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2016年最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二)

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二)四、申请材料内容要求(一)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1.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委托书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
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三)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1.申请登记的产品及其主要成分在生产地允许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证明文件。
2.生产地官方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企业生产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证明文件。
3.生产地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证明应包含产品的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并声明该产品在生产地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受限制。
4.官方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使馆认证,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应将官方证明文件和中文或英文翻译件一并公证。
(四)产品理化性质包括感官性状(色、味、存在状态等)和物理化学参数(如沸点、熔点、比重、折光率、在常见溶媒中的溶解度、对光或热的稳定性等)。
(五)产品来源、组成成分1.产品来源:说明产品的动物性、植物性来源或化工合成使用的初始原料。
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提供由生产地认证的机构出具的菌种保藏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中应包括菌种的属名、种名和菌株保藏编号等信息。
2.组成成分:产品的原料组成或有效组分。
使用转基因原料或采用转基因技术生产的,应按照中国转基因管理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六)制造方法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文字说明。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体现生产过程的完整步骤;文字说明应体现工艺流程中的技术条件和加工方法、所用的原料和设备、生产过程和步骤。
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说明使用的培养基成分。
(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1.质量标准:包括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及其控制值,并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字数:1747字一、申请表格及材料清单1.申请表格:应填写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基本信息1.企业登记资料: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场所信息:提供生产场所、仓库及实验室位置图,以及产能、设备和主要生产工艺介绍。
三、质量管理体系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作指导书等。
2.质量人员信息:提供质量管理部门组织机构、质量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培训记录等。
3.生产划分和记录:提供生产划分和记录的文件,如原辅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中间检验记录、成品检验记录、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客户投诉记录等。
4.内部审核文件:提供内部审核计划及实施记录等文件。
5.对外通知文件:提供企业对外通告、对外确认、对外回访等相关文件。
6.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提供对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和处置结果。
四、生产工艺流程1.生产工艺流程图:提供全面详细的饲料生产工艺流程图。
2.控制点和关键过程参数:提供关键过程参数及其检测方法和频次的文件。
3.设备清单和资料:提供生产设备清单、仪器仪表设备清单、设备资质证书及维护保养记录等文件。
五、原材料与产品信息1.原辅料信息:提供原料供应商的有效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书等。
2.饲料配方:提供各类饲料配方,包括主要原辅料比例、成分、质量要求等。
3.成品检测报告:提供经过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成品饲料检测报告。
六、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1.排污治理与监测:提供排污达标证书及最近排污监测报告。
2.危险废物处置证明:提供危险废物治理措施及处置证明材料。
3.安全生产措施:提供企业生产安全生产方案、应急预案、培训记录等。
4.生产现场安全标识:提供生产场所内安全标识的照片。
七、其他1.相关科研成果及实验室认可:提供相关科研成果、实验室认可证书等。
2016年最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四)

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四)(八)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式样和商标1.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在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的标签照片。
2.中文标签式样:拟使用的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标准的规定。
3.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式样。
(九)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详细说明产品的功能用途、适用范围、添加量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最高限量值。
(十)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贮存条件说明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单位包装的净含量、保质期、贮存条件和贮存注意事项。
(十一)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进口许可的,还应提供相关登记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简要描述在生产地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推广应用情况。
(十二)需技术评审的产品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化学上可定义物质:应准确鉴定申报产品的有效组分,并说明确认实验所用主要仪器和测试方法。
例如,红外光谱、紫外光谱、质谱、核磁共振、化学官能团的特征反应等。
鉴定报告应由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等出具。
酶制剂:应提供能够证明酶制剂来源与结构的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由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等出具。
微生物:应通过菌株的形态学、生理生化特性、分子生物学特性等方法,鉴定至少到种。
菌种鉴定报告应由国际公认的菌种保藏机构出具。
微生物发酵制品:应提供前款所述微生物的菌种鉴定报告。
上述鉴定报告出具机构不得与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2.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对于需要通过靶动物试验评定有效性的产品,应提供由农业部指定的评价试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靶动物有效性试验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技术指南或国家、行业标准进行。
饲料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具体怎么办理

饲料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需要哪些
材料具体怎么办理
(一)提交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并说明命名的依据;
2、新产品研制的目的和依据;
3、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资料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
4、生产工艺条件、制造方法、微生物菌种或培养基规格;
5、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6、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7、饲喂试验报告;
8、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9、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10、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11、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一般毒性、特殊毒性、环境毒性和残留毒理等。
创新型产品必须在国内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
国外正式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国内移植型产品应提供靶动物的安全性试验资料;
12、主要参考文献。
(三)提交产品样品:
1、每个品种需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
2、必要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
((三)、新饲料添加剂的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申请表格: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涉及生产地址、经营范围、申请产品的名称、用途等内容。
二、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需要提供生产设备清单,说明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并提供设备设施图。
同时需要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描述从原料进货到产品包装的整个生产过程。
三、生产车间和储存库房:需要提供车间平面布置图,标明各个设备的位置和生产流程。
储存库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防嗅、防湿、防潮的环境条件,并提供库房平面布置图。
四、原辅料供应:需要提供购销合同、供货商资质认证等相关材料,保证所采购的原辅料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五、生产工艺原理和技术要求:提供产品生产工艺原理和技术要求的说明,包括配方、配比和原辅料使用量等信息。
六、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说明如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提供产品抽样检验报告。
七、产品包装:提供产品包装规格、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等信息,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八、环境保护措施: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处理措施,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九、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消毒措施、员工培训等,以确保产品安全、卫生。
十、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环境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相关材料,如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以上是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具体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地区、不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申请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提供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可以加快审核进程,有助于顺利获得生产许可。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附件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适用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设立、迁址及其他情况。
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迁址指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厂区,搬迁到新的生产地址;其他指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打印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全部申请材料要求干净、整洁、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中证无关的信息。
(四)电子文件要求PDF格式。
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先行扫描成JPG 格式图片,再粘贴到相应位置,然后将所有材料(含打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为申请企业的全称。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农业部一份(含电子文件),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封面(见附件3)1.1申请书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编写原则填写。
1.2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
尚未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填写,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1.3产品名称:依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
1.4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内容填写。
1.5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不填写。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包括以下三类:(一)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二)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三)境内已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五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六条申请资料包括:(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三)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七)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九)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十)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2.企业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占比情况;3.企业成立时间、经营范围以及生产规模等信息;4.企业组织结构及人员构成情况;5.企业生产设备及生产能力情况等。
二、生产技术情况:1.饲料添加剂的配方和生产工艺;3.生产车间的设计布局、设备配置、卫生条件和环境保护设施等;4.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体系,包括质量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人员培训等;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出厂的全程质量控制措施。
三、产品质量与安全:1.添加剂的成分和含量,以及对饲料的作用机理和效果等;2.营养成分含量及营养价值的相关信息;3.毒理学和安全性评估报告,包括对动物和人体的安全性评估;4.颗粒度分布和物理特性的数据;四、环境保护:1.生产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措施,包括处理设施和处理效果等;3.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的排污许可证、废物利用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五、安全生产:1.生产车间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等;2.火灾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3.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相关资质证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1.出口饲料添加剂的许可;2.其他与饲料添加剂生产和销售相关的许可证或证书。
综上所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较为繁杂,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技术情况、产品质量与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材料。
申请企业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需要全面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并严格按照要求准备完整、真实的申报材料,以提高成功申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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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一、审定范围
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新饲
料添加剂,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未经农业部审定公布的
饲料添加剂品种。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主要类别:
(一)在我国境内研制的创新型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二)其他国家己批准生产、销售,我国尚未批准生产,在
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我国境内其他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动物养殖的单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四)我国已批准使用,但工艺有重大改进或扩大适用范围
的饲料添加剂和新剂型。
(五)其他符合《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的
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包括《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见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表2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请材料一览表》,以下简称《申请材
料一览表》)。
(二)申报材料使用A4规格纸,正文小四号宋体打印。材料
中所有试验报告应加盖试验承担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按《申请材料一览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并标
注页码,《申请表》应置于申报材料的首页。
(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三、《申请表》的填写
(一)通用名称:能够反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真实属性
的名称,并与申请材料中的通用名称一致。
(二)商品名称: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时拟采用的名称,没有
的可以不填写。
(三)产品类别:按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 10647)分类。
(四)外观:说明产品的颜色、气味、形状(粉末、颗粒、
结晶、块状)和状态(固态、液态)。
(五)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保证值。
(六)其他成分及含量:其他成分名称及控制指标。
(七)研制单位:研制该产品的单位名称、地址和邮编,并
加盖研制单位公章。
(八)生产企业: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地址和邮编,并
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九)联系人:申报单位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及
电子邮箱。
(十)签字:生产企业(研制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十一)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确认:生产企业持申报材料向所
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在申请表上加
盖公章。
四、申请材料内容
(一)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
产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1.通用名称:符合国家标准(例如:药典、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或国际组织相关标准(例如:世界卫生组织(WHO)编
订的国际非专有药名(INN)、国际生化协会命名委员会(NC-INB)
及生化联合委员会(ICBN)、国际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
(IUPAC)等的命名原则。
由INN译成中文名称,可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一般以音
译为主,译名应简短,易读,用字通俗文雅。饲料用酶制剂的命
名,应参照中国生化协会名词审定委员会列出的名称,或中国酶
工业协会公布的名称,并且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的属名、种名和
菌株编号。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应按照其属名、种名及菌株编号
命名,其外文名称使用拉丁名。饲料添加剂为天然提取物,依据
其来源的天然物命名,必要时注明来源(包括动、植物的学名和
部位,微生物的属名、种名),或者依据提取物主要成分命名。
通用名称及其专用词干英文及译名不得作为商品名称,不得
用于商标注册。
2.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不得作为通用名称。新产品的名称
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
(二)产品研制目的和依据
重点阐述新产品的国内外研究进展及其在饲料生产中的应
用情况。
(三)产品概述
简要说明产品的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功能、生产工艺条件、
制造方法、微生物菌种、用途、使用方法、适用范围、中试情况、
“三废”处理情况,同时阐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四)产品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
1.有效组分为化学上可定义的物质:应说明有效组分的化
学名称、分子量、分子式及结构式。有效组分的理化性质,包括
感官性状(色、味、存在状态等)和物理化学参数(例如沸点,
熔点、比重、折光率、在常见溶媒中的溶解度、对光或热的稳定
性等)。
2.有效组分为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应说明有效
组分的理化、工艺学及生物学特性和化学组成。
(五)有效组分化学结构测试报告或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
分类鉴定报告
1.有效组分为化学上可定义的物质:应说明确认实验所用
仪器和测试的方法。例如,红外紫外光谱、质谱或核磁共振的谱
图,化学官能团的特征反应等,并附第三方出具规范、真实的测
试报告。
2.有效组分为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应进行分类
鉴定,分类鉴定到属、种,必要时到亚种或株,动物、植物分类
鉴定应由权威机构承担,微生物鉴定应由农业部指定的机构承担,
并出具规范、真实的鉴定报告。
3.转基因产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质量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检验报告
质量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应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1)和《产品编写规定》(GB/T 1.3)编写。微生物类
产品应包括产品的性状、菌落形态的鉴别、杂菌含量和菌落计数
等。其他产品应包括产品的性状、鉴别方法、杂质及其含量和有
效成分含量及定量方法等。
检验报告为生产企业出具的三个批次产品的自检报告。
(七)生产工艺、制造方法
提供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文字说明。流程图应体现产品生
产过程中的关键步骤;文字说明应体现流程中的技术条件和方
法,简要说明中试生产所用原料、设备、生产过程中的各步骤;
对发酵类产品还应提供菌种名称、来源及培养基成分。
(八)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稳定性试验是指存放时间和外界环境对产品质量影响的试
验。根据研究目的分为以下几种试验:
1.影响因素试验:是在高温、高湿、光照等剧烈条件下进行
的试验。目的是了解影响稳定性的因素及可能的降解途径和降解
产物,为产品工艺筛选、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贮存条件的确
定等提供依据。同时为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应采用的温度和湿度
等条件提供依据,还可为分析方法的选择提供依据。影响因素试
验一般采用除去包装的一批次的中试产品进行。如试验结果不明
确,应加试两个批次的样品。
2.加速试验:是在超常条件下进行的试验。一般采用拟上
市包装的三批次样品进行。有长期试验报告的,可不提供本试验
报告。
3.长期试验:是在上市产品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进行的试验。
一般采用拟上市包装的三批次样品进行。提供产品在保质期内不
同时间段主要指标的测试结果。稳定性检测项目应与产品的质量
标准相同,测定结果应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试验持续时间
不得短于保质期。
对于饲料添加剂产品,必要时出具新产品在饲料中的稳定性
试验报告。
稳定性试验报告由生产企业或第三方出具。
(九)有效性试验报告
1.对于需要通过动物实验来评定有效性的产品,应提供饲
喂试验报告。饲喂试验由农业部指定的试验单位承担,承担单位
应出具规范、真实的饲喂试验报告。饲喂试验必须用中试生产的
产品进行,试验应设置适宜的对照组和不同的试验组,针对产品
的用途、特性,确定饲喂试验、代谢试验、屠宰试验或三者的组
合试验。处理组内应设立足够的重复并遵循处理、重复、动物随
机的原则。各类饲喂试验应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2.对于不需通过动物实验来评定有效性的产品,应根据产
品的不同作用,提供依据规范的方法测定其特性效力的测试报
告,如抗氧化剂效力和防霉剂效力测试等。
(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安全性试验由农业部指定单位承担,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出具
规范、真实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试验样品必须是生产企业(研
制单位)自主研制和生产的产品。各类安全试验须符合相关规范
的要求。
(十一)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中试生产总结中应说明中试生产的地点、规模、生产产品的
批次,对产品质量标准的确立。中试与小试比较的放大效应,同
时体现中试确立的产品质量指标及测试情况,还应体现中试产品
稳定性及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三废”处理报告中应说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及处
理措施。
(十二)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说明产品的适用动物范围、在不同动物饲料中的添加量及使
用注意事项。不得增加无试验数据支持的内容。
(十三)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
和保质期
1.标签式样:应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
的规定。
2.使用说明书:简要说明产品的使用方法、添加要求和注
意事项。
3.包装规格:提供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单位净重。
4.贮存注意事项:包括贮存场所、贮存条件和贮存方式。
5.保质期:标明产品自生产之日起的有效期限。
(十四)主要参考文献
提供产品开发、研究和生产中参考的文献资料。
五、质量复核检验的样品要求
专家预审合格的产品应进行质量复核检验。每个产品需提供
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每个批号3份样品,固体样品每个批号原
则上不少于500克,液体样品每个批号原则上不少于500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