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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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正高职称,评聘论文答辩

吉林省事业单位正高职称,评聘论文答辩

吉林省事业单位正高职称,评聘论文答辩事业单位职称聘任办法: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等等。

(一)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且专门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十1年。

(二)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1、大学专科学历,专门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十3年;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6年;2、大学本科学历,专门从事并助师级职务工作八十4年;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2年。

(四)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7年;2、大学本科学历,专门从事中级职务工作八十5年;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4年;4、赢得博士学位,专门从事中级职务工作八十2年;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五)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

(一)本人申报。

合乎有关系列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雇用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实核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递交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有关考试成绩和充分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适当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含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

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并同时递交本人签订的《诚信承诺书》。

(二)院所审核。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及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

业务机关审验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三)申报申报。

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在院所网站展开申报,拒绝接受群众监督。

经申报无异议或经查证并无问题的人员,方可所推荐申报。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与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与办法

----一、晋升条件1、中学高级教师:大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大专二十五年以上;任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五年以上, 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职称以上并且近五年至少有一次优秀或两次良好。

优惠政策: 在县以下乡镇第一线累计工作三十年以上成绩显著的师范类中专生、 二十年以上的大专生, 任中学一级教师五年以上, 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并且近五年至少有一次优秀或两次良好。

论文要求:申报高级职务的人员,在聘任中级职务以来,须有由本人独立撰写或做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 ,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或在正式出版的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中级职务①中学一级教师:大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大专七年以上;中专十五年以上。

②小学高级教师: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高中毕业十五年以上、初中 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八年以上, 且有大专基础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 任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近四年年度考核成绩应达到称职以上并且至少有一次优秀或两次良好。

县直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以上职务者,须符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3、初级职务①中学二级教师:大学毕业见习期满一年以上;大专毕业工作满三年以上,可不受低一级职务及任低一级职务年限限制;中专毕业工作满五年以上,任中学三级教师满四年以上②中学三级教师:大专毕业见习期满一年以上;中专毕业见习期满一年以上。

③小学一级教师:中专毕业工作满五年以上,任小学二级教师四年以上。

④小学二级教师:中专毕业见习期满一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五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八年以上, 且取得全省统一组织的大专水平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

初级职务晋升,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应达到“称职”以上。

二、职称晋升评定办法每年职称晋升时,由各单位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对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以基本项、加分 项、民主测评成绩、 职业道德积分四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测算出同一职务符合晋升条件人员的成绩,并按成绩排名,根据分配的限额数确定本单位某一职务的推荐人员名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吉人社联〔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4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畜牧业管理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9月29日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农业领域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3号)吉林省、山东省、陕西省人事厅、教育厅: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吉林省、山东省和陕西省各选择一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各试点省和地(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未纳入试点范围的省份和地区,不得自行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

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国现行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还存在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

吉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吉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吉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吉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包括:1. 评聘范围及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20年(含)以上,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含)以上或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从事教学一线工作累计满30年、现受聘在高级教师岗位满10年,且符合《教师法》和《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等规定条件的现在编在岗人员。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得参加评聘。

按人事管理权限已办理延迟退休手续的教师可参加评聘。

(3)学历年限要求:本次申报人员学历年限、任职(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12月31日。

2. 破格申报高级职务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二条:(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企业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4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2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本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请注意,高级职称评审的条件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有所调整,具体条件以最新的文件和公告为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吉人社联〔2021〕134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3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省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9月22日吉林省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艺术专业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根据《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艺术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评艺术专业人员各专业、各层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2007年长春市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2007年长春市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2007年长春市职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继续深化职称分类改革,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逐步建立起重水平、重业绩、重能力的人才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激励作用,为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提供人才保障。

一、全面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从2001年开始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目前绝大部分市属事业单位实行了岗位管理。

部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也已经启动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开展了岗位竞聘。

国人部发[2006]70号文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做出了新的规定,我市正在抓紧时间研究制定新的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在新的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出台前,已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原核定专业技术岗位数开展岗位竞聘;正在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县(市)区要按长人字[2001]20号文件规定的结构比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组织开展岗位竞聘。

上述聘任人员暂时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应最低岗位等级兑现工资待遇。

在新的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出台后,已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新行的岗位设置方案,再对本单位已竞聘到高、中、初级岗位上的人员在其聘任职务内进行相应岗位等级竞聘。

为了准确掌握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现状,为制定新的岗位设置标准提供依据,决定对全市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结构、岗位设置、职务聘任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统计。

有关通知已经下发,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各类表格,并及时上报信息。

如果错填、漏填、填写不准确,或者不按时上报,都将影响新的岗位设置方案。

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的要求,为了提高岗位管理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我市在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基础上,升级开发了“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系统”,会后将要下发并邀请专家讲解。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煤炭、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煤炭、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吉人社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煤炭、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地质、煤炭、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推动地质、煤炭、冶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省地质、煤炭、冶金行业人才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地质、煤炭、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4月21日吉林省地质、煤炭、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人员评审条件第四章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第五章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贯通申报第六章申报和评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技术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工业强国的重要力量。

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质、煤炭、冶金系列人才评价机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吉人社联〔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5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社局、统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统计专业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统计局2022年5月10日吉林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人员评审条件第四章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第五章申报和评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统计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统计及统计职责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全省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职称工作安排,现将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本次申报人员学历年限、任职(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

2.申报人员须满足国家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省人社厅官网)。

3.以考代评系列、评聘结合以及特殊人才认定系列仍按原渠道申报。

4.申报人员为省内企事业单位现在编、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本次职称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登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jlzhrs/util/toIndex.do)。

(用户手册见附件)三、申报程序1.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后,上传电子材料报单位审核,并生成《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一览表》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纸质材料各1份。

2.单位审核。

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学历、职称证书等)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逐级报送至省人社厅。

3.评委会受理。

省人社厅将按照系列、专业和级别关系分配至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通知审核通过人员进行网上缴费。

4.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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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2010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坚持“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社会评价、政府指导”的改革方向,以能力业绩为导向,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手段,拓宽人才评价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不断提升职称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为全面做好2010年职称评聘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实施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工作时间安排今年职称评聘工作从4月初起,至9月底结束。

大体分为五个阶段:1.安排部署阶段: 4 月2日至4月30日,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安排部署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

2.各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各评委会可根据各自工作安排确定本评委会开始受理材料的时间。

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各市州评委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1日省直各评委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30日3.评审例会阶段:6月5日至7月30日具体各评委会例会时间见《关于印发<2010年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及例会时间表>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44号)。

4.公示阶段:各评委会例会结束后2天内。

5.核准办证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工作,及时部署本地、本部门今年职称部署工作,按时完成参评人员的材料受理和申报。

各评委会要严格按照吉人社办字〔2010〕44号文件的要求准时例会,并完成材料报批工作,任何评委会均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评委会例会时间。

二、受理申报要求(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有关要求1.申报评审人员的学历、工作资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

由此日上推,凡属于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同时未达到评审条件规定年限的人员(习惯称“双破”),各评委会一律不得受理。

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业务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

2.申报评审人员所学专业与参评专业不同的,需具有2年以上申报评审专业的学习经历(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等)。

否则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按学历破格进行申报评审。

3.申报评审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否则各评委会一律不得受理其申报材料。

符合《关于调整职称外语水平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7〕37号)、《关于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吉人字〔2003〕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中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及今年安排意见中明确可以免试的特殊人员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其中,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的民营企业是指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企业。

4.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系列,符合参评条件的人员在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后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一律不能受理。

1.《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必须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印制,左侧装订);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若干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3纸印制,具体份数按各评委会的要求提供);3.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免试的提交免试证明材料)原件,粘贴在一份评定表封二位置,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系列的参评人员还需粘贴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评委会不需要的可不提供)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5.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聘任文件、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6.业务报告(阐述本人对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性材料)1份;7.业务成果材料(包括:平面类业务成果,如文稿图片、制度规划等;非平面类业务成果的替代材料或图文说明,要能准确表述业务成果的特点、形态、数量、品质、效用效果等构成要素,提供代表性成果。

非平面类业务成果的替代材料或文字说明,须经同行专家签字认可、单位审核盖章);8.业绩、效益证明材料(业绩、效益鉴定单位审核盖章);9.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10.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论文、著作复印件只提供封面、目录及本人论文或编著篇章,独著作品只提供封面和目录)1份;11.各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参评高校教师系列人员需填写高校教师《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表。

上述材料中《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申报人本人和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承诺签字。

封面右上角评定编号由各评委会统一编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须加盖相关部门公章;4至11项材料均需用标准A4纸复印并单独装订制作成册,封面注明参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参评资格名称。

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

(三)申报程序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工作,加大各地、各部门审核工作力度,确保今年职称申报顺利有序进行,从今年起,要求各申报人所在单位均要成立相应的考评推荐机构,考评机构要由单位领导、人事干部、本单位相应学科专家(如本单位无从事申报人专业领域的专家,可由单位聘请外单位同专业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单位领导要对申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考评,人事干部要对申报的学历、资历进行核准,专家要对申报人的专业水平能力进行考评。

三方面意见均要在申报人《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栏中予以体现。

同时今年特就申报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报送程序提出具体要求(见附件1)。

凡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申报材料,各评委会不得受理。

(四)审核受理材料要求各受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单位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送。

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定表》及业绩证明材料不按要求装订的一律不得报送。

各申报单位(部门)、地区要制作本单位(部门)、地区申报同一专业评委会参评人员信息一览表并加盖单位(部门)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后,同参评人员材料一并报送。

各级委会办事机构要集中受理各单位(部门)、地区统一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个人的申报材料。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审核申报单位(部门)、地区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申报程序的方可受理。

受理材料时要根据申报单位(部门)、地区报送的参评人员一览表逐一对各申报人《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各项内容与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特别是申报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要做到准确无误,申报评审资格名称、专业类别要使用我省职称管理规定的规范性名称。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注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

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及时受理。

任何需要修改的错误信息均不得在原表上涂改,必须重新制作新的申报表。

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切实把好资格审查关,对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要建立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组织熟悉职称工作政策、认真负责、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要将责任落实到人。

从事资格审查工作的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弄虚作假和与评审条件不相符的业绩材料要认真甄别,发现问题后,要及时汇报,经各系列、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核实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相关政策处理。

同时要做好各种申报材料的收发、整理、保管工作,因工作疏忽造成材料遗失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经办人承担责任。

(五)评审费用收取的要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吉人字〔2000〕56号文件中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任何市(州)、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三、评委会管理(一)评委库调整的要求全省高级评委会应按照《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吉人字〔2006〕69号)要求,在开展评审前对评委库入库委员作更新、充实。

已经三年未作调整的评委库,要按程序遴选更换入库委员,更换人员应不少于2/3。

已经建库但委员人数等尚未达到要求的,务必在评审工作开展前按照评审委员会设置标准完成增补工作。

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行政领导,如需要作为专家库成员的,须以正式文件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各级人事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库成员。

各评委库的更新完善报批工作要在5底完成。

凡不按规定更新完善评委库的评委会今年不能开展评审工作。

由省厅授权组建的各级各类中级评委会也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评委抽取的要求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在例会前3天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组成2010年度评审委员会。

凡与参评人员有回避关系的评委必须提前声明,不得做为评委的抽取候选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年将邀请纪检监察部门随机抽查各评委会评委抽取情况,并随机对相应评委会例会时参加会议评委与抽取评委名单进行核对,凡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评委会擅自更换评委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四、评审结果的核准备案及办证各级各类评委会例会结束后,评审结果应按管理权限进行公示及核准备案。

(一)关于审核备案的问题。

省直部门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和各市(州)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2天内在相应工作网站上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下列材料进行核准备案:1.评委会评审表决意见统计票复印件(有评委会主任、纪检监察人员签字);2. 评审通过人员汇总表(附电子文档,Excel表格,分别按评审级别和申报单位、地区列表,具体表样见附件2);3.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聘)统计表(见附件3);4.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电子文档)3份,同时报送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通过人员还需报送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5.评审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1份并附电子文档。

上述材料中,第1、2项均要在例会结束第二天报送,其余项要在集中公示结束后的3天内报送。

未按要求进行集中公示,未按要求报送上述材料的,评委会主管部门或地区必须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正式文件说明情况,其评审结果方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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