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管理制度
普通门诊预约管理制度

普通门诊预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普通门诊预约管理的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管理制度,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的普通门诊预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普通门诊预约:指患者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提前预约医院普通门诊服务。
2.预约挂号:指患者通过预约系统或电话等方式预约普通门诊服务,并获得挂号号码。
3.挂号号码:指患者在预约成功后所获得的用于诊疗的个人身份标识。
4.号源:指医生或科室为普通门诊服务所供应的可预约的诊疗时段和数量。
第二章预约管理规定第四条预约渠道1.医院为患者供应线上和线下两种普通门诊预约渠道。
2.线上预约渠道可以通过医院官方网站、移动电话APP等途径进行预约。
3.线下预约渠道可以通过医院前台或电话热线进行预约。
第五条预约时限1.患者可以在医院规定的预约时间段内进行预约。
2.预约时间段为每周一至周日的上午8:00至下午17:00、3.医院有权依据具体情况调整预约时间段。
第六条预约信息1.患者在预约时需供应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包含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等。
2.患者可选择预约的科室、医生、就诊时间等信息,但需遵守医院的预约规定。
3.患者提交预约信息后,应确保及时接收确认信息或挂号号码。
第七条预约确认1.患者提交预约信息后,医院将在24小时内以短信或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确认。
2.预约确认信息将包含预约时间、医生姓名、就诊地方等紧要信息。
3.如患者没有接收到预约确认信息,应及时联系医院前台核实情况。
第八条预约取消1.患者若无法按预约时间就诊,应提前至少24小时取消预约。
2.预约取消需通过医院官方预约渠道或电话进行。
3.患者超出3次无故取消预约,医院有权暂时停止其预约权限。
第九条预约更改1.如患者需要更改预约时间或医生,应提前至少24小时办理预约更改手续。
2.预约更改需通过医院官方预约渠道或电话进行。
医院预约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预约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方便患者就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开展预约服务的科室和部门。
第三条预约服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我院设立预约服务中心,负责全院预约服务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预约服务范围第五条预约服务范围包括:(一)门诊预约:患者可预约挂号、就诊、检查、治疗等。
(二)住院预约:患者可预约住院床位、手术等。
(三)健康体检预约:患者可预约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
(四)其他特殊服务预约:如家庭医生签约、专家会诊等。
第三章预约服务流程第六条预约服务流程如下:(一)预约渠道1. 线上预约:通过我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线上平台进行预约。
2. 线下预约:通过医院挂号窗口、导诊台、各科室门诊等线下渠道进行预约。
(二)预约方式1. 患者自行预约:患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预约时间、科室、医生等。
2. 医生推荐预约: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推荐合适的预约时间、科室、医生。
(三)预约确认1. 预约成功后,患者将收到预约确认短信或电话通知。
2. 患者需在预约时间内,凭预约号和身份证到预约科室就诊。
(四)预约变更1. 患者如需变更预约时间或取消预约,可提前通过预约渠道进行操作。
2. 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可调整预约时间或取消预约。
第四章预约服务管理第七条预约服务中心职责:(一)制定预约服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预约服务的宣传、推广和培训。
(三)协调各科室、部门开展预约服务。
(四)监督、检查预约服务执行情况。
(五)处理预约服务投诉和纠纷。
第八条科室职责:(一)严格执行预约服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本科室预约服务的组织实施。
(三)加强预约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四)定期向预约服务中心反馈预约服务情况。
第九条医生职责:(一)认真执行预约服务制度,按时接诊。
学校场所预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场所使用,提高场所资源利用率,保障师生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学、科研、文体、生活等场所的预约管理。
第三条学校场所预约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预约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预约范围与对象第四条预约范围: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报告厅、会议室、多功能厅、宿舍、食堂等。
第五条预约对象:我校师生、教职工、校外单位及个人。
第三章预约流程第六条预约申请:1. 预约对象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预约申请;2. 申请内容包括:预约场所、预约时间、活动类型、活动规模、活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3. 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
第七条预约审批:1. 学校相关部门对预约申请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2. 审批通过后,预约对象需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预约费用(如有)。
第八条预约变更与取消:1. 预约对象如需变更预约时间或取消预约,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学校相关部门;2. 学校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场所使用规范第九条预约对象在使用场所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擅自改变场所用途;2. 不得损坏场所设施;3. 不得在场所内吸烟、饮酒、喧哗;4. 不得占用场所资源进行商业活动;5. 不得在场所内张贴、涂写、乱扔垃圾。
第十条学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场所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一条预约对象违反本制度,造成场所设施损坏、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等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未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预约对象,学校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2. 暂停预约资格;3. 取消预约资格;4. 追究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展厅预约管理制度

展厅预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展厅预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展厅使用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预约对象1. 展厅预约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员工、合作伙伴、客户及相关机构。
2. 预约展厅需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预约申请,并经过审核确认。
第三章预约流程1. 预约申请:预约展厅需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展厅预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提交给展厅管理人员。
2. 预约审核:展厅管理人员收到预约申请后,将进行审核,确认预约时间和确保展厅空间可使用。
3. 预约通知:审核通过后,展厅管理人员将通知预约人员展厅预约成功,并告知展厅使用注意事项。
4. 展厅使用:预约人员按照预约时间使用展厅,如需延长使用时间需提前申请并得到展厅管理人员确认。
第四章展厅使用规定1. 展厅使用时间:展厅使用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非工作日需提前申请并得到展厅管理人员确认。
2. 展厅使用范围:展厅仅用于公司内部会议、培训、客户招待等公务活动,禁止用于私人聚会、商业宣传等活动。
3. 展厅环境保护:展厅使用完毕后,预约人员需自行清理展厅环境,保持整洁,如有破坏行为需进行赔偿。
4. 安全责任:预约人员需遵守展厅安全规定,确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如有安全问题需及时报告展厅管理人员。
第五章预约取消1. 预约取消需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展厅管理人员,展厅管理人员将取消预约并通知其他预约人员使用展厅。
2.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通知取消预约,需提供有效证据并得到展厅管理人员确认。
第六章预约违规处理1. 如发现预约人员违反展厅使用规定,影响了其他预约人员的使用权益,将被取消预约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
2. 如有严重违规行为,将取消预约资格,并向上级进行通报,严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七章监督管理1. 展厅管理人员负责对预约人员的预约申请进行审核、通知、管理等工作,确保展厅预约管理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2. 公司领导对展厅预约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公司预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及外部来访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合作伙伴、供应商、政府机构、媒体等来访对象。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确保来访接待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预约流程第四条预约方式1. 来访对象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在线预约系统等方式向公司提出预约申请。
2. 预约内容应包括来访对象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来访目的、预计来访时间等。
第五条预约审核1. 接到预约申请后,相关部门或指定人员应在24小时内进行审核,确认预约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2. 审核通过后,将预约信息反馈给来访对象,并告知具体接待安排。
第六条预约变更与取消1. 如需变更预约时间或取消预约,来访对象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公司。
2.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预约变更或取消,公司应尽量协调安排,确保双方利益。
第三章接待流程第七条接待准备1. 接待部门或指定人员应提前了解来访对象背景、目的等信息,做好接待准备。
2. 根据来访对象需求,准备相关资料、设备等。
第八条接待程序1. 接待人员应热情迎接来访对象,引导至接待场所。
2. 完成来访登记手续,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3. 介绍接待流程,确保来访对象了解接待安排。
第九条接待内容1. 接待人员应积极配合来访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2. 在接待过程中,接待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a. 诚实守信,不泄露公司机密;b. 尊重来访对象,维护公司形象;c. 积极沟通,确保信息传递准确;d. 高效服务,确保接待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条责任1.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待工作,确保来访接待工作顺利进行。
2. 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处罚1. 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或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预约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约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需要进行预约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培训、咨询、接待等。
第三条预约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确保预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预约流程第四条预约申请1. 预约人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相关部门提出预约申请,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 预约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预约事项、预约时间、预约地点、预约人数、预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预约审批1. 预约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2. 审批内容包括预约事项的可行性、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场地及资源的可用性等。
3. 审批结果应通知预约人。
第六条预约确认1. 预约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应与预约人进行确认,明确预约的具体细节。
2. 确认内容包括预约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所需材料等。
第七条预约变更1.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预约,预约人应在预约时间前至少1个工作日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预约变更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并通知所有相关方。
第八条预约取消1.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取消预约,预约人应在预约时间前至少1个工作日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预约取消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并通知所有相关方。
第三章预约管理第九条预约记录1. 预约管理部门应建立预约记录档案,详细记录预约事项、预约时间、审批结果、确认情况等。
2. 预约记录应妥善保管,便于查询和统计。
第十条预约资源管理1. 预约管理部门应合理分配和利用预约资源,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
2. 预约资源包括场地、设备、人员等。
第十一条预约监督1. 预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预约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预约制度的执行情况。
2. 监督内容包括预约流程的规范性、预约资源的利用效率等。
第四章责任与考核第十二条预约人责任1. 预约人应严格按照预约流程进行预约,确保预约信息的准确性。
2. 预约人应按时参加预约事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
技能中心预约管理制度

技能中心预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技能中心的服务质量,保障学员的学习效果和体验,制定本预约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技能中心所有学习项目的预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课程、实训、活动等。
预约管理制度是技能中心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确保预约机制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预约申请1. 学员在预约技能中心的学习项目前,应提前在综合管理系统或者其他指定平台进行预约申请。
预约时间应根据实际需求和技能中心规定,预约截止时间则根据课程的安排而定。
2. 学员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和预约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若信息不完整或填写错误,技能中心有权拒绝预约申请。
3. 预约成功后,学员应按时到达技能中心参与学习项目,逾期未到者视为放弃预约资格。
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预约时间,须提前通知技能中心并经确认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预约确认1. 技能中心接收到学员的预约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和确认。
预约确认通知将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发送给学员。
2. 预约确认包括预约成功和预约失败两种情况。
若预约失败,技能中心会在通知中说明原因,并告知学员如何重新申请预约。
3. 学员收到预约确认通知后,应仔细阅读相关信息,如有疑问或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时联系技能中心进行沟通。
第四章预约管理1. 技能中心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资源情况,统一安排预约学员参与学习项目。
预约管理要细化到每个学员的档案信息,确保每个学员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学习资源和支持。
2. 针对不同学习项目,技能中心应建立相应的预约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表、教材、师资等方面的管理。
3. 预约管理应与其他管理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学员的学习计划和技能培训项目的安排紧密衔接,避免资源浪费和时间冲突。
第五章预约变更与取消1. 学员在预约成功后,如需变更或取消预约,需提前通知技能中心,并经确认后方可变更或取消。
变更或取消预约的时间和条件应在规定范围内。
2. 学员若未提前通知或违规变更取消预约,技能中心有权采取相应的指导措施,具体处理机制由技能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医院门诊预约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院门诊服务质量,优化患者就诊体验,减少患者等待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预约服务的所有环节,包括预约方式、预约流程、预约管理、预约取消与变更等。
第三条医院门诊预约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患者能够及时、便捷地预约到合适的医生和就诊时间。
第二章预约方式第四条医院门诊预约服务采用多种预约方式,包括:1. 网上预约:通过医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等线上平台进行预约;2. 电话预约:拨打医院预约电话进行预约;3. 现场预约:患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门诊挂号窗口进行预约;4. 诊间预约:针对复诊患者,由医生在诊间进行预约。
第三章预约流程第五条网上预约流程:1. 患者注册账号,填写个人信息;2. 选择就诊科室、就诊时间及医生;3. 确认预约信息,提交预约申请;4. 系统生成预约号,患者保存预约信息。
第六条电话预约流程:1. 患者拨打医院预约电话;2. 咨询员询问患者预约需求,记录预约信息;3. 系统生成预约号,告知患者。
第七条现场预约流程:1. 患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门诊挂号窗口;2. 挂号员询问患者预约需求,记录预约信息;3. 系统生成预约号,告知患者。
第八条诊间预约流程:1. 医生在诊间完成患者诊疗后,根据患者需求进行预约;2. 系统生成预约号,告知患者。
第四章预约管理第九条医院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门诊预约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预约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医院定期对预约服务进行统计分析,优化预约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预约取消与变更第十二条患者因故无法按时就诊,应提前取消或变更预约。
第十三条网上预约取消或变更:1. 患者登录预约平台,进入预约记录;2. 选择需要取消或变更的预约;3. 根据提示操作,完成取消或变更。
第十四条电话预约取消或变更:1. 患者拨打医院预约电话;2. 咨询员询问患者预约需求,记录预约信息;3. 系统生成预约号,告知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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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出租汽车预约服务定义
(一)定义
出租汽车预约服务是指出租汽车经营者与乘客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媒介达成用车约定,并按照约定的乘车地点和乘车时间提供出租汽车运送服务的一种客运服务方式。
预约服务分为即时用车和预约用车。
即时用车是指乘客实际用车时间与提出用车需求时间间隔小于等于30分钟;预约用车是指乘客实际用车时间与提出用车需求时间间隔大于30分钟。
(二)规范收费
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出租汽车经营者向乘客提供预约服务,可以按规定收取预约服务费。
预约服务费计收应通过计价器操作,在发票中与运价分列,合并计收一票结算。
(三)实现方式
出租汽车预约服务的信息和指令应通过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显示和应接,由出租汽车调度中心根据乘客需求调派车辆。
二、建立调度中心登记备案制度
(一)备案管理
本市出租汽车调度中心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调度中心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调度中心正式运营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市运输管理处或有关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事项。
(二)合作方备案
如出租汽车企业与第三方运营商进行合作,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正式合作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市运输管理处或有关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事项。
(三)数据报送
已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的调度中心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每月向备案机构报送进电量、供应车次、供车率、业务结构等业务统计数据。
三、加强调度中心日常管理
调度中心可以由出租汽车企业单独建立或联合建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扩大加入调度中心的出租汽车车辆规模,对入网车辆收取的相关费用应当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向社会公布服务号码和预约方式,制定并公布服务承诺,提供二十四小时预约服务;
(三)建立调度中心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调派车辆的操作流程公平、公开、公正;
(四)建立预约服务补偿制度,预约用车到达时间延误10分钟以上的,对乘客予以违约补偿,补偿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出租汽车起步价;
(五)可以建立乘客违约行为制约制度,保障驾驶员承接预约服务业务的合法权益;
(六)全程监控每一笔预约服务业务的承接执行情况,并保留相关信息记录以备查询;
(七)如遇承接预约服务业务的车辆无法按时到达,应及时重新调派车辆,确保乘客用车需求;如已接近约定时间,应致电乘客表达歉意并说明情况,请求其等待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八)向社会公布专用投诉电话号码,承接与预约服务业务有关的服务投诉,按照行业规定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乘客;
(九)可调派车辆的GPS等相关信息应接入行业监管系统;
(十)定期检测预约服务业务系统和设施设备,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四、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责任
出租汽车企业承担预约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车辆预约服务管理制度,与调度中心共同组织驾驶员完成预约服务业务,确保服务质量;
(二)将预约服务培训纳入驾驶员在岗培训内容,教育规范驾驶员承接预约服务业务的行为;
(三)建立预约服务奖惩制度,激励驾驶员承接预约服务业务;
(四)协助调度中心及时处理与预约服务有关的服务投诉;
(五)确保出租汽车车载顶灯外观完好,功能正常;承接预约服务业务时应在其顶灯上显示相应的车辆状态。
不具备调度中心的出租汽车企业,应积极加入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预约服务网络,扩大预约车辆覆盖率。
五、提高驾驶员服务质量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承接调度中心下达的预约服务任务,严格执行服务规范;
(二)禁止使用具有价外加价、显示乘客目的地、乘客详细信息等功能的技术产品承接预约服务;
(三)承接预约服务业务后,应在乘客指定的时间提前到达指定地点,并告知乘客到达信息;乘客未在约定时间上车的,候客应不少于10分钟;乘客延迟10分钟以上未上车且与其联系不上时,应报告调度中心备案,经其确认同意后方可离开;
(四)承接预约服务业务后,不得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取消业务或未按乘客指定时间、地点到达;若发生交通事故、道路拥堵、车辆故障等不可测因素,无法完成预约服务业务时,应及时与调度中心联系,由调度中心实施应急保障措施,不得私自将已接业务转让他人或致电乘客擅自取消业务;
(五)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应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乘客运费,出具具有“电调费”栏目的合法发票,不得向乘客收取违反行业相关规定的其他任何费用。
六、规范第三方运营商相关经营行为
第三方运营商运营具有出租汽车预约服务功能的产品,应遵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下列规定:
(一)应与出租汽车企业或调度中心合作,定期向所合作的出租汽车企业或调度中心提供乘客和驾驶员通过其产品实现预约服务业务的相关数据;
(二)通过其产品向乘客提供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具有本市出租汽车运营相关资质。
七、遵守预约用车规则
乘客预约出租汽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出预约服务需求时应主动提供用车人姓名、用车实际时间、联系方式和具体地理位置;
(二)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待车辆,驾驶员告知到达后,乘客应按约定时间及时上车,如需车辆等候,不应超过约定时间10分钟;
(三)因故需取消预约服务业务的,即时用车的应在车辆到达前及时告知调度中心,预约用车的应提前30分钟告知调度中心;
(四)乘客三次以上无故单方取消用车需求且不告知调度中心的,调度中心可将其作为实施乘客制约制度的行为依据。
八、完善行业应急保障
(一)制订应急预案
出租汽车企业应按照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组建应急保障车队,调度中心应制定应急保障预案。
(二)启动预案
本市发生主要客运集散点及有关区域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交通保障、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时,组建应急保障车队的出租汽车企业和调度中心应当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及时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车辆供应。
(三)建立补偿机制
出租汽车企业执行行政指令性应急保障任务,可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