作方法 授 RP 协 般而 言 , 多产业 的生 产都 具有这 样 的“ 众 多功 能性 ”但 这 予专 利 。在这 样 的情况 之下 , 个 国家不 承担 相应 的保 护义 务 , , 各
新冠肺炎疫情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研究以瑞德西韦为例
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背景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旨在促进药品的仿制生产, 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可及性。在新冠肺炎疫情下,许多国家面临着药品供 应不足和价格高昂的问题。因此,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有 效途径之一。
二、瑞德西韦的专利情况
瑞德西韦是一种针对RNA病毒的抗病毒药物,可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其专利权 主要归属于美国制药公司吉利德科学公司。虽然瑞德西韦的专利期尚未届满, 但是吉利德科学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多个国家授予了自愿许可,允许其他制药公 司生产和销售仿制版的瑞德西韦。
3、促进创新:强制许可制度并不会完全否定药品专利权,而是在特殊情况下 给予其他制药公司生产和销售仿制药品的权利。这有利于促进药品市场的竞争, 激励其他制药公司继续开展研发和创新。
四、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面临的挑 战
1、知识产权保护: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药品专利权人 的利益。因此,在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时,需要充分权衡知识产权保护 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五、结论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成为了解决药品供应和价格问题的 有效途径之一。以瑞德西韦为例,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满足公众的健康需求, 降低药品价格和提高药品可及性。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权衡知识产权 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加强质量控制和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 的公共卫生危机。
参考内容二
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 可制度
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全球各国都面临着抗击疫情的巨大挑战。在这样的背景 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的话题。本次演示将从以下几个方 面探讨该制度在新冠疫情下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公共健康的发展。在新冠疫情期间,各 国政府和医疗机构面临着医疗物资短缺、药品供应不足等困难。通过药品专利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允许受专利保护的药品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从而保障公众 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药品专利挑战的机制和策略
第15卷第2期2022年4月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Vol.15No.2Apr.2022①如果首仿日有多家仿制药企业递交ANDA时提出PIV声明,则它们在药品专利挑战成功后共同拥有180天的市场独占期。
收稿日期:2021-08-1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BFX145)。
作者简介:管荣齐(1967-),男,山东德州人,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客座研究员,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研究。
【专题论坛:药品专利领域前沿问题探析】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2.02.01药品专利挑战的机制和策略管荣齐,刘少华(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天津300072)摘 要:众所周知,仿制药专利挑战机制是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核心。
中国作为仿制药大国,近年来开始关注美国首仿药,致力于推进医药国际化进程。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增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有关内容被视为调整药品专利相关制度的重大突破,给医药知识产权从业者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通过追溯药品专利挑战机制的建立,结合有关规定及案例,归纳药品专利挑战机制的运行模式,对药品专利挑战策略提出完善建议。
关 键 词:药品专利;仿制药;专利挑战;Hatch Waxman法案;首仿中图分类号:DF5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22)02-0097-07 近年来,国内仿制药企业尤其是首仿药企业针对原研药企业专利发起主动挑战已逐步成为新常态。
随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落地,合理布局仿制药专利挑战,结合现有制度设计和我国自身的发展需求,建立起一套实用的中国特色药品专利挑战机制迫在眉睫。
论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可及性之间的矛盾——以公共健康危机为视角
b a s e d o n t h e c u r r e n t s t a t u s o f C h i n e s e d ug r a c c e s s a n d t h e s i g n i ic f a n c e o f d r u g a c c e s s t o ma i n t a i n a n d d e v e l o p
p u b l i c h e a l t h ,t h i s p a p e r a n a l y z e s t h e c o n t r a d i c t i o n b e t we e n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p h a r ma c e u t i c l a p a t e n t a n d d ug r a c c e s s , a n d t h e wa y s t o r e s o l v e t h e c o n t r a d i c t i o n f r o m t h e p e r s p e c t i v e o f p u b l i c h e lt a h c r i s i s , e x p e c t i n g t h e p r o p e r
Pa t e nt a n d Dr ug Ac c e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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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2014年末,网络上一则新闻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白血病患者陆某因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印度仿制的“格列卫”抗癌药而被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根据报道,陆某自2004年起开始从印度购进仿制的“格列卫”抗癌药,用于治疗自己的白血病。
当时瑞士诺华的进口药每盒23, 500元,而印度的仿制药仅4000元,每个白血病患者每月需服用一盒,这样的差价让陆某的经济压力得到了很大的缓解,于是他将此事在其建立的治疗白血病的QQ群里与病友分享,很多病友也开始服用印度仿制药,有上千人通过他来购买。
因印度公司的仿制药并未获得国内药监部门的审批,所以陆某也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
无独有偶,在1986年的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名电工——罗恩·伍德鲁夫(Ron Woodroof)被诊断为艾滋病患者,医生断言,其最多还能存活六个月。
当时治疗艾滋病的仅有一种被称为AZT的实验性药物,但副作用大,且价格昂贵。
求生欲极强的伍德鲁夫找到了一位被吊销了行医执照的医生,用药物搭配的方法为自己治疗,经过这种治疗的伍德鲁夫病情得到了稳定。
1988年,伍德鲁夫成立了“达拉斯买家俱乐部”,俱乐部成员每人每月支付400美元,即可获得由伍德鲁夫配置的药物,而他也通过这种方式来支持自己的持续治疗。
为了获得提供给俱乐部成员搭配治疗的药物,伍德鲁夫从国外走私进口绝大部分未获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USFDA)批准的药物。
USFDA对此予以干涉,俱乐部的药品屡次被没收。
伍德鲁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对USFDA颁发禁令,允许其自行选择治疗方式,允许其获得无害药物。
案件最终被驳回,但法官在判决中肯定了病人有权自行选择治疗方式,只是这种治疗方式根据法律规定,须得到USFDA批准方可;与此同时,法官也对USFDA某些过激行为(如将其自身也认为无害的药品同样予以没收和禁用)予以了谴责。
判决之后,USFDA许可了伍德鲁夫对某些未获批准的治疗药物的使用,但仅限于其自身使用。
1992年9月,在医生作出诊断结论之后的第七年,伍德鲁夫因艾滋病去世。
与“达拉斯买家俱乐部”类似,陆某为其创建的QQ群里的病友购买印度仿制药,也遭到了销售“假药”的指控,因为他们从国外购买的药物都未获得本国药监部门的许可;他们都声称自己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自救。
所以,有媒体称陆某一案系中国的“达拉斯买家俱乐部”。
但二者又有所不同:伍德鲁夫的“俱乐部”仅仅涉及走私未获药监部门许可的药物,而陆某所购买的仿制药,其原研药在中国依然处在专利保护期。
虽然从披露的案情看,该案并未涉及到原研药的专利保护问题,但在媒体的各种评论中,已经有不少声音开始抨击因专利保护带来的原研药的高价,并且呼吁中国在药品专利上早日实施强制许可,以降低专利药品的价格,保障病人的生存权。
有鉴于此,本文拟就陆某式的“达拉斯买家俱乐部”所折射出来的药品专利问题及其强制许可进行探讨,尤其是后TRIPS时代国际社会围绕这一问题的博弈,冀望借此澄清某些认识,促使人们理性思考这类案件背后的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
二、药品专利:从TRIPS到TRIPS-plus《TRIPS协定》并未就药品专利问题作特别规定。
根据协议第27条,除了明确排除的可专利客体,“专利应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即可”。
药品专利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定。
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发表了“《〈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简称《多哈宣言》),着眼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
根据《多哈宣言》,最不发达国家可以在2016年1月1日前暂时不对药品提供专利或者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还可以申请延长《TRIPS协定》第66条第1款所给与最不发达国家的实施协议的10年过渡期。
从《TRIPS协定》及WTO的后续宣言和决议来看,在WTO的框架内,对药品专利的授权条件与其他发明并无不同,而且对于药品专利的态度要比其他发明专利更为谨慎,这既表现在允许最不发达国家申请延长暂缓对药品提供专利保护的过渡期,也表现在对于药品专利,可以突破强制许可的产品应“主要投放国内市场”的规定上。
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内容,本文将在下一部分予以探讨。
这些针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体现了WTO对于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关切,当然也是多边协议中各方利益博弈和综合平衡的结果,因为虽然《TRIPS协定》及《多哈宣言》对药品专利作了诸多限制,但在《TRIPS协定》缔结之前,有相当多的国家并不授予药品专利,比如我国1982年《专利法》即明确将“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排除在可专利的客体之外。
而陆某购买的仿制药的制造国印度,也是从2005年才开始按照《TRIPS协定》的要求,对药品提供专利保护。
但是,对于这样的平衡结果,一些发达国家仍不满意。
由于WTO主导的多边贸易谈判多年来举步维艰,所以不少国家致力于通过诸边谈判来建立地区性的贸易共同体,在这个过程中,包括药品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往往成为发达国家在谈判中关注的重点之一,其主要目标在于突破《TRIPS协定》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构建所谓的“TRIPS-plus”模式。
近年来有两个致力于构建TRIPS-plus模式的诸边协定比较引人注目,一个是《反假冒贸易协议》(ACTA),另外一个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前者主要关注假冒商品和盗版商品的执法问题,后者所谈判的知识产权文本则关涉到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其中涉及药品专利的内容更是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
对于印度、巴西等国而言,对ACTA的担忧在于有可能会对其本国的仿制药出口产生影响。
这种担心并非毫无根据,因为印度出口第三国的仿制药已经多次在转运时被欧盟成员国海关扣押。
实际上,根据2011年5月公布的ACTA最终文本,ACTA的目的是为打击假冒和盗版商品,而这种假冒商品,明确指明是“假冒商标商品”(counterfeit trademark goods),仿制药并非假冒商标商品,所以尽管ACTA确实规定了相当严苛的边境执法措施,但这些措施仅仅针对假冒商标商品及盗版商品,所以印度等国的担忧系对ACTA规范对象的误读。
2012年7月,欧洲议会否决了ACTA,没有了欧盟参与的ACTA前途一片黯淡,这令美国颇为沮丧。
但追求TRIPS-plus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美国竭力寻求达成的目标,于是其目光又投向了亚太地区,TPP就是新的努力方向。
2013年11月,维基解密公布了TPP多达95页的知识产权文本草案(以下简称TPP知识产权草案),里面包含了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记、商业秘密等《TRIPS协定》所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类型,也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原则和执法措施等,这样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表露出TPP谈判方意在缔结一个完全取代《TRIPS协定》的诸边知识产权条约的野心。
不过,草案文本也揭示了各方围绕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巨大分歧,这在药品专利问题上尤为突出。
TPP知识产权草案第五部分是关于专利和传统知识的规定。
在专利部分,除了一般性规定,其余大部分内容都围绕药品专利而展开。
而即便是关于专利的一般规定,也与药品专利密切相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专利授权要件的规定关于专利的授权要件,与《TRIPS协定》一致,TPP知识产权草案也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不过,除此之外,TPP知识产权草案还因为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提议,写入了这样的条款:“各方明确:(a)已知产品的任何新用途或方法可以获得专利;(b)成员国不应仅因为产品未提高已知产品的功效而拒绝授予专利,如果申请所提出的显著特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这一规定很可疑地被认为系针对类似印度《专利法》第3条(d)款的内容而拟定。
根据印度于2005年修改的这一条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对不会提高物质已知功效的新形态的发现,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属性、新用途或已知方法、机器或设备的新用途的发现,除非该已知方法会产生新的产品或利用至少一个新的反应。
”正是根据这一条款,印度最高法院驳回了诺华公司为其改进型“格列卫”抗癌药寻求专利的诉求。
上面提到的陆某自印度购进的“格列卫”仿制药,应当也得益于此。
应当说,无论上述印度专利法修正案还是TPP知识产权草案,都很难如各自的反对者所认定的有违《TRIPS协定》,因为后者仅仅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原则性要件,至于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尤其是“新颖性”和“创造性”如何解读,《TRIPS协定》并未作出进一步的明确界定,印度专利法的从严解释和TPP知识产权草案的放宽理解,都不过是在不同的价值追求目标之下的不同的立法导向所致。
毫无疑问,如果TPP知识产权草案能够最终通过,则在TPP成员国,这一规定必然会成为各大制药企业寻求药品专利“常青”的通衢,专利药品只需要在到期前改换结构形式、使用方法等,就可以继续获得专利保护,仿制药生产企业将无药可仿,而期待廉价药的病人也只得继续忍受高价药。
但就目前草案所透露的信息来看,对于“已知产品的任何新用途或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以及未提高已知产品功效也可以授予专利的提议,绝大多数谈判方都表示反对。
(二)延长药品专利的保护期TPP知识产权草案规定,成员国应当补偿药品专利权人因不合理的市场准入程序而缩短的有效专利保护期,这一延长的保护期不超过5年,限于在该国首次申请市场准入的药品。
这一规定实际上与上述专利授权要件的细化一样,目的都在于尽可能延长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
新药的市场准入审批是一个耗时很长的过程,审批过程往往延续三五年乃至七八年甚至更长,这就使得药品专利的保护期实际上大为缩短。
《TRIPS协定》仅规定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0年,TPP知识产权草案的这一规定,客观上确实会突破《TRIPS协定》关于专利最低保护期的要求,因而TPP谈判方在这方面极为谨慎。
虽然美国作出了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的提议,并设置了具体的调整期限,但其他谈判方除了原则上认可“各国应采取或者维持鼓励药品及时市场准入的措施”外,并不认可美国的详细提议,因为药品的市场准入审批耗时良久基本是一种常态,如果接受美国的提议,无疑是单独为药品专利提供了有别于其他发明专利的更长的保护期,这对专利调整对象的统一性提出了挑战。
基于同样的目的,美国还提议,各国应专利权人的请求,还应就授予专利时的不合理拖延而给予专利保护期的延长,虽然这一提议并非仅仅针对药品专利,但也仍然遭到了其余多数国家的反对,可见各谈判方并不愿就专利保护期采纳不具确定性的弹性机制。
(三)将药品的市场准入与专利相关联美国提议,要将药品的市场准入审批与药品专利相关联,要求各国行政审批部门针对药品的专利情况,如果发现有他人意图将与已获市场准入的专利药品(大多数是原研药)相同或相似的药品推向市场,应当将该情况通知专利权人;并且除非该人同意在专利有效期前推迟药品市场准入,否则应对该药品市场准入申请暂缓审批,以给予专利权人一段时间解决与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有关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