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杀害给付案案情介绍8岁的小学生林冬冬在镇上的一所小学读书,学校为包括他在内的所有学生集体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
因为林冬冬的父母已经离婚,林冬冬和他的14岁姐姐其母亲抚养,母亲在与前夫离婚后又与一个叫谢明强的男子结婚,所以在老师要林冬冬填写受益人的名字时.小男孩就写上了继父谢明强的名字。
再婚后,林冬冬的母亲与谢明强因感情不和,平日经常吵架,甚至数次提出要离婚分手。
保险期内的某一天,两人又一次大吵了起来,这一次是为离婚后的家庭财产分割与子女问题而争吵。
争吵中,谢明强毒打林冬冬的母亲。
林冬冬站在母亲一边与继父谢明强讲理,恼羞成怒的谢明强竟然拿起刀砍伤了小男孩。
后来林冬冬不治身亡。
当时,林冬冬的母亲急冲上前与谢明强拼命,也被谢明强杀死。
凶杀案发生后.谢明强被逮捕归案不论,但小学生林冬冬被杀死一事却引发了他生前投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保险金应如何给付的问题。
问题思考 1.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定责任免除有哪些?被保险人林冬冬被继父砍伤后死亡,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在哪些情况下,人身保险金应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的法律关系来处理?你了解我国《继承法》有关继承人的规定吗?3. 你认为对本案的保险金给付应如何正确处理?说出这样处理的理。
二、被保险人前后有两个妻子的受益人身份认定案案情介绍1998年5月,赵太太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在填写投保险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太太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
2000年6月,赵太太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
保险事故发生后,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
被保险人赵太太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太太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 1 年春节,赵太太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保险金受益人及其权利分析

保 险 制 度 是 人 类 文 明 发 展 至 今 比 较 人 性 化 的 制 度 之 一 。 它 充 分 发 挥 了 人 性 中 “ 人 为 我 , 为 人 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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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产 生 的 理 论 基 础
我 国 《 险 法 》第 2 保 1条 第 3款 规 定 : 受 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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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金 受益 人 是保 险 法上 特 有 的 主体 , 设 立 , 其 关 乎 于 人 身 保 险 契 约 的 目 的 。 有 鉴 于 此 , 国 保 险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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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第 3期 总第 2 7期
湖北行政 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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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产品客户是否指定受益人问题

《商场现代化》2012年9月(下旬刊)总第696期一、是否指定受益人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我国新《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即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当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时,其受益人可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给付并独自享有身故保险金。
该条款包括二层含义:一是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为满足被保险人利益而设,是被保险人按其自己意思处分合同利益的结果,受益人依据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受益权,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利益的延伸。
所以,受益权来源于被保险人对自己生命利益的让渡,保险事故发生后,指定受益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领取保险金,独自享有、使用和支配,无需偿还被保险人债务,或缴纳税款,真正保障了受益人的生活质量,完全符合被保险人意志。
二是依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具有独立性。
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款规定,受益人依照受益权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得用以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缴纳税款。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指定多个时需说明每个受益人的受益比例是多少,这样就能避免一些纠纷的产生。
但实务中,不是每一份保险合同都指定有受益人。
因此,我国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该条款包括二层含义:一是未指定受益人时,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将进人他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受益人依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能够为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还能在特定情况下为受益人带来经济利益。
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指定或法律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保险受益人的相关规定。
二、保险受益人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保险受益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受益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特征(1)受益人是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2)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
(3)受益人通常是无权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修改或解除的。
三、保险受益人的种类1. 法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自动成为保险金请求权人的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法定继承人:当被保险人去世时,其法定继承人自动成为保险受益人。
(2)被保险人的配偶:在被保险人去世后,其配偶成为保险受益人。
(3)被保险人的子女:在被保险人去世后,其子女成为保险受益人。
2. 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的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
四、保险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
(2)知情权:受益人有权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等。
(3)查询权:受益人有权查询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
2. 义务(1)保密义务:受益人应当保守保险合同的相关秘密。
(2)不得滥用权利:受益人不得滥用保险金请求权,不得损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险受益人的变更与撤销1. 变更(1)法定受益人的变更:法定受益人的变更需根据法律规定,如法定继承人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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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 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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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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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 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 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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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3)受益人的变更 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 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 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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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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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投保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投保人的资格条件: ( 1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法律条 件; (2)负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经济条件; ( 3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 利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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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 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 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什么意思

保险受益人是什么意思一、保险受益人是什么意思保险受益人指,当被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受益人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受益人在人身保险中,享受保险合同利益。
保险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并且在保险合同中有详细的记载。
保险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受益人是可以更换的。
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指明保险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领域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享有保险金领取权能够领取保险金的人。
针对保险受益人这个概率,用户需要明确下面几点:(1)保险受益人有两种,一种是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法定受益人。
(2)法定受益人就是《继承法》种规定的法定继承人。
一般情况下,在投保者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产品的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符合条件的法定继承人需要一起去办理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金,每一位法定受益人所获得保险金额一致。
(3)指定受益人由投保者直接指定,且符合被保人的意愿,被保人身故后指定受益人可直接领取理赔款。
(4)指定受益人的效力大于法定受益人,在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法定受益人不可领取理赔款。
(5)目前的保险产品大部分支持保险受益人变更。
二、保险受益人去世了怎么办如果投保人和被保人都在,可以重新指定受益人。
如果不在了,保险金将作为受益人的遗产,按法律规定继承。
保险受益抄人去世需要经过相关继承人的公证证明,才可以更改受益人。
保险合同受益人去世后,其资产的合法继承人都是可以作为保险赔偿的受益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020最新保险学 保险受益人案例分析

讨论
• 保险金应给付给张某。《保险法》第22条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真实案例(4)
• 2002年初,钱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保额为10万元 的两全型人寿保险,并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其丈 夫汪先生。2005年初,钱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 合协议离婚。6个月后钱女士因车祸不幸身故。 丧事办完后,钱女士父母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 这张保险单,于是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钱女士的前夫知道此事后,也同时提出了领取 保险金的申请。由于保单上的受益人是汪先生, 保险公司只能把10万元保险金赔付给钱女士的 前夫,钱女士的父母表示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
• 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约定的保险期限 届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 特殊关系人。
• 在法律上的资格,有确定和未确定受益人之分。在保险合同中确定 的受益人有:投保人即是被保险人,又是受益人,如养老金保险; 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认可,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确定数人为受益人时,可 以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否则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 中华金融辞库
• 2006年夏天,亮亮和母亲在旅游途中发生了交通 事故,母子俩都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遇难。 后经交通部门事故调查,儿子先于母亲在事故中 身亡。不久。亮亮的父亲和外公几乎同时去保险 公司申请亮亮的身故保险金,产生争议。
讨论
• 应由父亲、外公各领一半。根据我国《保险 法》,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 承人继承。
《人身保险》实训练习模块二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实训

模块二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实训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原则的运用【案例分析 2-1】人寿保单复效也应如实告知【训练提示】贾某于1998年5月3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康乐险附加住院安心险一份。
在按期缴纳了1998年、1999年两年的保险费后,没有按期缴纳2000年的保险费。
2000年7月28日,贾某以“排便困难二月余”为原因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直肠癌,在医院做了直肠癌根除手术。
9月9日,贾某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并在健康声明书中告知为正常。
保险公司同意了贾某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2001年3月20日,贾某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受益人贾某的儿子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支付死亡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及时了解到贾某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直肠癌的情况,于是拒绝了受益人的申请,并单方解除了保险合同。
贾某的儿子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贾某儿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训练要求】结合所学知识思考并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本案例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2.投保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什么?【案例分析 2-2】离婚影响受益人的权益吗?【训练提示】李某系某公司秘书,1997年12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数份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8万元,她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丈夫孙某。
1999年10月李某与丈夫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0年3月12日,李某在外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头部严重受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李某的父亲在清理女儿的遗物时发现了李某的保险单,于是持保险单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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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内容摘要: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其对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都有重要作用。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比较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就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关键词:受益人受益权固有权期待权
保险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比较人性化的制度之一,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维护着社会的安定。
在形形色色的保险险种中,“人寿保险是一种储蓄和投资,以及抚养遗属的最好制度”[1]。
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的保险受益人是保险上特有的主体,关乎于人身保险契约的目的,在保险合同居于重要的地位。
但综观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对“受益人”及“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经常在实务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下面本文将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一、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法上的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2]如何对受益权进行定性,理论界也有所争议,但本文认为受益权是一种固有权和期待权,下面对此进行具体论述。
(一)受益权基于契约而发生,是一种固有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享有保险金之请求权。
从受益人的产生来看,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
因此,从表面上看,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从被保险人那里继受而来的,有人据此认为,受益权是继受而非固有。
但实际上则并非如此,受益人所享有之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3]。
受益权是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存在。
在保险合同已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基于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受法律保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
(二)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
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4]。
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只有期待权。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受益人的权利相对来讲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变更受益人或撤消受益权的权利。
受益权本身对受益人而言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即只有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并且是在人身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受益人才依法享有的获得赔偿的一项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并且在被保险人死亡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利根据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二、受益的取得与行使、丧失与放弃
(一)受益权的取得与行使
受益人身份一旦确定, 便取得受益权。
受益权的取得不需要受益人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接受。
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 只有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 才转变为现实的既得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 受益人可依照合同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 行使受益权, 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给付。
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行使受益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人寿保险合同, 受益人应当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年内行使; 人寿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 受益人应当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2 年之内行使。
否则受益权会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非为同一人时, 受益人的受益权在具备下列条件下才能行使: 第一, 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一般来说, 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已发生。
第二,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已经在合同中指定了非自己的第三人为受益人。
第三, 受益人仍生存, 即被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然生存。
第四, 受益人不存在失权、弃权的情形。
(二)受益权的丧失
1、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而丧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将甲受益人变更为乙受益人, 也可以将受益人从有变更为无。
此时原受益人受益权丧失。
(2) 因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而丧失受益权。
受益权是以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特定
的人身关系为基础的, 出现上述情况, 受益权的基础发生根本动摇, 受益人应当被剥夺受益权。
(3)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丧失。
此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而使受益人受益权丧失。
(4) 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 受益人应及时行使受益权, 否则会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受益权。
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无法判定先后顺序时的受益权归属问题的确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须确定谁先死亡。
如果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保险金应给付何人,由于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经常会引发纠纷,因此有必要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无法判定先后顺序时的受益权归属问题加以明确。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二者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法的精神在于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心分配权利义务,以此来设计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其权利。
因此,保险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其利益由被保险人享有,存在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险人为符合自身利益而为的相应处分的结果。
保险法的宗旨也在于成就被保险人的生活,因此,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于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死亡先后的,应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准则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参考文献:
1、刘文宇,周怡萍. 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2、杜颖. 对我国保险法受益人规定的思考
3、张秀全. 人身保险利益质疑
4、李根宝.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法律地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