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期末考试重点

法理学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社会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

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现象。法律事实的存在是产生法律后果的必要条件。

●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非由其创制的有关法律、

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

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专属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指只能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立法权,国务院未经授权不能涉及,地方权力机关也不能涉及。

●司法权: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

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

●辩证推理: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与“归纳法”相对。推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

系是必然的,是一种确实性推理。法律演绎推理是把适用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运用两个前提中的共同概念把案件事实和被适用的法律规范联系起来推出判决或裁决结论的法律推理。

●责任法定原则: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上的

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

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选择题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

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包括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不同于过错责任

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的一种归责原则,它不注重对过错的惩罚,而注重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立法的表现形式:①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对

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废止;③对年久不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④法律解释。

●执法和司法: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显著特征有: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内容的广泛性、执法行为的主动性、执法权行驶的优益性、在某些特定法律关系中执法活动的单方性。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以国家名义作出的,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全部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以及把司法视为与立法和行政相对的概念,都是源自于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狭义的司法概念上),司法等于审判,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系统。显著特征有: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权威性、体系性。原则有: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政策指导原则。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或其部分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

揭示其中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或补充现行法律的规定的一种国家活动,是立法的继续。

●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

者说,是指法律人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而使用的专门方法。法律方法是由法律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积累和发展出来的法律技术,是法律实践智慧的结晶,是法律实践理性的表现形态。基本特征有:①法律方法是法律人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职业方法;②是根据法律理念、原则和规则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③法律方法以司法实践问题为导向。

●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

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被认为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是法律方法科学性的突出体现。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包括形式推理和辨证推理,它们都离不开概念。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的推理,一般是指演绎推理(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得出正确结论的条件是: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有效)(是最简单的推理形式),也包括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类比推理(也是一种形式推理)(也被称为类推适用和比照适用)等。辨证推理不是从固定的概念或规则出发进行的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属于实践推理。

●法的价值:有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和含义。①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

够保护和促进哪些值得期冀的或美好的东西;②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③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法与秩序:社会秩序意指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

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社会秩序观:等级结构秩序观;自由、平等秩序观;社会本位秩序观;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法确认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维护权力运行秩序、维护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三、主观题: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

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包括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的一种归责原则,它不注重对过错的惩罚,而注重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而并非在此归责原则下实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难后果与状态。

在民法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亦即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法的起源+一般规律:

法的起源有多种学说:神意说、君意说、契约说、社会管理说等。总的来说,原始习惯由当时的生产力状况决定并与之相适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制度形式越发暴露出它的狭隘性,因而,原始社会必然走向衰亡而让位于新的社会制度,原始社会规范也终将被文明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所代替。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首先,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国家与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其次,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最后,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法律解释+具体方法:

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或其部分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或补充现行法律的规定的一种国家活动,是立法的继续。主体是国家机关,法律解释也就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的规范性。法律解释不仅是对个别法律条文、概念和术语的说明,也可以指对整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阐述。我国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三种。

具体方法:分为一般解释方法和特殊解释方法两大类。

一般解释方法,亦称常规解释方法。包括语法解释(又称文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逻辑解释(又称体系解释、系统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作的说明。)、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合乎逻辑地应该被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从而对适用该规定所作的解释。也就是“举重明轻”或“举轻明重”。)

特殊解释方法,亦称非常规解释方法、自由解释方法。包括扩张解释(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限缩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或社会实际需求明显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为贯彻立法意图或反应社会实际需求而设定的解释方法。)

●法律推理(性质+本质):

性质:从已知的前提推导出未知的结论的方法。

本质:指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确认法律事实,选择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将确

认的法律事实归属于特定的法律规范,并通过援引法律法律条款,获得裁判结果的思维活动。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案件事实+法律条款=结论

●法的形式价值体系:

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或表层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这些品质被认为是值得珍视和追求的,是合乎期望和理想的,因而也是有价值的。法的形式价值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严谨性、灵活性、实用性、明确性、简练性。其中四种价值显得特别重要,即法的权威性(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法律,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普遍性(不因人设法,用一般性的规则来调控所有人的同类行为)、统一性(保持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消除矛盾和混乱)和完备性(实现有法可依,在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领域消除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

●网络社会的法律问题:

⑴网络改变社会:网络和现实中产生的问题呈现出“社会问题网络化”“网络问题社会化”趋势。科技的迅猛发展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导致网络无序化进一步蔓延,例如:网络暴力盛行(网民针对某一现象以言论攻击方式进行的道德审判,通过网络舆论的集结优势达到强制干涉他人的目的)、网络违法犯罪普遍存在(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网络赌博、网络非法集资等)、网络表达无序(虚拟空间的网络匿名性在扩大人们表达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肆无忌惮的情绪发泄、言语攻击,甚至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⑵法律是调整网络秩序的重要规范:科技与法律相辅相成。①通过法律保障公民理性地进行网络表达;②通过法律构建安全的网络经济活动环境;③通过网络治理培养一种便利生活、促进和谐的网络文化。

⑶构建网络社会法治秩序:①立法先行,为纷繁复杂的网络行为制定规则;②加大执法力度,净化网络环境;③提高司法公信力,主动应对网络时代新挑战;④建立法治化的网络治理模式。

●法的价值:有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和含义。①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

够保护和促进哪些值得期冀的或美好的东西;②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③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法的价值体系释义(的基本特征):①首先,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制定、实施相关的价值组成的系统。②其次,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即有效地控制了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法的价值体系是群体现象,而不是个体现象。③最后,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形式组成的价值系统。

●法治与科技(释义+影响+作用):

释义:科技是“科学技术”的简称,因而对科技的释义即对“科学”与“技术”的释义。本章所说的“科学”,特指研究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自然科学;“技术”则只是泛指根据自然科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为某一实际目的而协同组成的各种工具、设备、技术和工艺体系,不包括与社会科学相应的技术内容。

科技对于法治的影响:法治是一个动态的运行体系,科技对于法治的影响遍及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法、法律实施及公民的法律意识等。

⑴科技对立法的影响:①科技提出新的立法领域。科技的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挑战。②科技运用于立法活动。科技知识及其研究成果被大量运用到立法过程中,法律规范的内容得以日趋科学化,立法技术也更加科学。

⑵科技对法律实施的影响:①科技对法律实施的影响集中体现于司法领域。一方面,司法

的过程不断吸收新的科学技术方法,将之用于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中。②另一方面,以新技术发展为依托,司法方法不断实现自我创新。

⑶科技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影响:①法律意识对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其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②同时,科技发展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革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

法治对于科技的作用:

⑴通过法律管理科技活动:①法律可以确认科技发展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②法律对科技的国际竞争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③法律可以对科技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

⑵法治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和科技成果商品化:①法律可以有力地保护知识产权、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②法律规定技术交易规则,可以使科技成果的商品性质和交换关系规范化。

⑶法治预防科技引发的社会问题:科技活动的社会效果具有两重性:①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②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也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四、论述题

●法与正义(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主体互动而进行的,具有理性选择特征的活动过程。

历史演进:在西方法律史上,一般都把1215年英国《大宪章》作为“正当程序”原则的源头。1354年,英国正式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正当程序”条款,到14世纪末成为英国立宪体制的基本标志。正当程序是中国法走向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正当程序的观念、制度和实际运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构成要件:①程序的分化:程序的阶段性划分是时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程序的结构性安排是空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②对立面的设置:是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间进行制度性交涉的装置。③程序中立(核心要素):包括程序的预设性和程序设置的中立性。④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必要条件):自由的参与、平等地参与、实质性的参与。⑤理性对话和交涉:通过法律程序中的对话交涉和理性反思妥协,合意得以达成,法律决策的实体性内容得以形成并获得正当性。⑥信息充分和对等(重要前提)。⑦公开(运作方式):程序结果和理由的公开;程序进行过程的公开;作为参与前提的资讯和信息的公开(不是绝对的,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的案件可不公开审理,但审理结果应当公开)。

⑧及时性和终结性:及时性意味着程序在时序和时限上有统一、明确、规范的标准;终结性意味着程序通过形成一项最终的决定而告终结、程序对结果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该结果不能被随意推翻。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①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②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力约束的机制。③正当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④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⑤正当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⑥正当法律程序促进公民行为理性化,引导公民规范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法律生活,确保参与过程的民主化、法治化、程序化。

●法与正义(程序正义):

如果说,正当程序注重的是程序本身正当性要件的满足的话,程序正义要强调的则是其相对于实体正义的独立价值。

主要意涵:①程序正义意味着程序除在形成实体结果方面具有工具性价值外,其自身

还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具有独立的作为目的的内在价值,其意义丝毫不弱于实体正义。②程序正义不依赖于实体结果而存在,程序结果的公正不能证明程序本身的公正,本身是否公正直接取决于程序的内在品质。③程序正义自身的内在价值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公开、平等、中立、理性、及时终结、人道性等,其终极意义的价值基础在于对人的尊严和道德主体地位的尊重。④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和谐一致,但也可能发生矛盾或冲突。

在法治系统中的地位和功能:①程序正义在许多方面体现法治的价值,应被更多关注和强调。(尽管程序正义并不必然导致实体正义,却是大多情形下达致实体正义的途径,结果不止由过程生成、实现,还由过程证成;程序正义可以实现实体性意义。)②实体正义应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下操作,且应经程序正义过程的过滤和补救。③人的主体性和尊严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上的终极判准。

大学 法理学 期末复习考试重点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一 考试题型: 填空题、选择题(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名词解释、问答题。 第一章: 1、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2、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4、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作为一门学科,法理学是法学专业一门基础理论课程,它的地位极其特殊,非常重要。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对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1、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物作出具体的处理,因此它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运行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2、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国家和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两个不同的方面的表现。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到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法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构成法的各种因素逐步成熟起来,最终形成为法。法的产生的标志有两点:(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3、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第三章法的概念 1、法的外部特征:法的外部特征也就是法律的特征,主要是:(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4)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最新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最新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一、简答题 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 答: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分)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分)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2分)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分) 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明白,易考挑选题) 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不调整逐步进展到规范性调整,即别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普通人和事的调整。(2分) 2、由适应演变为适应法再进展到成文法。(2分) 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别同社会规范。(2分) 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 2、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1.5分)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 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 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 答:1、指引作用。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挑选的指引。(2分) 2、评价作用。(1分) 3、教育作用。(1分) 4、预测作用。(1分) 5、强制作用。(1分) 6、怎么明白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明白,易考挑选题) 答:1、法并别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1.5分) 2、徒善别脚认为政,徒法别脚以自行。(1.5分)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1.5分)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1.5分) 7、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 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1.5分) 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1.5分)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5分) 4、善于挑选最佳方案。(1.5分) 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缘故(明白即可) 答:1、经济缘故: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后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2分) 2、阶级缘故: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个儿的统治。(2分) 3、其他缘故:随之社会的进展,社会公共事务比以往的原始社会复杂,为了处理这些事务, 原始社会中的简单的适应别能习惯,因而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律。还有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人文、地理等因素也有妨碍。(2分) 9.法的适用的特点 答:1、合目的性原则(1分) 2、从实际动身的原则(1分) 3、适当平衡的原则(1分) 4、相对稳定的原则(1分) 5、重点论原则(1分) 6、辩证进展的原则(1分) 10、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 答: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分) 分类:物、精神财宝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3分) 11.科技进步为啥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的基本特征P45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是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①普遍有效性②普遍一致性③普遍平等对待性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定义P47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P49 规范作用:指引:法对本人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预测作用:凭借法律存在,可预先估计人们互相之间如何行为。 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法的渊源P52 定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6 非正式渊源 法的效力P60 时间: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这是由于: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人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败诉者将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某个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一个事后才创造出来的新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惩罚。这是不公正的。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我们也可以把这个原则称为“有利原则”,它同样具有其正当性或合理性基础。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P63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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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制 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介入社会生活,这并不意味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而是说法律地位至上;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形态不同,前者是动态,后者是静态;实现法制,不可避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现主义情况;法治核心是权力保障和权力制约。 法与社会 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法变迁受社会发展影响;法以社会为基础,但不可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为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 法与道德的关系 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与道德本质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法的存在与法的好坏是两回事,因此,恶法亦是法,而自然法 学则强调实在法必须具备实质正当性的基础,恶法非法。 2.法的使用过程并不完全排除道德,但法与道德并不能完全重合,立法可以对道德观念进行选择性地吸收。 3.法与习俗的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4.中国现行法律与一些传统观念之间存在冲突。 5.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6.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主张。 7.法律义务和道德关系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法与科技 科技的进步能推动法律的发展,对法律产生影响作用;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调整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抑制科技发展导致的不良后果,对科技发展具有影响作用;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但也必须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理和风俗习惯。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中国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早在新中国成立之间就已经开始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制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反对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关于法律体系 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绿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但同样存在法律体系。 关于司法 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大的理解;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于宗教 宗教是一种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大多是分离的;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法家的法律主张: 1,“不务德而务法”的历史进程观 2.“以法为本”的立法、执法主张 3.君主“抱法处势”的治国主张 4.“厚赏重罚”的治民主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法理学期末考试重点

法理学重点 注:这些重点根据周其明老师所讲内容整理而成,包括司法考试,本科生考试和研究生考试,并非全是期末考试的内容。 第一编:法学导论 ※重要概念 法学体系,分析法学流派,价值分析法,法学方法 ※简答题 ①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对象,性质) ②法理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对象,性质)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四章:法的概念(重点章节) ※法的本质 (本节内容出题较深入,非书本上的直接内容) 出题形式: 选取了《共产党宣言》里的一段话 问题是:①如何理解这句话? ②谈谈你对法的理解?(什么是法?) 第②题应查阅相关资料,结合三种以上的学说进行说明 ※法的基本特征 概念:法的确定性,一般性,规定性 简答题:①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除书上知识以外,还有富勒八原则)

②自然法是什么? ※法的作用(期末考试涉及) 简答题:①法的局限性有哪些?(简答题概率较高) ②法有什么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重要概念 公法,私法,成文法,不成文法,法的溯及力,法的渊源,判例法,习惯法,特别法,普通法,衡平法(最重要的是公法,私法) ※简答题 ①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哪些? ②法的效力冲突的解决原则有哪些? ③简述法的一般分类? 第六章:法的要素 ※重要概念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类概念) 法的要素(二类概念) ※简答题 ①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②如何适用法律原则? ③法律概念的功能? 第七章:法律体系

※重要概念 法律体系(一类概念) 法律部门(三类概念) ※简答题 ①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什么? ②当代中国的法制体系是什么? ③简述宪法法律部门的内容?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期末考试涉及) ※重要概念 权利,义务(一类概念) ※简答题 权利观念的起源和发展? 第九章:法律行为 ※重要概念 法律行为(一类概念) 第十章:法律关系(难点)※重要概念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一类概念)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事件(二类概念) ※简答题 ①关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理学期末考试要点

法理学 义务: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体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发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理,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的适用:法律适用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事实出现后,通过将其归入相应的抽象法律事实,然后根据该法律规范关于抽象法律关系之规定,进而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部门法: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制裁: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方面的惩罚为内容的制裁。 法治国家的形式目标:法治国家的形式目标是指法治国家的外在表现方式以及实现法治国家的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等。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力与结构二者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代表利益,以正向的利益引导人们的行为,义务表示负担,以负向利益引导人们的行为;3.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和义务总是等值的;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究竟是权利本位(重心),还是义务本位(重心),是我国法学界热议的话题。 法、正义、法律正义的联系及区别:联系:都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为个人、组织、社会、国家提供行为标准和指明行为方向的功能,都具备一定的强制力量,对社会利益、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发生影响;区别:1.法更多的是一种制度规范2.正义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伦理规范3.法律正义是以法或法律规范形式存在的正义,兼有法和正义两种属性,是制度规范和更高层次伦理规范的结合。 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特征是:1.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或规范的本源性的根据;2.法律原则具有极强的稳定性;3.法律原则不设定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4. 法律原则对法律适用乃至法律实施有理念上的指导和协调作用;5.法律原则有时也作用直接的行为规范或作为法律适用的具体依据起作用;6.法律原则具有操作性不强,经常出现例外等局限性。 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3.没有更强的理由,不得经行适用法律原则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归纳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律和法治的基本原理和理论的学科。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一学期的法理学课程中,我们学习了许多重要的知识点。本文将归纳总结一些大一法理学期末考试中常见的知识点,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复习和理解。 第一部分: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是指国家规定并强制实施的社会规范。在法理学中,我们探讨了法的本质与特征。法律的本质包括意义、内容和特征。 1.1 法律的意义 法律既是一种行动准则,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又是一种统一秩序的手段,协调社会各个成员的利益关系。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 1.2 法律的内容

法律的内容包括正义、公正、效率、权威等方面。正义是法律的核心概念,指的是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公认的道德准则。公正是法律的一项重要价值,要求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适用。效率是法律的追求目标,指的是法律能够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益。权威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威性。 1.3 法律的特征 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一定的一般性、一定的稳定性和一定的变动性。强制力是法律的本质特征,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质。一般性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全体公民,无论性别、年龄、职业等个体差异。稳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规范应当具备一定的稳定性,不宜频繁变更。变动性是法律的针对社会发展需求的调整特征,法律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 第二部分:法律关系和法的决定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下,人们之间因社会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成立和变化是由法律决定的。

2.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主体人和客体人。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对象,包括人的行为、人的状态和事物。内容是法律关系的核心,体现了法律关系的权责义务。 2.2 法的决定 法的决定是指法律规范在生活实践中得到实现和确定的过程。法的决定包括制定、解释和适用。制定指的是国家或有关机关通过适当的程序确定法律规范。解释是指当法律规范发生疑义时,由专门机关或司法部门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适用是指法律规范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具体应用。 第三部分:法律权利与法律责任 法律权利是法律规范对主体所赋予的具有一定意义和价值的主观权利。法律责任是主体违反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理学期末考试重点

法理学 一、不定项 二、名词解释 三、简答题 四、论述题 五、案例分析 重点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立法的特点: A、立法既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B、立法既是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C、立法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解释的活动。 D、现代社会的立法活动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指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 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多层次”指无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4、(简答题)立法的基本原则: A、科学性原则 B、适时性原则 C、民主化原则 D、合宪性原则 二、法的实施 1、守法的概念: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2、执法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3、我国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体系: A、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即行政部门 C、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4、执法的基本原则:A、行政法治原则B、公平合理原则C、效率原则 5、司法的概念: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6、司法的特点:A、专属性B、程序性C、专业性D、权威性 7、(了解)司法体系:人民法院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南开大学22春“法学”《法理学》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1

南开大学22春“法学”《法理学》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 一.综合考核(共50题) 1. 执法机关在实施行为的时候需要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A.错误 B.正确 参考答案:A 2. 法发展的一般规律,不能从法本身获得理解,而是根源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 A.错误 B.正确 参考答案:B 3. 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着交叉和重叠。() A.错误 B.正确 参考答案:B 4. 下列有关法学特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学的语言是独特的 B.法学具有实践性 C.法学的兴衰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建设 D.法学思想不能用文学作品表达 参考答案:ABC 5.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参考答案:BD 6.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是指()。 A.立法上平等 B.守法上平等 C.司法上平等 D.法律的实施上平等 E.法律作用平等 参考答案:ABCE 7. 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典主要是()。 A.成文法的汇编 B.不成文法的汇编 C.判例法的规范化 D.成文法的整理 参考答案:C 8. 法律的溯及力属于()。 A.法的地域效力 B.法的时间效力 C.法对人的效力 D.法对事的效力 参考答案:B 9.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的本土化是完全对立的。() A.错误 B.正确

10. 执政党的政策就是法律。() A.错误 B.正确 参考答案:A 11. 作为一种资源,利益能够满足社会主体需要的程度取决于()。 A.主体的主观追求 B.客观规律 C.社会环境 D.社会制度 参考答案:BCD 12. 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律形式内容的是()。 A.归纳法的推理方式 B.忠实于立法原意 C.行政法院系统采取判例法 D.律师的作用积极 参考答案:C 13. 正义对法律的推动作用表现在()。 A.提高法律的地位 B.使法律和道德以及宗教分开 C.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D.提高法律的实效 参考答案:ACD 14.

法理学.期末考重点

一 .案例分析题(25分) 材料+三小问(7分+8分+10分) 熟练掌握法的要素,成分。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法的要素是指法律有哪些基本因素或者元素构成。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概念:法律是指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 A.法律特征: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规范性的意思是: ?(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 ?(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B.法的特征(1):规范性: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道德、纪律、宗教教规)的区别: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只针对行为,不针对思想 ?只针对交互行为,不针对单个的个人行为 法的特征(2):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法的特征(3):普遍性: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 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 2.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的特征(4).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法的实现并不都要动用国家强制力 无程序即无正义 法的特征(5).程序性:“无程序即无正义” 法的特征(6).可诉性:“无救济无权利” C.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D.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E.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并不能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2.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3.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4.法律的运作成本巨大 5.法律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 ?宪政体制:权威的立法机关、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独立的司法机关 ?良好的法律体系 ?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法理期末考试重点

法理学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社会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 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现象。法律事实的存在是产生法律后果的必要条件。 ●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非由其创制的有关法律、 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 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专属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指只能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立法权,国务院未经授权不能涉及,地方权力机关也不能涉及。 ●司法权: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 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 ●辩证推理: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与“归纳法”相对。推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 系是必然的,是一种确实性推理。法律演绎推理是把适用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运用两个前提中的共同概念把案件事实和被适用的法律规范联系起来推出判决或裁决结论的法律推理。 ●责任法定原则: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上的 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 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选择题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 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包括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不同于过错责任 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的一种归责原则,它不注重对过错的惩罚,而注重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立法的表现形式:①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对 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废止;③对年久不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④法律解释。

法理期末考点整理

法理期末考点整理 名词解释 1.法律原则:指能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是法律诉讼,程序和裁决的确认规范。 2.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3.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法律溯及力:指的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发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与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若适用,该法律即有溯及力,若不适用,该法律即既无溯及力。 5.法律效力:广义上指的是法律的约束力和法的强制力;狭义上指的是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法理学所称的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6.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7.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8.法律解释: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据立法原意和法律意识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含义、术语所作的分析、说明。 9.法律适用:即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0.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更变、消灭的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1.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或活动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简答题 1.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律反映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公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与意志。 (3)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这一点也反映出法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因为国家正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居民的。 (5)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2.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

法理学期末考点

1、法、法学、法系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法学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也是在形式和历史方面具有某些共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2、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及狭义的法律(法即是广义上的法律)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广义的法律:法的整体,包括法律、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最高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以外的其他法律) 3、法的本质是指法的根本性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不能形成统一的、全社会的意志 2、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上升为法律 3、法律体现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2)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三要素说: 自然环境(如环境立法,婚龄会因地理环境的不同而不同) 人口及密度 物质生活方式 4、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 1、“社会关系”:社会规范;区别于技术规范(人和人的关系――社会关系) 2、法是“特殊的行为规范”:调整(人的)行为;区别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行为规范 5、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一般认为应该以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作为主要标准,并辅以法律调整方法作为次要标准来划分法律部门 6、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哪些 (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4)刑法法律部门 (5)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6)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 7、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处理)核心(关键词:禁止,不得,必须)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渤大-2013年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1-1.1:法学定义: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1.4:法学方法论定义: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3-阶级分析方法定义: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4-价值分析方法定义: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立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5-2.1:实证研究方法: 定义: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6-3.1:马克思主义法学定义: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分析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现象。揭露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的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7-3.2:市民社会:建立在一定发展水平的社会经济组织和交往形式。 8-4.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4.4:法的作用定义: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 10-4.4: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行为方向;2指引作用-自己;3评价作用-别人;4预测作用-你、我、他的行为后果;5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6强制作用-违法者。 11-4.4:社会作用:物质、政治、精神、生态 12-5.1:判例法定义: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件,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 13-5.1:国际条约的定义:指两或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各种协议。 14-5.3:法的效力定义:法对其所指向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 15-6.3:法律规则定义: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上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 16-6.3:三要素内容: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17-6.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8-6.4:法律原理的作用: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依据。19-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206.4:法律规则优先适用:(有规则用规则,无规则方用原则。)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使用法律原则。当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不得适用 21-7.1:法律体系定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2-7.2:法律部门定义: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

法理学期末必备知识点

一.绪论 法——统治阶级意志国家制定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范体系(这个含义就是基本特征的基础,记住这个就是两个知识点嘤嘤嘤) 法学——法律科学法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研究对象人文社会科学具有法律制度关联性 分类——认识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制定到实施(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本科边缘法学) 法理学——法学体系中重要学科法和法律现象一般规律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法的创制实施一般理论 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 自然法学派理性至上理性主义天赋人权自然法优于一切下位法恶法非法孟德斯鸠卢梭 分析法学派实证主义反对形而上学实在法优先排除人的好恶恶法亦法边沁奥斯汀 社会法学派现实的法学反对形式上逻辑研究法律社会性实际效果庞德 二.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词义——中国,哲理(道理天理)典章(法律法律制度)西方,主观法(人定法法律权利)客观法(自然法法律规则)当代中国的法律(我们老师不考) 法的基本特征(分为两块,一个是三种规范,一个是法的特征):1.三种规范 自然规范(自然规律,调整自然关系) 技术规范(调整自然人类生产资料); 社会规范(人与人宗教道德法律) 2.法的基本特征(简答题,国家2个,行为1个,权利义务1个)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无特殊象征标志 国家制定认可国家意志性普遍性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调整行为规范性普遍性 权利义务为内容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3.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论述题可能) 程序对效率法律权威人权正义的保障 正义—— 实体正义(强调结果法律适用上的结果事实认定结果裁判结果) 程序正义(过程步骤方法) 正义不仅要实现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坚持程序正义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不仅是工具性价值有其独立的价值 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法的本质(一句话)——被社会客观的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物质制约性)、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统治阶级作为一个长远的整体利益的表达 三.法的起源和演进 法的起源(起源的原因和规律) 原因(四个,往马哲想)—— 物质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up-私有财产出现-社会分工up-产品交换普及-生产和交换规则出现-法律产生

法理期末考试重点

1法学:是围绕权利、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本质: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4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确定的东西,是使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象征和标志所在。 5法的要素:指构成法这个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 6法律概念: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8法的溯及力: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9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律规则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0法律关系: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结果。 1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2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3法律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统一整体。 14法律部门:“部门法”,指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所划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5法律权利: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6法律义务:是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17法系:它是依据法的历史渊源、文化传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同的法律运行方式与存在样式,对现行的法律以及历史上业已存在过的各种法律所做的一个分类。 18法律移植:特定国家(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地区)。 19立法: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0法律思维:以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以相应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为背景,以法律概念和法律语言为思维分析工具和载体,在相对稳定的具有职业同质性的法律态度和法律立场上,通过具体运用特定的法律方法和技术,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化的认识与思维活动及其过程。 21法律推理:法律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寻找和构造正当法律理由,来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得出法律处理的过程和结果的证明方法和途径。 22法治:即法的统治,指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23法的作用: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还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法的精神理念是各种法律制度的内在灵魂,是整个法律体系大厦的精神支柱。 法律与道德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分)(1)调整的范围不同(2)实施的方式不同(3)调整的侧重点不同(4)形成的方式不同(5)表现的形式不同(6)产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法律规则的含义是什么?它与法律原则有什么区别? 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旨在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在法理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概念和理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法理学期末复习的资料,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准则。 2.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和公正性等特征。 3.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 二、法律的价值与目的 1. 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促进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 2. 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 三、法律的解释与适用 1. 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2.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将法律规定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四、法律的效力与效果

1.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定对社会成员具有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2. 法律的效果:法律的效果是指法律规定在社会实践中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五、法律的规范层级与冲突解决 1. 法律的规范层级:法律的规范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2. 法律的冲突解决: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应根据法律的规范层级 和具体情况进行解决。 六、法律的缺陷与改革 1. 法律的缺陷:法律的缺陷可能包括法律的模糊性、不完善性、滞后性等问题。 2. 法律的改革:法律的改革是指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 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七、法律伦理与道德 1. 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指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的道德基础 和法律的伦理要求。 2.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有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但并不完全一致。 八、法律的发展与趋势 1. 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发展是指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的不断演进和完善。 2. 法律的趋势:法律的趋势包括法治化、国际化、人权化和科技化等方面的发 展趋势。 以上是一些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重要内容,希望能对大家的法理学期末复习提 供一些帮助。在复习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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