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上诉案.doc
财务人员犯罪案例

财务人员犯罪案例案例1 :某置业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以担任公司会计出纳毛女士利用职务便利、扣取占有公款13.4万余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毛士士如数返还该笔钱款并办理财务账册移交。
在法院的主持下,毛女士返还了该公司明细账,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退还钱款之诉不予支持。
毛女士2021年1月受聘担任该公司的财务,后兼任会计出纳工作。
2021年5月11日,公司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毛女士不要再来公司工作,随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
同年10月中旬,该公司以毛女士占有公款15万余元,诉至法院。
案例2: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陈某利用其担任番禺区一电子厂财务会计,负责该厂员工工资计算和发放的职务之便,每月在工资表格合计栏上,加大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的金额。
然后,陈某在交给银行划拨工资的工资划拨明细表上,以其弟弟和男朋友的名义虚设两个员工账户,使加大的金额划拨到自己的工资账户及弟弟、男友的账户上。
经审计,两年期间,陈某加大工资额共计人民币782101元转入账户并占为己有,且用于日常消费。
去年6月3日,该厂出纳员在打印银行清单时发现账单异常后,陈某即向电子厂领导交代侵占钱财的事实,并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电子厂责任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庭审过程中,陈某承认控罪,没有辩解。
犯罪嫌疑人黄某于1994年7月至1999年1月在凤山县凤旁林场先后担任会计、供销科副科长职务,1999年1月至2001年3月借调到凤山县林业局任会计会计,2001年4月调到凤山县平乐乡政府工作,任副乡长职务副科级。
经检察机关查明,黄某在凤山县凤旁林场、凤山县林业局从事财务工作期间,通过巧立名目向单位借款、公款私存、虚假冲账和携款潜逃的方式共挪用公款15.3万元、贪污45万元。
贪污罪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贪污罪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公信力。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贪污罪案件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的分析,旨在揭示贪污罪的危害性,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
二、案件事实2019年,某市某区原区长李某因涉嫌贪污罪被立案侦查。
经调查,李某在担任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外,李某还挪用公款10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具体案件事实如下:1. 2016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通过他人介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王某相识。
王某为感谢李某在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的关照,先后五次送给李某人民币100万元。
2. 2017年,李某在审批某工程项目时,违规减免了王某公司3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作为回报,王某于2018年送给李某人民币100万元。
3. 2016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多次挪用公款,共计10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如购买豪车、高档消费等。
三、法律分析1. 贪污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客体:公共财物所有权。
(3)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公共财物而非法占有。
2. 李某行为的定性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李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李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挪用公款,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挪用公款,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贪污案例

(一)原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建珍、于生春贪污受贿案2001年至2007年,张建珍任沧化集团副总经理兼沧化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财务和融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借款为名在公司和下属企业挪用公款共计1480万元,用于个人装修房屋和自己开办的公司、商店的营利活动;收受沧化集团下属广东揭阳华南沧化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0万元;以提取“特支费”的名义让下属从沧化公司支取现金40万元,张建珍以处理办公费用为名从中取出20万元据为己有。
2001年8月,于生春任沧化公司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并兼任公司供销部部长期间,广东沧化实业有限公司在销售沧化公司生产的PVC产品业务往来中,该公司经理王某为了缓解同于生春因产品价格分歧产生的矛盾,在供货数量和价格等方面给予照顾,以奖金的名义给于生春100万元。
经沧州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建珍、于生春开除党籍处分。
司法机关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张建珍有期徒刑十七年;以受贿罪判处于生春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许克玉等人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2011年12月1日,南京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原常务副主任、南京协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克玉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许克玉在担任南京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南京协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被告人从某在担任南京协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隐匿实际利息收入的方法,将上述单位在公款出借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利息收入共计人民币3065694元侵吞。
其中,许克玉单独侵吞541660元,许克玉、从某共同侵吞2456034元,从某单独侵吞68000元;许克玉、从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公款13820000元。
(三)国企女高管吴小莉贪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日对国企女高管吴小莉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
现年74岁的吴小莉利用职务便利将4200余万元国有资产隐匿账外,构成贪污罪,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
挪用公款的案例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挪用公款的案例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案情简介:王某是某县某镇财政所长,张某是该县财政局国库科科长,二者之间是业务上的指导关系,王某要定期向国库科提交财务报表,财政局拨付给该财政所资金时也要通过国库科审核。
年11月份,张某因购买个人住房资金向王某借钱。
王某手头也没有钱,但张某再三恳求,王某没有办法,就说要不从财政所借一部分钱给他,张某答应并在王某办公室里打了一张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之后二人一起去银行,王某从该乡镇财政所的银行账户中提出50000元交给张某,该笔款项自借出去之后一直未归还,一直到年9月份王某从该乡镇财政所退休,办理交接手续时才发现王某挪用公款给张某的事实。
争议点:张某和王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观点一:二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所谓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谓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显然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本案中王某将公款50000元借给张某购房,且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归还,显然王某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张某能否和王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关键是看二者是否有共同的犯意,本案中张某仅仅是向王某本人借钱而非向财政所借钱,其主观认识上并没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张某最终接受王某借的50000元只能算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够公款罪,进而张某和王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贪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贪污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原系某市国有公司财务部经理。
张某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
二、案件事实1. 职务便利的利用张某自2008年起担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在此期间,张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2. 具体贪污行为(1)虚构业务:张某与某供应商串通,虚构采购业务,以虚假的采购合同、发票向公司报销,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2)虚开发票:张某指使下属虚开发票,将发票金额虚报,将多出的资金据为己有。
(3)虚列支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报销过程中虚列支出,将多出的资金非法占有。
3. 贪污数额经审计,张某在任职期间,通过上述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公共财产而非法占有。
(3)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国有公司财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的行为定性(1)虚构业务:张某与供应商串通,虚构采购业务,构成贪污罪。
(2)虚开发票:张某指使下属虚开发票,虚报发票金额,构成贪污罪。
(3)虚列支出:张某在报销过程中虚列支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构成贪污罪。
3. 张某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贪污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案例分析1. 贪污犯罪的特点贪污犯罪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基本定义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2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
同时,正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公诉机关:XXX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案号:XXX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审结案件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XXX身份为某公司的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实施了贪污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
为了充分揭示案件事实,以确保公正审判,我作为公诉机关特向法院提交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以阐明本案的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
一、贪污犯罪的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贪污犯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作为财务主管,掌握公司的资金流动和财务管理工作。
根据调查取证,我们获得了以下证据:1. 被告人XXX在某公司的财务账目上存在大量违规操作的痕迹,包括虚报费用、虚构业务、冒领公款等行为,违反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 经证人证言和公司内部调查,被告人XXX频繁与他人进行非正常经济往来,其中包括多次向他人索取、收受财物,违反了职务行为规范。
3. 银行流水账单显示,被告人XXX的银行账户中存有大量异常资金流动,其中一部分资金与财务账目上的违规操作相符合。
以上证据表明被告人XXX以职务之便,以虚报冒领、索取、收受财物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构成了贪污犯罪。
基于法律规定和证据分析,我们认为被告人XXX应当承担贪污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挪用公款犯罪的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挪用公款犯罪是指职务人员挪用本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资金,依法应当由本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支出的资金挪用于有关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用途,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作为财务主管,掌握公司的资金流动和使用权限。
根据调查取证,我们获得了以下证据:1. 公司内部调查发现,被告人XXX在某段时间内频繁向其个人账户转账,且金额庞大,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无关。
2. 证人证言确认,被告人XXX曾向其透露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并出具了相应的凭证证明。
3. 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XXX在某时间段内多次到银行办理转账业务,转账金额与挪用公款金额相符。
王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剖析

中奖 ” 的赌徒 式 的癫 狂 心理 。造成 心理 转 折 的是 2 0 1 2 年 的 中大奖事 件 。那次 王某 某 中了 3 2 7 8 万 元 的大奖 , 本来 是想拿 完 奖后 归还 挪 用 的公款 , 可是 他也 才 发现
自己已经挪 用 了五 千多 万元 的公款 , 到手 的大 奖 奖金
道路。 ( 四) 领 导 失职 。分析 王 某某 案件 , 不难 看 出领 导
庭审 中 , 公诉 人 曾 问他 : “ 你 为什 么不 在 第一 次 中奖 后 停手 呢” , 他 回答 : “ 我 已经挪 用 了那 么 多公 款 , 只 能通
过再 中大奖来 还 。” 彩票 的诱 惑让 他走 上 了不 归路 。
惑下 , 王 某某 沉 溺 于 彩 票无 法 自拔 , 对 彩 票 的痴 迷 达
爱好 , 而 且有 借款 、 赊 账购 买彩 票 的经历 。 王某 某 供述
称: “ 由于家 庭 比较 困难 ,我想 购买 彩 票 改变 现状 , 但
没有 太 多 的钱去 买彩 票 , 所 以就开 始挪 用公 款 ” 。 从一
案例 剖析
青海 检察
行 审计 中 , 审计 发 现有 4 8 4 0万 元被 挪 用 , 集 团公 司此 时 才 意识 到事 态 的严 重 性 , 在 向王 某某 追讨 无 果 的情 况下 , 向检 察 院报案 。
( 二) 数 额逐 次升级 , 涉案金 额惊人 。王某 某 贪污 、 挪 用 公 款 案是 一 个 在 相 对长 的时 期 内连 续 作 案 的典 型案 件 。 在长 达三 年 的时 间中 , 涉 案金额从 1 6 . 5万 、 3 8
更加坚信 自己一定会再中奖 , 于是挪用更多 的公款买
彩票 , 陷入 了“ 越 挪越输 、 越 输越 挪 ” 的怪 圈 。 案 发后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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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 佛刑终字第562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汉高,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于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高明区邮政局锰矿
邮政所营业员,住高明区荷城文昌路鸿雁巷2号301房。2003
年5月20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被羁押,同月21日被
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原审被告人刘汉高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一案,于2003年9月
28日作出(2003)佛明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汉
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
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汉高于1999年8月至2003年3
月间在高明区邮政局富湾锰矿邮政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
先后将高明区邮政局应兑付给佛山监狱服刑罪犯的汇款共
282750元和邮政所的结存现金114845.84元挪作自用,且于2003
年3月22日携带挪用的公款10000元潜逃。案发后,被告人刘
汉高没有退还赃款。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1、邮政日报单;2、汇兑
清点单;3、有关证明3份;4、银行存折流水帐;5、被告人的身份
证明;6、证人邓淑霞的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汉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携带挪用的公款10000元潜逃,其行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
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汉高犯挪用公款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
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刘汉高以原审判决认定其挪用公款的数额不准,其
犯贪污罪的主体不成立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刘汉高犯挪用公款罪和贪
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就上诉人刘汉高上诉所提,经查,上诉人共挪用公款共39
万多元的犯罪事实,有其签名确认的邮政日报单和汇兑清点单等
书证证实,原判认定其所挪用的公款数额准确有据。上诉人挪用
公款10000元后携款潜逃,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
关规定,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