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康德的道德自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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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康德的道德自由观

崔浩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自由是人类永恒的价值目标,道德自由既是一种意志自由,也是一种自由境界。

康德的道德自由观是与道德法则紧密相联系的,是“理性存在着通过意志自律

摆脱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按道德法则行动的自由”。不是政治经济意义上的自

由。这种道德自由还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在内化道德规范意义上达到的道德自

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关键词】康德道德自由

自由是人类永恒的价值目标。道德自由不仅是一种意志自由,也是一种自由境界。道德自由在伦理学中有特殊的意义即一个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不仅要合乎规范,而且要出于意志的自愿,从而能够培育人的心灵不断地向善,达到“真、善、美”的境界。本论文从对道德自由的界定、道德自由的对象、道德自由权以及道德自由的实现等四个方面来对康德的道德自由观做一个简单的论述。

一、对道德自由的界定

当我们对道德自由进行界定的时候,首先要思考的是道德与自由的关系。康德认为“自由诚然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因为如果道德法则不是预先在我们的理性中被明白地思想到,那么我们决不会认为我们有正当理由去认识某种像自由一样的东西。但是,假设没有自由,那么道德法则就不会在我们内心找到。”(康德,2000年,第2页)在这里,“道德法则”来自先天的理性规律,它是人类意志唯一的客观的决定根据;而“自由”只能被理解为人类先验的意志自由,而不是政治经济意义上的自由。意志是“具有通过对规则的表象来决定其因果性的能力”(康德,2000年,第33页)意志自由即人类意志摆脱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按意志自身的规律行动。意志自由的因果性包含在人的选择中,它体现为自己为自己立法,也就是人可以自由地选择目标并在确定目标后自由地选择能顺利达到目标的各种手段与途径;同时人的自由选择必须尊重自然因果律,只能是在认识与利用自然规律下的选择与自由。可见,因果性是意志自由的必然要求。

道德法则与意志自由必不可分,两者互为前提。首先,“道德法则是意志自由的认识理由”,如果没有道德法则,意志自由也就不会被我们正当地认识到。正是在这里意志自由取得了它的特定意义,即遵循理性规律,符合道德法则地行动而其他意义上的自由,如根据感性欲望、行动行动的自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意志自由实际上只是意志的不自由,因为意志自身的规律是自由的因果律(理性规律)而不是自然规律;意志只有按因果律(理性规律)也即按道德法则行动时才是自由的。因此,道德法则是意志自由得以确认的先决条件,没有道德法则也

就无所谓意志自由。其次,意志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意志自由是人类特有的,正是意志自由使得我们能够认识到道德法则并按道德法则行动。如果人类像动物一样完全受制于自然因果律,只能按本能行动,那么他就决不会意识到道德法则,更不用说按道德法则行动了。从道德法则与意志自由的关系上看,道德自由是“理性存在着通过意志自律摆脱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按道德法则行动的自由”。在这个定义中,首先,道德法则必须是意志唯一的客观的决定根据。道德法则是不带任何经验质料的纯粹的先天的理性形式,只有它适宜用作意志的决定根据;一旦任何质料先于道德法则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那么无论这些质料是内在的(包括自然情感、道德情感、完满性),还是外在的(包括教育、公民宪法、上帝意志)(康德,2000年,第42页),道德法则都只能作为手段与质料相联系时才能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这样行为的道德意向就受到了污染,意志的决定根据便只能是经验的、偶然的,而没有了普遍性。其次,意志自由是道德自由的表现形式。意志根据自身规律,通过自我立法,给自己颁布理性命令,并督促自己摆脱自然因果律的限制,强制作为感性世界的人摆脱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按道德法则行动,意志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取得了它的本质规定。

总之,康德的道德自由观是在先验的道德法则与意志自由的完美结合中取得它的特定内涵的,它是摆脱经验束缚的超验的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道德自由与政治经济自由区分了开来;这种道德自由还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在内化道德规范意义上达到的道德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道德自由的对象

道德自由(亦指实践理性)的对象意指“一种通过自由而可能的结果的客体之表象”(康德,2000年,第61页),也就是意志出于道德法则地行动所导致的可能结果在经验界的显像。道德自由的对象作为意志的主观根据(道德法则是意志的客观根据)必须体现为经验界的某一客体,但它作为道德的对象又必须是出于道德法则的,亦即是意志受道德法则决定的结果。三者之间的关系只能是道德法则决定意志,然后产生客体。所以是道德法则而不是客体构成意志的决定根据。如果客体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那么它是否能成为道德自由(实践理性)的一个对象,就必须先看这个客体是否具有自然的可能性(即实践上的可能性);但是,如果道德法则成为意志的唯一决定根据,那么“判断某种东西是否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就完全不必比较我们的自然能力,而问题也就是: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我们是否可以愿望一种指向某个客体实存的行为;因而,行为的道德可能性必须先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对象,而是意志的法则才是行为的决定根据”(康德,2000年,第62页)。也就是说,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只能是意志是否愿望出于道德法则地促成一种指向某个客体实存的行为;某个客体实存的行为是否具有自然的可能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是否愿望出于道德法则地这么做(善良意志)。于是,不考虑行为后果而只考虑意志意愿的善恶概念,成为了实践理性的唯一客体:善即欲求能力的必然对象,恶即憎恨能力的必然对象,两者都是意志依照道德法则进行的。在这里,康德还把善恶与祸福区别开来:善恶只与意志有关,是意志的一种关联;而祸福只是与我们的感性以及苦乐情感的一种关联。

“作为纯粹实践理性,它同样为实践上有条件者(那些依赖于禀好和自然需求的东西)寻求无条件者,虽然不是以其为意志的决定根据,而是在它业经(在

道德法则之中)给予之后,以其为纯粹实践理性客体的无条件的总体,而名称是至善。”(康德,2000年,第119页)至善是纯粹实践理性在其实践应用中基于理性需要(为有条件者要求绝对的条件总体是理性的特征)设定的一个至上的无条件的客体,它是纯粹实践理性的整个对象;然而,至善不能因此被看作意志的决定根据,意志的决定根据必须始终置于道德法则之下,而至善只是道德法则在决定意志的过程中促进和实现的一个客体。

至善意指无上、完整的东西,它包含德行(即无上的善)和幸福:“德行和幸福一起构成了一个人对至善的拥有”(康德,2000年,第122页)。德行是我们追求幸福的无上条件,即只有德行才使得我们有资格得到幸福。但是,人作为感性世界的成员,幸福必然地要成为他普遍欲求的一个对象,为此至善要成就其完满性就必须包含有幸福。然而,“幸福与德性是至善的两种在种类上完全相异的元素,从而他们的联结是不可能以分析的方式被认识到的……”(康德,2000年,第124页)。因此,幸福与德性只能以综合的方式即依照因果性法则被认识到。于是,“或者追求幸福的欲望必须是德行准则的动机,或者德性的准则必须是幸福的有效原因”(康德,2000年,第125页)。但前者是不可能的,因为在道德上只有道德法则而不是幸福才能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同时后者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人作为感性世界的成员只能受到自然法则而不是道德法则的决定。所以,“德性的准则成为幸福的有效原因”在这个世界上是无法指望的。于是,纯粹实践理性在设定至善的时候便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践上的二律违反。

但是,“德性的准则成为幸福的有效原因”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我们把自己单纯思想为感性世界的成员,从而只受到自然因果律的限定;然而我们还有权把自己思想为理性世界的成员,从而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把自己意志的决定根据单纯地置于道德法则之下,并因此体验到一种与幸福类似的作为理性世界成员的自足感。这种自足感源于理性的人作为理性世界的成员单纯地按理性规律(道德法则)行动,从而独立于一切禀好而产生的不满足意识(否定自己作为感性世界的成员)。由此,从这种否定意识中进而肯定自己作为理性世界的成员,并因此产生了对自己作为理性世界成员的满足感。可见,这种满足感源于对自己作为感性世界成员的否定,“而它在源头上就是对自己人格的满足”(康德,2000年,第130页)。德行就这样成为一种享受,但这种享受虽类似于幸福却不能称作幸福,因为它不依赖任何情感(幸福总是与感性有关);它也不能称作洪福,因为它并没有完全独立于禀好与需求(这只有完全理性的存在者如上帝才能做到)。不过,“至少在其意志决定能够认为自己不受它们的影响的范围内,从而在至少就其起源而论它与人们仅能归于至上存在着的自满自足相类似的范围内,它仍然是与洪福有相似之处的。”(同上)

由此可见,德行虽然不能必然地和幸福相联系,但至少可以把它与一种类似于幸福或洪福的自足感联系起来;于是,包含德行与幸福的至善,对有限理性的人来说如果不是必然的,至少也是可能的,亦即至少可以成为我们不断追求从而不断接近的一个目标。于是,如果我们设定至善在这个世界中是可以完整地实现的(这种设定从理想层面来说是必需的,否则至善便不为我们所追求),亦即设定人类意志在理想上是可以完全切合道德法则的,那么就必然地要导致三个公设即不朽、自由和上帝的此在。意志自由的公设,即设定人类按其意志能够自由、自律地依照道德法则行动;如果没有这个公设,那么人类意志便将不可避免地要受经验的决定,从而一切道德都将是不可能的。不朽(灵魂不朽)的公设,即假设人作为理智世界的成员是超感性的不朽的存在,否则人作为感性世界成员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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