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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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经验材料

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经验材料

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经验材料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经验材料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经验材料去年以来,XX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坚持苦练内功、严查细审、检警合作,当好侦查监督环节把关人,严防冤假错案,取得明显成效。

一年来共批捕337件441人,无一作绝对不起诉和判无罪;证据不足不捕10件11人,无一被要求复议复核;发出书面纠正违法70余份,件件有整改回复,落实到位。

实现了冤假错案“零发生”的目标,受到领导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一、坚持学用结合,练好“基本功”。

一是发放书籍资料,抓好自学。

将上级检察机关对“当好检察环节刑事诉讼把关人与防止冤假错案坚守人”活动的部署要求及本院制定的活动方案印制成册,干警人手一份。

购买了《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刑法》一本通、《刑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等工具性质的书籍,订阅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刑事卷)》、《公检法办案指南》等专题研究类的书籍,为干警“充电”,让大家有所学、有所用。

二是利用局域网络,集中学。

每周一次集中学习上级检察机关发布的新的司法解释、案例通报,对重点和疑难问题展开讨论。

三是结合岗位练兵,在实践中学。

对办案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疑难案件,及时组织全体干警讨论,进行个案分析。

去年,该院侦查监督部门针对办案中遇到的难于区分此罪与彼罪、是否构成新型犯罪等疑难案件,先后开展5次集体讨论,集思广益,既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又提高了干警的整体办案水平。

二、坚持严查细审,把好“证据关”。

该院侦查监督部门遵循“打击与保护并重,严防冤假错案”新的司法理念,对案件严格审查把关。

一是严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底线,防止“带病批捕”。

一年来,他们共对10件11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较好地发挥了把关作用。

如在审查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他们因该案犯罪嫌疑人作案证据不足,先后两次做出不捕的决定,防止了错案的发生。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对审査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证据采纳标准。

♦明确非法证据范囤和认定标准,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立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保障公正司法、提髙司法公信力,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议题。

其中,如何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有效机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

防范冤假错案是审判的一项基本要求。

整个刑事诉讼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环节,审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决立被告人是否有罪,判处什么刑罚,因此是防范冤假错案最后一逍防线。

这意味着审判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髙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总结司法经验教训,研究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努力实现死刑案件零差错。

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

从这几年死刑复核实践看,最髙人民法院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发生。

各级法院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持续提髙。

例如此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念斌案件,就是疑罪从无经典案例。

近年来,最髙人民法院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方而做出许多努力和探索。

2010年,由最髙人民法院牵头,'‘两高三部”(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立》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践表明,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 包括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没有全而收集和移送证据,没有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没有坚持法左证明标准,没有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等。

“两个证据规左”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证据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提髙证据意识,严格案件证拯关,产生积极影响。

严格执行办案安全规定(3篇)

严格执行办案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司法公正、公平、公开已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

然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安全问题始终是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保障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确保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严格执行办案安全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如何严格执行办案安全规定,以期为我国司法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一、加强办案安全意识1. 提高认识办案安全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关系到司法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级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办案安全的重要性,将办案安全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来抓。

2. 强化责任各级司法机关要明确办案安全责任,将办案安全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办案安全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3. 落实教育培训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办案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完善办案安全制度1. 制定安全工作规程各级司法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案安全工作规程,明确安全工作职责、措施和流程。

2.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要及时向上级司法机关请示报告,确保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

3.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办案场所、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办案场所安全管理1. 规范办案场所设置办案场所要符合安全、保密、便捷等要求,确保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

2. 加强人员出入管理严格执行办案场所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对进出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确保办案场所安全。

3. 强化监控设施建设在办案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对重点区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安全。

四、强化办案安全应急处置1. 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加强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司法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及时报告和处置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1.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讲堂冤枉案件(3篇)

法律讲堂冤枉案件(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冤枉案件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冤枉案件的形成原因、影响及防范措施,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司法公正。

一、冤枉案件的形成原因1. 侦查取证不充分在冤枉案件的形成过程中,侦查取证不充分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案件在侦查阶段,由于证据收集不全、证人证言不稳定等因素,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2. 证据链不完整在冤枉案件中,证据链不完整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部分案件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导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从而出现冤枉。

3. 司法人员主观因素部分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如个人情感、利益关系等,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4.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在部分领域尚存在不完善之处,为冤枉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冤枉案件的影响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冤枉案件导致当事人被错误定罪、判刑,甚至丧失生命,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 影响司法公信力冤枉案件的发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3. 社会稳定受影响冤枉案件可能导致当事人及其家属产生极端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三、防范冤枉案件的措施1. 加强侦查取证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防止冤枉案件的发生。

2.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应全面审查,确保证据链完整,排除合理怀疑。

3.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4.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5. 建立冤假错案纠正常态化机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纠正机制,对冤假错案及时进行纠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冤枉案件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定王某无罪,并宣告其释放。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作切实防⽌发⽣冤假错案的通知⽂号:公通字[2013]19号颁布⽇期:2013-06-05执⾏⽇期:2013-06-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今年以来,浙江张辉、张⾼平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泛关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度重视,批⽰要求进⼀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有效防⽌冤假错案发⽣,切实维护⼈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办案⼯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进⼀步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

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增强法治思维。

要进⼀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冤假错案剖析点评和“回头看”等活动,教育⼴⼤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领导意志、⽴功⼼切等,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要树⽴打击犯罪和保障⼈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把保证有罪的⼈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进⼀步强化证据意识,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收集⽆罪、罪轻的证据,防⽌因证据收集不全⾯、不充分导致冤假错案发⽣。

要从根本上转变破案定罪过于依赖“⼝供”的做法,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取证等⾮法取证⾏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

要进⼀步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为了办案速度、办案效果⽽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放弃程序等情形。

要进⼀步从思想认识和执法制度上明确,查明案情、侦查破案的标准是依法确定有罪或⽆罪,能否移送起诉。

要进⼀步强化监督意识,主动接受⼈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权利。

呼格吉勒图案案件的分析及预防措施

409案件心得体会18年前,一个年轻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8岁的如玉年华。

1996年,呼格吉勒图涉嫌一起厕所奸杀案被捕,随后,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理由是其指甲里有被害人的血迹,疑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

61天后,快速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检察院公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程序,其便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

2005年,赵志红落网。

让人感到震惊的是,他落网后交代的10起强奸杀人案的第一起就是1996年案子,他交代的情节和具体做法与现场完全一致,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1996年已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

其而当时所谓“凶手”已经被执行死刑9年。

虽然案件已经正式启动再审程序,真正的凶手绳之以法,呼格吉勒图的家属得到了国家赔偿,不过这些都不能挽回一个鲜活的生命。

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从案发到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仅61天,本应起到维护司法公正作用的一道道程序防线纷纷“失守”。

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剧,还是一个个案的悲剧?严打、快判、命案必破显然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应存在的,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时代中,在各种专项严打中,呼格吉勒图案注定将不会是个案,而会是一系列案件。

我们不禁长叹:为何冤案如此之多,怎么样才能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二。

造成此案成为冤假错案的原因2.1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职能缺失(责任心)公安机关仅仅61天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

公安机关从速办理,核心物证不具备排他性,仅以口供作为主要2.2 办案人员经验主义与自负心态当地媒体刊发的《“四九”女尸案侦破记》记录了警方侦破该案的过程。

报道称:“当冯志明副局长观察了现场后,他的脑海里已经像沙里淘金似的不知筛过了多少遍。

而当他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来现场时一路的思绪,已缕出了头绪。

”,从这可以看出,当年的公安人员办案存在经验主义与惯例性判罚,主观臆断,凭借个人意志与猜想构造证据链,过度依赖办案经验与惯例。

坚守“疑罪从无”原则预防冤假错案

以“疑罪从有”换来的短暂平和蕴藏更大社会风险坚守“疑罪从无”原则预防冤假错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在媒体上曝光,对司法公信带来重大影响。

今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日前,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与司法实务部门工作者在上海市嘉定检察院就错案的成因与对策进行了研讨,分别从转变司法机关办案方式、拓宽当事人申诉途径及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防范对策。

错案与绩效考核不科学关联很大“以往司法机关在命案必破、限期破案、批准逮捕率、无罪判决率等一系列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很容易树立打击犯罪优先的理念,采用刑讯逼供甚至故意栽赃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

”研讨会上,南京大学副教授秦宗文指出,以河南赵作海案为例,警方将赵作海抓捕后,未追查凶器,也未确定凶器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伤痕相符,而且在四次DNA检测都未确定死者身份的情况下,两次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但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

直到赵作海被羁押3年多后,该案被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法院遂迅速作出有罪判决。

“错案的成因非常复杂,其中固然有人为的因素,但是制度性的原因不能忽视。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强调,现有司法体制下,自下而上的请示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审批答复主导了案件审理结果,反映出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倾向。

从已经发生的错案看,有些案子当时公检法机关认识不一,存在争议,但经过请示协调后,最终集体研究决定诉判,缺乏追究个人错案责任的惩处机制。

“疑罪从无”需可操作性制度保证“侦查阶段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非法获取证据未能得到有效监督,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理念仍十分突出;公诉阶段的主要问题是不能恪守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尤其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审判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是降低定罪标准,放松对证据链条的要求,固守‘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

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方案

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方案一、前言冤假错案是司法领域常见的问题,它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冤假错案问题,建立健全的纠正工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方案旨在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体思路1. 提高冤假错案查处的效率和力度,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2. 建立健全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确保在发生冤假错案时能够及时纠正,保障当事人的权益;3. 发挥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部门的协同作用,推动冤假错案纠正工作全面展开。

三、具体措施1. 健全冤假错案查处机制(1)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排查机制,将冤假错案排查列入各级司法机关日常工作之中,确保对冤假错案的排查不间断、不断面;(2)加强对冤假错案的报案和申诉受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冤假错案受理窗口,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渠道畅通;(3)建立冤假错案督办机制,对查处冤假错案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激励和惩戒查处工作不力的责任人。

2. 加强冤假错案调查和审查(1)探索建立冤假错案独立调查机构,专门负责对冤假错案进行独立调查,保证调查的客观公正;(2)加强对冤假错案的审查机制,建立行政、司法复核机制,确保冤假错案得到公正审查。

3. 加强冤假错案纠正机制(1)制定冤假错案纠正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规范,确保纠正操作规范化、程序化;(2)建立冤假错案纠正信息平台,提供冤假错案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3)对冤假错案纠正进行审核评估,确保纠正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四、工作推进机制1. 加强各部门协作(1)建立冤假错案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之间能够及时共享冤假错案相关信息;(2)加强对冤假错案的协同查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各部门互相协助,共同推进冤假错案的查处工作。

2. 强化宣传教育(1)加强冤假错案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于冤假错案纠正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2)定期发布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成果,增强公众对于冤假错案纠正工作的信心和支持。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10fd00d2-7160-11ec-a421-7cb59b590d7d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2021年09月06日20:04:34来源:新华网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记者陈飞)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程序、严格控制审查、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抓捕起诉,坚决纠正刑事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依法完善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并提出明确要求。

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格预防冤假错案作为检察工作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每一个案件。

检察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保障律师会见权刑讯逼供意见必须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程序,收集、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轻罪或重罪的证据材料,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威胁、引诱、逼供,欺骗和其他非法手段。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特别严重的贿赂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及时作出是否允许会见的决定;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本人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对嫌疑人的每次讯问中,讯问的整个过程都是同步的并被记录下来的。

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决定和实施合法性的监督。

可能判处死刑案件须坚持最严格证据标准《意见》强调,要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律标准;对于拒不认罪、拒不认罪等10起犯罪嫌疑人案件,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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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作者:叶歆诗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03期

【摘 要】刑事冤假错案对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伤害,也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刑事执法形
象,给司法公正带来冲击。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有罪推定的办案理念和“重实
体、轻程序”的错误执法观以及不完善的司法程序模式等。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必须更新办案理
念和执法观念,健全和完善司法制度,从人权出发,完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制度,转
变侦查模式,拓宽侦查手段,依托科技强侦,坚持新的证据规则,坚决杜绝非法取证,动员社
会各界的参与,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利用社会各方的力量防范冤假错案。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措施;司法公正
一提起冤假错案,脑海里首先浮现的就是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十年劳苦牢狱之灾终换来
一纸无罪释放的判决书,张氏叔侄的洗冤之路的艰辛让公众揪心,而更让人揪心的是背后折射
出的整个司法程序上的漏洞。而这个案件连同之前的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河
南李怀亮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
案一样,一次次给司法公信带来灾难性影响,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
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面对冤假错案给司法公正带来的冲击,如何最大程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应该引起我
们的思考。

首先,必须要正视此阶段冤假错案发生的危害性和客观情况。一个案件从立案到侦查到起
诉最后到审判要经历不同阶段,不同阶段也有要遵循的相应的不同程序。而根据我国司法制度
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情况,公、检、法三大机关担负起了一个案子不同阶段的不同责任,而其
中无论哪一个环节都对一个案件、几个家庭以及整个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而在法律理想层
面的公检法三大机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构想在中国司法的实践中并未实现,并存在着很多的
问题。所以正视其客观性是第一位的,即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客观制度缺陷。

第二,正视问题,转变法治理念。一个国家法治理念的树立与尚法风气的形成具有重要的
意义。虽说法律是“恶之花”,但却是社会运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准则。而衡量一个国家
法制发展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司法理念的贯彻和法律意识在公众行为与意识中的养成
与树立,这包括宪法权威的树立和社会法律意识的培养。当然,面对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需
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制宣传与教育,更要转变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观念。例如,打击犯罪
与保护人权并重;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坚决禁止刑讯逼供;重程序规范,坚持合法合理取
证,坚持有罪证据收集与无罪证据收集同时兼顾;重司法规律、科学规律,不一味追求指标数
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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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健全和完善司法制度。首先是立法,我们说社会遵循法律的前提必须要求这个法是
良法,这就要求从立法上确保我们的制度是遵循公平和正义的,是符合宪法和国情的。然后是
程序正当。强调程序的合法正当,是强调重视程序的价值,目的是让我们的办案机关、检查机
关和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时刻铭记程序法的力量和约束,以形成对其权
力使用上的意识制约。不仅如此,程序公正更是一种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使每一环都合
乎程序,合乎正当。另外,公检法三者的职能及其界定、监督和牵制也需要法律加以规定和确
立。

第四,建立和完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制度。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保护,包
括辩护制度,“疑罪从无”理念以及基本人身权利的保障等等。辩护制度的发挥,主要体现在诉
讼阶段控方与诉方以及法庭三者的关系上。长久以来的法庭和控方压制诉方的三角局势要转
变,变为三者法律主体地位的平等。而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正视将“疑罪从无”纳入条文,但其中
的思想却值得我们贯彻落实。即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坚持有罪证据调查与无罪证据
调查并重等。关于基本人身权利的保障,也就是在调查过程中最起码的对人身权利的尊重,即
不能采用高姿态地屈打成招和变相的引诱逼供等。

第五,执法机关方面。(1)落实执法终身制规定。(2)建立执法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案
件监督审理机制及考核制度,强化执法质量考评结果运用,严禁使用下达硬性指标完成数。

第六,充分利用科技的力量。现代化社会大背景下,数据网络庞杂,信息泛滥,利用科技
的手段不仅权威可靠,而且能提高效率节约资源。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对于办案侦查具有不可
估量的作用,这也要求加大对基层科技设施配备的投入与比重,全面提升基层公安机关的运用
能力。当然,现代化的力量必然应与传统的手段相结合,社会与历史相结合,不能完全依赖科
技,也不能丢弃传统侦破手段,而是使其相互配合,兼容并济。

最后,动员社会各界的参与,利用社会各方的力量防范冤假错案。“群众的眼睛是雪亮
的。”这就强调了群众的力量。动员社会各界的参与,利用群众的智慧,接受社会的监督,使
公平正义透明亲民。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基础上,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支持。可尝试
结合各方尝试设立陪审团、旁观席,也可组织专家学者讨论,集中其智慧。做到沈德咏副院长
倡导的“积极主动与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共同为守住公正司法底线创造宽松、理性的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并且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句名
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了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
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源头。因此,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才
能使公平如水,社会稳定。但冤假错案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消除的,只能在未来随法治发展得
到很好的防范,毕竟是人在办案,总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影响着案件,但是我们应当尽力避免冤
案的发生,作为执法人员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坚持避免冤假错案的底线,防止它的发生,维
护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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