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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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管理制度

[YHNB/B20004-2016]

第1.条密级界定的主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

和《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

第2.条密级项目密级变更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关于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定密与变更密级管理要求》。

第3.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

密期限的标志等依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上级机关和公司制定下发的密级文件、密码传真、密码

电报、密级信件等;

(二)公司承担的军工科研生产的所有事项:包括文件资料、

项目合同、设计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用户信息等;

(三)公司的战略计划、中长期规划、科研生产计划、人力资

源配置、财务会计数据、薪酬分配方案、合同协议文本、重要会议记录等;

(四)公司投资开发的各类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对外引进的

技术项目、产品出口的营销渠道等;

(五)公司记载秘密事项的各类介质: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

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和本公司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录像带和录音带等)、光盘等各类物品;

(六)公司制作、处理、存放各类秘密介质的场所;保密要害

部门、部位、公司领导办公室、放置秘密设备、物品的工作间以及其它涉密办公场所;

(七)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介质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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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

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

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6.条公司绝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绝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

料及物品;

(二)重大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

与装备的核心技术与参数等;

(三)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国防高技术产品的渠道和手段,与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军事技术合作与贸易的方式和方法等;(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战略思想

的核心技术和成果。

(五)经最高管理者审批确定的绝密级和其他事项。

第7.条公司机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机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

料及物品;

(二)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与装

备的技术与参数等;

(三)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军民通用高技术级产品的渠道

和手段,与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技术合作与贸易的方式和方法等;(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影响的技

术和成果;

(五)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科研生产计划、重大军

工项目研制总结和质量报告、对本公司经营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泄

露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

(六)经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为机密级的其他事项。

第8.条公司秘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绝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公司与军工项目(课题)密切相关的研制合同、设计方)页9共(页2第

案、技术参数、产品用途、用户信息等;

(三)所有涉及军工项目(课题)的技术合作、设备引进、产品出口等事项;

(四)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科研生产计划、人力资源、财会统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方案、重要会议记录等;(五)经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为秘密的其它事项。

第9.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第10.条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第11.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

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12.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规定保密事项中某类事项的

保密期限为“长期”。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事项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解密。

第13.条保密期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的并易于识别的

标志。

第14.条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左侧标密级,右侧标保密期限,如“秘密★十年”;图纸密件在标题下方直接标明。

第15.条非书面形式密件,应在能够明显识别的位置上标明密

级和保密期限;带有包装的密品,应在密品包装外的显著部位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知悉范围。

电子版文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开。

第16.条文件、资料汇编中有涉及多项密件的,应对各独立的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识,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机密内容,也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识。

第17.条公司定密的依据是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和项目原定密

级,内部定密工作由保密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18.条凡需公司内部定密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报保密办公室,由保密办公室报保密委员会审核,经保密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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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批准后由保密办备案。

科技成果或核心技术的密级由技术部提出建议,报保密办公室,

由保密办公室报保密委员会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批准后由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19.条定密工作过程应有文字记载,保密室负责查验、标密,

建立国家秘密事项档案。

每产生一项国家秘密事项,必须及时定密,并在拟定密级期间

和确认密级后都要有保密措施。

涉密载体产生后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20.条凡上级主管机关或军工项目管理机关已确定密级的军

工项目(课题),该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包括系统总体和软件总体)应与项目密级相同。

上级主管机关或军工项目管理机关未确定密级的军工项目(课题)。由本公司进行内部定密,首先要确定项目密级。该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包括系统总体和软件总体)应与项目密级相同。军工项目中涉及项目军事应用功能或项目总体性能的分系统的

密级应与项目密级相同;项目中的技术支撑类分系统,其密级可低于项目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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