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范本(FBM-CLI-CS-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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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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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协议与账户 (3)第三章客户备付金的存管、使用与划转 (7)第四章信息管理与披露 (11)第五章备付金应急预案 (12)第六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户备付金的管理,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xx持有的客户自愿预存或留存的、以及由xx代收或代付的,只能用于客户委托支付业务且日终保留余额的货币资金。

备付金主要包括:(一)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xx保管的货币资金;(二)收款人委托xx收取、且xx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三)付款人委托xx支付、但xx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xx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取得备付金的,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xx应当遵循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协议与账户第五条 xx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其它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为xx集中存放客户备付金,复核、调拨客户备付金头寸,归集报告xx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xx为便于通过行内划转方式接受客户客户备付金、或以行内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选择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备付金存管银行与备付金合作银行统一简称为备付金银行。

第六条选择备付金银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xx银行账户管理对开户银行的要求;(二)具有及时、安全、高效的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xx的资金汇划在限定的时间内到账;(三)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备付金的安全;(四)网点分布能够满足xx的业务需要。

银行存管协议书

银行存管协议书

银行存管协议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对本银行的信任和支持,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存管协议:一、双方信息确认【本银行】:XXXXXXXXXXXX【客户(个人/企业)】:XXXXXXXXXXXX二、账户开立与管理1. 存入资金客户将个人/企业资金存入本银行账户,账户开户行为本银行,账户依法设立。

客户需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在本银行开立存管账户。

2. 资金管理本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为客户提供存款、转账、结算等业务服务,并协助客户进行资金日常管理。

3. 资金风险控制本银行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三、业务操作1. 存款与取款客户可依法使用存管账户进行存入和转出资金的操作。

存款利息按照银行规定进行结算和支付。

2. 转账和结算客户可通过存管账户进行转账和结算操作,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转账指令,并承担相关费用。

3. 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可通过本银行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对账单等信息,进行资金管理和操作。

四、义务和责任1. 本银行义务本银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为客户提供各项存管业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2. 客户义务客户需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客户需妥善保管存管账户的交易密码和支付密码,如有泄露或遗失需及时通知本银行。

五、资金查询与账户变动通知1. 资金查询客户可通过本银行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对账单等信息。

2. 账户变动通知本银行将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发送账户变动通知,客户有义务及时关注并核实账户变动情况。

六、争议解决双方如有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未果,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长期有效,如需变更或终止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请您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并确保您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和接受。

平安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存管银行)(2015年,1.0版)

平安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存管银行)(2015年,1.0版)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存管银行)甲方:地址: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对双方备付金账户存管合作事项共同签订本协议:一、合作原则1.1甲乙双方的合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监管部门规章,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1.2甲乙双方在合作中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长期合作”的原则。

并尊重对方的制度和惯例,维护对方的形象和信誉。

1.3甲乙双方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二、合作事项2.1甲方选择乙方(及平安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乙方”)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2.2甲方需同时在乙方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风险准备金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可选择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

甲方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乙方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2.3乙方选取甲方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后,不得再选择其他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2.4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收、存放客户备付金,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需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2.5甲方需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

2.6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应提供监管部门和乙方要求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7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客户备付金的划转,不可提现,不可申请支票簿,不可通兑。

不得与甲方指定自有资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自有资金账户发生资金往来。

2.8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银行存管协议书

银行存管协议书

银行存管协议书甲方(存管银行):[银行全称]乙方(存管客户):[客户全称]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具有提供存管服务的资质;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个人,有意愿将资金存入甲方进行存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资金的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存管账户的开立1.1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存管账户,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签署相关文件。

1.2 存管账户仅用于存放乙方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条存管资金的存入2.1 乙方应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存管账户,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存款凭证。

2.2 存入的资金应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资金,不得来源于非法渠道。

第三条存管资金的保管3.1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乙方存入的资金。

3.2 甲方应确保存管账户的安全,防止资金被非法挪用或损失。

第四条存管资金的支取4.1 乙方需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取手续。

4.2 甲方应在乙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符合规定的支取申请后,及时办理资金支取。

第五条存管费用5.1 乙方应按照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存管服务费用。

5.2 存管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与保密6.1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披露存管账户的资金状况。

6.2 甲方应对乙方的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乙方同意。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保管义务,导致乙方资金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8.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补充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 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约定天数]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9.2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备付金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及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称为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有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并监督的清算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第四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1月19日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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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范本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范本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六章 客户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八章 合作承诺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章 保 密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二章 生效及有效期 附件一 XX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信息备案表 附件二 XX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甲方: 支付机构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乙方: 商业银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注解: (□框内勾选类型) 甲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是□) (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业务覆盖范围【全国□/XX 区域】 乙方: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为甲方开立备付金【存管□、汇缴□】账户,并履行协议下款相关职责。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 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支付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甲方保证其利用乙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其备付金的划转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三条 乙方为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的备付金存管银行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乙方本着为甲方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监管规定要求的开办本业务过程中的审批、报告、报备等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自的反洗钱义务和职责, 并为对方履行反洗钱职责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七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客户备付金: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客户:是指在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机构。 支付机构: 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且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 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 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 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 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存管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 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 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的银行账户。 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 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自有资金账户。 本合同未列明的定义, 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唯一的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 (二)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 (三) 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 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独立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甲方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甲方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三) 甲方应全面掌握其所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定期与乙方核对。 (四) 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甲方保证支付指令合规、真实、完整、一致、准确、有效。 (五)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如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有关善后工作, 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止。 (六)甲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有权按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二)乙方为甲方备付金唯一存管银行。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三)甲方在本业务中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备付金的缴存时限、账户日终余额、账户余额归集、跨行划转、现金赎回、利息划转、手续费收入划转、风险准备金计提、备付金存管账户余额比例控制等违反监管规定,以及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并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进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履行监督职能,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存管职责包含但不限于: 1.对甲方提交的, 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按照甲方提交的指令支付划转相应的资金; 2.根据甲方的申请,对甲方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进行审核; 3.根据甲方提交的交易数据,对甲方结转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等进行审核;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二)乙方应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具有与甲方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自有资金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根据需要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十三条 甲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拟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方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在乙方开立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遵循本协议中对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约定。 第十五条 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当标明甲方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 确定一个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 甲乙双方应自上述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 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乙方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 备付金存管协议;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后,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甲方提供了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材料和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料;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违反监管机构关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数量、开立地区、开立银行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及相关事宜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开立新的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 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其在乙方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 应当在收讫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缴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至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甲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并在将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承接账户应为甲方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四条 甲方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向乙方提交撤销备付金存管账户书面申请、相关法律文书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等证明文件。期间,乙方不得为甲方办理新增支付业务, 并应当于甲方在本行存放的备付金余额划转结清当日,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五条 甲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 5 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六章 客户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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