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德正义和政治正义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方案分解
罗尔斯公共理性所彰显的公民精神

友谊 是公 民追求公共 领域 价值 的核心理 念 。全球化
掩 盖 下 的 普 世 主 义 倾 向 ,依 靠 网 络 及 现 代 先 进 科 技
手段增进 彼此 友谊 ,带有 虚拟性质 ,始终 无法接 近 追求个人 善 的公 民之 间互相 追求共 同善 的友谊 。 罗尔 斯公共 理性提 出 的背 景来看 ,当代 西方社
极 具 理 想 性 和 批 判 性 的 公 民 ,是 为 公 平 的 正 义 社 会
而 同 ,究竟是 逆势而 为 ,还是 顺势 而长是各个 国
家 的两 难 抉 择 。 全 球 化 与 区域 化 同 时 而 生 ,以 友 谊 来 联 结 的 公 民社 会 ,罗 尔 斯 称 之 为 世 界 公 民 。 而 罗 尔 斯 所 提 倡 的世 界 万 民 是 否 就 是 普 世 公 民 呢 ? 这 还
领先地 位 ,然 而心理疾 病指 数却位 居世界 前列 ,美
国 公 民 幸 福 感 指 数 超 低 , 又 称 之 为 美 国 进 步 的 退
却 。这一 景象让 西方知 识分子有 目共 睹 ,试 图恢 复
西 方 古 老 的 传 统 医 治 当前 的 病 痛 。
代 诠释 ,是建 立在人 的 自然 本性 ,而并 非出 于后 天 的社会 因索影 响 ,公 民享受 正义平 等 的政 治价值是
思 主 义基 本 原 理教 学 与研 究 工作 。
荆文 凤等 :罗尔斯公 共理 性所彰 显的公 民精神
互 补 的辩 论 。 普 世 公 民 实 质 上 则 是 模 糊 了公 民 的法 律 地 位 和 制 度 界 限 ,用 友 谊 来 规 范 公 民 的 社 会 生 活 ,而 公 民
・15・ l
要从公 民概念 的演进谈 起 ,君主制 时代 ,公 民被理
浅谈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浅谈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历程纵观西方哲学的发展脉络,作为哲学子系统的西方政治思想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建构型和破坏型,且两种类型间隔分布,用函数图像表示为,建构、破坏、建构、破坏……总共分七个阶段,分别是诗歌传统、智者学派、苏柏亚时代、马基雅维利等批判思想、近代建构主义、后现代主义或新康德主义以及后现代之后的拯救。
最初的建构时期,是诗歌传统期,也被称为前苏格拉底时期,是在苏氏之前古希腊最重要的政治传统。
主要思想体现在以荷马史诗为代表的诗歌中,包括《伊利亚特》、《奥赛罗》。
诗歌是实现人的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即通过讲故事的方式塑造人性。
诗歌主张放纵人的激情的自然状态,因此作为人的表率的神也具有人一样的爱欲情仇,与后世超脱的神的形象全然不同。
其中所赞扬的正义美德包括勇敢、荣誉、欲望等。
之后的智者学派时期是第一个破坏性阶段。
智者运用理性辩论,目的是为自己牟取利益。
智者一派的产生与古雅典政治生态环境有关,雅典的民主政治通过广场上的集会、演讲进行,这种广场政治的盛行催生了精于演讲辩论技巧的智者。
智者派的出现是诸神退却后的产物,此派宣称没有秩序、没有规律、一切遵循我的意志。
典型的观点如: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即没有正义,只有利益,典型的虚无主义思想。
到了第三个时期,也就是第二个建构期,是影响深远的西方古典主义理性的源起——苏柏亚时代。
首先说到的是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某种程度上保有智者学派的辩驳式特征,所以不其思想难免包含某些诡辩色彩。
其次说到的是柏拉图。
柏拉图思想呈建构式特点,其提出“理念说”,认为与实体相比,理念是一种更高的实体、更真实的存在。
基于理念说,柏拉图认为每个人都有一个标准模版,人会在无意识中运用。
他的“洞喻说”将人的认识过程分为四个阶段,用人所看到的东西的变化来具体说明:首先是看到光的影子、其次是火光本身、再次是事物的阴影、最后看到真实的万物,进而看到太阳,即“善”。
前两个物象可以概括为可见部分,后两个为可知部分,人的认识由可见上升到可知,便实现了认识的质的转变。
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均衡态势_任剑涛

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均衡态势任剑涛摘要:在现代政治理论的论述中,公共与私人既是政治空间的概念,又是政治价值的辞藻。
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中,人们常常看重公共领域的结构与功能。
其实,维持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巧妙的均势状态,才是现代政治社会支撑起公共空间最重要的事务。
公共化的危险在于,私密空间的彻底公共化,将公共的价值作为侵入私人生活的理由,从而使公共变异为专制的手段;私密化的危害在于,沉浸在私密空间中的人,彻底拒绝担当公共责任,从而使政治社会丧失了存在依据,也会因此有利于个人专断。
只有维护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均衡态势,才足以有效捍卫公正公平的民主宪政状态,进而有力地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生活。
关键词: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均势公共化与私密化的两个极端,其实都是完全同化公共与私人的结果,只不过公共化是将两者同化于公共,而私密化则是将两者同化于私人而已。
两种同化,不论是在结构意义上出现的,还是在局部功能上出现的,都不是一种保障社会运行在公正公平的民主宪政状态的情形。
就此而言,对于局部功能意义上的公私失衡具有起码的忧虑感的话,那么对于结构意义上的公私相互吞噬就应当产生危机感。
现代西方三种公共政治哲学(自由主义、共和主义、新左理论),对于两种极端情形表示了共同的担忧,但他们处置这种极端情形的基本思路则大为不同。
共和主义指出了私密化对于民主政体的极大危害,因此对于公共生活的重要性加以特别的强调。
维持共同体成员对于共同善的认取,将共同体塑造成教育公民向善的公共空间,甚至着意将共同体打造成显示人性和人生意义的场所,是共和主义最为花费心思的地方。
因此,共和主义对于所谓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消极自由和缺少政治参与基础上的政制方案,表示出一种担忧甚至轻蔑。
但共和主义并没有有效解除人们对于它将公共生活引导向“爱国主义是第一美德”的卢梭境地可能导致的道德专制的忧虑。
因为在共和主义关于公共与私人之间关系的论述中,很少顾及私人领域的积极价值。
第三章:政治合法性

第三章政治合法性第一节:政治合法性的基本理论●一、政治合法性基本内涵●1、词源●在英文中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词,而在中文中,其主要部分由“合”与“法”组成,单从字面意思讲,中文的合法性暗含的意思是“对某一个‘法’的符合程度”,所以许多中国人在讨论这个词时常会先提出一个疑问:“‘合法性’中的‘法’是指哪个‘法’?”。
所以中文“合法性”中的“法”并不特指某一个“法律”或“法规”。
●由于中文“合法”对应于英文中的“LEGAL”一词,中世纪时被用来描述某件事物没有触犯法律,是合法律性的意思。
这与我们中文中原有的“合法性”并不完全一致,鉴于这种语义理解的混乱,也有学者提出中文应当用“正当性”来描述。
●2、定义●合法性一词在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从道德哲学的角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它将很快地崩溃瓦解。
●最早从社会学上研究“合法性”问题的马克思·韦伯●韦伯认为若要维持统治的持久存在,必须唤起合法性的信仰。
●一个政权通常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才能维持其权利。
“合法性是指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客观上表现为服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而不论这种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签发的,抑或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或命令形式出现。
”——马克思·韦伯二、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流派(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二)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三)哈贝马斯重建主义理论●(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1、马克斯·韦伯●韦伯是从社会学角度来探讨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对既定社会事实加以认定,认为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
建构“公平正义”的政治合法性基础

制度 , 不管它们如何有效 率和有条 理 , 只要 它们不 正 义, 就必须加 以改 造或 废 除” 。正 义原则 将 “ 指定 各 种可行 的社会合作 和政 府形式 ” 预先决定 调节 人们 , “ 那些互相对立 的要求 的方式 , 定他们社 会 的基本 决 蓝图” 。德 国思 想家 哈贝马 斯提 出“ J 重建 ” 合法 性
第 1 第 3期 1卷 21 年 3月 01
宜 宾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bn Unv ri o ra fYii iest y
Vo . 1,N 3 11 o Ma c r h.2 1 01
建构 “ 公平正义 ” 的政治 合法性基础
赵 敏
( 四川师范大学 外 国语 学院 , 成都 60 6 ) 10 8
古希腊 政治思想家 和哲学家在对合法性思考
中, 将评价 和衡 量现 实 的政 治制度 是否 具有 合 法性 的标准 和原则称为 “ ” “ 善 或 正义 ” 。亚里 士多德认 为
是成功的 、 定 的统 治 , 稳 它必 然就 是 合法 的 , 而那 些
不稳定的统治 , 则必然就是“ 不合法 ” ,不合法 ” 的 “ 的 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也即, 合法性表现为 既定政治统治 的稳定性 。 韦伯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基 于“ 事实” “ 与 价值 ”
赵 敏: 建构“ 平正义’ 公 ’ 的政 治合 法性基础
7 3
相分离 的价值 中立 原则 对合 法 性作 出 的解 释 , 陷入
了“ 历史解释的无 标准性 ” 。当代美 国 自由主义政 治
推进现代化进程 具有重要 现实意义 。 中国共产 党领
笔记哈贝马斯:包容他者——后民族时代、多元文化与商谈民主

笔记哈贝马斯:包容他者——后民族时代、多元文化与商谈民主前言本文为《包容他者》的读书笔记,主要是对这部著作中的《英译本编者导言》《欧洲民族国家——关于主权和公民资格的过去和未来》《论包容——关于民族、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这几篇文章的读书笔记整理。
由于我还没阅读罗尔斯《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等著作,对于本书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两篇文章《论理性的公用》《“理性”与“真理”或世界观的道德》我没有进行阅读,因此在本篇读书笔记中也就未进行相关内容的整理。
其他相关内容亦可参考《后民族结构》一书中《灾难与教训——短暂的20世纪:回顾与诊断》《后民族结构与民主的未来》《论人权的合法性》《信仰与知识》等文章。
特别是,本书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可与《论人权的合法性》结合起来阅读。
更多关于哈贝马斯著作的笔记整理,可点击文始或文末的话题标签。
在这本政论文集中,哈贝马斯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共和主义原理的普遍主义内涵在现时代带来了怎样的后果,他通过结合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加以论述:一是多元主义社会,其中的多元文化矛盾日益尖锐;二是民族国家,它们组成了一个跨国家的统一体;三是世界社会语境下的公民,在他们的背后,世界社会已经成为一个风险共同体。
为了避开传统社会主义的革命乌托邦思想,同时忠于其解放抱负,哈贝马斯一直关注现代宪政国家的法律及政治制度所隐含的合法性要求,并追问如何能在一种的民主理论中论证这种合法性要求。
哈贝马斯将规范有效性的商谈理论扩展至法律政治领域,为协商民主的程序主义构想辩护。
在此构想中,国家权力合法化的负荷由政治协商的非正式及法制化过程来承担。
这种构想的指导性直觉是激进的民主理念,即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只能通过公众广泛参与政治协商和决策制定来保证,或者更简单地说,在法治和人民主权逐渐有着内在关联。
哈贝马斯这部论文集把对政治合法性的商谈及程序主义分析带入了紧迫的当代议题,诸如福利国家不朽的遗产、民族国家的未来以及全球政治语境下的人权前景。
过去50年最重要的西方哲学著作

过去50年最重要的西方哲学著作2007-3-21 11:36:30 陈波阅读281次2002年2月初,我作为受美国学术团体理事会、国家科学院、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共同资助的CSCC Fellow(研究员),将赴美国迈阿密大学哲学系,与国际知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苏珊•哈克(Susan Haack)教授合作研究一年。
临行前一个月左右,我与当时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社长王霁教授通电话,他谈到,目前西方哲学方面究竟有哪些著作是重要的,能不能把这一点弄清楚,搞清楚之后,人大社可安排力量翻译出版,并问我能否在美国帮助做这件事。
我答应一试,但要求有该社的正式授权。
王霁教授同意,于是起草文件,签字盖章。
到美国之后,我与哈克教授谈起此事,她很乐意与我一起为之。
于是,我们从2002年3月份开始,联名向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芬兰、巴西等六国的16位哲学家发出邀请信,邀请他们参加“当代西方哲学译丛”编委会,并向我们推荐近50年来他们认为最重要的10本西方哲学著作。
我们的邀请得到了热烈的回应,约翰•塞尔(John R. Searle)说此构想“棒极了”(wonderful),戴维森(David Davidson)的评价是“非常好”(very good one)。
共12位哲学家接受了我们的邀请,他们分属美国、英国、德国、芬兰、巴西五个国家,多数是当今世界第一流甚至是顶尖的哲学家。
丛书编委会构成是:主编苏珊•哈克(美国迈阿密大学文理学院库珀高级学者,哲学教授,法学教授)陈波(中国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成员唐纳德•M•波切特(美国俄亥俄大学哲学教授)奥斯瓦尔德•查提奥布里安(巴西里约热内卢天主教大学逻辑学和哲学教授)唐纳德•戴维森(美国加里福里亚大学伯克莱分校S. 威里斯和马里昂•斯拉塞哲学教授)米切尔•达米特(英国牛津大学威克汉姆逻辑学教授)约尔根•哈贝马斯(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杰出哲学教授)露丝•巴坎•马库斯(美国耶鲁大学瑞本•波斯特•哈莱克教授,高级研究学者)托马斯•内格尔(美国纽约大学大学哲学教授,费奥里罗•拉瓜迪亚法学教授)约翰•R•塞尔(美国加里福里亚大学伯克莱分校米尔斯心灵哲学和语言哲学教授)彼特•F•斯特劳森(英国牛津大学维因弗里特形而上哲学教授)希拉里•普特南(美国哈佛大学柯根大学教授)H•斯丹迪希•撒耶尔(美国纽约城市大学城市学院哲学教授)乔治•亨利•冯赖特(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哲学教授)可以说,这是当今世界哲学界阵营最豪华、最强大的丛书编委会。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_政治正义_基金支持热词逐年推荐_【万方软件创新助手】_20140804

科研热词 政治哲学 罗尔斯 正义 分配正义 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 正义问题 柏拉图 服务型政府 政治价值 政府责任 差别原则 哈贝马斯 和谐社会 功利主义 公平 青年激进文化 霍耐特 阶级论 道德风险 道德推理 道德形象 选择 选举法 选举权 过程公平 转让公平 身份危机 起点公平 资源平等 贫困陷阱 责任 西方国家 自由 自然法学说 能动司法 罗纳德·德沃金 经济共和 科恩 社会资本 社会秩序 社会正义 社会有机体 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基本结构 矫正正义 理论来源 犹太知识分子 犹太文化 特权现象 民主的平等
推荐指数 6 5 5 5 4 3 2 2 2 2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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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体系 构建 权益保护 晏阳初 政治诉求 政治伦理 承认 性别正义 思想政治工作 形成 平等参与 实现方式 失地农民 地方政府 国家形象 国家 回归马克思 和谐社会构建 合理分化 合法性 合法化危机 司法多边主义 发展 历史问题 历史的哲学 制度正义 制度创新 利益群体分化 利益协调 分析马克思主义 再分配 公民资格 公民教育 公平原则 伦理秩序 价值诉求 价值 人道主义 交往实践观 东亚和谐 世界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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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正义和政治正义—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方案剖析 作者: 王晓升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哈贝马斯和罗尔斯都主张把道德正义和政治正义区分开来。哈贝马斯强调道德正义在政治正义中的作用,而罗尔斯根本否认道德正义在政治正义中的作用。但是,罗尔斯的政治主义是一种具有强道德能力的人在纯粹程序正义中选择的结果,并演化为一种特殊的道德正义。而哈贝马斯的政治正义是具有弱道德能力的人在民主商谈中妥协的结果,但是弱道德能力的人却要引用道德理论来为政治正义辩护。我们认为,哈贝马斯政治正义方案是可选择的方案,但是把道德理论作为政治正义的辩护的理由却破坏了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区分,为虚假的道德正义进入政治正义提供了可能。 关键词:政治正义;道德正义;罗尔斯;哈贝马斯
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究竟有什么关系?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给出了不同的解答。这些不同的解答反映了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对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的两种不同的态度,也反映了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对于政治正义的两种不同理解。这种不同的理解对于我们重新思考正义制度的建构的问题,更广泛地说,对于我们重新树立正确的“正义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区分 在传统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法律的正当性是由宗教学说提供的。而这种宗教学说与形而上学、道德哲学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在那个时代,政治正义要依赖于道德正义。但是,在传统社会崩溃之后,宗教学说受到了质疑和批评,宗教和政治权力领域发生了分裂,政治权力的正当性不再由宗教来提供。[1](导言p12)道德上的正义不能继续被用来为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服务。于是,政治制度和法律的正当性的问题就产生了?伴随着政治制度和法律正当性问题的是道德的正当性。本来道德学说和宗教学说在传统社会是结合在一起的。当宗教学说受到批判,道德和宗教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发生了分裂。道德原则的正当性不能由宗教思想的神圣性来提供,而必须建立在新的理性基础上。于是,自启蒙运动以来思想家们努力把现代政治制度和法律,把现代道德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罗尔斯的契约论和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就是建立理性政治制度和理性的道德的不同的尝试。人类社会用理性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有许多种,同样人类社会的理性的道德规范也有许多,那么怎样的理性政治制度才是正当的制度呢?怎样的理性的道德规范才是正当的规范呢?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并没有把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区分开来。对于他来说,两个正义原则所勾画的“正义”既是道德正义又是政治正义。但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发现,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对于他来说,政治正义的问题是由自由主义政治理论解决的问题,而道德正义是道德学说解决的问题。 对于罗尔斯来说,自由平等的个人按照纯粹正义的程序制定的制度就是正当的制度。他说:“政治正义(内容)的原则就可以描述为某种建构程序(结构)的结果,在这一由原初状态所塑造的程序中,合理的行为主体——作为公民的代表并服从理性的条件——选择公共正义原则来规导社会的基本结构。” [1](p94)按照罗尔斯的设想,原处状态属于一种纯粹正义的情形。这就是说,在原初状态下,人们都是自由的、可以平等地参加社会的基本的善的分配的。或者说,原处状态下的人们如同赌博中的人群一样,他们进行自由平等的博弈。这就意味着,参与博弈的人们不受到外在的某种正义标准(如宗教的标准、道德的标准)的约束,而完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的方式来考虑社会合作,建立社会制度。虽然这些人都是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建立社会制度,但是这些人还要服从理性的条件。这就是说,这些人还必须是合理的和充分自律的。所谓合理自律的,简单地说,就是指他们会考虑到其他各派的赞同的可能性。所谓充分自律,就是指,他们在制订了契约之后会严格的按照契约来办事。如果人们按照这样选择出来的共同规则来规范社会结构,那么这就达到了政治正义。 [1](p76-85)从罗尔斯对于政治正义的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他所说的政治正义的含义:自由平等的人们按照一定的程序制订的契约(制度)是正当的,按照这样的契约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结构是正当的。从罗尔斯的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政治制度的正当性、法律的正当性是由制订这种制度和法律的程序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这种程序之外的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所决定的。具体地说,如果制度是自由平等的人们按照纯粹程序正义的方式制订的,那么这就是正义的制度。制订制度的人虽然可以有自己的道德观点、宗教信仰或者世界观,但是,他们却不能把自己的道德观点作为衡量制度正当性的标准。 罗尔斯认为,道德正义属于公平正义的统合学说。这些不同的统合学说之间有很大的差异,是多元的。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享有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在这里出现了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这些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宗教信仰和世界观的人们是无法达成妥协的,它们甚至常常尖锐对立。或者说,在道德正义的问题上,人们可能是完全对立的,而没有达成共识的可能性。政治自由主义不强求把这些不同的道德观念综合起来,搞折中和平衡,强行使各种统合学说协调起来,或者剪裁政治观念使之适应统合学说。这都是错误的共识理念。[1](导言p34)正确的共识观念是由相互性提供的,这就是,我们所提出的政治观念也能够被其他公民所接受。这种政治观念就是重叠共识。显然,罗尔斯把道德的正义和其他宗教观念一样都看作是个人生活领域中的自由思想。正如不同的宗教信仰有不同的派别一样,对道德正义人们也有不同的理解,我们没有共同的道德正义观。 在这个问题上,哈贝马斯与罗尔斯既有差别,也有相似性。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一样,反对把道德正义看作是政治正义的标准。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对于哈贝马斯来说,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有共同的来源,它们都是同时从宗教观和道德观中产生的。在传统社会的解体的过程中,政治领域和道德领域分裂了。他说:“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是同时从传统伦理生活中分化出来的”。[2] (p129)他强调,不能把“政治自主看作是道德自主的摹本,相反,一般的行动规范一分为二,成为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 [2] (p131)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律规则不是从道德规则推导出来的,政治制度不是道德规范的摹本。因此对于哈贝马斯来说,政治权力和政治制度的正当性不需要由道德的正当性来辩护,而是要由民主的原则来保证。而民主的原则不过是哈贝马斯所提出的交往原则的法制化。这就是说,如果一种政治制度,一种权力体系是民主的方式确立起来,或者说,按照普遍交往的原则确立起来,那么它们就是正当的。而道德的原则也同样是从商谈的原则中产生的。哈贝马斯说,道德原则和民主原则都是从同一个商谈原则从产生的。这个商谈原则是“只有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动规范才是有效的。” [2] (p132)(译文略改。)对于哈贝马斯来说,民主原则和道德原则都是从商谈原则中产生的,都是商谈原则的具体化。民主原则是这样一些行为规范的具体化,“这些规范以法律形式出现、并且有可能借助于实用的、伦理政治的和道德的理由——而不仅仅从道德的理由出发——而进行辩护。” [2] (p133)对于哈贝马斯来说,政治正义不是原初状态中的享有权利的个人,按照纯粹程序正义的方法制定契约的结果,而是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共同商讨的结果。人们会说,这两种不同的政治正义概念难道有什么差别吗?罗尔斯的政治正义理论把个人的自由权利凸现出来,强调的是个人之间共同契约,而哈贝马斯的政治正义理论则把个人权利和人民主权同时纳入商谈过程中来理解。个人权利的绝对地位(义务论地位)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说,在罗尔斯那里个人权利有自然权利色彩的话,“承认了自然权利” [3] (p234),那么哈贝马斯对于个人权利的理解更具有道德义务论的色彩。这是人之为人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又是人们之间相互授权的产物。因此,我们可以把罗尔斯的政治正义理论和哈贝马斯的政治正义理论分别称为契约论模式的正义论和商谈论模式的正义理论。 当哈贝马斯把民主原则和道德原则区分开来,强调民主原则独立于道德原则的时候,哈贝马斯和罗尔斯是一致的。他们都反对用道德原则来证明政治制度的正当性。但是在对于政治正义的内涵的理解上却有很大的不同。对于罗尔斯来说,政治正义是自由的个人之间按照纯粹正义的程序而得到的契约。如果所有的参与者都是自由的,都是像博弈那样,按照纯粹程序正义的方式而得到了一定的契约的话,那么这个契约就是正义的。这是一种价值中立的正义论。而对于哈贝马斯来说,如果政治共同体所有的人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商谈而达成利益的妥协,那么这就是正义的。对于他来说,政治正义就是通过有程序的商谈而达到的利益上的均衡和妥协。这是强调,正义是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上产生的,而不可能像罗尔斯所说的那种价值中立的正义。 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的另一个更重要的差别是,罗尔斯认为,道德正义是多元的,人们根本不可能达成一致,而哈贝马斯则认为道德正义是一元的。在道德理论上他采取了道德认知主义的态度。他认为,在道德问题上,人们可以达到一种类似于真理一样的道德知识[4] (p67-78)。因此他强调,后传统的道德“表达一种文化知识。” [2] (p131)道德原则是一种普遍化的原则,它同等地尊重所有的不同的利益。他说:道德原则也是商谈原则的具体化了的行动规范,“这些行动规范只有在对不同利益作同等考虑的视角之下,才是可能进行辩护的。” [2] (p133)它不是对于利益的妥协和均衡,而是采用一种普遍化的原则。这就是在道德的商谈中同等地考虑所有人的利益。这种原则必须满足普遍化的要求,即如果这个原则被普遍遵循的话,即使我个人的利益在其中受到了损伤,我也遵循它。罗尔斯从根本上否定了这种共同的道德原则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