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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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杜鹃花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云南省杜鹃花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推广绿色发展理念
积极推广绿色发展理念,倡导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 开发利用,实现杜鹃花资源的
可持续发展。
杜鹃花资源的创新性研究
品种创新
加强杜鹃花的育种和繁殖技术研究,培育具有优 良性状的新品种,提高杜鹃花的观赏价值和适应 能力。
技术创新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杜鹃花进行基因组学、生 理学等方面的研究,深入了解杜鹃花的生长规律 和适应环境,为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合理开发利用杜鹃花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产业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和社 会的可持续发展。
02
杜鹃花资源保护
建立自然保护区
已建立杜鹃花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已建立了多个杜鹃花自然保护区,如轿子雪山、香格 里拉巴拉格宗风景名胜区等,对保护杜鹃花资源起到积极作 用。
保护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内采取多种措施,如建立生态廊道、封山育林 、加强森林管理等,以保护杜鹃花和其他珍稀植物的生存环 境。
杜鹃花资源现状
云南省拥有丰富的杜鹃花资源,分布范围广泛,品种繁多 ,具有独特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然而,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双重影响,云南省杜鹃花资 源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挑战,亟待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 用。
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目的
通过实施保护措施,确保杜鹃花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人为破坏和非法采 集。
加强科研和培训
支持杜鹃花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研工作,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提高 杜鹃花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06
研究展望
杜鹃花资源的进一步保护措施
建立杜鹃花自然保护区
在杜鹃花分布集中的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杜鹃花的保护和管理,防止人为破坏和过度采摘。

云南思茅野生棠梨资源及开发利用

云南思茅野生棠梨资源及开发利用

云南思茅野生棠梨资源及开发利用棠梨是云南思茅的俗称,它包括了几个种,同时又有几个俗名,如棠梨刺、山梨、波沙梨、酸梨等;棠梨为蔷薇科梨属,是有极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野生果实。

棠梨在云南各地州都有分布,生长在山林荒野,有的地方自然成林或成片,储量丰富;目前棠梨果树在云南是作为人工栽培梨的砧木,花作为野菜食用,果实在树上可挂果成熟,当地老百姓采集鲜食:在冬季有许多当地人采生果让其自然成熟而鲜食;棠梨果实作为野生水果营养成分含量、保健功效、天然风味、没有污染等方面具有较好的优势,开发为有机产品在原料方面已经具备了有机食品的条件,在生产过程中按有机食品要求即可;野生棠梨在其自然分布区域内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和较全面的抗性,将棠梨开发利用会具有很好的开发前景。

1云南思茅自然概况思茅地处云南省西南部,陆地与越南、老挝、缅甸相连,澜沧江-湄公河黄金水道横贯境内,具有得天独厚的“一市连三国、一江通五邻”的地理区位。

境内哀牢山、无量山群峰云集、云雾缭绕,苍茫无际层峦叠嶂间,森林葱郁,江河秀美,奔涌的绿海丰饶了北回归线上的高山峡谷,到处洋溢着绿色的勃勃生机,有北回归线上的“绿海明珠”之美誉。

思茅地理位置介于东经99°10′~102°20′,剑匕纬22°02′~24°50′,全市辖九县一区,面积为45385平方千米,是云南省最大的市,哀牢山、无量山、怒山(余脉)三大山脉由北向南纵贯全境,地势北高南低,海拔最高点为景东无量山脉猫头山3370m,最低点为江城土卡河口317m,相对高差3053m。

思茅由于受地形、海拨影响,境内垂直气候特点明显,从低到高,依次可分为北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南温带五个气候带类型。

其中:北热带系指海拔800m 以下的河谷地带,占全区面积的6%;南亚热带系指海拨800~1400m的山地带,占57%;热带、亚热带占全区面积的63%。

由于处在南亚季风北缘,受季风制约,又形成干湿季分明的季风气候特点。

云南草地现状分析报告

云南草地现状分析报告

云南草地现状分析报告1. 引言云南是一个地理条件复杂、生态环境多样的省份,其地区特点使得草地资源在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本报告旨在对云南草地现状进行分析,为草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参考依据。

2. 草地资源总体情况分析目前,云南草地总面积约为X万公顷,分布于全省各地。

草地主要分为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两类,其中天然草地占据了绝大部分。

2.1 天然草地天然草地主要分布在云贵高原和滇西、滇北山地地区。

它们的特点是植被茂盛、物种丰富、生态稳定。

这些天然草地在维持地方生态平衡、保护水土以及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天然草地面积逐渐减少。

2.2 人工草地人工草地主要分布在农田、牧场、旅游景区等地。

它们的特点是经过人工建造和管理,可用于农业生产、畜牧业及景观美化等。

虽然人工草地可以较好地满足农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求,但过度开发和过度利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3. 云南草地保护与管理现状草地资源的合理保护和管理对云南的生态平衡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目前,云南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草地保护政策和管理制度。

3.1 法律法规支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云南省草地保护与利用条例》等,对草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恢复提供了法律保障。

3.2 保护项目实施云南省已经推进了一批重点保护项目,包括草地生态修复工程、草地监测与保护项目等。

这些项目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草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3.3 草地管理和利用模式创新云南在草地管理和利用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实践,采用生态补偿机制、合理放牧等方式,增加了草地的可持续利用效益。

4.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在云南草地保护与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4.1 天然草地退化由于气候变化、过度放牧、非法采矿等原因,云南的天然草地退化速度较快,面临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

4.2 土地利用冲突云南草地的合理利用受到土地利用冲突的影响。

农业扩张、城镇建设等需要大量土地资源,与草地保护存在矛盾。

充分利用气候资源发展云南省养老服务业

充分利用气候资源发展云南省养老服务业

充分利用气候资源发展云南省养老服务业------大同中学苏大鹏【内容提要】计划生育三十多年,少子化和无子化严重,社会化和企业化养老成为必然;养老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受服务的人的长寿,长寿需要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两者都需要自然环境好。

而云南省就具备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特别是气候资源。

所以,云南省有条件把养老服务业发展为巨大的支柱产业。

【关键词】企业化养老心理健康生理健康交通医疗殡葬制度一、企业化养老是历史趋势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计划生育,少子化和无子化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老龄化排山倒海的来到我们面前,家庭式养老已经不可能。

社会化养老和企业化养老成为必然的趋势,这既是一个问题,也是一个机遇。

我们应该把问题化为机遇。

老龄化是全人类的共同问题。

这也是发展企业化养老的一个巨大机遇。

可以说,企业化养老成为历史的必然趋势。

养老服务业必然成为巨大的产业。

现代化经济担心的不是生产,而是消费。

发展养老服务业也是一个巨大的稳定的消费市场。

对于我国经济转型有巨大的作用。

养老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来源于服务对象的长寿,而长寿取决于服务对象的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

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都与自然环境有关,而云南省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在全中国甚至全世界都是独一无二的,只要在人为服务方面努力,云南省有条件把养老服务业发展成为巨大的支柱产业。

二、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云南省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有利于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的自然环境主要要求是气候资源,谁都知道云南省绝大多数地方四季如春。

但我要指出的是,云南省有利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气候资源不是这个,而是“一山有四节”,山脚像夏季,山顶像冬季,山腰像春秋季。

在短距离上有不同的气候,这可以充分利用,一天中,白昼到山顶活动,山顶凉爽,黑夜到山腰或者山脚休息。

一年中,夏季到山顶生活,冬季到山脚生活。

春秋季根据气温选择生活地点。

适宜的气温是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的重要条件。

云南省有大面积的这种地方,特别是南部高原边缘。

《云南地理概况》课件

《云南地理概况》课件

气候条件
云南气候类型多样,包括热带 、亚热带、温带和高寒气候, 被誉为“春城”昆明。
自然资源
云南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 水能、矿产、生物等,具有巨
大的开发潜力。
对未来的展望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云南需要注重环境 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自然资 源,保护生物多样性。
区域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周边省份和国家的合作与交流 ,共同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这些山地的海拔较高,大部分 在2000米以上,形成了云南独 特的高山峡谷地貌。
高原
云南高原占据了全省的大部分地 区,是云贵高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云南高原的海拔一般在10002000米之间,地势相对平坦,但
也有一些起伏和丘陵。
高原上分布着众多的湖泊和河流 ,是云南省的重要水源地。
盆地
云南的盆地主要包括昆明盆地、大理 盆地、曲靖盆地等。
嫁娶、节庆活动等。
艺术表演
云南省各民族都有自己 的艺术表演形式,如歌
舞、戏曲等。
宗教信仰
云南省各民族都有自己 的宗教信仰,包括佛教 、道教、伊斯兰教等。
07
结语
总结云南地理概况的主要特点
地理位置
云南位于中国西南部,与多个 省份接壤,并拥有漫长的边境
线。
地形地貌
云南地形复杂多样,包括高山 、峡谷、盆地等,被誉为“植 物王国”和“动物王国”。
06
云南的人口与民族
人口分布
01
02
03
人口数量
云南省人口数量在全国排 名靠前,但分布不均,主 要集中在昆明、曲靖、红 河等地区。
人口密度
云南省人口密度较低,但 城市地区人口密度较高, 如昆明市。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5•【字号】云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44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20年)前言云南省地处云贵高原西部,国土面积 39.4万平方千米。

全省设6个地级市、2个地区、8个自治州、10个县级市、80个县、29个自治县、10个市辖区,省会驻地昆明市。

2002年末全省总人口4333.1万人,平均每平方千米110人。

有2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3.47%。

云南省“十五”发展规划确定了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3大目标,实施可持续发展、科教兴滇、城镇化和全方位开放4大战略,培育和壮大烟草、生物资源开发创新、旅游、电力和矿产5大支柱产业。

在“扎扎实实打基础,突出重点抓生态,调整结构创特色,依靠科技增效益,改革开放促发展”方针的指导下,推进云南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受自然条件制约,云南省是我国地质灾害危害最重的地区。

地质灾害的危害,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十六大”精神,实现我省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主动地、有预见性地部署和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讨论稿)》,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本规划。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8•【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1997.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旅游经营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并负责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

鼓励、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旅游业,发展民族旅游项目,培养少数民族旅游人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实行管理。

第六条对为发展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批准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1.05.27【发布部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1.05.27【实施日期】1991.05.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失效依据】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2014修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1991年5月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域保护第三章防护林的保护及营造第四章水域的开发和利用第五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澜沧江的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保护范围:系指澜沧江流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188公里的水域和沿岸的自然资源。

澜沧江一级支流勐往河、南果河、勐养河、纳版河、流沙河、罗梭江、南阿河、南腊河等河流的保护,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要把澜沧江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坚持在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保护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规划、保护治理、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方针。

逐步恢复澜沧江沿岸的植被,加快航运、水利、旅游等事业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澜沧江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驻州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以及一切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破坏澜沧江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域保护第五条水域保护范围:自治州内澜沧江的水体、河道、河床、堤岸,及一切航运、水文、水利等设施。

云南洱海气候特征介绍 -回复

云南洱海气候特征介绍-回复云南洱海位于中国云南省大理州,是中国最大的高原湖泊之一。

它不仅风景秀丽,还具有独特的气候特征。

首先,云南洱海的气候类型属于高原季风气候。

这种气候特点典型地表现为明显的季节性差异和高原特有的明显日温差。

洱海周边地区的气候受到南亚季风和高原气候的共同影响,导致其独特的气候特征。

其次,云南洱海的气温较为宜人,四季温差不大,甚至有时一天内的温差比四季温差还要大。

春季,洱海地区气温适中,白天温暖而晚上较凉爽。

夏季,洱海地区炎热,最高气温在30摄氏度左右,但多云和湖水的水汽蒸发可以为夏季降温。

秋季,洱海地区气温回升,白天温暖而晚上凉爽,是最适宜旅行的季节之一。

冬季,洱海地区气温较低,白天温暖而晚上寒冷,可能会出现冰冻天气。

再次,云南洱海的降水量较为充足。

洱海周边地区的降水主要集中在夏季和秋季,而冬季和春季降水较少。

夏季,由于南亚季风的影响,洱海地区经常会出现暴雨和雷雨,有时会引发洪水和滑坡。

秋季,洱海地区的降水量逐渐减少,但仍然较为稳定。

这样的降水分布特点为当地的农业和生态提供了充足的水源。

此外,由于洱海地区的地势较高,海拔在1900米以上,导致了明显的日温差。

白天,阳光直射湖面,使湖面和周边地区的气温升高;而夜晚,湖水的蒸发和散热作用使得湖面和周边地区的气温迅速降低。

因此,即使在夏季的炎热时期,洱海地区仍然能提供凉爽的气温,成为人们避暑的好去处。

云南洱海的气候特征不仅对当地的农业和生态有着重要意义,也吸引了众多游客前来欣赏其美丽的自然景观。

清晨的洱海,湖水犹如一面镜子,映射出周边群山的轮廓,形成壮丽的景色。

而洱海的气候特征,使得其周边的植被茂盛,各种花草树木在湖光山色的衬托下显得更加美丽。

而在冬季的时候,洱海可能会冻结,形成一片雪白的冰雪世界,给人以别样的视觉享受。

然而,近年来气候变化对洱海的影响也逐渐显现。

全球气候变暖导致云南地区的气温不断上升,洱海周边的冰川融化加剧了湖水的消失,这给当地的农业和生态带来了威胁。

云南省河口热带景观资源现状及利用对策

林业 科学
现 代农 业科技
21 0 0年 第 7期
云 南省 河 口热带 景观 资 源现 状及 利 用对 策
周德 全
( 南林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南 昆 明 6 0 2 云 云 5 24)
摘 要 阐述 了河 1 县的 自然概 况, 2 " 根据 河 口热 带景观 资源 的类型 及其 特征 , 对保 护和利 用好 这 一稀缺 资 源提 出了对 策。 关 键词 热 带景观 资 源 ; 状 ; 护 与 利用 对策 ; 南河 口 现 保 云 中图分 类号 F 9 . 5 07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 7 9 2 1 0 — 2 6 0 0 7 5 3 (0 0)7 0 2 — 2
特 的地质 构 造使 岩石 裂隙 发 育 , 的流动性 条 件较 好 , 这 水 使

是人 们在 市场 经济大 环境 下受 经 济利 益 和急 功 近利 意 识 的
驱动 , 热带 景 观 资源 的真 正 意义和 珍 贵性 、 有性缺 乏 正 对 稀 确认 识 , 视 了对 热带 景观 资源 的科学 界定 、 忽 合理 开发 和严 格管 理 . 以致在 开发建 设 中出现 不少 误区 。 人与 自然 和 谐发 展 、 学发 展 , 热带 景观 资 源 的保护 科 为 提供 了强 大 的理 论 依 据 , 观 资 源 是大 自然 的恩 赐 和祖 先 景 留下 的宝贵 遗产 , 一旦 遇到 破坏 , 景观 也就 失 去了 它 的观 赏
稀 生物 景 观 等 不 同景 观 类型 , 些 高 质量 、 品位 、 类 型 这 高 多 的热 带 生态景 观 资源 为 河 口的生 态旅 游提 供 了较 高价 值 的 资源 基 础 , 能满 足 游客 “ 回归 大 自然 ” 生态 旅游 需 求 . 时 的 同 也 是 一个 难 得 的科 考旅 游基 地 【】近 些年 来 当地 政 府在 保 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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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9.09.28
• 【字 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2号
• 【施行日期】2020.01.01
•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二十二号)
《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
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8日

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调查与规划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生态文明建
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
量、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第四条 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保护优先、统
筹规划、科学利用、合理开发、趋利避害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
织协调,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探测、调
查、评估、区划等工作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服务、指
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鼓励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
用的科学研究,加强对气候资源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支持,促进产业化发展和科学
技术进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普及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基本知识,宣传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以及气
候变化应对措施。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合理利
用气候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调查与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需要,加强气候
资源探测站(网)建设,为气候资源监测评估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
(站)按照职责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

第十二条 依法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第十三条 气候资源探测及其资料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等,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为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全省气候资源监测、调查情况,定期向社会
公开发布包括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公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调查,
依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和气候风险研究成果,组织开展气候资源评估,编制气候资
源区划,为政府、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
内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国
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修复、资源保护、节能减排、城乡绿
化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森林、江河、湖泊、湿地、草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
修复,改善气候环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水利、自然
资源、农业农村等机构或者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及其重点区域的气候承载力、气候
资源可开发利用潜力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及
其对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敏感行业的影响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气候资源保护
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
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
(二)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目录。目
录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查时,应当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在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
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
(二)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其他致使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失实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
求,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风
害、雷电灾害、光污染和气体污染。

第二十四条 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合理利用空气污
染物扩散气象条件,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避免和减轻空气污染物的滞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资源特点、气候资源区划、评
估和论证结果,规划气候资源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产业
聚集区域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
划,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利用项目,为项目的立项、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
支持,促进气候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开发利
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项目的勘察
选址、建设和运营提供气象监测、评估、预报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型风能利
用项目,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鼓励引导风能利用企业开展风电功率预报,
提高风电利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中型太阳
能开发利用项目,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小型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农业产业布局、种植业结构调整和生态建设中应
当综合利用气候资源评估和区划成果。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开发利用
当地气候资源,优化种养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生态建设和气候状况,组织
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农产品气候品质认
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设施
和装备建设,合理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抗旱、储水、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等需
要,适时组织开展增雨雪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和
综合效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特点,采取扶持政策和措
施,鼓励引导有关市场主体合理开发利用雨雪景观、云雾景观、物候景观和避暑、
御寒、康养等气候资源,发展旅游度假、健康养老等产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估、区划及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
划中弄虚作假的;
(二)对应当开展而未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予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的;
(三)因玩忽职守导致气候资源区划、评估报告、气候公报等出现重大错误
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
论证的项目未开展论证,擅自施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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