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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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账务调整

当公司接受税务稽查后,发现公司在税务上有违法、违规现象,那么公司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存在的问题的错漏账项进行更正和调整。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它是执行税务检查处理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必要性

在税务检查中,查出来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多数情况是因为账务处理造成的,一般都反映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核算资料上,所以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将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税金等调整问题,如果检查后仅仅只补回税款,不将纳税人的错漏的账项纠正调整过来,使得错误延续下去,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会导致新的错误,明补暗退或重复征税的现象必然发生,正面资料和征税金额不相衔接。因此,查账后的调整账务,实质是查账工作的继续。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基本要求

1.账务处理的调整与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要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一致。

2.与会计原理相符合。

3.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基本原则

税务稽查后调整账务时,应坚持恢复事务本来的面目,错在哪。就在哪纠正,从而消除账面的虚假数字,真实的反映会计核算的情况,使调整账务后的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税额相一致。具体来说,应区别不同年度、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年度有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的应交税费和财务成果真实、正确。

对商品和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各检查的账务调整,一般不需要计算分摊,凡查补本年度的是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只需要按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相关账户即可。但对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借:有关账户,贷记:本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借:本账户,贷记:有关账户。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余额进行处理。

有以下几种情况: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本账户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且余额大于或等于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且余额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以前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对上一年度错漏账目分一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账户核算的内容。

2.如果是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后发现的,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对有关账户进行一一调整。如不影响上年度的税收的可以直接调整。但是如果影响到上年度的税收的,因一些过渡性集合分配及经营性收支账户应结账轧平后无余额,错漏账目不可能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调整,一般使用“以前年度收益调整账户来调整。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1.红字调账法(红字冲销)

红字调账法是指对错漏账目先编制一套和原分录经济内同相同、数额相同的会计分录,冲销原错误的分录,再重新编制一套正确的蓝字会计分录,此方法使用于不涉及货币资金经济业务的错用会计账户,或会计账户错用,但实际记账金额大于或小于应记金额的错误账项。

举个例子:

某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换回一批空调,该产品成本价500000元,市场价800000元,不含税。企业记账如下:

借:固定资产936000

贷:库存商品936000

首先该账务处理错误:漏记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正确做法:

2.综合调账法:

这是冲销调账法和补充调账法的结合运用,也称正误分录比较调账法,公司账务差错主要是用错了会计账户,一方面应使用的账户没有使用,另一方面使用了不应该使用的会计账户。运用综合调账法就是对前面的采用蓝字补充登记,对后者采用反向登记予以冲销。两者结合构成一套调账分录。

举例说明: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分给职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80000元,税额13600元。

公司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

贷:银行存款93600

先指出账务处理错误在哪?

上述账务处理错误在于将用于职工福利购进的是商品计入原材料,同时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减少了应交增值税,同时加大了材料购进成本,影响后期利润及所得税。若此项业务是当期发生的,可以采用红字调账法调账,若是前期发生的,可以采用综合调账法调账,

借:应付职工薪酬93600

贷:原材料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600

接下来我们就具体讲增值税的账务调整。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错的地方,也就是税局关注的重点:

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7大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动产在建工程)、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应税

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制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

二、视同销售销项税错漏。

在进行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处理前,首先应当明确一点,就是即使在检查过程中存在有部分少计销项税额或多计进项税额的情况,也并不意味一定要补税。。。。。。。。。。。因为,就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此就可能出现因当期的进项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情况,而将当期多余的进项税额留于下期继续抵扣。所以,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查出的账务问题后,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应当先抵顶上一纳税期留于本期的进项税额之后才能确定补缴的税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税总局在《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中规定,对于增值税的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或进项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账户,贷本账户。反之亦然。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或进项转出的数额。借记本账户,贷有关账户,全部调整事项完成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归纳起来就是:借方反映的内容是:调增进项税、调减销项及进项转出;将调增的增值税补缴入库。

贷方反映的是:调增销项税、调减进项项及调增进项税转出。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具体例子:

2009年2月,某国税局对甲公司(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情况进项检查发现:2008年12月,甲公司存在问题的会计资料如下:

1)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全部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账户,其中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2000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库存商品)

2)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未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少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元。

3)甲公司2008年12月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为借方余额1000元。

据此稽查局作出补缴税款4000元,加收滞纳金及罚款6000元的决定。

甲公司当即缴纳了上述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账务处理如下:

(1)转出非正常损失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000

(2)补提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3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000

(3)此时,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为5000元,当期(2008年12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1000元,将“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余额冲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差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000

未交增值税4000

(4)缴纳查补的增值税、滞纳金、罚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000

营业外支出6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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