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美排除非法证据若干程序的比较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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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律比较案件(3篇)

中美法律比较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其产品在中国市场也享有很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在2019年,苹果公司因涉嫌侵犯中国消费者权益,被中国消费者告上法庭。

本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成为了中美法律比较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概述2019年,中国消费者李先生(化名)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他发现该手机存在性能不稳定、电池寿命短等问题。

经过多次尝试修复后,问题依然存在。

于是,李先生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件焦点产生了分歧。

苹果公司认为,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都享有很高的质量标准,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而李先生则认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中美法律比较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美国和中国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但在具体规定上,两国法律存在一定差异。

(1)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无缺陷的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满意的售后服务。

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合格的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真实、全面的信息;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满意的售后服务。

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产品质量标准美国和中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有所不同。

(1)美国产品质量标准美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较高,产品需符合美国国家标准(ANSI)、国际标准(ISO)等。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严格的召回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

(2)中国产品质量标准中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相对较低,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等。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提高了产品质量标准。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中美法律案件差异(3篇)

中美法律案件差异(3篇)

第1篇一、引言中美两国在法律制度、司法体系、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对法律案件的审理、执行和结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美法律案件差异进行探讨。

二、法律制度差异1. 法律体系美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普遍性。

而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强调法律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 法律渊源美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司法解释和判例法。

中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3. 法律实施美国法律实施强调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中国法律实施强调集中统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司法体系差异1. 司法体制美国司法体制实行联邦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并行。

中国司法体制实行单一制,全国只有一套法院体系。

2. 司法组织美国司法组织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中国司法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3. 司法职能美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

四、法律观念差异1. 法律至上美国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依据。

而中国强调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和保障。

2. 人权保障美国人权保障观念较强,法律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而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相对较弱,法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程度较低。

3. 法律责任美国法律责任观念较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而中国在法律责任方面相对较弱,违法行为往往受到较轻的处罚。

五、法律案件差异1. 案件类型美国法律案件类型丰富,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而中国法律案件类型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 案件审理美国案件审理程序较为繁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

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

2022年第5章3 证据规则

2022年第5章3 证据规则
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 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陈瑞华 原告被告颠倒的制度 设计
传闻证据规则 1、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法则,又称反
传闻规则(rule against hearsay).传闻证据 是指在法庭之外所作的证明某一主张真实性等 陈述,理论上这种陈述可以是口头陈述、书面 陈述,甚至是含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司法实践,传闻证据的两种形式:(1)证人在 审判期日外就其亲身感受到案件事实所作的书 面陈述以及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笔录;(2) 证人在审判日期就他人亲身感受到案件事实向 法庭所作的转述。(与教材第195页比较) 本质属于人的陈述,属于言词证据
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依法在诉讼中排除所 获证据的证据规则,亦称证据禁止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的比较
其一,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特别是对 非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
自白任意性法则
其二,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实物证据, 适用利益权衡原则。
美国实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违法口 供或证言,再由此获得物证——毒树之 果。
5.3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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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的概念和种类

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
中,规范证据的收集、证
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
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大多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当
事人主义诉讼,如美国
《联邦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种类主要有:直
接言词、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补强证据规则、意见
证据规则、
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收集违反法
最高检规则第65条:“刑讯逼供是指使 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 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 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 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 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简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毒树之果”研究

简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毒树之果”研究一、“毒树之果”的内涵和外延(一)“毒树之果”的内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以非法行为作为条件获得非法证据,以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得到其他证据,即所谓“毒树之果”问题。

美国在1920年的西尔弗索恩木材公司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创立了该理论:“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而获的证据不应当被法院采用,而是绝对不得被使用”的原则。

其实质即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不仅仅要排除该非法证据本身,而且将使用该非法证据获取的不利于刑事被告的其它证据亦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即使该证据真实有效且足以扭转判决,也要排除。

可以这样比喻,非法证据是毒树,通过该非法证据获取的衍生证据是果实。

“毒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延伸规定,对遏制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采取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违反程序规定,侵犯被告人权利的侦查措施,保护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人权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毒树之果”的例外1.稀释或污染中断规则,即最初非法取证及第一手非法证据可以由被告或第三方的某种行为所打断。

虽然非法证据依然存在,但其与衍生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断开或稀释,该衍生证据因此具有证据能力。

193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王森诉合众国一案中确立这一例外规则。

2.独立来源规则,即衍生证据虽然可以通过非法证据取得,但不是通过非法证据取得,而是通过其他独立的来源取得,则该衍生证据不需要排除。

如1960年贝钮案。

该案中,警察怀疑被告人是犯罪嫌疑人,在未达到法定逮捕标准的之下将其逮捕,并提取其手指印。

在该嫌犯进入审判程序时,控方提交了被告人的指印作为证据,但该指印并非是逮捕后提取的指印,而是警方档案中保存的该被告人的一套旧指印,这套指印亦与作案现场的指印相吻合。

由于审判中当作证据使用的指印并不是来自非法逮捕,而是来自一件无该非法证据无关的其他事项,故该证据因其独立的来源而无需排除。

3.必然发现规则,即证据虽然是通过非法取证的证据衍生出来,即使没有该非法证据,控方也必然会以合法手段取得,该衍生证据则无需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沉默权期许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沉默权期许作者:洪伟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渊源入手,在充分肯定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法治进步的同时,指出对沉默权的进一步实质性规定是实现我国法治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历史渊源沉默权期许作者简介:洪伟毅,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科员,厦门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20-02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溯源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新刑诉法》继1996年之后又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修改,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近十几年来司法改革成果的肯定。

《新刑诉法》第二条中开宗明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保障写入了《新刑诉法》,在清华大学林建伟教授的眼中虽有“口号增补”之虞,但笔者更愿意相信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人权保障上的历史突破,语微体大。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排除程序、配套制度的协调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它不仅反映了一国对刑事证据的基本司法态度,更彰显着一国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

追根溯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自于美国宪法判例,而非成文宪法的规定。

美国宪法1791年的前10条修正案概括性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中第4-8条修正案涉及到刑事程序的正当性权利。

第4条修正案规定:个人的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不受无理搜查和拘捕,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得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搜查的地点、人物、具体文件和物品;第5条修正案规定死刑和其他重罪经大陪审团审判,一罪不二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第6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被告人在案发地迅速接受陪审团审判,有权获悉被控罪名和理由,有权申请强制对其有利的证人到庭作证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等。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的司法系统不再是孤立的存在,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并相互影响。

在此背景下,作为两个世界大国的美国和中国,其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的不同备受瞩目。

本文将从审判程序、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刑事责任等方面探讨美国和中国司法系统的不同之处。

一、审判程序美国的审判程序采用的是公开审判制度,即法院的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过程都是公开的。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对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美国还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即案件当事人之外,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进行裁决。

陪审团成员由法院挑选,并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确定。

这种制度可以增加裁判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中国的审判程序则采用的是非公开审判制度,即案件的审理、判决过程只对当事人和相关法律人员进行开示。

这种制度可以防止案件的泄密和涉及到家庭隐私等私人权利的侵犯。

但是,由于缺乏公众监督,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中国的陪审制度仅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实行,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认为应该设立陪审制度,提升司法公正度。

二、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美国的证据收集和使用制度相对灵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较少明确的制度和程序限制。

这种制度下,一些证据可能被认为是无效或有争议的,但是该证据的可采信性由陪审团进行判断。

比如,美国的“两证规则”就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只要符合该规则,即可被法庭采信。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证据的充分性和多样性,为更好地解决案件提供了条件。

中国的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则受到严格制度和程序的限制,证据必须经过法定渠道和法定程序采集,并经过相应的鉴定和审查,才能被法庭采信。

在此制度下,由于证据收集和使用的限制较多,容易在一些重要案件中出现证据匮乏或难以采信的情况,从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三、刑事责任美国和中国的刑事责任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判决结果大多为罚款和有期徒刑,极少情况下判处死刑。

2021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3

2021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1995年最高法作出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产生,到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逐步发展完善,但是依然有诸多不足之处。

本文通过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发展,发现我国对该规则的立法不够完善与明确,而且缺少配套的程序规范,基于存在的这几点问题,在立法层面提出完善立法,制定明确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以及制定相关程序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一、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变 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次出现在最高院于1995年作出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其中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该《批复》中肯定了对证据的取得途径和手段必须具备合法性,排除了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氛围。

但是该规定过于绝对,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首先,对于内容真实但是取得手段不合法的证据进行排除不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其次,在只有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案件中,将唯一证据排除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当事人的取证手段有限,排除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加大了当事人取证的难度,降低了诉讼效率。

由于《批复》产生了以上种种问题,所以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重新做出了解释,《规定》取消了在取得录音、视频证据时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要求,但是对证据应当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要求并没有变化,只是对合法性的条件有了适量的放宽。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了进一步规定,增加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同时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上增加了“严重侵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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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美排除非法证据若干程序的比较与评析王明明【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法制,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亦深受美国法制的影响。

从比较法视角,对中美两国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阶段、启动程序、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以及救济程序等程序性内容进行对比与评析,以期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和反思,并探求我国语境下应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而谋求对其改进与完善之道。

%The legislation of China's Exclusionary Rule on Illegal Evidence has been profoundly influenced by the U.S. legal system. From the viewpoint of comparison,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applicable phases, initiating procedures, evidencing liabilities and standards, and relief procedures of U. S. and Chinese exclusionary rule on illegal evidence respectively is expected to understand and review relevant content in Chinese ones, and to explore the optimized ways for it for its perfection.【期刊名称】《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11)004【总页数】6页(P40-45)【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适用阶段;启动程序;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救济程序【作者】王明明【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创设证据排除规则时,并未提出或援引任何深奥的法理作为其论据,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就是要阻遏警察滥用权力、非法取证、侵犯人权的行为。

就我国而言,长期以来,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证据法制意识淡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

而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难以满足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聂树斌案”一次又一次无情地拷问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而2010年的“赵作海冤案”直接催生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

立法者和公众都期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既能有助于惩罚犯罪,又能有利于切实地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肇始于美国刑事诉讼法,是美国刑事审判中极为重要的证据法则。

为了遏制侦查实务中屡禁不止的执法人员非法收集证据、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美国审判实务通过司法裁判自行创设了证据排除法则,将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法取得之证据予以排除使用。

美国证据排除法则经过审判实务长期以来不断的演绎发展,终于建立了一套严谨而兼顾现实之证据排除及其例外法则。

在刑事诉讼法宪法化的国际潮流下,基于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之平衡考虑,美国非法证据排除及其例外法则,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所借鉴、吸收和改造。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实施。

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作出了系统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主要涉及在死刑案件中审判判断证据的规则,但也包含着不少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容。

这两部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法律文件的颁行,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结构已经初步形成。

[1]《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与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相比,此规定不仅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而且建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举证责任规则,使非法证据排除在实践中能得以有效地实现。

这是我国健全证据规则方面的飞跃性进步。

”[2]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吸收上述两个《规定》的内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次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与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由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基本没有突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范围与内容,因此,本文仅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内容为研究对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入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又一亮点,它弥补了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大缺憾。

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不仅在本体制度安排上更为科学,而且在程序构建上更加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规定,使静态的规则与动态的程序紧密结合,必将对遏制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充分保障人权发挥重大作用。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毕竟是一个舶来品,如何真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现其功能和价值,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研讨。

[3]这些规定对于排除非法证据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其能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非法取证,尤其是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因此,对作为证据排除规则始祖——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制进行考察,探究其制度背景、设立依据,并将其与我国目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相关内容作一比较和分析,探求我国语境下应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而找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于立法上之疏漏,将对其进一步完善大有裨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包括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两方面内容:实体性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而程序性规定,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规程加以规定。

其中,程序性规定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避免因为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本文略去对实体性规定的分析和评述,仅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几个程序性规定作为研究对象。

从中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的视角审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诸如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阶段、启动程序、排除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证明标准、救济措施等程序性规定,通过对比分析,以期窥探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之立法瑕疵,进而对其予以完善。

(一)我国法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四条规定:“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二)美国法的考察美国非法证据的排除阶段主要是在庭审中和审判前阶段,而法官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唯一裁判主体。

美国的刑事诉讼在庭审之前有诸多审前程序,如由治安法官主持的预审听证程序,主要决定逮捕、搜查和扣押是否合法;审前证据开示程序,由控辩双方向对方展示本方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由法院主持听审,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等等。

在美国,大部分州都已经摒弃了传统的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提出非法证据的规则,而采用由被告人在审前提出动议的排除方式。

(三)比较与评析比较中美两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的排除规则由法官作唯一的裁判主体,而且主要适用于开庭审判前和庭审中阶段;而根据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适用于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又适用于法院开庭审判前和庭审中阶段,检察官和法官都可能成为裁判的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阶段,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四条借鉴美国法制,确立了审前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保障了被告人在开庭审判之前有机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节约控辩双方的资源,促进诉讼活动快速有效进行。

而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五条,不管是在庭审前还是在庭审过程中,只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取证合法性问题,法庭就要对该问题进行调查。

设置这样一个既在庭审的法庭调查当中,又相对独立于法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的专门程序,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利于规范非法取证行为,避免因为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确定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对非法言词证据进行排除。

这缘于我国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职能。

然而,由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履行控诉的基本职能,二者具有一致的目标,再加之权力之间本来就具有天然的亲和性,以及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不能实质性地参与非法证据的审查程序,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这两个阶段罕有非法证据得以排除的个案。

反观美国法制,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无论是在审前还是审中阶段,都只由法官来裁定,且都要经过严格的控辩双方对抗、质证的程序。

这种司法裁判的方式,势必有利于使真正非法的证据被排除掉,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因此,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应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规定,可能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可能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当一个进入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在庭审前或审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审查法官势必对被告人提出申请的正当动机有怀疑之心。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在审查批准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如果有非法证据,也应该早都被排除掉了。

这显然容易导致法官有先入为主之倾向,不利于对被告人的申请进行公正的审查。

所以,这一规定应该进行调整,应建立有关配套措施,对检察官在审查批准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排除证据的权力加以严格规制,以确保能真正达到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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