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
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你被解雇

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你被解雇Unfortunately, I have to inform you that you have violated Article 39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and consequently, your employment has been terminated.很遗憾地通知您,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因此,您的雇佣关系已被终止。
Article 39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stipulates that an employer may terminate a labor contract without providing advance notice or paying severance compensation in the event of serious breaches of job discipline or ethics by the employe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causing significant losses to the employer, being convicted of a crime, or engaging in fraudulent or unethical conduct.《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其他欺诈、不诚信行为的。
In your case, it has been determined that your actions constituted a serious violation of our company'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which falls within the scope of Article 39. We regret that this has led to the termination of your employment.在您的情况下,经确认,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程序,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
劳动法第39条 结束劳动合同赔偿

劳动法第39条结束劳动合同赔偿劳动法第39条规定了结束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这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条文。
以下是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及解释: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该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达到十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二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达到二十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三倍。
1. 解析条款:2.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下列情形:(1)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2) 用人单位发生重大改变,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4)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5)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不能胜任担任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来计算,那么怎么计算其连续工作年限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1) 劳动者有过短暂的离职和再次返回,离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计入连续工作年限;(2) 离组织参加革命、参军、保外就医等原因离职的时间累计达到一年的,计算入职前连续工作年限。
例如,某名员工在某单位工作了12年,单位依照第38条解除了其劳动合同,那么该员工应当获得补偿2个月的工资。
4. 补偿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时间内,尽快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时间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情况来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约定支付补偿,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通过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都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法第39条

劳动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一、劳动者不可拒绝接受签订劳动合同而取得劳动者权利和保护: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不得有强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2、劳动者不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也不可被要求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得受到限制;3、雇主不可以拒绝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拒绝劳动者取得义务等新劳动者权利而实行限制;4、雇主不可以因雇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采取惩处措施,如超额加班和改变工作时间,以及要求其取消已获得劳动权利等。
二、雇主不得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聘:1、用工单位不得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聘劳动者;2、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进行劳动安排,但是不得有解聘行为;3、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而限制其劳动权利,也不得变更其工作时间安排等。
三、坚持劳动者权利保障政策:1、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保障合法权益;2、在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教育等制度以外,还可以通过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基础的劳动权利保障;3、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享受社会保障,但是要求用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有任何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劳动法第39条实施思路:1、落实《劳动法》第39条,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双方应当有责任义务尽快签订劳动合同;2、及时发放有效的劳动合同,做好固定有价格的劳动合同,把新加入的劳动者的合同要及时审批盖章;3、建立考核机制,督促用工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争取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劳动权利保障;4、加强对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针对职业培训或合同劳动者按照劳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获得到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劳动合同法39条

劳动合同法39条摘要:一、劳动合同法39条的概述二、劳动合同法39条的具体内容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劳动合同法39条的实用案例解析四、如何应对和防范劳动合同法39条的风险五、结论:劳动合同法39条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性正文:一、劳动合同法39条的概述劳动合同法39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旨在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39条的具体内容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7)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2)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安排适当工作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3)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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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39条(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第39条。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所有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二章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第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e.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5.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6. 用人单位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7.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第五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引言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雇佣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文将围绕该条款展开探讨,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事实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 应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满足事实条件,还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如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通知书应当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解除的日期;•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发出通知书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通知书应当明确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解除的具体日期。
2. 提前通知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这意味着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需要在三十日前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书。
3. 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同时也要明确经济补偿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相关法律责任1. 劳动合同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合同无效。
在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将面临额外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合同专业范本。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一、本合同签订双方为甲方(雇主)和乙方(雇员),双方均
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
二、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办理劳动合同登记,并向乙方提供书
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
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
保险、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遵守甲方的
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并可以依法向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劳动合同约定的期
限届满或解除之日终止。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劳动法合同39条解除
标题:深入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文将从条文释义、解除情形、法律程序和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深入解析,以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条文释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解除情形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有权依据招聘公告或职位要求对候选人进行选拔。
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劳动合同法39条
劳动合同法39条摘要:一、劳动合同法39条的概述二、劳动合同法39条的具体内容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劳动合同法39条的实用性分析四、如何应对和防范劳动合同法39条带来的风险五、总结正文:【提纲】一、劳动合同法39条的概述劳动合同法39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或者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清晰的权益保障和行为指南。
二、劳动合同法39条的具体内容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7)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2)劳动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3)劳动者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休产假的;(4)劳动者在规定的休假期间内休息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有可能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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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相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z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87.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
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私营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录用后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菅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手应予辞退的;第十三条私营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XX年7月3日)六、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XX年7月31日)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9月27日)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4月29日)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
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o月9日)二、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对职工的一种处分,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有关劳动纪律管理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厂规厂纪执行的,还应依据有关文件来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XX年1月14日)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条件限制,因此,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19日)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z1s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3日)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六、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88年1月18日)一、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
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
本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二、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三、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
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
四、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二)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三)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五)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六)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1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五、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六、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与兼职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
业余兼职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科技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本单位与科技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
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达到应纳税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