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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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术语

保险术语

保险(Insurance)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保险的内容可从两个视角来揭示: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作为保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征:(1)保险是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保险是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活动,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有相同危险的千家万户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集中起来,分担某一户的经济损失。

(2)保险对约定的灾害事故和约定的事件负责。

保险是承担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但保险所保的不是世界上的一切危险,而是有一定的范围,即保险公司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危险或者约定的事件。

约定的危险范围广泛,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身的意外事件;约定的事件,主要是对人身保险而言,是指人的生、老、病、死、残等事件。

(3)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通过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制定出合理的费率。

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危险发生频率、损毁程度相适应。

这样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经济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

(4)建立专用基金。

聚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或储金)构成的专用基金即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得以履行赔偿和给付(或返还)义务的基础。

(5)保险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

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承担者和组织者。

(6)保险是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一种特殊的分配再分配关系,通过货币(保险基金)的运行来实现其经济补偿和给付的职能。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为适应近年来我国人身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解决理赔难、销售误导等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问题,督促保险公司改善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提升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水平,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以下简称《服务规定》),并将于2010年5月1日实施。

《服务规定》共33条,全面规范了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电话服务、新单受理、客户回访、合同保全、理赔服务及投诉处理等。

主要内容包括:一、规范电话服务。

《服务规定》从五个方面规范了电话服务。

一是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应当公布、告知服务电话号码,便于投保人能通过电话获得及时服务。

二是规定电话服务应当至少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满足投保人的服务需求;三是规定电话服务的时间和人工接听服务的最短时间,确保对投保人服务需求做出及时响应;四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服务电话的来电记录及处理制度,确保投保人服务需求能够被追踪处理;五是规定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二、规范客户回访。

《服务规定》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客户回访。

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回访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回访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二是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进行回访,并且规定了回访形式;三是规定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由销售人员以外的人员予以解决。

三、规范合同保全。

《服务规定》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合同保全。

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资料齐全的保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保全,并且通知保全申请人。

保险公司不同意保全的,还应当说明理由;二是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填写错误的,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保全申请人;三是规定了保险公司完成合同保全的期限。

四、规范理赔服务。

《服务规定》从五个方面规范了理赔服务。

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指导当事人准备索赔资料和证明;二是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核定保险责任;三是规定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且说明理由;四是要求保险公司对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赔付请求,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办理鉴定手续;五是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目录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九、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3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十一、山东省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二、陕西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陕西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十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十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十六、浙江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7月)十七、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十八、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根底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担当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躯体无法用金钞票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在平常的生活中我们通常会购买多种保险,而且保险的种类繁多,其中就包括了人身保险。

一般购买保险后会签订相关合同的。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那么人身保险合同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的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货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一、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的重要性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人类社会用来对付和处理海上风险而自发产生的一种互助共济行为。

在18世纪保险业得到快速成长,逐渐演变成现代社会的商业保险。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在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这除了一些客观原因外,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案件,只是由于司法管辖在地域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

这种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归结起来,重要原因是忽视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如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经济补偿性(或给付性)、附合性、射悻性、最大诚信原则等,因此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对于我们合理解决保险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偿合同。

因此我们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合同法》中一般的有偿合同,还应根据保险的产生、原理以及保险的目的,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等方面来理解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见到的保险合同就是各种各样的保险单,其中以机动车辆保单和人身保险单较为常见。

这些保险单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事先制订好的格式合同。

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讲义(第四章)

人寿保险讲义(第四章)

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法律问题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于保险人,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事故发生或生存至期满,负责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寿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为保险事故。

二、寿险合同的特征✓寿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比较,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其适用的法律也有所区别。

财产保险是经济合同。

✓寿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保险标的性质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特点。

✓寿险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协议时即成立生效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诺成合同,当当事人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成效。

实际缴纳保险费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实质要件。

实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仅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而且还必须缴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缴纳首期保费是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实质要件。

✓寿险合同大多是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引例某钢铁厂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本厂职工签订了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经职工同意并指定了保险金受益人。

合同载明:保险事项发生时,保险金由投保人转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问题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一、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一)定义(二)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保险人必须是法人✓非寿险保险公司不得兼营寿险业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89条(三)保险人的权利✓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8628东北财经大学东财《人身保险B》在线作业一答案

38628东北财经大学东财《人身保险B》在线作业一答案

东财《人身保险B》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
1.下列各种职业风险等级最高的是()。

A.律师
B.公务员
C.车钳工
D.煤矿工人
答案:D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一般经过()两个步骤。

A.邀请、洽谈
B.要约、承诺
C.要约、签单
D.邀请、承诺
答案:B
3.虽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就实施方式而言,各国法律一般规定,社会保险遵循()。

A.自愿原则
B.互助原则
C.市场原则
D.强制原则
答案:D
4.有资格作为投保人的是()。

A.年满10周岁且精神健康的人
B.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
C.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人
D.年满16周岁且精神健康的人
答案:C
5.按()分类,可以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A.实施方式
B.投保方式
C.保障范围
D.风险程度
答案:C
6.意外伤害保险是介于财产险与人身险之间的一种保险,所以被称之为()保险。

A.非寿险
B.第三领域
C.定额
D.非财险
答案:B
7.一般说来,个人收入与保险存在()关系。

A.正负交叉
B.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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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有什么
一、投保人的主要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权
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
投保权利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合法存在的基
础。《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权利有一些约束,如投保人
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并且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权
利,但是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的限额。

2、复效请求权。
复效请求权是根据复效条款而产生的合同恢复请求权。根据法律
的规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
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
效力将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在投保人
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保险费后,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
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应当恢复效力。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有权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指定与变更。但是投保人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为受益人,同时,在
受益人为数个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
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
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
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
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
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
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
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
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
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
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
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
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
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
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四、受益人的主要权利
1、受益权。
依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在发生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情
况时,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金。当受益人是多个人时,则按照受益
的顺序和份额获得保险金。

2、受益权的丧失。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
或者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则将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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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
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险人向被保险人或
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种
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
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
的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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