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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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 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会计法 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会计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二、主旨:本条是对记帐本位币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商品经济社会,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

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各种各样的商品,尽管计量单位千差万别,有重量、长度、容积、台(件)等,无法在量上比较,但是都可以用货币来计量,商品的运作也就是经济活动,自然也可以反映为货币的运作。

而会计核算要对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量、比较、汇总等,要全面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在客观上正需要一种统一的计量单位作为计量的尺度。

会计核算采用货币计量,使会计核算的对象——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统一地表现为货币资金运作,从而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因此,尽管会计产生于货币之前,但货币一经产生便成为会计核算的计量单位。

以货币作为会计核算的计量单位,是一种人为的假设,货币计量是重要的会计假设之一。

在会计核算中,日常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主要会计核算业务所使用的货币,称为记帐本位币。

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在我国,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因此,在本条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单位实际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事项都以人民币作为计量单位进行核算、反映。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与技术交流迅速发展,外商在我国投资办企业及我国在境外设立企业的数量、投资金额日益增多,许多单位都有涉外业务。

有涉外业务往来,必然会涉及到外币的收支。

目前在我国一些单位中,外币收支甚至占了主导地位。

会计法 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会计法 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会计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主旨:本条是对会计核算的范围及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会计是计量经济活动、处理并加工经济信息,并将处理结果与决策者进行交流的信息系统。

这个系统的产品就是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能够既形象又生动地描述经济活动的状况,传递经济活动变化的信息,反映经济活动的成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的主体实现经济目标提供同样的帮助。

会计信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都需要而且可以使用会计信息作为沟通的工具,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

会计信息已成为一种商业语言。

作为一种商业语言,会计信息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来源于实践。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信息,纷繁浩杂,瞬息万变,要了解经济活动状况,掌握这些信息,最简单的方法也是最基本的程序,就是把它们记录下来,这些被记录下来的反映经济活动的信息,就形成了最基础的会计信息。

要取得更准确、更系统、更全面的反映经济活动实绩、揭示经济活动内在规律和发展前景的会计信息,就需要经过更复杂的加工处理程序,对各种各样的信息进行筛选,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有关信息做细致的计量、分类、汇总、对比和分析等。

可见,形成会计信息要经过一个处理加工的过程,会计信息就是这个处理加工程序完成后形成的结果。

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就是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信息系统中一系列重要程序的集合。

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也就是如何形成会计信息,关系到会计信息质量的优劣,关系到会计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中的职能能否有效发挥,因此,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从法律上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确定会计主体是会计核算的一个基本前提。

会计主体是独立于其他机构的某一机构或者某一机构的一部分,是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

3会计法讲解

3会计法讲解
重庆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会计法规讲解 会计法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标准部 汤柱奎
会计法律制度
宪法 会计法规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 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会计 法》作了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30日11时34分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标准部 汤柱奎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核算
五、会计凭证
(六)会计凭证的传递与管理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 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 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 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期、凭证种类、起 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2013年7月30日11时34分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标准部 汤柱奎
总则
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 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 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 行打击报复。
2013年7月30日11时34分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标准部 汤柱奎
会计法律制度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有最高的行政机关国务院 制定;效力仅次于会计基本法。如1990年 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 计报告条例》等。
2013年7月30日11时34分
2013年7月30日11时34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 会计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 会计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 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核算的范围及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的规定。

会计是计量经济活动、处理并加工经济信息,并将处理结果与决策者进行交流的信息系统。

这个系统的产品就是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能够既形象又生动地描述经济活动的状况,传递经济活动变化的信息,反映经济活动的成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的主体实现经济目标提供同样的帮助。

会计信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都需要而且可以使用会计信息作为沟通的工具,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

会计信息已成为一种商业语言。

作为一种商业语言,会计信息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来源于实践。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信息,纷繁浩杂,瞬息万变,要了解经济活动状况,掌握这些信息,最简单的方法也是最基本的程序,就是把它们记录下来,这些被记录下来的反映经济活动的信息,就形成了最基础的会计信息。

要取得更准确、更系统、更全面的反映经济活动实绩、揭示经济活动内在规律和发展前景的会计信息,就需要经过更复杂的加工处理程序,对各种各样的信息进行筛选,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有关信息做细致的计量、分类、汇总、对比和分析等。

可见,形成会计信息要经过一个处理加工的过程,会计信息就是这个处理加工程序完成后形成的结果。

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就是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信息系统中一系列重要程序的集合。

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也就是如何形成会计信息,关系到会计信息质量的优劣,关系到会计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中的职能能否有效发挥,因此,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从法律上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确定会计主体是会计核算的一个基本前提。

会计主体是独立于其他机构的某一机构或者某一机构的一部分,是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

会 计 法

会 计 法

三、会计核算 (六)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1) (2)
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
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 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
(5)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 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 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三、会计核算 (五)建立会计档案制度
第 13 页
《会计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 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 档案资料是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和证据,充 分利用会计档案资料对于指导生产经营管理、查证 经济财务问题都有重要作用。
第5 页
根据《会计法》第36条规定,各单 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 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 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 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 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会
根据《会计法》第37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 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 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 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7 页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 的概念

公司法十三条的理解

公司法十三条的理解

公司法十三条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的理解如下:
1. 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法律,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行为。

2. 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资本、股东权益、经营范围、合并与分立、股东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主体地位,将公司与股东明确区分开来,确保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责任,股东的责任有限。

4.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出资方式和股东的出资义务,明确了股东对公司的权益和义务的关系,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的限制,保护了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防止公司滥用权力和从事违法活动。

6.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机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立和职权,确保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能够合法、公正、透明。

7.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保护了公司的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程序和规定,以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之一:会计法

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作的根本⼤法,是会计⼈员⼯作的规范,是会计⼯作的基本法规。

1985年1⽉21⽇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1985年5⽉1⽇起实施。

,在1993年12⽉20⽇⾄29⽇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第⼀次修改。

第⼀次修改之后在⼀定程度上对加强会计⼯作,促进会计⼯作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起了积极作⽤。

但随着改⾰的深⼊、开放程度的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法已难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针对⼀些地⽅和企业会计⼯作秩序混乱、管理失控,做假账问题⼗分突出,另⼀⽅⾯会计法对会计⾏为规范不够、约束不⼒的缺陷⽇益明显,1999年10⽉31⽇,中华⼈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2000年7⽉1⽇起实⾏。

《会计法》全⽂七章五⼗⼆条,分为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员;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总则部分,明确了会计法的⽴法⽬的适⽤范围、设账要求、单位负责⼈的基本职责、会计机构及会计⼈员的职责和权利、对会计⼈员的奖励、会计⼯作监管体制、会计制度制定体制。

在会计核算部分,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核对、会计处理⽅法、或有事项的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记录⽂字、会计档案管理。

在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章主要规定了两个⽅⾯的问题:其⼀是公司、企业的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的基本要求;其⼆是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性规定。

会计监督,是这次会计法作了重⼤修改的部分,修改后的《会计法》第四章会计监督共九条,规定了五个⽅⾯的问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相关⼈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对违反会计法⾏为的检举;会计⼯作的社会监督;会计⼯作的国家监督。

会计法修正草案全文

会计法修正草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活动,保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障会计师和会计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会计活动。

第三条会计活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鼓励会计学科的发展,推进会计人员的专业化培养和提高,加强会计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提升会计职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会计主体第五条会计主体是指在进行会计活动中,有权利和义务制定和执行会计政策、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会计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明确会计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三章会计机构第八条会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会计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会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开展会计服务,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的承担会计师职能的组织。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独立进行会计师职能的业务,严格遵守会计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四章会计信息第十二条会计信息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中产生、处理和报告的相关数据、记录和报告。

第十三条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会计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送,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可比性。

第五章会计监督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对会计主体和会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监督主要包括审计监督、财务会计监督和行政监督。

第十七条会计机构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相关的会计监督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会计主体和会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错误或者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 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会计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主旨:本条是对会计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会计法是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15年。

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92年召开,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载入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仲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为在新形势下开展会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1993年后,对《会计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由于这次修改《会计法》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没有采取修改决定的方式,而采取了重新修订的方式。

二、《会计法》自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国会计工作,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强化了对社会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显着提高;二是会计工作日益受到社会重视,会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特别是1993年以来,围绕贯彻实施《会计法》,我国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并对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代理记帐。

在职会计人员培训、会计电算化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基本上实现了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会计法 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会计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二、主旨:本条是对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各单位在会计核算时所运用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

主要包括: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则和方法,外币折算处理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长期投资会计处理方法,折旧提取方法,坏帐损失提取和核算方法等。

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可比性。

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一些经济业务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

例如,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

这些核算方法都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这就为各单位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提供了一定的选择余地,单位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当然这种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由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因此,有些单位就通过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这一手段,来达到粉饰单位业绩、少交税等目的,使会计资料的使用者不能真实了解单位的资产和经营状况。

为此,本条对会计处理方法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一个单位一旦选定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应当保持一贯性,这是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因为尽管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本质上都是正确的,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

如果各单位在不同时期运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其不同时期的核算结果就缺乏可比性。

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坚持一贯性原则,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便于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纵向比较。

同时,一贯性原则还可以制约和防止单位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在会计核算上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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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主旨:
本条是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及会计电算化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都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会计核算不同环节形成的记载表明会计主体经济活动情况的有关信息的书面文件,是会计核算的依据和结果。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记载内容和格式,必须规范化,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按照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记载内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

要收集、整理反映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应当将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记
录下来,在会计上用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凭证总称为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在会计核算中起着重要作用。

各单位应用的会计凭证是多种多样的,会计凭证按照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可以总括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一)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是表示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按照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原始凭证,除应当具备上述基本内容外,还应当符合一些其他条件。

具体是:(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相应的,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

(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6)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7)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借
款收据。

(8)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二)对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个单位每天都会发生大量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了使单位会计记录系统化,不仅要依据原始凭证,还需要设置一定的凭证来记载对每笔经济业务所作的分录,记帐凭证就是用来记载每笔经济业务的分录并据以记人有关帐户的凭证。

记帐凭证又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填制的记帐凭证应当有编号。

二、对会计帐簿的基本要求。

在会计上,帐户是汇总的基本单位。

会计凭证上记载的数据,都要汇总记录到各有关帐户中去。

帐户都具有专门的格式,还有一些其他的既有一定格式又互有关联的簿籍来作必要的补充记录,这些具有一定格式又互有关联的簿籍,就是会计帐簿。

会计帐簿按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分类帐包括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日记帐和辅助性帐簿。

总分类帐简称总帐,是由许多总分类帐户组成的,按每一总分类帐户开设帐页。

所以,总分类帐也可以说是总分类帐户的集体名称。

对于总帐的形式,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未作具体规定,可以采用“三栏式”的订本帐或者活页帐,也可以采用
棋盘式总帐,还可以采用具有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科目汇总表代替总帐,但只有本期发生额的科目汇总表不能代替总帐。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总帐。

明细帐可以有多种形式,如订本式、活页式、三栏式、多栏式等,各单位可以自行选择。

日记帐是一种特殊的明细帐,是序时帐簿,是专对某类经济业务,按其发生的时间顺序逐笔记载的,如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新的会计帐簿被启用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并填写帐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帐簿起止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当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或盖章。

这样规定是为了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感,维护会计帐簿记录的严肃性。

会计帐簿中应当记载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

采用棋盘式总帐和科目汇总表代表总帐的单位,年终结帐时应当汇编一张全年合计的科目汇总表和棋盘式总帐。

三、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各种附表以及附注说明等。

对外报送的各种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都有规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可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
字应当相互衔接。

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会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目前在我国,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越来越普遍。

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软件,保证会计核算软件的质量,从而保证通过电子计算机核算生成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及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格式、内容等,专门作了规范,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范。

按照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电算化的管理的相关规定:(1)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2)会计核算软件具备五项初始功能,即: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输人需要在本期进行对帐的未达帐页;选择会计核算方法;自动定义转帐凭证;输人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

初始化功能运行结束后,软件必须提供必要的方法对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

(3)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人记帐凭证的功能,并应提供对已输人但未登记会计帐簿的记帐凭证进行修改、审核的功能,同时还应当分别提供对审核功能与输人、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的控制。

(4)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帐凭证及所付原始凭证登记帐簿的功能,自动进行银行对帐功能,自动编制会计报表的功能及自动结帐功能。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同时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以供用户选择。

(5)会计核算软件应能提供机内合计数据的查询以及机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打印、输出功能。

对根据机内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会计报表数据,会计核算软件不能提供直接修改的功能。

(6)会计核算软件具有按照初始化功能中的设定,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的功能和对指定人员实行使用权限的控制。

注意! 释义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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