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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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及对策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及对策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及对策【摘要】我国自20世纪末引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十多年间,这一制度迅速发展。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现了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了市场和民间组织的发展,但也暴露出购买过程不规范、监督缺乏、责任流于形式等问题。

如何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各方的风险意识,建立防范风险的责任框架,是推进这一制度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采购风险防范一、相关概念(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涵义。

基于对“公共服务”的概念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在当前的研究中已经颇为详尽,但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综合目前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几种主要说法来看,可看到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中包含着这样一些要素,即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主体是政府,受托者是营利、非营利组织或其他政府部门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表现为一种通过政府财政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契约化“购买”行为。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采购的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采购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政府采购主要购买的是政府自己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购买的是本应由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各种服务行为。

前者的受益人是政府自身,后者的受益人则主要是被服务者,即广大人民群众,同时也包括政府自身。

在政府采购法中要求,政府采购一般要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只有在其它特定的条件下,才可以使用非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应该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但由于服务产品的特性,公共服务购买在实际中往往会以多种形式进行。

政府采购的参与竞标者多为营利性组织,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参与者多为非营利组织。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营利性企业主要是从为政府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中获取利益或利润。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一是维护公共利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改善了公共服务的提供;二是保障公众的基本权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产生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公民权利的保障;三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将政府与社会治理结合起来,更好地服务民众。

标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公共利益;公民权利;合作治理中国各级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实践起步较晚,相关研究也大多集中如下主题:概念的内涵与本质属性、相关理论依据、政府购买实践与经验教训。

还属于概念引进、理论分析和经验提炼的阶段。

借鉴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我们尝试从理论上剖析政府为什么要购买公共服务。

一、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利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的角色是公共管理的主体,在现代社会,公共管理的本质体现为服务性,公权力的代表(即政府)的基本职能为公众提供基本服务。

政府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体现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方式,就打破了垄断,从外部引进了竞争机制。

这样可以改善对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约束政府官员的行为,使得相关机构和政府官员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与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相一致,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倾向于节省开支,提高效率。

从而实现社会个体与集体物品等稀缺性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财政资源正当合理配置。

其次,在实践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现为向社会组织,包括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并且越来越倾向于后者。

因为非营利组织属于“第三部门”:一方面可以分担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另一方面接受了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著名的政治学家帕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指出,在拥有大量社会组织的意大利北部地区,社会组织创建了富有创造性的医疗计划和工作培训中心,推动了经济发展,提高了当地的环保标准,建立发展了家庭护理。

这些社会组织提供了公共服务,满足了本地居民的基本要求。

通过参与到社会组织中,公民的不同利益可以被整合进对内发展成本地的公共利益,对外形成组织利益的集合,通过各种的社会网络和沟通渠道进行社区居民需求和利益的表达,获取政府的关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以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为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以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为例

( 二)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
《 政府采购法》将服务和货物与工程并列纳入了 政府采购的范围。然而,服务特别是公共服务,与货 物和工程具有着实质性的不同。虽然政府可以通过购 买服务的方式履行其提供公共服务职能,但政府也可 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这就需 要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免政府逃避履行 公共服务职能。西方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根据公共服务 的性质对公共服务进行分类 ,对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领 域加以规范。我国香港也将公共服务分为三种类型: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2 5 01 1.
政 府 管 理 案 脚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问 题与对策
以深圳 市 政府 购 买社 工服 务 为例
李 海 平
( 林 大 学 法 学 院 ,吉 林 长 春 10 1 ) 吉 30 2
[ 摘 要 ] 目前 我 国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法 律 规 制 中存 在 “ 治 赤 字 ” 现 象 严 重 、 购 买 缺 乏 界 定 、 法
实践 中。由于 《 政府采购法》侧重规范政府购买货 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 的意见》 ( 简称 《 意
的制度需求 ,因而, 各地在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 山东、成都、上海、宁波、深圳、无锡等省市颁布了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以此推行政府购买 公共服务在本地的实施。比较而言,深圳市推行的政 府购买社工服务制度较为完善,具有一定的典范意义。 因此 , 本文试图以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制度作为
样本 , 分析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法律规制
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来推行。近五年来,先后有北京、 要求 ,先后组织制定 了 《 政府采购社工服务合同》 、 《 社工机构行为规范指引》 政府购买社工岗位需求 、《 规定》 ,明确了购买社工的具体操作措施。政府购买 社工服务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交易成本理论视角下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比较与策略选择——以广州、深圳的实践为例

交易成本理论视角下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比较与策略选择——以广州、深圳的实践为例

社工服 务在各层 面的 购买模 式的选
择有不同策略, 应呈 多元化趋势且应符合 当地 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 :社工服务;政府购买 ; 项 目购 买;岗位购买;交 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 : c 9 1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6 2 3 X( 2 0 1 3 ) 0 6 — 0 0 7 0 — 0 6
下, 政 府与 社工 或 者 社 工 机 构 之 间 的 关 系 如 何 ,

要: 近年来 随着社会工作事 业在 内地 的不 断发展, 一些地方 政府正在 以购 买社会 工作 服务 的方式来 转变某 些职 能。在珠三角地 区, 政府购 买社工服务 的实践模 式主要有两种 : 以 广州 I 为代表 的项 目购 买模 式和 以深 圳为代表 的 岗位购 买模式。 两种模 式特 点鲜 明, 各 有利弊。项 目购 买模 式机构 与政府职能分离 , 社工服务整体成效 比较 高, 但存在 政府激 励成本 和监督成本高 、 委托——代理 关系下易产生道德风 险的缺 点; 岗位购 买模 式利于
派的威廉姆森在《 市场和等级制度》 中指 出市场 和组 织 之 间的选 择 随交 易成 本 而变化 , 追 逐交 易
成 本 的最小 化 的效 率机 制 决 定 了 对 经济 活动 的 不 同组 织形 式和 行 为 的选 择 。 阿罗 提 出了 “ 一 个 合 同的理 论框 架 ” , 指 出买 卖 双 方 在 达成 协 议 签 订合 同之 后 这种 委托 与 代 理 的 关 系容 易产 生 道 德风 险 。我 国 学 者 周 雪 光 在 《 组 织 社 会 学 十
重 要举措 之 一 。政府 购 买 公 共 服务 在我 国很 多 城 市都 已经实施 并且 取得 了一 定效果 , 但 是 政府 购买 社工 服务 在 目前 还处 于探 索 阶段 , 只有极 少

某某街道公共事务中心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探索与发展报告

某某街道公共事务中心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探索与发展报告

某某街道公共事务中心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探索与发展报告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而近年来,一些公共服务负面事件接连发生,引起了公众的激烈讨论。

由此可见,及时审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反思、研究解决策略,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效,从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理体制存在短板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设计大多由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下级单位仅负责执行。

但实际上,下级单位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资金来源、采购活动、监管实施、收支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的问题缺乏全面了解,反而会影响决策或任务的执行落实。

例如,某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否应当实施,本应由实施部门与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评估确定,但实践中会出现某些职能部门并未真正参与,仅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下达控制费用,导致该项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不足,出现该做的没做,不该做的反而做了。

(二)预算管理约束不足其一,在预算编制环节,财政部门虽然要求预算单位编制具体的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计划,并在预算系统中做出标记,但因对经费预算作总额控制,部分预算单位通常将多个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打包”申请预算、“共享”预算额度[1],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不够清晰。

同时,由于未针对具体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开展成本评估工作,使得预算编制与实际执行脱节。

实践中,由于缺乏前期成本评估,项目预算编制不够合理,不少单位在购买公共服务时一味压低价格,造成服务质效难以得到保证。

其二,在预算执行环节,对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监管不严。

一是某些财政部门向预算单位下拨经费后,未能实时动态地追踪资金使用情况,未实现全过程监督,造成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等问题出现。

二是对款项的支付要求不够严格,一些财务人员仅凭形式验收材料就审核通过,予以支付尾款,为质效不佳的项目蒙混过关创造了条件。

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机制”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机制”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机制”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查瑞祺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09期作为一种新型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够更好的兼顾效率和公平,在保证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由于我国当前政府购买服务的进程较短,因此产生了一些无法避免的问题,例如政府购买服务的运行机制不完善、过程监督制度缺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流程不规范等。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三点解决方案,分别为健全政府购买服务运行机制、建立监督评估机制、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流程等,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机制”的运行与操作。

一、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机制”的概念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机制的概念目前尚且没有官方定义。

一般来看,根据已有文献,我们将其总结为涵盖参与主体、运行模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环节的内外因素的运行方式,用以引导和制约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操作流程。

就参与主体来看,政府部门作为购买服务的主体,其目的是为了使广大的群众享受到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就运行模式而言,有学者认为可以将公共服务供给划分成五种模式: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办公营模式、政府间接提供的公办民营模式、政府间接提供的合同购买模式、政府间接提供的民办公助模式、社会自发提供的民办民营模式。

有的学者根据西方经验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归纳为合同出租、公私合作、使用者付费和补贴制度等四种。

就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基本上有三种: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内资金。

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机制”存在的问题(一)政府购买服务的运行机制不完善首先,购买服务的范围不够具体。

目前,在科教文化等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数量仍然较少。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各地方对于项目的要求、标准不尽相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缺少完备的项目选择机制。

另一方面,我们还需增强购买机制中的招标机制,具体来说需要完善公平的招投标信息发布机制以及投标方的资格审查制度、投标形式、程序以及评估准则。

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在基础建设项目中的合作模式

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在基础建设项目中的合作模式在现代社会,基础建设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实施基础建设项目时,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模式往往决定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败。

本文将探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在基础建设项目中的合作模式,并分析其优势和挑战。

一、合作模式概述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模式在基础建设项目中具有多种形式。

常见的合作模式包括:公共-私营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模式、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等。

1. 公共-私营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公共-私营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营部门在基础建设项目中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分担项目的风险和回报。

在该模式下,私营部门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政府则提供相应的资源和监管。

2.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是指政府将基础建设项目的实施委托给私营部门,私营部门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主要包括单一供应商、多元供应商和竞争性招标。

3. BOT模式BOT模式是指私营部门在基础建设项目中承担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责任。

私营部门负责建设基础设施并运营一段时间,收取用户费用,完成约定的经济效益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二、合作模式的优势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模式为基础建设项目带来了诸多优势。

首先,合作模式可以提高资源配置和风险分担效率。

由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资源配置、项目管理和风险分担方面具有不同的专长和经验,通过合作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风险的有效分担。

其次,合作模式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管理经验的交流。

私营部门通常在技术创新和项目管理方面更具灵活性和创新性,而公共部门在政策制定和监管方面更胜一筹。

双方的合作可以促使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有机融合,推动基础建设项目的创新和提升。

再次,合作模式可以降低政府负担和提高服务质量。

在合作模式下,私营部门肩负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责任,政府可以将重心放在政策制定、监管和服务监督上,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中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摘要:“政府服务外包”这个词在近几年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了一个新的热门话题。

很多人觉得这是一个新事物,感觉很新鲜。

其实早在十多年前,政府服务外包就已经进入了我们的生活,只是当时并没有将之称为“政府服务外包”。

比如说1994年,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率先实行环境卫生服务外包;2000年,上海率先在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时提出并推行政府居家养老服务外包业务;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将电子政务服务外包;以及已经立法规范的政府采购等等,以上种种其实都属于政府服务外包的一种,更确切地说是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一种,是政府服务外包中最具典型和代表性的形式。

关键词:对问题的认识;现状及好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认识一直以来,公众的思想中都认为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最根本的职能,传统的公共服务是以政府作为唯一的提供者和服务产品的生产者的。

虽历经数十年改革开放,这种思维依然习惯性的存在,以致政府机构日益膨胀,财政供养人数不断增长,政府管理服务成本也越来越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慢慢进入我们的工作和生活。

虽然政府公共服务在我国才刚开始起步,但这并非我国的首创。

事实上,利用市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已经是发达国家成熟的政府运作思路,英、美、德、日等国都有较完善的经验模式,并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涵盖大多数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教育、公共卫生、文化、社会服务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

各国公共服务购买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1)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2)公共卫生;(3)养老服务;(4)残障服务;(5)社区服务;(6)文化与传统保护;(7)就业促进、保障性住宅和其他社会问题解决;(8)城市规划、交通、环境和其他政策咨询等。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现状及好处我国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早期是以政府采购为主要形式,涉及环境卫生处理、养老服务、后勤服务、电子政务等行业,从开始试点至今,大致经历了五个主要发展阶段。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将更多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加大对新兴领域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国际合作
•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与PPP模式的结合
• 探索政府购买服务与PPP模式的有机结合
• 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效益和效果

⌛️
04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挑战与应对
• 组织购买: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选择服务提供者
• 合同签订与履行:政府与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行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资金管理
监督
•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 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
•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 深圳市购买环境保护服务
国际实践案例
• 英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
• 美国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
• 加拿大政府购买社区服务
02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适用范围和主体
适用范围
• 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 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购买公共服务
DOCS SMART CREATE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解读与应用
CREATE TOGETHER
DOCS
01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背景及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与起源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政府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的起源
• 政府通过市化手段购买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
• 20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开始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有其特定的形成过程,是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要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必须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分析其存在问题和成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

本文就针对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结合作者工作实际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以期对政府采购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和政策工具,越来越受到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工作者的重视。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作用不仅体现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建立健全财政宏观调控体系、促进宏观经济健康运行方面。

因此,应不断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以推动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进行。

一、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政府采购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政府采购是一项新生事物,还处于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因此,国家对此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尚不系统和完善。

这就造成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导致政府采购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制约了政府采购制度作用的发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首个对政府采购进行规制的立法,它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外部环境的改变,相应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许多缺陷,无法适应形势的发展,无法及时地进行更新与完善。

这就造成了我国工程建设与服务采购中仍有法律漏洞。

(二)采购方式比较单一中国目前的政府购买模式大致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以及单一项目购买五大模式,这五种模式在实施过程中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公开招标尽管能够节省投资,但由于其程序繁琐、期限长、条件多等问题使许多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条件较小的工程无法进行;邀请招标尽管能够节省投资,但因为邀请招标规模有限等问题使其范围狭窄;竞争性谈判虽然能够节约资金,但由于程序复杂等原因使其适用范围较窄;单一来源采购虽然可以节约资金,但由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等原因使其适用范围较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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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目标。

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不仅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新型政社关系、培育社会组织的重要途径。

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的购买,其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的后勤服务,更主要的部分是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源于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并从20世纪80年代起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得到普遍应用。

通过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上引入了市场机制和合作机制。

在中国,随着政府职能从“管治”到“服务”的治理理念的转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正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特别是在教育、养老服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就业服务及其他各类专业服务领域得到日益广泛地运用,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purchase of service contracting,posc),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择定者或者中标者所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其特点有三:(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于公共福利和公共事业财政拨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于公共福利,如免费医疗、免费公共交通等。

后者是政府针对公民或某些弱势群体的财政支出,与购买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同样,它也不同于公共事业财政拨款。

拨款主要面向特定组织,根据运作预算进行,购买则主要针对特定的公共服务标的,公开开放竞争获得,以服务绩效而非组织过程作为考核依据。

(二)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这一概念在美国使用得最为普遍,具体指在政府组织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之外的一切志愿性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它与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共同构成社会的三大支柱。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小政府、大社会”目标模式的确立,我国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各种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选择。

在美国,社会组织提供了政府出资所有社会服务的56%、48%的就业和训练服务、44%的保健服务;在德国,志愿社团或福利协会提供了90%的助残服务、70%的家庭服务、60%的养老服务和40%的医院病床服务。

英、法、日等国家都有类似做法。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的契约化提供模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本质上是一种财政性资金的转移支付方式,即政府对于某些设立的特定的公共服务目标,不是自己使用财政资金运作完成,而是通过各种模式建立契约关系,由非营利组织或者营利组织等主体来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支付相应资金的模式。

简言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是建立契约式服务提供模式,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中外比较(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通常根据生产者(主要指社会组织)和购买者(政府部门)是否具有独立性和竞争性来划分,分为“独立关系竞争性购买(又称契约化购买)、独立关系非竞争性购买(委托性购买)、依赖关系竞争性购买(又称形式性购买)、依赖关系非竞争性购买[1]”等四种工作模式。

独立关系竞争性购买模式是指“购买者与生产者之间是独立的关系,不存在人、财、物等方面的依赖关系。

作为购买者的政府能通过公开竞争的程序来挑选有资质的社会组织[2]”。

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购买者可以进行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选择最合适的生产者,从而以最小成本来获得最大收益,体现物有所值的原则。

独立关系非竞争性模式是指“购买双方之间是独立关系。

社会组织不是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为了购买事项而成立,而在发生购买公共服务行为之前,该社会组织就已经存在。

但是在选择程序上,不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而是采用非竞争性的方式。

政府部门为了降低购买的风险,通常偏向于选择有良好社会声誉的组织来实施购买行为[3]”。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虽然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潜在的竞争市场,但并没有公开竞争的购买程序,而是政府和社会组织相互选择和协商达成协议。

依赖关系非竞争性模式(又称形式性购买模式)指的是购买者与生产者之间是依赖关系,购买任务是由购买者委派给承接者。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政府处于主导地位,购买行为往往体现政府部门单方面的意志,社会组织通常服从于政府意志,无法自愿、平等地参与到购买公共服务中。

这就决定社会组织只是单纯的执行者,而政府是公共服务供给的实际操纵者,其职能不但没有缩减,反而更加扩大。

依赖关系竞争性模式指的是购买者与生产者之间是依赖关系,购买任务由生产者通过竞争得到。

这种模式在实践中很少见。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中外比较发达国家或地区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统一的、稳定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其政府购买模式体现了制度化、竞争性和独立性等特征,值得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方面借鉴。

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化程度比较“制度化程度”的高低可以通过是否制定了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明确采用政府购买提供公共服务来进行衡量。

我们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正式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称为“制度化”,反之称为“非制度化”,此指标可以透视出政府购买模式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在制度化程度层面上,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拥有制度性保障,很多国家制定了明文的政府购买实施细则。

例如在东欧,波兰、匈牙利、克罗地亚、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俄罗斯、吉尔吉斯等,均有国家层面对购买服务的立法。

香港关于向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有专门的《受资助非政府组织福利机构的采购程序》、《受资助非政府福利机构的存货管理》、《受资助非政府福利机构的人事管理》、《津贴及服务协议》与《服务文件》、《非政府福利机构纪律守则样本》、《非政府机构工程合约的批出和管理》等。

1997年澳大利亚颁布了与实施就业服务改革相关的《财政管理与责任法》、《联邦服务提供机构法》和《联邦服务提供机构(后续条款)法》等。

[4]正式制度和规则有利于政府购买的长期性、稳定性,也可避免非正式规则的偶然性和临时性。

纵观近年来国内政府购买服务案例可以发现,在制度化程度方面,国内模式呈现多元化趋势。

既有完善和明晰的制度化操作,也有遵照某领导意思的非制度化操作。

比较而言,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购买改革更多是增量式改革,制度化程度较高。

比如,深圳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公共服务时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等文件。

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其后颁布了政府采购范围。

尽管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在采购范围中,对于服务的理解仅限于政府自身运作的后勤服务,而范围更广泛、更重要的公共服务并没有被列入采购范围。

部分地方文件已经对此有所创新,但公共服务购买的制度化必须有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应财政制度体系的完善。

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竞争程度比较“竞争程度”有两个属性值,即竞争性和非竞争性。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直接产物,该理论的核心是政府事务中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

那么,采用何种方式确定承包方就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指标。

从竞争程度层面上来看,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采用竞争性选择承包方;政府购买的初衷是在政府事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并降低成本。

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既有竞争性的筛选也有非竞争性的选定。

即使采用竞争方式,其竞争程度差异也较大,大致可以总结为完全开放的招投标、有资质认定的招投标和邀约招投标三类。

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是依赖关系非竞争性购买模式,这是我国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种特殊情况。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立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购买者和生产者双方是独立的主体,本质上是以契约形式来确定服务关系,除此外还应具备公平和竞争的程序、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以及第三方的评估机构。

依赖关系非竞争性模式显然还不具备这些条件,但就目前而言,其存在还具备一定的价值,它需要进一步向独立关系竞争性模式转变。

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间的关系比较“购买主体间的关系”指的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承包方(非营利组织)与发包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有独立性和依附性两种,通过承包方的重大决策是否受发包方干预来识别。

在购买主体间的关系方面,国外政府购买主体间是独立的,政府较少干预非营利组织的重大决策,购买主体双方的地位较为平等和独立,这更有利于政府购买中竞争性的贯彻落实。

在我国,由于政府对民间组织实施“双重管理”,以及中国民间组织特定发展环境下可以分为官办、半官半民、草根三类,在购买主体的关系上,存在购买双方非独立、平等关系,存在依附性的可能,就像商业的“关联交易”或者说“体制内循环”。

当前,国内大量的购买项目仍然集中在体制内,也就是政府借用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间接垄断公共服务。

三、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的策略(一)推进购买模式转变,由形式性购买向契约化购买转变契约式公共服务管理,又称作公共服务合同制管理,“是一种将政府权威制度与市场交换制度功能优势互补的复合制度安排,因而这是一种有效的政府职能履行方式;体现了政府‘掌舵’市场‘划桨’,决策与执行分开的公共服务机制,其目的在于有效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动作用[5]”。

契约化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通过合同的方式,将生产领域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合同中应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双方责任以及资金支付等。

在契约化购买模式下,服务购买有明确的公共服务标的、契约双方主体独立,同时以公开公平竞标作为服务购买的一般原则,目前这种模式在中国还比较少。

面对中国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迫切需求,以及政府职能转型的挑战,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转变观念,确立公共服务购买机制,大力推进契约式公共服务购买模式。

(二)加强制度建设,构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在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加强制度建设有助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持续、稳步发展。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包括健全财政程序,加强采购资金预算透明度,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购买行为等。

制度化建设可以为更多的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创造平台,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将会诱导更高质量的公共物品供给。

明确的制度还可以抵制官员个人因素以及红头文件等中国特色的“变通”方式,以保障政府购买的运行。

因此,政府购买制度化在中国制度变迁中是最重要的指标,也会影响其他指标。

首先,有必要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内容补充到《政府采购法》中来,在公共财政制度方面,需要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纳入财政预算范围,规定财政支出管理制度。

其次,在具体制度建设方面,应考虑明确以下几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服务对象的界定原则和方法,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资质认定办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和程序、招投标办法、对社会组织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办法等具体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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