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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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办法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办法

关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工作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核实执行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二)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是否对罪犯验明正身,是否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四)发现不应当执行死刑情形的,应当建议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五)执行死刑后,法医是否验明罪犯已死亡。

检察人员对法医出具的结论有疑问的,应当立即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提出;(六)发现和通知纠正执行死刑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七)履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监督任务。

第三条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执行死刑三日前接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交付执行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死刑执行命令等文件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和公诉部门。

如有利用器官等事项应同时附有批准文件和被执行罪犯书面同意的复印件。

第四条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派检察人员担任,被执行死刑罪犯羁押地的驻狱、驻所检察室派员协助,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五条执行前,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通知被执行死刑罪犯羁押地的驻狱、驻所检察室,必要时公诉部门派员协助监所检察部门临场监督执行。

第六条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审阅、核实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监督对罪犯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安排亲属会见等活动是否合法。

如有器官利用应核实被执行罪犯是否自愿。

第七条在执行死刑前,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一)被执行人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县检察院部门职责

县检察院部门职责

学习县人民检察院、各‎科室职责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一)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职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定、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主要是对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进行的集中管理。

什么是案件集中管理? 案件集中管理,就是指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坚持和完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平台,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

下面,结合实际谈谈基层检察院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在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统一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改革创新的亮点,更是加强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大措施。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11月28日专门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因地制宜成立机构开展案件管理工作。

2012年5月以后,X省三级检察院普遍完成了内设案件管理机构的建设并配备人员、调集资源和立章规制开展案管工作,案件管理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X区的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根据现有条件,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案件管理工作,从无到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案管各项工作。

一年来的总结数据显示:案件管理部门共受理并分流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类刑事案件93件130人、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40件182人,审查不予受理3件6人,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87件107人;向上级案管部门提请报捕自侦部门职务犯罪嫌疑人10件10人,受理并分流本院自侦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7件19人;开展风险评估预警10件;受理诉讼违法线索1件;接待律师和当事人查询48件次。

体现了案件受理对外一个“窗口” 、流程监控对内一个“闸门” 的案件管理职能正在运行有序,发挥作用。

从案件管理实践看一体化机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表现在:优化了人员配置,办案力量得到强化;有效整合了办案资源,办案效率得到提高;加大了监督力度,诉讼监督得到强化;统一了案件管理,办案行为不断规范;优化了职能配置,监督制约得到加强。

县人民检察院主要工作职责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县人民检察院主要工作职责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9
9.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在押人员超期羁押、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发生。
二级
建立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监督预警机制,严格查究超期羁押问题,坚持和完善《监外执行罪犯审查考察制度》;制定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回访跟踪监督制度;建立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督档案。
10
反贪局
1.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出庭时案件定性及使用法律的分析不够全面、充分,导致案件处理出现偏差;
在出庭时有意隐匿和添加证据,提出偏向性意见,致使案件处理错误
对于发现的审判活动不合法的问题,不愿监督或不敢监督,不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对于出现的案件审理结果明显与起诉指控事实不符,量刑不当等问题,不履行监督职责,应当抗诉而不抗诉
一级
坚持案件审查材料的层级备案审查制,探索建立回访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接受评议或定期和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复查和监督,对重大案件进行公开评查等制度;加大对办案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一级
加大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6
6.对发现的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反诉讼规定的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
二级
加强工作责任心,细化侦查监督工作程序,严格工作流程管理,极强平时的监督检查。
7
驻所检察室
1.对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参加业务学习,岗位技能培训等工作。
4.全局干警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纪律,带好队伍。
5、完成领导和上级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不认真履行职责,从而失职、渎职,消极办案、被动应付。

检察院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检察院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院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工作效率,确保检察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干部,包括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坚持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以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检察院干部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干部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干部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干部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院的决策部署;(二)制定和完善干部日常管理制度;(三)监督、检查干部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四)处理干部日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六)维护干部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案;(二)负责干部考勤、请休假、出差等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四)负责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等工作的组织实施;(五)负责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六)负责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八条干部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严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二)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三)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四)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各项工作;(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六)遵守机关工作秩序,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安静。

第九条干部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违法活动;(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四)收受贿赂,接受不正当利益;(五)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六)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萍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2•【字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萍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2年11月12日)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萍乡市人民检查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中共萍乡市委批准,现予印发。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01]11号)精神,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确定如下:一、主要职责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提请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立案侦查。

检察院日常办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日常办公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院领导、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

第三条检察院日常办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高效便民原则;(三)廉洁自律原则;(四)团结协作原则;(五)勤俭节约原则。

第二章办公秩序第四条院内办公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非本院工作人员需凭有效证件进入。

第五条院内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院内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场所整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不得在办公场所吸烟、饮酒。

第七条院内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设备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维修。

第八条院内工作人员应保持通讯设备畅通,不得随意更改电话号码,不得将通讯设备用于私人事务。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九条院内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检察职权。

第十条院内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院内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院内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

第十三条院内工作人员应团结协作,互相尊重,共同维护我院良好形象。

第四章文件管理第十四条院内文件实行统一收发、登记、保管制度。

第十五条院内文件分为秘密文件、内部文件和公开文件,分别按照国家秘密、内部事项和公开事项的保密等级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院内工作人员接收文件后,应及时登记,并按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院内文件传阅时,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办理,不得随意转发、泄露。

第十八条院内文件归档时,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会议制度第十九条院内会议分为全体会议、部门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全体会议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一条部门会议应由部门负责人主持,会议内容应围绕工作重点和任务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2000年12月4日法发[2000]30号)一、机关内设机构职能(一)办公厅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中央领导、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和中央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通讯工作。

4.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

5.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与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特邀咨询员的联络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6.负责院领导秘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7.负责院总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和收发工作。

8.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对下指导工作。

9.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本院司法警察二队执行公务活动。

10.负责新闻宣传和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

11.负责院党组文件理文和党政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院机关、全国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

12.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二)政治部1.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承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职称的有关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方案;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受中组部委托考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化办理工作指引(试行)-京检发〔2020〕124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化办理工作指引(试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化办理工作指引(试行)京检发〔2020〕124号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32号)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体系”“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的要求,以检察监督案件化办理为统领,切实抓好检察监督案件化、规范化、专业化,推动形成办事模式与办案模式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实行监督案件化办理,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参考《北京市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北京市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诉讼违法情形及立案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结合本工作指引,切实解决监督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依法处理难等问题。

第三条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下列检察监督职权,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一)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三)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机构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四条检察机关行使第三条规定的检察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案件信息网站会将刑事案件信息公开吗?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人民检察案件信息会将刑事案件信息公开吗?导读:人民检察案件信息会将部分刑事案件信息公开,检察院在审查刑事案件之后,会系统的整理,然后将那些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也无关国家机密的刑事案件信息,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开。

此类刑事案件信息公开的目的,只要是想让更多的人了解他人的犯罪方法。

一、人民检察案件信息会将刑事案件信息公开吗?人民检察案件信息会将部分刑事案件信息公开,我国自提出“检务公开”的概念以来,检务公开制度建设经历了初步规划、探索发展、全面公开三个发展阶段。

实践证明,推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满足公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

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是积极顺应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检务公开、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必然要求。

为规范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案件信息在互联网的公开工作进行规范,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明确了案件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及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作为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负责部门,主要有两种公开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一是通过检务公开大屏幕或者公开栏进行公开,在检察机关办公楼内显示屏发布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通知书等;二是通过互联进行公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终结性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检察机关官方也应同步公开。

向特定受众公开,一是对案件当事人公开。

案件当事人、近亲属可以到案件管理部门查询办案流程及办案期限。

二是对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

目前对ls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主要采用的是案管大厅查询、电话查询及互联网查询相结合的方式,ls 只需提交三证即可获得所代理案件的受案时间、办案期限等程序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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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具体职责为:一、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二、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三、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四、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五、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六、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七、配合政治部门开展执法考评;八、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九、负责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十、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统计数据查询管理规定为规范统计数据查询工作,确保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快捷,统计数据查询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受理。

查询单位提供由各有关科、室、局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查询申请。

具体内容包括:1、查询单位;2、提出时间;3、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4、查询内容。

书面查询需求在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前,可通过电话就查询事项与本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查询。

查询项目应表述准确,意义明确。

必要时查询单位应向统计人员作出说明。

涉及复杂、大量的数据查询,以及较多的案件登记卡数据查询,查询单位可派员到案件管理办公室协助查询。

三、反馈。

查询工作完成后,查询单位取回查询结果,并在统计部门登记签字。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原则上不通过电话反馈查询结果。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律师会见与阅卷规定一、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需要会见案件承办人的,可以到案件管理办公室预约。

二、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约见案件承办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转告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及时答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并自行安排会见事宜。

三、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提出阅卷申请的,应提供身份证、律师证、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并提前预约,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预约后应审查证明文件并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商定阅卷的具体日期,通知申请阅卷人。

四、其他人员提出阅卷申请的,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征得相关业务部门允许或者经批准后安排阅卷。

五、律师阅卷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阅卷时,可采用纸质阅卷或者电子阅卷的方式,并根据规定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六、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安排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阅卷。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统计数据保密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汇总和处理全省案件统计数据,为确保涉密数据的安全,规定如下:一、高度重视对统计工作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切实增强保密安全意识。

二、严格落实统计数据归口管理,统一保管,统一提供,严格执行涉密统计数据的查询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严防在查询服务环节失泄密情况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统计涉密计算机及统计资料的管理。

1、严禁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联接,严格落实物理隔离,严禁涉密信息进入互联网传输和存储。

2、严格管理涉密U 盘、光盘等涉密载体,确保涉密载体安全。

3、明确涉密计算机的责任人,做到专人管理、使用。

4、不得将涉密文件堆放在桌面上,离开办公室时,应将涉密文件收藏在抽屉或者文件柜,安全上锁。

5、相关场所应采取监控、警报、设置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查询工作规定一、案件查询是指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为有关单位、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检察环节的案件办理情况。

二、案件查询范围为本院办理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查询内容为检察环节各阶段案件的基本信息。

案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可以提供检察环节正在办理的各类案件中依法可以公开的程序性信息,并可以按规定范围提供有关复印材料。

三、案件查询应在本院专设的服务窗口或者专门的触摸屏上进行,并由专人接待。

本院不受理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查询要求。

四、查询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或者工作证、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等证明文件,经案管部门审核或者办理审批手续后予以查询。

科室牌《案件管理办公室》扩展阅读:cx 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定关于印发《**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内设机构:《**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定》已经20xx 年月日**人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月日**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的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

案件管理办公室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案件管理,是指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综合业务考评、涉案物品管理、律师阅卷接待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确定案件知情范围,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经办、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对本人经办、管理权限以外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了解。

第五条案件管理办公室每月向检察委员会书面报告各业务部门月度工作情况, 并按季度发布案件质量分析报告。

第六条业务部门之间在业务流程活动满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商请案管办进行协调。

不能商议一致时,由案件管理办公室提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案件管理第一节管理范围第八条下列侦查监督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报请决定逮捕的案件;(三)不捕复议案件;(四)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报请重新审查案件;(五) 侦查机关 (部门) 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六) 立案监督案件;第九条下列公诉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一)侦查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诉案件;(二)不诉复议案件;(三)法院刑事再审案件;第十条刑事上诉、提请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自侦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一)决定初查的举报线索;(二)撤案审批案件。

第十二条下列民事行政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一)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二)民事行政建议提请抗诉案件;(三)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四)民事行政提请纠正违法案件。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自立案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控告申诉案件自立案开始纳入案件管理:(一)刑事申诉案件;(二)刑事赔偿案件;(三)赔偿监督案件。

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复议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监所检察的案件,按照诉讼阶段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二节案件受理第十五条本院侦查部门经分管检察长决定对举报线索初查的,自决定之日起3 日内,将《初查请示》送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受理登记、编号。

初查终结决定立案的,在决定立案的第2 个工作日,本院侦查部门将《立案请示》送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登记、编号。

第十六条侦查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对立案线索决定监督的,案管办在收到相关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进行受理登记、编号。

第十七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民事行政申诉线索决定立案的,自决定之日起3 日内,将受理审查结案报告送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登记、编号。

第十八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刑事申诉、赔偿线索决定受理或者立案的,自决定之日起3 日内,将有关立案复查报告或者立案呈报表送案管办进行立案登记、编号。

第十九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三) 在押犯罪嫌疑人换押手续俱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具备明确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案件管理办公室接收案卷材料后,应当即将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分办,并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二)案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移送单位或者部门补送;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单位或者部门。

第二十一条不捕案件重报,按规定重新登记案号;退查重报、追加起诉、变更起诉、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又重新提起公诉、变更管辖返回等,按照原受理案号登记相关案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的有关执行拘留、逮捕、释放决定的回执和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

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即时登记,并在收到的当日移送办案部门。

第三节案件分流第二十三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完成案件受理登记后,应于当日通知业务部门领取案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业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于当日派专人到案管办签收领取案件材料。

业务部门负责人决定案件承办人后,应于当日内将承办人信息报送案管办。

第二十五条案件分流到业务部门后,业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属本部门受理的或者需移送其他部门、单位办理的,业务部门经商议确定后退回案件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四节案件文书监管第二十六条以下法律文书统一到案管办进行编号登记:(一)涉及人身权利类法律文书:1 .搜查证;2 .拘传证;3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4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5 .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6 .通缉通知书;7 .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8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9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10 .决定释放通知书。

(二)涉及财产权利类法律文书:1 .查封决定书,解除查封决定书;2 .扣押决定书,解除扣押决定书;3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4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需要使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律文书的,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申请开具。

对于手续齐全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登记编号,即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办案部门制发的下列文书,经检察长审批后,送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编号,并自正式文书印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1 .撤销案件决定书;2 .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抗诉书;3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国家赔偿监督意见书;4 .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5 .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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