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农民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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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须知

农民工维权须知

农民工维权须知一、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含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工期、工资标准或单位造价、工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安全和质量责任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合同应一式三份,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有资质建筑企业或劳务企业的公章后各持一份,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备查。

二、劳动者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注明用工单位基本情况,例如:用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单位资质等。

三、用工单位不愿意签订合同,应拒绝上岗,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四、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与用工合同不符的工作内容,应及时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五、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结算工作量,工作量要经过用工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六、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索要自己的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要逐月发放给本人,发放工资的通知要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天.七、如果用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及时向用工单位的相关部门反映,如果用工单位不愿及时纠正错误时,应及时停工,并向建设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八、合同到期或工程完工时,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应及时持合同、工作量结算依据或欠款凭据等资料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九、劳动者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讨要工资.农民工维权须知2005年的春节即将来临,在这个亲人团聚,欢乐祥和的节日里,首先祝你们春节愉快,和家幸福.也许你们在春节过后,又要踏上打工的路途,为了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和实现,我们提醒您注意以下几方面的事项:1、打工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但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无效.因此,在外出打工时,首先要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一来是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二来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劳动报酬等事项,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逐渐壮大。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困扰着社会,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建筑公司在某地承接了一项工程项目。

项目施工过程中,该公司雇佣了100余名农民工。

工程完工后,农民工们向该公司索要工资,但遭到拒绝。

于是,农民工们集体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2. 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 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二、案件分析(一)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二)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一种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农民工接受建筑公司的雇佣,为其提供劳动;其次,建筑公司支付农民工报酬,双方形成了经济上的联系。

因此,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1.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劳动监察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3.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建立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4.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参加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

三、案件启示1. 企业要依法经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农民工工资拖欠最快解决方法工地

农民工工资拖欠最快解决方法工地

农民工工资拖欠最快解决方法工地在城市的建设中,农民工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然而,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却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遇到工资拖欠的情况时,如何能够最快地解决问题,让农民工尽快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呢?首先,农民工自身要有维权意识。

在进入工地工作之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以及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这是保障自身权益的第一步,如果没有合同,一旦发生工资拖欠,维权将会变得十分困难。

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比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条、派工单等等。

这些都可以作为日后维权的有力证据。

如果发现工资被拖欠,不要害怕,要及时与工地负责人沟通,了解情况,要求对方给出明确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如果与工地负责人沟通无果,那么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部门是专门负责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他们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投诉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拖欠的证明等。

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会尽快展开调查,并督促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此外,还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

在申请仲裁时,需要填写仲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

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情况进行裁决。

如果用人单位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对于农民工来说,仲裁往往是一个比较快捷有效的方式。

除了上述途径,农民工还可以寻求工会的帮助。

工会是职工的“娘家”,会为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工会可以出面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帮助农民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同时,媒体的力量也不可忽视。

现在有很多媒体都关注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如果能够通过媒体曝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压力,促使他们尽快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在工地方面,用人单位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

然而,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为例,对农民工讨薪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件概述2019年,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项市政工程,雇佣了100余名农民工进行施工。

工程结束后,农民工们发现,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在多次讨薪无果的情况下,农民工们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后,认定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令其支付。

然而,该公司在支付部分工资后,仍拖欠部分农民工工资。

无奈之下,农民工们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拖欠工资的事实认定;2.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3. 案件诉讼时效问题;4. 工资支付标准的认定。

二、案件分析(一)拖欠工资的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已得到劳动监察大队的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认定该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

(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并赔偿劳动者损失。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拖欠工资超过三个月的;(三)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已超过三个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建筑业农民工集体维权的十大困境

建筑业农民工集体维权的十大困境

的T人也是一 起参与 的 , 但公 司担心所 有_ T人领 1 资 回家 钱 , 二 都是对工人的一种恩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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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劳动科 的答复让工人们 很不满意 。工人 代表刘军 次 , 街道 劳动科 不得 不去处理 这件事情 。公 司只答应 给每 不明 白 , 为什么 劳动部 门的工作 人员 可以说 出如此不 专业 个人 6 块钱结 算工资 。工人不 同意 , 5 坚持 要按照 当初 的约
每人每天 8 块 钱。劳动科 的工作人 员断然拒绝 了工 5 10 0 块钱 。后来 , 他们的包工头 由于感觉到T程要赔钱 , 就背 约定 ,
着工人携带一部分_ 丁程款消失 了。当时 , 与刘军 等人 同在一
人的要求 。
个班组的另外 2 余名工人 ( 0 这批工人 的带工是刘军的老乡) ,
的话 。刘 军在 普 法 志愿 者 的 帮助 下 曾 经学 过 《 劳动 合 同 定工 价来发工 资。到 了傍 晚时 , 司提 出按 照每人 8 元 钱 公 0
法》 他明 白包 工头 只是他们 的一个 介绍人 , 不具备 用工 结算 工钱 , 军 8 元 , , 是 刘 5 其他 人在这个 时候开始 动摇 , 为每 认 资格 的。按照 法律规定 , 他们是与建筑公 司存在劳动关 系 , 天少 5 块钱 可以接受 , 刘军的工钱就要少 1 元 , 坚持要 但 5 他
随后 , 劳动科 工作人 员把矛头 指向 已经 消失 了的包 工
担 心包 工头逃跑拿不 到工钱 , 在得知包工头逃跑消息后 , 就 头 , 说这是包 工头 的责任 。既然刘 军等人是包 工头带 过来
跟公 司就没有 关系 了。公 司哪怕 给工人发 一点儿 向公司讨要 工钱 , 并先后两次 围堵项 目部 。起初 , 刘军所带 的工人 ,

农民工欠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农民工欠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在我国各地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某市某建筑工地农民工欠薪案为例,分析农民工欠薪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建筑工地招用了100多名农民工,负责该工地的建设工作。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农民工们辛勤劳作,但工地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农民工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发现,工地负责人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遂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工资。

然而,工地负责人仍然拒不支付,导致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

三、法律分析(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二)农民工欠薪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1.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劳动保障机制1.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三)加强部门协作1.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

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本文以问卷和访谈的方法研究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现状,通过调查发现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的关键在于签订劳动合同,在基于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现存问题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思路和办法,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提供借鉴意义。

标签: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劳动合同农民工开始进入建筑行业要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而90年代开始,建筑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建筑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工程承包的组织形式也发生变化,包工队形式的农民工队伍迅速发展,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数量增长进入加速阶段。

一、建筑业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随着建筑行业农民工数量的剧增,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并提出了针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保障措施。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涉及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将问题归纳总结为两大问题:一是建筑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存在的问题,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二是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1]。

在中国现有制度中,劳动合同不是西方意义上的工资谈判工具,具有劳资关系合法化的象征,并且只有合法化的劳资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2]。

劳资关系合法化才能解决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因此首先要解决的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从签订劳动合同入手。

二、建筑业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现状1.劳动合同签订比例低建筑业迄今为止都是劳动合同签订率最低的行业之一。

据实地调查,仅有20%的被调查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7%与包工队签订,8%与劳务公司签订,5%与建筑单位签订,而在20%的签订合同的劳动者中,17%的人手上没有劳动合同。

这反映出劳动合同的签定率低,而且存在其它问题。

2.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理现在劳动力市场具有“强资本,弱劳动”的特征,建筑业中这一特征体现的更为明显。

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只能拿到格式合同,没有协商的机会。

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解决方案范文

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解决方案范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建设领域对农民工的需求逐渐增加。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在建设工地上经常面临欠薪问题,这不仅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建设的进程。

因此,如何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一、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原因分析欠薪问题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企业资金链断裂很多建设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比如,工程款未按时到账、工程项目延期等因素都会影响企业的资金链,导致欠薪问题的发生。

2. 地方政府责任不明确有些地方政府对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责任不明确,导致监管不力,建设企业和劳务公司可以各种方式逃避工程工人的工资支付责任。

3. 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农民工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不知道如何维权,导致欠薪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4.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关于建设工程欠薪问题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于企业违法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敢于违法欠薪。

二、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对策建议为了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完善相关法规的工作,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惩罚力度,确保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同时建立起欠薪行为的黑名单,对欠薪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2. 严格监管建设领域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建设领域欠薪监督机制,加强对建设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于违法欠薪的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责任。

3. 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政府可以通过开展普及农民工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利维权。

4.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政府可以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对于因企业资金问题无法支付工资的,可以通过基金来进行支付,减少农民工因企业欠薪而受损失的风险。

农民工维权问题及对策

浅议农民工维权问题及对策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使农村的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涌入,为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然而,受到二元城乡体制的束缚,农民工在维护自身权益中,总是处于二等公民的位置,近年来,虽然各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维权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提高了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力度,但是对大部分农民工来说,维权的道路仍然不顺畅。

一、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我国各项立法日趋完善,但现行的《劳动法》在针对农民工方面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说明和惩罚办法,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

而除了《劳动法》,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这使得执法和司法部门在工作中因缺少法律依据而增加了工作难度,也给部分用工单位留下了法律空子,损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法律援助立法滞后。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援助法,而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中,对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法律援助的标准等都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因此也存在各自为政,相互衔接协调不力等诸多问题。

(三)劳动执法监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纠纷,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虽然也有一些农民工自己主动或被告知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但由对农民工对这方面的了解少或基本不了解,真正到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寻求帮助还是少之又少。

劳动执法监察部门又未能充分的履行职责,没能及时的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农民工领域,只有等于权利被侵害时,才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四)社会保障将农民工排除在外。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对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劳动或丧失劳动机会而暂时中断劳动的公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当补助,保证其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尽管国家已经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相关文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未真正的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

关于解决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建议

关于解决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关于解决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经验。

首先我觉得,想要解决这事儿,源头就得把控好。

就像盖房子打地基一样重要。

在工程开始的时候呢,就得明确工资的结算方式、发放周期这些事儿。

我之前就遇到这么个情况,一个工程开始的时候啥也没说清楚,到最后工人找老板要钱,老板耍无赖说当时没定这个那个的,工人那叫一个惨啊。

所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就得把农民工工资这块单独拎出来写清楚。

哦对了还有,现在咱不是有政策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嘛。

这事儿可不能走形式。

我发现有些地方就是弄个账户摆样子,钱根本没往里存多少。

监管部门可得下大力气查这个事儿。

比如说像我知道的某个工程,因为监管的严,专用账户规规矩矩的,工人工资就从没拖欠过,这就是个好例子呀。

我感觉要杜绝那种转包分包乱象。

我曾经看到有的工程转包好几手了,到最后真正干活的小老板都没赚几个钱,那他拿什么给农民工发工资呢。

所以必须得打击转包分包,只允许资质合格的企业来承接工程。

还有啊,我觉得建立一个有效的惩罚机制特别重要。

那些恶意欠薪的老板就得严惩。

你像周围的一些小工地,有的老板就想拖一拖能省一点是一点,对于这种就得罚款罚得他肉疼,再也不敢欠薪了。

当然了,我也知道我这建议也有局限性。

毕竟工程行业太复杂了,涉及的人又多。

但哪怕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那也是好的呀。

实在不行,农民工兄弟们也得多留个心眼,平时把工作记录、考勤记录啥的都保存好,万一真出事儿了,这就是证据啊。

咱们国家也有一些关于讨薪的法律援助渠道,要是觉得自己协商解决不了,就寻求法律帮助。

我还在继续摸索学习这块内容呢,也希望这个行业越来越规范,再也没有那些让农民工兄弟寒心的欠薪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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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农民工维权
农民工为我们的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建筑承包领
域用工的临时性、流动性、庞杂不确定性,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之路并不顺畅。
例如当有的农民工因工意外受伤后,选择以劳动争议进行维权,还是选择以提供
劳务者受害进行维权,直接影响其能否及时获得赔偿。本案从实践出发,以劳动
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为切入点,探寻更加直接快捷地办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
益。

【案情】
原告王某经人介绍跟随张某,到被告建筑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从事瓦工工
作,2012年3月3日,张某安排王某等四人维修工程项目部工地的工人厨房,
王某在维修过程意外中从屋顶摔落受伤。随后,王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经审查裁决,
王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
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时,
应看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
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本案中,王某称其经张某介
绍到被告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从事瓦工工作,次日在被告公司负责人张某的安排
下维修工地厨房时摔下受伤。而张某是否是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没有提供
充分的证据证实,且被告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因此,王某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存在
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之间未形成相对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王某随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包工
头张某成功主张了权利。

【分歧】
本案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被告公司的建筑工地劳动受伤,双方之间显然存在
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正确;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虽是在被告公司建筑工地上提
供劳务的劳动者,但基于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的现实情况,王某实际上是小包工头
张某雇佣来的雇员,与张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所调
整的劳动关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不同看。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用工主体不能是自然人,劳动者年龄必须达到16岁,且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
性不超过60周岁。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例如:某建筑公司将承建的一栋厂房中的部
分土建工程发包给李某,并指派其单位职工钱某进行现场管理。李某雇佣赵某等
人进行具体施工,施工过程中,钱某和赵某不幸被一掉落的木板砸伤。从法律关
系和责任主体看,钱某与该建筑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其损失应依照工伤保险进
行处理;而赵某与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其损失应根据雇主、雇员的各自过错承
担相应的责任,与该建筑公司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2)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看。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不单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
指挥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与安排。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虽然也存在一
定的管理和指示关系,但人身依附性不强,劳动者是相对独立的,双方之间不存
在隶属关系,雇员没有成为雇主内部一员的意图,雇主也没有接纳雇员成为其内
部职工的意思,双方也不存在劳动法所涵盖的一些典型内容,比如不需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不需办理社会保险等。

(3)从关系主体间的稳定性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
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
供劳动为目的。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和工作
休息、节假日时间,劳动者无故不得随便旷工,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需要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
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保证了他们之间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但在雇佣关系中,
雇员与雇主之间多是以完成特定劳动事项为目的临时性劳务,临时性是他区别于
劳动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反则双方内部之间完
全是意思自治,体现的是契约自由精神,劳动时间、方式、报酬等均由双方约定,
解除雇佣关系也不受外界限制,雇佣关系几乎没有外力保证其稳定性。在建筑承
包领域,建设单位多是外地公司,留驻建设地的时间由其工期决定,工程完工就
去下一个工程地,流动性很大。他们不可能走哪都带着庞大的施工队伍,具体施
工人员多是当地或外地的农民工,连接双方关系的便是那些大大小小的个体包工
头。而农民工农忙时多要回家务农,只有闲时才出来务工,劳动的技术性也不高,
可替代性强,诸多因素使得农民工与建筑单位之间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关系,客
观上增加了对其权益保护的难度。

(4)从调整关系的法律不同看。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
实施条例等调整。而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调整。发生人身损害时,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雇
员关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
(5)从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来区分。实践中,查找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
是确定责任主体和双方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的重要途径。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在雇佣关系中,是由雇主按照双方约定向雇员支付报酬的。
目前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现象普遍,小包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完成承包工程
并获取相应工程款,具体施工中,小包工负责带领其手下人员施工,并给其手下
人员发放工资。农民工往往就处于这个链接中的最末端,他们受雇于小包工头,
按照雇主的指示完成相应的雇佣活动,从包工头处领取酬劳,而他们所实际施工
的建筑单位并不向他们支付报酬。本篇案例中,王某的工资并非由建筑公司支付,
而是雇主张某支付的,故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我们应当走出一个误区,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遭受损害都属于劳动法调
整的劳动关系范畴。本案中,王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其损失应当由雇主承担。如果王某一开始就选择向雇主主张权力,就能更快的获
得赔偿。其实,保护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权益,并非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例如有的建筑施工单位以建筑工地为投保范围,在工地上发生的损害由保险赔付
的方式来解决就是不错的办法。随着社会进步发展,新的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区
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我们需不断探索研究,把握原则,
灵活判断,才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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