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村镇银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村镇银行管理办法20XX年XX月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OO七年壹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于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且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且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运营原则,自主运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筹建方案(2篇)

农村商业银行筹建方案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为切实做好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银行)的筹建工作,根据____领导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深化____区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事项____请示》的批示精神及《____公司法》、《____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筹建工作的____领导为确保____银行筹建工作的顺利开展,____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____政府)成立了____银行组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____政府____任组长,成员由中国银监会____监管局(以下简称____银监局)、____区金融管理办公室、____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____区联社)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经领导小组批准,成立了____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
筹建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职责,具体负责____银行筹建和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注册资本____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
三、股本结构和股权设置____银行的股本全部为每股面值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____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____市联社)原股东持股万股,占总股本的%;其他投资者持股万股,占总股本的%。
____银行股份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其中:自然人股为万股,占股本总额的%;法人股为万股,占股1—本总额的%。
四、股本募集方案(一)加强对股本募集工作的____领导。
为圆满完成本次募集股本金的各项任务目标,筹建工作小组下设股本募集工作小组,负责股本募集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股本募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以《____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____》(____…____‟____号)、《____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____‟____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改革股权设置,妥善处置原有股金,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构建新的产权关系,落实股权责任,着力培育“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提风险”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社区金融主力军作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银监会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会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各银监局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的组建和发展。
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的科学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
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合理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现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
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
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一、法律法规要求1.根据《信用合作社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条例》,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设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申请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主体应该符合《农村信用合作社条例》中规定的法定资格,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章程中注明合法的组织形式,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3.合作联社的设立需要通过地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的批准,依法工商登记、税务挂靠,以及依法申办有关证照。
二、基本经营条件1.基本经营条件包括:合作联社的业务范围是否与批准的业务范围一致;具备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如设有合理完善的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确保经营规模和质量。
三、资金条件1.资金条件是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重要条件,主要包括注册资金、初始资本和储备基金。
这些资金的规模应与合作社经营规模和业务需求相匹配,并能充分满足合作社运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四、组织结构与人员条件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组织结构应该合理,包括监事会、理事会、董事会等,以及设立部门和岗位,规定职责,确保日常运营的顺利进行。
2.合作社需要拥有一支具备相应专业素质和经验的人员队伍,包括经理、会计、风险管理人员等。
人员的配备数量和构成应与合作社经营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五、风险管理体系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后需要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并明确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和控制方法。
2.合作社要具备满足业务规模的资金周转能力,同时做好资金流入和流出的风险把控工作。
3.合作社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经营策略和优化风险控制措施。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基本经营条件、资金条件、组织结构与人员条件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等一系列条件。
这些条件的满足将有助于合作联社的健康发展和风险防范,为农村经济的增长和农民的融资需求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村镇银行是如何产生的

村镇银行是如何产生的:为扶持“三农”,中央决定在国内大力发展村镇银行。
组建村镇银行,是目前条件下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把金钥匙,也是最有效的资源调节配置手段。
我国的村镇银行是从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模式借鉴过来的。
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又称作“穷人的银行”,它的宗旨是“给诚实勤劳的农民一点发展的启动资金,圆他们一个创业的梦想”。
通过调查和管理体系的配套,征信体系的建设,邻里之间的担保,运作得相当成功,被联合国评价为当今世界上能使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最有效的模式。
我们国家组建村镇银行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帮助广大农民通过创业发展、增加收入,拉动内需、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出口不畅,造成产能过剩的大问题。
村镇银行是帮助农民创业致富最急需的新型金融机构,是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升级、能让广大农民通过创业或就业加入特色产业链、充分分享新农村建设成果最有效的载体,也是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改善民生、拉动内需强劲增长、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引擎。
村镇银行的经营思路:一、村镇银行经营的基本要求是“商业、可持续”;二、村镇银行的贷款投向是“涉农、本土”的个人、微小企业、小企业经济体;三、村镇银行贷款质的特征是“快捷、灵活”;四、村镇银行贷款量的特征是“小额、分散”;五、村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打造要立足于放款能力而不是吸储能力.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及股本合规性检查要点

农村银行的准入政策及股权设置要求是始终在不断的变化,总体来说是监管要求越来越严 ,门坎越来越高.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准入主要有是《银监法》、《商业银行法》、ⅩⅩ( 6 )年 3 号令、《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ⅩⅩ] 10 号)、《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意见》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文件,按时间顺序各监管政策主有是:(一) 5000 万元,95 年 7 月 1 日施行,ⅩⅩ年修订。
(二)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分制银行机构。
具体条件是 : ( 1)有较强的管理能力;(2 )全辖信用社资产总规模 10 亿元以上; (3 )不良贷款比例 15%以下; (4)组建后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 8%。
”(三)ⅩⅩ年 9 月 12 日,银监会颁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设立条件,与前款内容大体相同,增加了发起人不少于 500 人的要求(但与〈公司法〉相抵触,不超过 200 人),增加了股权要求:分设自然人、法人股,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25%.(四)2004 年 4 月 21 日,《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 2004 ] 23 号),进一步规定了股东资质、股权设置(资格股、法人股)等要求,主要针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起点为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普通不少于 1000 股,法人资格股普通不少于10000 股。
(五) 2004 年,《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银监合[ 2004 ] 61 号) “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指施基本落实到位"、“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提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单个自然人持股不超过5‰,职工持股合计不超过 25%,非职工自然人股东合计不低于 30%,明确提出了法人股东的资质要求,包括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 30 以上及长期投资比例(含本次)不超过 50%等。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单家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在两家及两家以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三)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七)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主要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且考虑发起人出资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拟改制机构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村镇银行经营行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镇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以农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小额存贷款业务为主要业务,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共同出资设立的银行。
第三条村镇银行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对村镇银行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章制度建设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制定与其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内部规章制度。
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包括经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制度等。
第六条村镇银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实用的原则,确保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业务实际。
第七条村镇银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内部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三章规章制度执行第八条村镇银行应当加强对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村镇银行应当对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对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对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应当对违规行为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纳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村镇银行的背景、意义及概况
村镇银行基本情况一、村镇银行设立的背景2006年10月,一直在国际上享有“小额信贷之父”、“穷人银行家”美誉的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以其在孟加拉创立的世界上第一家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30年前他曾把27美元借给42名赤贫的孟加拉农村妇女,不久建立起孟加拉乡村银行,至今已形成一个有1200个分行、遍及4.6万多个村庄的银行系统,使400多万孟加拉农村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借鉴格莱珉银行成功模式,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国农村金融政策的重大突破。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各地村镇银行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
二、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必将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设立村镇银行是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对于促进农村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进而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全国设立村镇银行概况(一)全国范围设立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1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开业的村镇银行有375家。
2007年3月1日,全国第一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开业。
(二)省内范围内设立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1年5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业的村镇银行有19家。
2008年2月2日,全省第一家村镇银行安徽科源村镇银行开业,主发起行是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
(三)宣城市设立情况:截止2011年5月底,宣城范围内设立的村镇银行有3家,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行发起设立的绩溪农银村镇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郎溪新华村镇银行和铜陵铜都农村合作银行发起设立的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
银行3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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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什么是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 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 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设立村镇银行的设立 1、村镇银行的命名规则: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 织形式依次组成。 2、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 少有 1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0 万元人民 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关于发起人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 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 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 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 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要求; (2)、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 2 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 评级为良好以上; (3)、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 平且不低于 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的 10%; (4)、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 人委托资金入股; (7)、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 关声明;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 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遵循长期持股、优 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 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发起人是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村镇银行,还应符合以下 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5)、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10%以上(合并会计报 表口径);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委托资金入股; (7)、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 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 绩可连续计算。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 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10%,单一非银行金融 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 5%以 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三、主要设立程序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当地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5)、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 出资人最近 2 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6)、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 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 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批准 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核准。 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 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 5
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8 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 2 年 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3、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 6 个月。筹建期内达到 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 (3)、章程草案; (4)、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 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 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 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 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 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 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1、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 8%,且主 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 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2、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 10 亿美元;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 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 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 险资产总额的 10%; (4)、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7)、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 管要求; (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