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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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公益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善总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XX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博罗县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资金的补充,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慈善总会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对慈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四条慈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赠、政府部门的资助、举办慈善事业的收入、会员交纳的会费、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慈善资金专款用于按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支出,主要包括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的费用。

第六条本会业务管理费来源主要是慈善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项赞助。为保障慈善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本会业务管理费按年初慈善创始基金总额2%计提,从存款利息收入和对业务管理工作的专项捐赠中列支,当年日常开支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慈善资金总支出的10%。

第七条本会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固定

资产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差旅费以及为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参照事业单位相应标准执行;临时聘用人员参照主管部门相应标准执行;本会兼职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可给予适当劳务报酬。

第八条严格财务管理,各项开支需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凡领用现款或支票应先由领款人填写“借款单”,由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后,才予以领用。报销时,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后,才准予报销。1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用支票支付。不同项目支出需按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慈善总会业务经费、慈善资金的使用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业务管理费使用审批权限:正常的行政业务开支,3000元(含本数)以下由秘书长审批;3000—5000元(含本数)由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二)慈善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用于社会临时紧急救济资金,3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3万元以上(含本数)5万元以下由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本数)10万元以下,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审批;10万元以上(含本数)30万元以下由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审批;30万元以上(含本数)报县慈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立项通过。根据博委办发〔20XX〕101号关于“慈善捐款五年内主要用于泥砖房改造工程”精神。为规范用款审批手续,由县泥砖办根据实际建设情况,每期所需款项向慈善总会提出申请,慈善总会根据申请报县慈善资金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立项通过后,拨入县财政专帐,由财政专款拨付。

第十条每年用于从事本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收入的70%,

专项捐赠资金可按5%,计提落实专项捐赠项目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为保证创始基金的增值,本会可根据持有资金情况,按照低风险、高回报的原则,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

第十二条所有的捐赠、赞助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使用合法的捐赠票据,凡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取的款项,均不纳入本会慈善资金范畴,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实物捐赠做好账册登记,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三条慈善总会财务人员每季度应向秘书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会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年终要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慈善总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会计人员对违反纪律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博罗县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

篇二: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财务管理

目的

第一条维护中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利益,按合理的要求对协会的资产进行管理,达到协会资产合理利用、透明支出的目的。

第二章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条制订并监督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条每学期末总结会内财务情况,报理事会。

第四条对协会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规范协会财务行为。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参与协会重大活动,对未经审核的巨额支出情况,财务人员有责任提异议,并上报理事会。

第七条执行协会会议制度,定期参加例会,汇报工作,解决问题。

第八条明晰协会总体财务状况。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九条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协会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赠、报废固定资产须经会长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章报表的管理

第十一条报表种类

1.月报(由财务部制定)。

2.季度报表(由财务部制定)。

第十二条上报时间

1.月报:每月例会报告月财务收支情况。

2.季度报表:每季度末上报。

第十三条报表要求

1.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2.上报时间应准时。

3.在月报中应及时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详细附于文字说明。

篇三:公益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化市同心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依照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XX〕167号)、《民间非营业组织会计制度》文件精神,结合《通化市同心志愿者协会章程》等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工作职责与管理

第二条协会综合部是财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草拟协会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进行协会年度收支总结。向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严格执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XX〕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

第四条保证收支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统一的专用票据更正、补充。

第五条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表。每季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向理事会进行汇报。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六条负责保管财务档案以及资产安全,协会的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协会资金外借,不得以协会名义向其它组织和个人借入资金。

第七条如协会解散、撤销或合并,应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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