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企业单位新规管理组织办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2018年度)
资管新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理财业务的定义与重要性 (2)1.2 “资管新规”发布的背景 (3)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4)2.1 规范非标融资 (5)2.2 确立资管产品的净值化管理 (7)2.3 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管理 (8)2.4 加强投资者保护 (10)三、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12)3.1 资管产品规模的调整 (13)3.2 收益模式的转变 (14)3.3 风险管理要求的提升 (15)3.4 客户需求的多样化 (16)四、银行应对资管新规的策略 (17)4.1 产品创新与优化 (19)4.2 资产配置的调整 (20)4.3 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 (21)4.4 客户服务的升级 (22)五、结论 (23)5.1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长期影响 (24)5.2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和建议 (25)一、内容概括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管新规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分析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影响,包括产品端、投资端和监管端。
我们将介绍资管新规的背景和目的;其次,分析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影响,如产品结构、收益率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然后,探讨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投资端的影响,如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等;讨论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监管端的影响,如监管政策、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等。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为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1.1 理财业务的定义与重要性在金融行业,资管新规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深入理解这一影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理财业务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理财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专业的研究和分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资产配置方案,以满足客户的财富增值、风险管理等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财富的增长,理财业务已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客户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也为银行带来了稳定的中间业务收入。
“资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资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于2018年4月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101号),该规定被称为“资管新规”。
该规定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从而避免金融风险和投资风险的积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下面将对“资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分析。
“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进行了负债端的监管。
一方面,商业银行需要严格控制和管理投资者投资资金,确保投资者权益的安全。
商业银行要提高自己的净资本充足率,以应对金融风险。
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增加风险防范的资金投入,提高资金的自有养老金比例。
“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和经营模式进行了调整。
商业银行需要将风险难以控制的理财类业务转变为专业机构或产品,通过更灵活的方式进行投资。
商业银行将逐渐退出与银行的非标准化权益资本管理相关的业务。
商业银行还要加强对自营资本投资业务的监管,避免非法经营、关联交易和自我融资等违法行为。
“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的产能更加要求严格,通过限制商业银行短期资金来源的使用,限制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数量,限制商业银行投资的风险。
这将导致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的投资回报率降低,加大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工作量,提高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
第四,“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机制也进行了调整。
银保监会将通过引入信诺管理机构和其他第三方机构,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和评估。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指标将成为重要的监管指标,商业银行需要及时上报相关的监管数据,按时进行财务报告披露。
“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的转型和创新提出了新要求。
商业银行需要加大对实体经济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创新理财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方式,提高金融服务的综合能力。
商业银行还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的变化,加强对不同市场、不同客户群体的个性化服务,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资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理解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的内容,本文从业务模式、资管产品、投资运作、运营管理、风险内控和销售管理共六个方面,对资管新规相关文本进行分析,并就新规的相关规定与既有规定进行比较,从而反映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一、业务模式1.禁止资金池业务,实行“三单”原则资金池业务是本轮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也是资管新规明令禁止的业务模式。
资管新规颁布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项文件中也曾三令五申禁止各类机构开展资产池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池、信托资金池、资管计划资金池、保险资金池等,但缺乏统一监管。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在具体规定上,资管新规对资管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于同一项目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从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中关于资金池的规定比较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一是既有规定是各监管机构分别对职责内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规定,而资管新规是从整体资产管理行业角度进行规定;二是部分既有规定,例如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而对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的开展没有明确限定,对保险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投资非公开市场的品种,而对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资管新规则是对整体资金池业务进行限制,不再区分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和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非公开市场与公开市场。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资管新规全文

资管新规全文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资产管理行业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然而,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和问题,为了规范行业秩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旨在加强对公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监管,规范资管行业的发展。
本文将介绍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1. 业务划分:资管新规将资产管理业务分为公募基金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和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三个部分,并规定了各自的业务范围和对应的监管要求。
2. 产品备案:所有公募基金及其子公司的专户产品都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备案。
3. 报告监管:资管新规要求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补充资产管理交易信息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向客户免费提供收益分配报告、管理报告等管理信息以及合规报告等。
4. 杠杆规定:根据新规的规定,私募基金和专项计划的杠杆率都必须小于2,杠杆率的计算方式是资产净值与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比率。
5. 投资标的:对投资标的的管理要求也进一步增强,规定了可投资资产范围并限制投资的比例,同时,资管新规还强调了对投资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6. 委外管理:对于公募基金的委外管理,新规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基金管理人必须对其委托人的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核和实时监察等。
二、资管新规的意义1. 规范行业秩序:通过资管新规,可明确资管行业的发展方向及发展重点,规范行业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 提高管理水平:资管新规要求对于资金的使用更加精准有效,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行业内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3. 推动市场转型升级:资管新规对于传统的资管活动和产品的划分进行了明确,促进市场的转型升级,推动行业的发展创新。
4.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资管新规细化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监管的有效性,从而保障市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健、健康发展。
资管新规细则要点说明-2018.7.23

资管新规细则要点说明主要挑选了与央行资管新规不同或细化之处央行和银保监会1、明确公募资管产品可以投非标投资,根据银保监会的银行理财细则,仅对非标投资总量进行了限制,未对单一产品投非标比例有限制。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2、银保监会未明确公募理财产品投资权益资产的规定,只是说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3、公募理财的门槛从5万降到1万,基本可以公募基金竞争了。
4、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证监会1、明确衍生品投资比例的定义:但该定义仅考虑了场内衍生品,没考虑到场外情况(场外无期货账户):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合约持仓金额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期货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的,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2、新增FOF和MOM产品类型:FOF是将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MOM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
3、开放安排增加了限制: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至多每三个月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如果每日开放,则参照公募基金进行运作)4、产品设立流程变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得验资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自完成备案之日起产品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不得参与证券发行申购。
资管新规内容

资管新规内容
资管新规是指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发布的《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指引》(简称“资管新规”),该规定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实施。
资管新规主要内容包括:
1. 分类监管:按照风险特征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公募、私募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并设立相应的监管规则。
2. 风险分类:对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
3. 募集和销售:规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募集和销售流程,包括信息披露、募集方式和销售渠道等。
4. 投资限制: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要求合规、稳健的投资策略。
5. 杠杆管理: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杠杆比例和杠杆工具使用进行了限制,加强了杠杆管理。
6. 净值管理和估值:规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净值管理和估值方法,要求公平、公正、准确。
7. 风险管理和投资者保护:强调了风险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的重
要性,要求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者教育。
8. 清退机制:建立了健全的清退机制,对风险过高的资产管理产品实行退出机制。
资管新规的出台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银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新规”),该指导意见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改善金融体系的结构和效率。
该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资管业务的归类和业务范围: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分类,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包括公募、私募、专户和理财四类产品,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各类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和禁止投资范围。
2. 资管业务的投资规则和限制:该指导意见对不同类别的资管产品进行了投资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同时也对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强化交易管理、增加风险警示机制等。
3. 资管产品的合规运作和信息披露要求:该指导意见也规定了资管产品的销售、运作、净值估算和风险调查等方面的要求,并对相关信息要求公开和透明。
4. 资管业务的风险共担和风险处置机制:该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共同承担风险,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方案,并明确风险处置的程序和时间计划表。
总的来说,资管新规的出台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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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目 录 一、公募产品与股票 ..................................................................................... 2 二、集中度问题............................................................................................ 4 三、非标投资 ............................................................................................... 5 四、自有资金投资 ........................................................................................ 7 五、关于嵌套 ............................................................................................... 8 六、投向负面清单 ........................................................................................ 9 七、销售起点 ............................................................................................. 11 八、首次购买 ............................................................................................. 12 九、理财产品代销 ...................................................................................... 13 十、分级理财产品 ...................................................................................... 14 十一、投资杆杆.......................................................................................... 15 十二、关于合作机构 ................................................................................... 16 十三、流动性管理 ...................................................................................... 17 十四、风险准备金 ...................................................................................... 18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4月27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26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12月2日下发)。其中《资管新规》为总则,《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属于资管新规之后的具体实施细则。理财子公司新规是针对未来银行设立理财公司而言,而理财新规是针对现存的商业银行下设的资管部门而言,是商业银行在设立理财子公司之前(过渡期期间)相关理财业务适用的管理办法。
一、公募产品与股票 资管新规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 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理财新规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解读: 《资管新规》明确公募产品除了标准化债权资产之外,可以投资上市个交易的股票,也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理财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但可以通过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投资股票。此外,未明确规定是否可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是《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相关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但未上市股权仍禁止。 理财直接投资股票的渠道彻底打通,对于股市是利好消息,但是对于理财子公司来说,股票波动较大,在净值化管理模式下,这对于理财经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 二、集中度问题
资管新规 十五、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十六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理财新规 第四十一条 (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理财子公司第三十条 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 . 管理办法 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政策解读: 对于集中对放松程度《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方法》。 《资管新规》关于集中度设置了“一个总额,四个比例”控制。“一个总额”: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上限为300亿元。“四个比例”:1.单只公募投资单只资产上限为该公募产品的净资产的10%;2.全部公募产品投资单一资产上限为该资产市值30%;3.全部开放式公募产品投资单一股票上限为流通股市值的15%;4.全部资管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上限为可流通的30%。 《理财新规》仅有“三个比例”限制,取消了对全部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票15%的限制。 《理财子公司新规》集中度问题有较大的放松,“一个比例”限制,仅保留全部开放公募基金投资单一上市流通股票15%比例限制,对于单一公募基金投资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均取消限制。理财子公司投资相对独立,较传统商业银行而言,业务范围明确,仅为资管业务,专业性较强,若集中度较为严格,不利于理财子公司的发展,因此集中度相对宽松。
三、非标投资 . 资管新规 十一、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
理财新规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政策解读: 《资管新规》中允许投资非标资产,但并未明确具体的投资标准。《理财新规》对于非标投资较严格,不但规定非标投资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而且设置“10%, . 35%,4%”三个比例限制。需要注意的是35%的比例任何时点都要满足。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非标投资准入与《理财新规》一致,需要比照自营贷款管理,但集中度有所放松。非标投资保留不超过理财净资产35%,取消“4%,35%”限制。4%的限制条件是理财子公司独立之前,挂靠在商业银行下面的一个部门的过渡性条件,理财子公司独立运营该限制条件自然取消。取消非标资产投资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35%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三份制度均明确,不得为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四、自有资金投资 资管新规 未有明确规定,以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理财新规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业务,投资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 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