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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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鼓励创新创业、保障民生福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我们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和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总体概况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涉及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节能环保产业、农业等众多领域。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通过对部分小微企业的走访和调查,我们发现大部分小微企业对这些政策有所了解,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

然而,仍有部分小微企业由于财务核算不规范、对政策理解不到位等原因,未能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对其给予了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

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调研,我们发现大部分企业能够积极申请并享受相关政策,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导致加计扣除金额不准确;部分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影响了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三)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

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79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查建彬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200080一、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是按照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所设立的,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且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一般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人按照合伙比例对利润亏损进行分享和分担;二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是合伙企业基于“先分后税”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法规归纳当前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实体模式、非实体模式和准实体模式,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采用的是准实体模式。

从2000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针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税收法规,并在法规中引入和实施了先分后税的方法以及穿透原则,这些法规主要有:一是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原来征收企业所得税改革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确立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先分后税”原则以及经营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三是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在该通知中采取穿透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红利、股息和分回利息适用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调研报告范文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调研报告范文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调研报告范文篇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之我见一、目前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一)企业申报中存在的问题1.人为调节申报时间。

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存在较大随意性,即使在某个季度中有利润,但由于考虑到后续季度可能亏损,于是人为调节当季成本,导致当期无利润。

还有一些企业人为调节不同年度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扩大享受“两免三减半”、“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目的。

2.申报金额存在不实。

企业取得的各类资产,除购进的外,还有自制的、接收投资或赠予的,以及改制并入的,其中,不乏原始单据不真实甚至无原始凭证的。

所以,资产金额含有一定水分。

加上部分设备报废按全额申报损失,而处理报废财产有收益或有赔偿的部分又未进行冲减,致使企业申报的税前扣除金额严重失实。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以折旧方式摊入成本,但不少企业将完好的或经修理后仍使用的固定资产申报做财产损失处理,一次性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把本应可以收回的应收款项申报列支坏帐损失,甚至将用现金收回的应收款项留作小金库,其应收账款余额继续作坏账处理。

(二)备案中存在的问题2.符合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报备中缺少相应的条件,例如,有的企业股东大会对股息、红利分配金额不作具体说明,有的企业完全是为应付备案而事后补充的文件。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备案中存在项目不清楚,有些企业为了成为高新企业把一些不是高新项目的也归集到高新项目中去。

(三)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缺乏法制约束目前,少数中介机构以追求业务量为目的,顺从企业的不当要求,对财产损失原因、坏账计提方法、账龄分析及相关项目的计提依据等涉税事项避而不谈,甚至为企业出谋划策,违规追求享受最大优惠政策,审计报告粗糙失实,参照价值不高。

(五)后续管理不到位二、强化后续管理工作的对策(一)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审核工作1.重点审核的企业主要包括:利润率、应税所得率明显偏低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低或连续亏损仍持续经营的企业;跳跃式盈亏企业;股权登记变更或重组改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解禁后出售的企业;减免税额较大或减免税期满前后利润额变化异常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关联交易收入比重较高的企业;税务机关确定需要重点审核的企业。

我国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分析及政策建议

我国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分析及政策建议

1.引言我国小微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与状大,已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在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税费负担一直或多或少的制约着其步伐。

税费过重和过多是主要因素。

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但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并不完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合理。

在发展过程中,我们应该调整税费政策,积极制定优惠政策,并出台更多的鼓励政策,以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持续、良性的发展。

2.我国小微企业的概念及其特点小微企业是小型微型企业的简称,不同的国家,不同地域,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也有所不同,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

2.1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在工业领域,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或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都划为小微企业。

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要求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在零售行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是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100人及以上,销售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的是小型企业。

在批发业,划分标准是人数在2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的小微企业是,职工人数在800人以下或者销售额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4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2.2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新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一个企业员工数量,能决定其管理体系、企业文化、经营模式等,在很多方面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有本质不同。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税务管理分局业务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税务管理分局业务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税务管理分局业务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内容提要:基层税务管理分局是税务系统的征管一线机构,承担直接管理服务纳税人的重要职责。

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两家税务机构人员合二为一,基层税务管理分局顺利完成了机构重新设置、岗责重新划分、业务流程重新调整。

新时代、新形势、新背景对合并后的基层税务管理分局及其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适时总结业务工作新情况,分析解决存在问题,以服务和保障征管体制改革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基层税务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管理分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县区税务局以下一级设置的税收管理机构。

作为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线单位,管理分局在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组织税收收入、服务管理纳税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两家税务机构人员合二为一,管理分局相应进行了机构重新设置、岗责重新划分、业务流程重新调整,保障了改革的顺利平稳推进。

本文重点就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管理分局业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管理分局机构设置情况及业务职责2018年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设立新的税务征收机构后,市县以下管理分局采取“1(一个重点税源管理分局)+1(一个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x(若干个属地管理分局)”的机构设置模式,其中,重点税源管理分局负责全县(区)内范围内被划为重点税源行业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进出口企业的征收管理,属地管理分局一般对应数个相邻乡镇,负责管辖区域内除重点税源行业、进出口企业以外纳税人的征收管理。

管理分局日常业务职责涵盖了从纳税人开办、经营到注销的全过程。

二、管理分局业务工作新情况新问题除了机构重新设立和人员重新调整外,管理分局相应进行了岗责重新划分和业务流程重新调整,其业务工作呈现下列新情况、新问题:(一)工作内容增多,整体感觉繁重。

改革后原由两家税务机构各自独立征收管理的税(费)种,合并由一家税务机构一并征收,而且新合并的机构还需不断承接其他部门移交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

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财经纵横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陈晓敏 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难点,重点介绍了建筑企业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日益加快的城市化建设的背景下,在纳税方面所面临的问题,虽然建筑企业的发展前景大好,且其发展越来越迅速,但其漏洞也不可小觑,如果不将漏洞及时填补,其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建筑企业应建立合适的税收会计核算和内部工程监控等制度,以完善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从而解决建筑行业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管理;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1-0175-02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从而带动了产业工业化的高速发展,使得各个企业的发展上升空间越来越大,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各产业的发展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

而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税收管理是重中之重,当在税收方面出现问题时,就需要企业的严谨和认真对待问题,并多加以研究,使得问题解决。

一、建筑企业的基本特点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在建筑行业中,开发和生产项目是建筑施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如我们经济的整体发展,建筑行业的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行性、流通性和长期性使得建筑行业具有周期性,由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较为复杂,所以其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建筑业的特殊性是指它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与国民经济中多个行业都有联系,而由于很多行业建筑生产中必不可缺,如玻璃、家电、塑料、钢铁、水泥等材料行业,因此建筑行业的发展的同时,能带动这些行业的发展,从而带动国民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3.对国家政治的敏感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建筑行业虽取得了其他的发展空间,但当国家和政府出台各种相关政策时,如政府对于建筑行业的投资规模大小的控制制度,或国家制定的税收计划,建筑行业就会很容易受到其的影响,导致产业规模发生变化,造成巨大波动,有些同样会使建筑产业的成本核算变动较大。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却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解决这些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导致滥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然而,由于政策的松散性和缺乏明确性,很多企业存在滥用和不当行为。

一些企业通过虚假报告或人为操纵财务数据,以获取税收优惠或减免。

这不仅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也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和审核力度,建立起科学的评估体系,实施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创新水平和贡献度来确定优惠幅度。

政府还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以便更好地掌握企业的运营情况。

二、地方政府之间的激烈竞争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崛起,各地方政府开始争夺这些企业的落地。

为了吸引企业,很多地方政府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

然而,这种过度的竞争往往导致财政资源的浪费和不平等的竞争。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需要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的执行标准,避免地方政府之间的激烈竞争。

企业也应更加理性和全面地考虑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种政策,避免盲目选择,陷入不必要的困境。

三、跨国经营的复杂性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始进行跨国经营。

然而,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和规定不同,给企业在税收筹划上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企业需要同时考虑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规,以便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风险和成本。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流。

各国政府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加统一和明确的税收规定。

企业也应加强自身的税务规划能力,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应对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挑战。

四、创新型企业的特殊性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处于创新和发展的初期阶段,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施问题及对策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施问题及对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应采取相应措施。

问题1:认定研发费用标准不统一企业认定研发费用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如何确定具体的研发费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难度。

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判断研发费用方面遇到困难。

解决方案:应当制定统一规范和标准,明确行业分类和费用细节,使企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确定研发费用标准。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应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准确详细的指导意见和专业建议。

问题2:加速抵扣带来的国籍争议在推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一些跨国企业因无国籍争议而被征收所得税,引发质疑和反感。

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国籍模糊而引起的。

解决方案:为避免国籍争议,应当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前的国籍认定,不得“双重征收”或“双重免税”,可以采取国际公认的认证或协议,避免不必要的国籍争端。

问题3:关于重大专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明确政策中明确了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但一些存在疑问,如重大专项与研发的衔接、资金的用途等。

另一方面,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也不够明确。

解决方案: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政策规定,为企业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

同时,应加强与各地政府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并为企业提供更多先进技术和资金支持。

问题4:不同抵扣方式之间的影响企业在选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抵扣方式时,不同的方式会对企业的税负和经济效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解决方案:应对不同抵扣方式进行分析和比较,选择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方式。

同时,可以结合企业的特殊情况进行协商和调整,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

总结: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国家部门的作用,做好政策的解释、贯彻和执行。

企业也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运用政策,增强创新能力工作,推动中国经济的科技创新和发展。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驾驭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探讨,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驾驭。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供应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的用工单位都必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依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供应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供应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供应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酬劳,如能供应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酬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我国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我国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在推动创新发展的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滥用优惠政策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竞争;其次是创新主体过度依赖政策支持,缺乏自主创新能力。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评估,防止滥用以及落实税收优惠的真实性。

需要加强对创新主体的培训和支持,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减少对政策的依赖。

我国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在监管和支持方面做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未来应从政策制定到执行都要更加科学和规范,达到更好的效果。

【关键词】关键词: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分析,对策建议,监管机制,创新主体,自主性,改进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介绍: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刺激创新活力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力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水平,推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

随着科技创新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等。

这些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逐渐落地,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

例如企业滥用优惠政策、创新主体的依赖性过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和公平性。

对我国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问题和对策进行深入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政策借鉴意义。

1.2 研究意义我国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促进企业创新意识的培育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滥用优惠政策和创新主体的依赖性过强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政策的有效性和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深入研究我国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对于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完善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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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阅读:[ 1628 ]次发布时间:2012-9-3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对部分事项进行了明确、解释。

大多数政策、规定都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难以操作等问题。

为此笔者就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仅供大家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国、地税理解、执行政策的偏差。

自2002年确立了由国、地税共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体系,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税收征管成本增加、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税收流失等一系列问题。

现国、地税在所得税管理,特别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上方法不同、繁简各异,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

这种政策衔接上的问题,给基层征管带来了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关系企业利用政策的漏洞,有针对性的选择征管主体,转移利润的问题。

另一方面国、地税之间沟通不够,造成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由于征管单位不同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也有差别,形成人为的税负不公平,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跳槽”的现象,
影响了税收秩序。

虽然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缴增值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应缴营业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但对各自管辖权问题的争议一直持续着,直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二)企业“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规定的空白。

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出台了很多税收政策规定,以解决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现行民营企业销售产品大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但对企业发生的“大包干”费用如何扣除,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如企业销售人员是企业员工,就不能按照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给基层税务机关造成一定的征管难度。

(三)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损失的不能扣除。

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损失如:火灾损失、人员死亡损失等税前扣除问题,各地执行不一。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不能扣除财产
损失。

对因地震灾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核定征收企业,在年终或汇算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笔者认为对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损失给予扣除,没有法律依据;不给予扣除,又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和企业实情。

笔者想:企业确实发生重大事故损失,是否可以比照地震灾害造成财产损失的处理方法给予处理?
(四)工资薪金合理性原则的困惑。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而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则进一步明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这其中的“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规范”怎么把握?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行业及地区工资薪金标准”怎么取得?“不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怎么认定?这些在实际工作中都很难判断。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只适用于真实发放的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就我县而言,经济不发达,工资薪金所得都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

而且纳税人很容易以“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就是合理”的理由虚造一些不存在的职工姓名发放工资及津补贴,将虚假的工资计入成本,而过程只需要制作一份工资表,不需要其它有效票据。

这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取证都要面临较大的难度。

(五)出台的配套管理文件表述的不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中,对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需提供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这里所说的“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具体是指什么部门,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感觉很难把握。

(六)企业改变征收方式亏损弥补问题的疑虑。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条规定仅适用查帐征收企业。

因此,对从查帐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五年内的亏损,应如何弥补?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给纳税人一个合理的解释,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疑虑,给基层征管带来一定的阻力。

(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延期。

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对上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前可按上年的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条规定时间太长,对重新鉴定改变征收方式的企业,会因半年来多缴退税或抵税、少缴补税影响生产流动资金,从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给基层税务机关增加工作量,与给基层减负相违背。

二、建议
(一)完善一税共管,构建和谐税务。

为避免国、地税对所得税企业管辖权的争议,总局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即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应缴流转税确定征管税务机关。

对缓解国地税之间关于所得税管辖权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新的政策下,要进一步完善一税共管的有关措施,同时国、地税各级机关要统一认识,加强沟通,做到信息共享;加强协作配合,避免
征管盲点的存在和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企业“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的规定,如:按销售人员销售产品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以解决基层所得税征管的实际困难,做到依法征税,公平税负。

(三)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损失如:火灾损失、人员死亡损失等,可根据实情比照地震灾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核定征收企业,在年终或汇算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四)明确工资薪金“合理性”量化指标。

明确企业工薪扣除标准。

制订与新税法相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以便操作规范并准确把握政策,对工薪“合理性”制订更具执行性的量化指标。

在实际操作中,对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以达到在计税时多扣除目的的,可按照“推定股息”理念对其不合理工薪推定为股息分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职工”构成的要件进行限定,以增加纳税人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责任。

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或协议,或者虽签订了合同、协议,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的,规定其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
税前扣除;对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基本保险的,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等。

(五)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具体的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以利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

(六)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从各种纳税人的角度考虑,明确改变征收方式企业的亏损弥补问题。

对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的企业就不存在亏损弥补;对查帐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企业,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是不能弥补亏损,但对于该企业以前查帐征收时的亏损额,按照新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企业不超过五年期限内的亏损应给予弥补。

因此,应尽快明确上述情况亏损是否可弥补?弥补的方法和程序。

(七)建议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鉴定时间,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对上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为妥,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来源:宜春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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