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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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完善

2011-01-20 | 访问次数:566 | 编辑:rky | 【大中小】

2011-1-20

摘要:会保障法制化对完善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已取得一些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问题,包括立法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立法层次低、法律救济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滞后等等。本文介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并从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

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如《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它仅指社会保障法典。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社会保障法制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总和。它不仅集中体现了国家对需要采用社会保障手段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意志,同时也是实现整个社会保障制度良性运行的必要保证。

(二)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法;(2)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的支持法;(3)社会保

障法是人权法,其使命在于确定和保障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4)社会保障法是生存保障权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个社会保障法制的框架体系,陆续颁布了一些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失业保险条例》(1999)、《工伤保险条例》(2003)、《就业促进法》(2007)、《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等。但是这一制度仍存有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虽然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立法相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过于滞后,必将带来许多不利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很快,但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之一的社会保障法却迟迟没有出台。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处于立法空白状态。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造成社会保障收、支、管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漏洞。

(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且杂乱

社会保障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我国自1979年以来,却没有制定或颁布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制度被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中,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而这也使得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基本上处于有法难依的状态。

(三)法律救济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滞后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法律监督程序等。由于社会保障法律中责任追究和制裁办法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缺

乏可操作性,造成实际工作中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尤其是养老、失业保险费)。同时,对劳动者和退休、失业人员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如工伤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和救济等。2(四)与WTO保险规则不相适应在WTO这种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的积极作用下,社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保险制度的需求日趋强烈。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还未做好适应这一变化的相关立法准备。

(五)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过窄

目前,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大多集中在城镇,尤其集中在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中实行,只占城镇人口中的很少一部分,城市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职工也只是参照执行,而许多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劳动者和广大农民几乎没有社会保障,基本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三、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适度性原则

该原则是指,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应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普遍性原则,是指要对社会成员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使一切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从而制定对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适用的相同的保障标准。特殊性,则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存在极大的贫富差距,所以在社会保障方面不能实行“一刀切”。而应以普遍性原则为出发点,以特殊性原则为补充,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他们作为社会成员应有的权利,社会保障是保障公平。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其生命力运动的最直接表现,提高效率不仅能够增加保障基金、扩大保障规模、加强保障力度,而且能使受保障的人们学习技能、提高能力,不需要再被保障,这才是真正有效的保障。

4、社会化原则

社会保障是全社会的事业,不是任何私人,国家所能独立完成的,必须是整个社会共同参与,实现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社会化、社会保障管理的社会化、社会保障责任的社会化。

(二)相关建议

1、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涉及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是第44、45条的规定,只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获得物质帮助,而未能将失业、生育规定其中。因此,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应当对现行宪法作出相应的修订。

2、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

我国已经走过了较长时期的行政立法阶段,现阶段可以也应该进入向全国人大立法发展的阶段。从长远来看,要制定《社会保障法》以统领整个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严格界定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标准、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组织结构、监管体系等内容,以保证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3、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权利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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